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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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办事指南
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改扩建项目(包括区域开发项目或规划项目),必须全部向市级或区县环保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申请。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权限划定
乌鲁木齐市行政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权限,除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2002年11月1日发布)的要求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自治区环保局审批的项目,根据市党发(2005)5号文“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城市管理权限的意见”,对乌鲁木齐市环保局和各区县环保局项目审批管理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以下建设项目均由所在辖区各区县环保局负责审批:
1.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房地产开发项目;
2.饮食娱乐服务项目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新扩、改建项目。
二、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绿化环卫局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环保局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相关环保法律规定,负责办理入驻开发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城市环保基础设施与燃煤设施(锅炉、窑炉)项目除外。
污染严重的项目须报市环保局审批;
三、其余建设项目均由乌鲁木齐市环保局负责审批。
分类管理
根据拟建项目的具体情况,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定拟建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环评收费依据《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办理时限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在5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审批收费: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办理流程图
受理(2个工作日)
现场勘察(2个工作日)
确定建设项目管理类别,并视情况出具环保预审意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除外)(2个工作日)
批复及出件:
项目经办人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立即着手起草批复意见,并逐级上报处长、分管局长批阅,以确保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于5日、10日、15日内办结(均不含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环境评价的工作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由建设单位与评价单位约定)
受理阶段建设单位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项目建设位置、规模、投资额、生产工艺流程、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要求用A4纸张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2.立项批文或备案证;
3.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4.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
审批阶段建设单位需提交的资料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依据
(一)环境保护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发布。
(二)行政法规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
(三)环保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2002年10月13日发布。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