四公司测量管理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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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测量管理办法[1].doc

中铁四四技〔2010〕238号

关于下达中铁四局四公司工程测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属(直)各单位:

现将公司工程测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起实行,原工程测量管理办法及施工技术中关于工程测量的有关规定即刻废止。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

科技工程测量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

徐董事长,刘总经理,杨振军副总经理,周总会,杨总工,工管中心,安质部,法事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企管部,技术中心。

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2010年9月16日印发

打字:

王华校对:

朱善美共印4份

中铁四局四公司工程测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测量工作,明确公司和项目部职责,保证公司所有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集团公司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2条测量的目的:

保障建筑物空间位置及几何尺寸的准确性,将误差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以满足建筑物明确和隐含的功能需要。

主要任务是将设计图纸上建筑物的位置用测量方法精确地设置到地面上,以便作为各项工程建设施工的依据。

第3条工程施工测量工作的原则:

实行多级测量复核制;遵循“从整体到局部”的基本原则;按照“从控制到碎部”的工作程序进行测量。

第4条测量方法及精度要求应遵守国家或行业有效版本测量规范的规定,并应积极稳妥地在测量工作中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

第5条工程测量工作应纳入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计量检测体系,测量工作质量控制的核心是测量复核制度,其运作依靠自检、外检和抽检以及验收制度来保证。

各级测量机构必须按照质量控制要求运作,并对测量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各级测量技术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测量复核制度的基本要求。

第6条工程测量是建筑施工中不可缺少的生产环节,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是施工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单位必须依据承担施工认为的内容和规模以及对测绘资质要求,建立相应的测量机构。

各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责测量制度的建立、落实,维持测量队伍稳定。

第二章测量工作职责

第7条为更好地履行公司和项目部测量工作职责和分工,公司成立测量队,负责履行公司测量工作职责;项目部应根据自身条件成立测量组,负责履行项目部测量工作职责,项目队应根据自身条件设立测量小组,负责本项目队的测量工作。

公司测量任务按公司、项目部、项目队三级测量建制划分。

公司测量队、项目部测量组、项目队测量小组认真遵守测量要求,明确测量任务分工,配备好测量人员和仪器,做好施工测量工作内容,严格质量控制,细致做好业务管理和测量仪器管理。

公司测量队定员3~4人,项目部测量组定员2~3人,项目队测量小组2~3人。

第8条公司测量队主要职责:

1.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测量工作联系,认真执行国家测量规范、标准、规定和集团公司工程测量施工技术管理办法,推动本公司测量工作的顺利开展。

2.负责组织公司范围内长大隧道和桥隧群、复杂大桥、特大桥、枢纽工程、轻轨工程、地铁工程、高铁工程、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大型厂房工程、高层建筑群工程、铁路干线工程、机场工程、高速公路工程、大型市政立交工程等重点工程的工程开工前交接桩、开工复测、首次建立重要建筑物(构筑物)控制网的控制测量工作以及公司总工程师认为必须由公司测量队参加复测或测量的工程测量任务。

负责指导公司重点难点工程项目竣工测量的控制测量复核工作。

3.对参与组织的公司重点工程开工复测的项目进行复测成果编制指导工作,提出复测结论。

对公司测量队参与组织和参加的测量成果进行复核签认,并报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对公司所有项目的开工复测成果进行审查并存档。

4.负责组织统一制定或规范公司范围内的测量资料格式,并不定期检查和督促各项目部测量资料的格式、签认情况、完整性和资料管理的流程,确保测量资料的完备性。

5.负责依据公司现有工程情况和测量仪器设备情况,向公司总工程师和公司主要领导请示报告后,调拨或购置测量仪器设备。

6.负责编制公司测量仪器台帐,建立健全测量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登记卡。

规范管理公司测量仪器设备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7.负责依据公司关于固定资产的租赁管理办法,按季度编制测量仪器租赁费用,汇总后报公司财务部。

8.负责编制公司层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关于测量方面的管理程序文件和相关资料。

9.负责依据公司实际情况,组织公司范围内测量培训工作,促进公司范围内测量业务水平的提高。

10.负责学习和推广公司范围内的测量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

11.建立公司测量工作考评办法,报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实施。

12.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公司测量资质的申报、升级和维护工作。

13.配合集团公司测量队在集团公司范围内的测量工作。

第9条项目部测量组主要职责:

1.在测量业务和技术上,直接对项目总工程师负责,接受公司测量队的指导。

项目总工程师是项目测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权根据公司施工技术管理办法和公司测量队的要求,调换项目部测量组成员。

项目部测量组组长全面负责本管段的现场测量和资料整理工作。

2.负责项目工程开工前交接桩、开工复测、首次建立重要建筑物控制网、工序各部施工放样、竣工测量等测量工作。

3.配合本管段测量监理的工作,按规范和监理要求,做好本管段的现场测量和资料报批工作。

4.项目部测量组应在项目总工程师的组织下,在项目进场第一时间积极联系业主、设计、监理等单位完成本管段的交接桩工作,并签订交接桩记录和与相邻标段的共桩协议,填写并保存设计桩位完备情况一览表,有条件的应保存设计桩位数码照片。

对符合公司测量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应由项目总工程师积极联系公司测量队去项目现场进行指导项目开工复测、开工首次加密控制测量工作。

项目部测量组负责组织、督促落实所有控制网点的保护及维修恢复工作。

5.项目部测量组在项目总工程师的组织下,负责建立本项目部内部测量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作,保证施工测量、换手测量及测量资料的报检、签认等工作正常开展。

6.项目部测量组在项目总工程师的组织下,负责编制项目部层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关于测量方面的管理程序文件和相关资料。

7.项目部测量组负责项目部管段内路基、桥梁、涵洞、隧道等本管段所有工程的临时控制点加密测量和日常施工放样测量工作,并做好测量资料和测量工作日志。

项目部测量组长负责落实施工放样测量的复核工作,负责落实测量技术责任制。

必要时,可组织本项目部内各测量小组进行换手测量复核。

8.项目部测量组在项目总工程师的组织下负责建立本管段内部测量质量检校工作程序,建立相应的测量质量事故上报制度,保证测量工作的可靠性和可控性。

9.项目部测量组在项目总工程师的组织下负责按照设计要求,组织做好本管段的沉降变形观测方案的编写,数据分析、评估和上报工作,并严格按报审通过的观测方案执行。

10.项目部测量组在项目总工程师的组织下负责按要求做好测量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公司的要求及时上报归案资料。

11.项目部测量组在项目总工程师的组织下负责按规定完成并定期上报本单位的测量仪器设备台帐、仪器鉴定证书、测量人员台帐、人员资质证书等资料。

12.根据公司测量队的要求,积极参加测量技术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促进测量人员技能技术的提高。

13.根据公司和项目部的要求,积极配合完成与测量相关的其它任务。

14.没有设立测量组的项目部,其测量组组长职责由项目总工程师或工程部长履行。

第10条项目队测量小组主要职责:

1.在测量业务和技术上,直接对项目部测量组组长和项目队技术主管负责,接受项目部测量组的指导。

项目队技术主管是项目队测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权根据公司施工技术管理办法和项目部测量组的要求,调换项目队测量小组成员。

项目队测量小组小组长全面负责本队管段的现场测量和资料整理的具体工作。

2.负责本队项目工程开工前交接桩、开工复测、首次建立重要建筑物控制网、工序各部施工放样、竣工测量等具体测量工作。

3.配合本队管段内测量监理的工作,按规范和监理要求,做好本队管段的现场测量和资料报批工作。

4.项目队测量小组负责本队管段内路基、桥梁、涵洞、隧道等所有工程的临时控制点加密测量和日常施工放样测量工作,并做好测量资料和测量工作日志。

项目队测量小组小组长负责落实施工放样测量的复核工作,负责落实测量技术责任制。

5.项目队测量小组在项目队技术主管的组织下负责建立本队管段内部测量质量检校工作程序,建立相应的测量质量事故上报制度,保证测量工作的可靠性和可控性。

6.项目队测量小组在项目队技术主管的组织下负责按照设计要求,组织做好本队管段的沉降变形观测方案的编写,数据分析、评估和上报工作,并严格按报审通过的观测方案执行。

7.项目队测量小组在项目队技术主管的组织下负责按要求做好本队管段内测量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项目部的要求及时上报归案资料。

8.根据项目部的要求,积极配合完成与测量相关的其它任务。

9.其它应由项目部测量组完成的工作。

10.没有设立测量小组的项目队,其测量小组小组长职责由项目队技术主管履行。

第三章测量工作内容

第11条工程施工测量的工作内容包括:

工程开工前交接桩、施工复测、建立重要建筑物(构筑物)控制网、工序各部施工测量、建筑变形测量、竣工测量等。

第12条工程开工前交接桩:

工程中标后,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上级技术主管部门测量工程师和项目部(指挥部)相关人员参加,主动联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时进行交接桩。

交桩资料应包括:

国家三角点、GPS点、导线点的位置、数据图表;中线(基线)桩表、线路资料图表、水准点表水准基点表等。

交接时,应按交接书面资料所列桩橛现场逐点交接并查看情况,各类桩点应完好无损,稳定可靠,并在现场作明显标识,以利查找。

必要时应携带仪器找桩或补点。

对于无法补测的国家点、GPS点的缺失应在交接记录中注明,由设计单位补测或报建设单位解决。

交接签认时,书面资料必须真实、齐全,桩点的布置和密度应符合测规要求,对于现场未找到的或已被破坏的桩点,应视为废桩;交接记录应写清存在问题或处理意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13条施工复测:

复测的目的是核对设计交桩的正确性,应在开工前完成。

复测完成后应按照规范要求整理测量成果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理单位审批,经批准后的测量成果方可使用,并及时做好标识。

第14条控制测量:

重点工程(隧道、地铁、大型站场、机场、试车场、建筑群、特大桥、大型立交等)应建立独立施工控制网,以提高精度便于施工放样。

针对具体的工程,应选择合适的平面控制网类型:

对于隧道、地铁、地下工程、桥梁、大型立交桥等工程应优先采用GPS网,也可选用测设方便、平差简易的导线网;站场机场试车场可采用基线控制网;高速铁路、客运专线、高速公路应按相应规范要求优先采用GPS网,加密测量宜采用闭合于国家三角点或GPS点的附合导线网。

第15条施工放样:

施工放样引用经审批的复测和控制网测量成果,各种控制点在施工过程中应妥善保护,破坏后应采用原测量精度补设。

采用水准测量进行高程放样时,放样点应尽量设为转点,并应往返观测,以往返高差闭合差作为控制测量误差的依据,并应满足规范要求。

第16条建筑变形测量:

建筑变形测量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场地的沉降、位移和特殊变形测量。

一般可分为沉降、位移和特殊变形测量三类。

沉降测量包括建筑场地沉降、基坑回弹、地基土分层沉降、建筑沉降等观测;位移测量包括建筑主体倾斜、建筑水平位移、基坑壁侧向位移、场地滑坡及挠度等观测;特殊变形测量包括日照变形、风振、裂缝及其他动态变形测量等。

施工过程中,常见的变形测量是沉降测量和位移测量。

建筑物变形测量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测量规范实施,每次变形测量观测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测量资料的整理,保证各项资料完整性。

整个项目完成后,应对资料分类合并,整理装订。

自动记录器记录的数据应注意观测时间和变形点号等的正确性。

为了保证变形测量成果的质量和可靠性,有关观测记录、计算资料和技术成果必须有有关责任人签字,并加盖成果章。

第17条竣工测量:

单位工程竣工后,应及早进行单位工程的竣工测量,以核实工程各部件中线、标高、几何尺寸是否符合规范、验标及图纸要求。

第四章测量质量控制

第18条测量质量控制内容包括测量复核制度、测量质量控制运作、测量成果交验。

质量控制的核心是测量复核制,各级测量机构及人员都必须遵循复核制的基本要求,在测量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第19条测量复核制的基本要求

1.执行有关测量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测量设计、作业、检查和验收,保证各项成果的精度和可靠性。

2.测量桩点的交接必须由双方持交桩表在现场核对、交接确认。

遗失的桩位应坚持补桩,无桩名的桩位视为废桩,资料与现场不符的应予更正。

3.用于测量的图纸资料应认真研究复核,必要时应做现场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抄录已知数据资料,必须核对,两计算人应分别独立查阅抄录,并互相核实。

4.各种测量的原始记录(含电子记录)必须在现场同步作出,严禁事后补记、补绘。

原始资料不允许涂改。

不合格时,应按规范要求补测或重测。

5.测量的外业工作必须有多余观测,并构成闭合检核条件。

内业工作应坚持两组独立平行计算并相互校核。

6.利用已知成果时,必须坚持“先检查、复测,后利用”的原则。

7.重要定位和放样,必须坚持用不同的方法或手段进行复核测量,或换人检查复测无误后才能施工。

8.一项工程由两个以上单位同时施工时,应联合测量;若不同时施工时,先施工的单位进行整体复测,相关单位复核确认后使用。

施工复测时,必须超越管段范围与相邻相关的测量桩点联测,并与有关单位共同确认共同使用的相关桩点和资料。

9.未经复测的工程不准开工;上一道工序结束,下一道工序未经测量放样,不得继续施工。

第20条控制网测量复核的周期规定:

⑴高铁、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复测周期为6个月;⑵其它工程复测周期为每年度一次;⑶冻土地区项目复测周期为每年开工(复工)前。

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工程的设计原测精测网复测必须由公司测量队或由局指委托的有关测量单位施测。

除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工程的设计原测精测网外,平面加密网、水准加密网等工程加密网复测由项目部测量组按测量规范周期要求施测,其复测成果报公司测量队审核。

工序各部施工测量复核的周期规定:

工序各部施工测量复核应在施工测量过程中进行。

第21条测量质量控制运作

1.自检和外检:

为确保工程质量,各级测量机构必须按测量复核制的基本要求,对各项测量工作实行自检;重要的定位、放样和施工阶段性复核实行第三方检查(测量监理复核检查或上级测量机构的复核检查)。

2.测量项目抽检:

为检查控制测量项目的各项作业是否规范,测量成果的质量与精度是否合格、可靠,实行项目抽检。

重点工程的抽检项目由公司测量队负责提出计划,报请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抽检采用交叉复核的方法,即采用不同的人员、不同的设备、不同的方法进行交叉复核,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差错。

抽检完成后,应写出书面意见,指导被检单位的工作。

对不合格成果应限期改正并提交符合要求的新成果。

第22条测量成果交验

测量成果由测量资料和测量标志构成。

测量成果应符合相关测量规范和检查验收要求。

使用单位参照《测绘产品验收规定》对重要的测量成果进行验收。

测量单位应将测量成果书报主管部门总工程师核准。

第23条测量成果管理

1.为确保公司属各单位测量成果受控、测量工作有序,公司测量队对公司属重点工程、由公司测量队参与组织和参加的控制测量成果、测量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享有知识产权,项目部不得随意复制、外传本公司的测量成果。

对项目部自身完成的测量成果应遵循公司技术成果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复制、外传本项目部的测量成果。

2.项目部应切实珍惜各级测量人员的劳动成果,做好测量成果和测量桩位保护工作,杜绝无谓的重复测量和浪费测量仪器设备的现象。

3.项目部应建立测量成果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测量成果和测量控制点位的现场保护工作。

对人为原因造成的测量成果和测量控制点位现场丢失的应对相应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以切实体现对测量人员劳动成果的尊重,确保项目测量技术工作的顺利实施。

4.项目部测量人员必须对所出具的测量数据和结论负责,上报成果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结论明确,项目部的测量资料必须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签认后方可上报。

5.项目部因实际需要,需要委托社会有关测量单位进行有关测量工作的,应签署测量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测量成果应按有关测量规范和标准进行验收,并将测量成果上报公司测量队存档。

6.因点位丢失、破坏需要公司测量队重新测量的,按每点每次罚款2000元,因重新测量而联测的点位,按每点每次罚款1000元。

第五章测量安全管理

第24条现场测量工作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办法。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施工规定,特别重视跨既有铁路、公路、高压电线、河航道交叉作业的安全规定。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听从现场安全员指挥,。

3.高空作业、水上作业,夜间作业,跨既有铁路、公路、高压电线、河航道交叉作业应采取特殊安全防护措施。

4.注意有电源通过的钢筋、钢绳,不可将钢尺、塔尺、铟瓦尺等随意抛掷,以免搭上电源造成触电事故。

5.不得在起重机吊装的重物下通过或休息,不得在卷扬机钢绳旁停留,严禁踩踏电线、电缆、风管、水管及风枪等。

6.夜间在工作区域内应有足够的照明方可作业。

7.跨既有铁路、公路、高压电线、河航道的交叉作业安全是重中之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

8.若违章指挥,没有安全措施,强令测量人员冒险作业的,应及时向现场指挥提出暂停作业,安全有保证后再进行测量作业,解决无效则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危险现场。

9.禁止踩、蹋、坐仪器盒(箱)、脚架、塔尺等。

第六章测量仪器管理

第25条测量仪器是指:

固定资产类:

GPS全球定位系统接收机、各种全站仪、测距仪、电子经纬仪、普通经纬仪、电子水准仪、普通水平仪、断面仪、轨道精调标架、轨道检查小车等;低值、易损、易耗类:

花杆、塔尺、测伞、钢尺、脚架、垂球、皮尺、国产对中杆及棱镜组、温度计、气压计等。

第26条测量仪器类别划分

单件套价值2000元以下的测量仪器设备为低值、易损、易耗测量仪器设备;单件套价值2000元以上的测量仪器设备为固定资产设备。

第27条测量仪器调拨或购置

项目部施工需要的测量仪器由项目工程部提出测量仪器调拨报告,报项目总工程师、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后报公司测量队,公司测量队依据公司现有测量仪器情况,提出调拨或购置意见报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属于公司固定资产的测量仪器由公司测量队调配、购置、租赁和调拨,严禁各项目部私自购置、外租、外借测量仪器设备,一经查实,将对项目经理、项目书记、项目总工各罚款1000元。

不属于公司固定资产的低值、易损、易耗测量仪器设备可由项目部自行购置,并建立低值、易损、易耗测量仪器设备台账,列入测量仪器管理。

第28条测量仪器维修

仪器损坏维修时,原则上应送至最近的原仪器厂家的维修部门进行修理。

测量仪器调拨进入项目部后,项目部应认真检查测量仪器状况,办理测量仪器调拨交接手续。

对测量仪器存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与公司测量队取得联系,以便公司测量队及时处理。

测量仪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费用由使用单位自理。

测量仪器设备调出本单位时,应进行维护和保养,对调拨后发现有重大缺陷、损坏的,由公司测量队维修、配备后,费用按实列转原使用单位。

第29条测量仪器检定

使用中的各类测量仪器计量检定工作应按要求按就地就近原则送计量检定部门检定。

经检定为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应停止使用并及时送修。

维修或维修价值超过使用价值或超过正常使用年限的,应将仪器设备报送公司测量队,由公司测量队按有关规定办理封停、报废手续。

第30条测量仪器的使用和保管

项目部测量仪器设备应设立相关管理台账,并应指定专人保管,负责日常保养。

调转时须随人携带。

并及时与公司测量队办理调拨交接手续。

外业测量前,应由测量技术人员负责对仪器的技术状态进行一般性检验和校正,并符合规范要求。

第31条测量仪器实现租赁管理制度。

公司属各单位所有测量仪器均由公司测量队进行统一调度、管理。

公司对测量仪器实行租赁管理制度,按以下标准收取测量仪器设备租赁费用。

租赁费用标准:

(单台套设备价值100万元以上的按大型设备取K值,单台套设备价值100万元以下的按小型设备取值)

1.大型设备的K值取值表

使用年限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至6年

第7年及以后

系数K

42%

36%

24%

18%

12%

2.小型设备的K值取值表

使用年限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至6年

第7年及以后

系数K

36%

30%

24%

18%

12%

租赁费=设备原值*系数K*使用天数/365。

第32条测量仪器折旧费用标准

测量仪器设备折旧费率表

仪器设备

GPS接收机(每台套)

全站仪(每台套)

水准仪(每台套)

1″自动

1″普通

2″

电子

普通

日折旧(元)

300

500

300

200

200

50

1.开工复测(含每年一次的施工复测,高铁、客运专线每半年一次的精测网复测)、首次加密测量、竣工测量等常规复测需要使用公司测量仪器设备的,不收取折旧费用。

公司范围外的项目测量使用本公司测量仪器的,须收取仪器折旧费用。

2.非正常复测周期的复测或加密测量等需要使用公司测量仪器设备的,除收取上述折旧标准外,按本管理办法第23条执行罚款。

3.办理测量仪器租赁和调拨的,仍按租赁费率收取仪器设备租赁费用。

第33条测量仪器设备属于公司固定财产,任何人不得丢失、损坏,对丢失、损坏的,一经查实,将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对丢失测量仪器的,属于人为原因引起的,应对有关责任人处以仪器残值的全部赔偿并处以1000元罚款;对损坏测量仪器的,属于人为原因引起的,应对有关责任人处以仪器维修费用的全部赔偿并处以500元罚款。

不能明显界定责任的,对所在项目部进行处罚。

第34条测量仪器的封存及报废

测量仪器的封存:

对收回的仪器,未投入使用前,由测量队封存。

封存仪器启用时,超过周期检定的时限时,应检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测量仪器的报废:

进口GPS、全站仪、电子水准仪正常使用年限为8~10年,进口经纬仪正常使用年限为5~7年,国产经纬仪、进口水准仪正常使用年限为3~5年,国产水准仪正常使用年限为3年,超过正常使用年限且已经不能正常使用的可申请报废(封存时间应扣除)。

未到使用期限的仪器,出现故障,应予以修理。

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故障,经修理不能达到精度,亦可申请报废。

仪器使用单位将待报废仪器交回测量队,由测量队提出申请,报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报废。

报废仪器超期不交,按全站仪每年每台5000元,经纬仪每年每台1000元由公司财务收费作为公司仪器大修费用。

折旧费已提完但仍可使用的测量仪器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七章现场测量管理办法

第35条各项目部应按要求建立以下现场测量管理办法,保证测量工作有序开展。

1.测量人员岗位责任制;

2.测量质量管理办法;

3.测量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4.测量成果资料管理办法;

5.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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