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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违规操作实例

加工贸易领域内常见的违法行为

加工贸易企业应在登记手册或帐册有效期内完成保税料件的进口和出和产品出口,不能出口部分料件应经批转后税内销或依法作其他方式上理.如果未经批转擅自处置保税货物,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我们将结合同个案例,介绍一下加工贸易领域内常见的几种违法行为。

第一种:

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货物的。

案例一:

2005年7月25日,一加工贸易企业在海关办理一本来料加工手册,进口塑料粒子108吨。

2005年12月当事人接公司内销订单,由于库存内销原料不能满足订单生产需要,当事人遂于2005年12月15日至2006年1月17日间,将登记手册项下的144吨库存ABS-FR染色塑料粒子用于内销产品的生产,并于2005年12月29日不宜上144吨塑料粒子的外销转内销情况向商务部站提出申请并获批准,但未请海关核准并征税。

截止海关核查期间,以上共计144吨ABS-FR染色塑料粒子已制成成品入库,其中47.069吨已销往国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十)项及国办发(1999)35号文之规定,时候当事人被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并责令其补缴税款62万元.

案例二:

2004年12月至2005年8月期间,某公司因经营纠纷及为缓解奖金压力,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进口PC/ABS塑胶粒子及其他塑胶粒子加工成的PC/ABS染色粒子转让给8家企业,折合耗用保税料件PC/ABS塑胶粒子7500公斤,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5.13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99万元。

海关缉私部门对该公司以上擅自转让海参关监管货物的违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第二种:

加工贸易货物无故短少。

案例:

海关在对某企业实地核查种发现,该企业一本有效期为2004年6月的进料加工贸易加工手册项上进口的保税料件镀锌钢板、马口铁、不锈钢、铝板理论存量少于实际存量,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

加工贸易监管部门以保税料件无故短少为由将线索移交缉私部门。

经海关缉私部门调查,该案涉案货的价值人民币74。

15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5。

0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参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被处罚金12万元。

第三种:

涉嫌以伪造、虚假单证骗取加工贸易监管部门办理海参关又关手续的。

案例:

某企业于2000年7月在海关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备案进口韩国产面料一批,备案出口羽绒服14万件,实际生产单耗为2.2米,实际生产羽绒服28万件,出口14万件,另14万件被该公司内销给国内企业。

该企业在核销时将单耗瞒报为4.4米,并提供虚假的工艺单、生产领料记录等,骗取海关核销.后被海关在实地核查中查获。

第四种:

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串换的.

案例一:

2005年,某加工贸易企业未经海参关许可,擅自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项下保税进口的矽钢片、漆包线等外发至其他企业,加工成单体变压器出口。

经了解,由于销售形式较好,该企业在自身产能满足不了订单需求的情况下,为了抢占市场,于是在未报经海关核准的情况下,擅自将料件外发加工。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海参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被科处罚10万元。

 

案例二:

2005年2月至2006年2月期间,某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在开展数控电火花切割机订及成型机的进料加工业务及内贸用途业务过程中,在未经主管海关许可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臂、导线器、端子盒、数控电源部件、线端处理器、水箱调节件等保税料件于一般贸易进口料件相互借用,调换、使保税料件用于内贸成品用途,非保税料件用于登记手册项下处口,后又用同名称、同规格和相同数量的料件予以归还。

该案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2000万元,涉税人民币367。

83万元.经海关缉私分局调查核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科处当事人罚款25万元。

案例三:

2004年4月至2005年8月期间,一玩具公司未经海关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将国内采购的毛绒布顶替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项下进口毛绒布,用于加工贸易出口成品的加工生产,并将登记手册项下进口料件用于内销。

该案涉及货物价值人民币214.83万元.经海关缉私分局调整核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科处当

事人罚款25万元.

第五种:

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外发加工的成品、边角斜、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运回本企业的。

案例:

2004年9月某公司由于本企业不具备某道工序的生产加工能力,向主管海关申请将一定数量的保税半成品外发至另一企业加工,外发期限为9月15日至10月15日。

该申请得到海关的核准。

但海关在10月15日的实地核查中发现,该企业虽然将外发加工的成品运回本企业,但外发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斜及不良品并未按照规定运回本企业。

企业这一行为违反了海关113号令相关规定,发球块规行为。

经海关进一步调查,该案小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2.3万元,涉及税款人民币2.3万元。

于是,海关按规定进行了处理。

第六种:

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如实报告加工贸易货物的运发、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

案例:

2006年11月13日,海关在某公司一工艺品登记手册核销过程中经下厂核查发现该公司申报单耗于实际测定单耗不符,致使价值人民币32。

55万元的保税货物核销错误,针对此单耗申报于实际不一致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关缉私分局对当事人科处罚人民币3万元,并责令当事人补缴税款并办理其他海关手续。

第七种:

其他涉嫌违规、走私的情形,如遗失登记手册等.

案例一:

某一加工贸易企业因不熟悉海关业务法规,将由保税进口料件橡木板制成的340件共计67万美元的家具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虽然成品已经出口境外,但其行为已经影响了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秩序,海关对当事人以上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二:

2005年11月21日,某企业委托某报关有限公司以“进料余料结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弹簧、螺丝、卷轴弹板、索引板等保税料件一批,其中弹簧、螺丝、卷轴弹板、索引板等进口料件申报重量均为0。

001千克,申报货物净重与实际净重相关数百万倍,严重影响了海关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经查,以上申不实情事,系企业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提供单据错误,误将料件单重以总重申报所致。

另外,报关公司对该企业提供的存在明显差错的单据未能进行合理审查.2006年5月29日,海关依法对该企业和该报关公司分别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和5000元

案例三:

2005年3月28日,一公司以“进料对口”贸易方式从某保税仓库申报进口了2票价值11.7万美元的PC/ABS塑料合金,经海关查实,上述货物实际为该公司出口给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保税成品,因质量不合要求而被退货。

对此批退货,应经“进料加工成品退货”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复进口,该公司却因故以“进料对口”贸易方式进行申报,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海关缉私部门对该公司以上申报不实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海关对破产、分立、合并企业加工贸易货物的处置

对于企业破产、分立、合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113号)第四十一条规定:

加工贸易企业出现破产、分立、合并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办结海关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

该项规定仅进行了笼统的表述,明确的是企业出现上述情况时向海关及时报告的义务,至于如何办结海关手续,则缺乏相关的规定。

因此出现上述情况时,基层海亲和企业往往很难操作。

对于破产企业,由于税款很难追缴,容易形成老大难问题,因此海关应与法院紧密配合,主动向法院申报债权,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按破产程序办结海关手续。

对于合并或分立的企业,由于有承接主体的存在,不至于造成税款的流失,但如何妥善处理料件、成品等,很多企业不知如何下手。

下面我们结合案例,了解企业合并时处置加工贸易货物的流程以及具体操作

案例:

外资加工贸易企业合并时如何处置海关加工贸易监管货物?

2004年8月,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和C公司,并于2004底得到商务部门的批准。

合并前,3家企业均从事加工贸易,合并后,被吸收合并的B公司与以C公司尚有加工贸易在执行中。

为妥善处置剩余保税料件,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前往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咨询。

要据署法[2000]36号文《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并或分立前进口的未达到海关监管年限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未核销结案的进口保税货物,在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后,由承接该货物的存续或新设公司承担海关法规规定的接受海关监管的全部法定义务”。

在了解了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后,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为企业提供了3个解决立案。

第一、被吸收合并的企业将剩余保税料件、半成品及成品全部退运出境;第二、被吸收合并的企业将保税料件、半成品及成品出口到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或保税区;第三、以余料结转方式将剩余保税料件结转至合并后的A公司。

最大限度地减小成本、提高利润是企业不变的法则。

由于此次合并后的企业基本不改变原有的经营范围,原剩余料件继续用于生产出口成品,因此,如何以最小的成本确保剩余保税料件顺利过渡是企业追求的目标。

第一和第二方案中先将料件出口再复进口方式较高的通关成本和较为烦琐的通关手续都是企业所不愿看到的,因此,企业是毫不犹豫的选择了方案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口和受灾保税料件的管理办法》(署令111号)第五条规定,“经营单位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工厂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同意并缴纳相当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

企业合并后成为同一法人(即同一经营单位),原合并前企业即可视为同一经营单位的不同加工厂,适用111号令第五条规定。

据此,主管地海关要求企业将未出口的保税成品尽快出口,将确实暂时无法出品的保税成品和半成品折合成料件与剩余保税料件一并以余料结转的形式转至A公司,鉴于保税货物没有发生实物转移,海关能够保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因此免于征收风险担保金。

原被吸收答非所问并的两家企业的手册予以核销结案.至此,合并后的3家企业以最小的成本和最便捷高效的方式顺利实现了剩余保税料件过渡的无缝链接.

N公司减免税进口设备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近期,P海关综合治税联合核查小组根据该关关税科提供的信息,对关区辖下N公司以鼓励类项目A0201申报进口的免税设备的使用情况开展核查,发现企业存在因市场变化而改变设备用途的现象。

目前,企业已就其减免税设备中不符合项目确认书用途范围的部分,主动喜向P海关申请补税,涉及设备进口价值约319万美元,应补税款约363。

9万元人民币.

二、企业情况

N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成立于2001年9月26日,注册资本320万美元,投资总额640万美元,经营范围是:

研究、开发、生产非金属模具及相关塑胶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和售后服务。

据了解,N集团的总部设在美国,该集团在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及经营制造注模塑料产品等方面,在同行业中居于领先水平.目前。

除广州N外,该集团在我国香港、深圳、苏州、天津都设立有分公司

2001年8月,N公司就投资项目向P区对外经济贸易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章程》,由P区外经贸部门审批通过,项目批复文号:

番外经业[2001]373号。

批复中列明:

“生产规模为年销售2400万美元,其中非金属模具的产值占总产值的5%以上.”据核查人员到P区外经贸部门了解,“P外经业[2001]373号”文所提及非金属木具的产值比例为企业要求加以列明,企业称如不列明此项则无法获得项目确认书。

2001年10月,该公司执373号外经贸部门批复到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申请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并获得批准,项目编号:

粤外贸资批准[2001]02229,所属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为:

《外商鼓励类目录》第二类第一条(A0201).2001年11月5日,企业的“进几物资清单”获P区外经部门批准(番外经物[2001]第188号),该公司执上述项目确认书及“进口物资清单"到海关办理了减免税设备备案手续。

随后,企业于11月8日申请对进口物资清单进行变更并获得批准。

自2001年12月开始至2004年1月,该公司从捷普电子(P)有限公司结转减免税设备总价值319万美元.

三、核查情况

2003年12月,P海关关税科对该公司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主要生产塑料制品,而非金属模具并没有直接生产,全部依靠进口,与A0201产业条目的要求不符,于是要求企业按规定作补税处理。

企业称有关项目的研究仍在进行,符合有关规定,不同意海关意见,并表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说明,同时希望能按生产实际变更确认书的产业目录为F1300,即塑胶产业项目,该项目为“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13”。

但企业一直没有提交有关材料.

至2005年2月,N公司授权某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叫广州分公司就上述项目确认书及减免税设备问题与海关进行沟通,称该公司董事局重视国内市场份额,自2001年设厂起一直都存在塑胶类产品的内销业务,无法变更为F1300项目,并称企业目前在经营的新型电子元器件产品的生产及即将上线的高端数字信息交换品的生产,电属下鼓励类项目(根据国家发改委及商务部2004年11月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规定),希望能扩大经营范围后在办理项目确认书的变更,以此符合海关对减免税设备的监管要求。

实际上,该公司至今仍未能将项目确认书进行变更.

减免税设备的后续核查,是P海关综合治税专项行动的重点核查项目之一,接到关税科反映的这一情况后,主管关领导非常重视,由稽查科牵头组成专项小组,到企业宣讲政策。

核查过程中,经办人员向企业出该公司使用减免税设备所存在的问题,同时耐心细致地介绍了与减免税设备相关的海关法律法规,引导企业自查自撤.2005年10月27日,企业提交报告.申请对原项目确认书项下申报进口的减免税设备按规定进行补税。

四、存在的问题

此次核查中,该关发现存在以下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1)J企业授权咨询公司对海关核查工作.自海关核查介入之日起,某咨询公司(全球五大事务所之一)的高级税务顾问便参与应对工作。

据了解,该公司内部有“海关组”,由一些海关退休或“下海"的人员组成。

专门从事应对海关方面的工作.这些人员的工作收费是以分钟计算的,因此,哪怕足一丝的疑点,他们也要追问到底。

这就要求核查人员对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十分了解,思路上要十分清晰,在减免税政策、法规方面更要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和准确的把握。

为此,核查人员走访料外经贸审批部门,并得到关税、稽查处的具体指导。

(2)企业巧妙地利用“擦边球”实现减免税设备的结转。

从N公司申请立项的历程来看,企业在成立之前已经有意向购买捷普塑胶部(含塑胶设备),其企业名称也表明了塑胶产品的主导方向。

在申请鼓励项目时,增加了“非金属模具的产值的50%以上",即表示也可以同时生产塑胶产品.在第一份“进口物资清单”获得通知之后,3天内就把原来以模具生产设备为主的清单,改为以塑胶生产设备为主的清单,实现了“渐进式的过渡”,使原属捷普塑胶部的注塑设备可以顺利结转。

尽管目前尚缺乏证据方面的支持,但其通过“擦边球”获得免税注塑设备的“愿意"是非常明确的.

(3)设备的通用性为“移作他用"提供了条件。

在N公司的减免税设备当中,仅1台可直接用于非金属模具生产,其余的多为注塑设备,但注塑设备既可以用于生产塑胶产品,也可以用于实验费金属模具,在塑胶产品市场条件有利的情况下,企业也就难免把设备“移作他用"了。

(4)政策的严谨型和可操作性尚待进一步明确。

存《外商鼓励类目录》中,A0201条目的阐述并无“塑胶产品",而N获得的项目确认书当中,项目范围却包含了“塑胶产品".为了确保企业以生产非金属模具为主,项目确认书同时也增加了“非金属模具的产值占总产值的50%以上”的要求,但在现有政策规章中,享受A0201条目并无产值比例的规定,因此,拿产值比例作为衡量标准,其说服力度能否经得起考验,恐怕还要靠外经审批部门进一步“释法”了.

 

广东化学有限公司高报单耗擅自转让节余保税货物

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H海关稽查处于2002年8月7日对广东某化学有限公司进行稽查,发现该公司高报成品单耗并将节余部分保税原料用于内销成品之中,货物价值人民币4397万元,漏税约人民币980万元

二、企业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注册资本为1040万美元,外商独资企业。

主要进口EVA胶粒、石油树脂、EVA乳胶、工业蛋白类物质、橡胶等原料,生产热熔胶、水基胶粘剂等工业胶,成品广泛应用于包装、制鞋业等,具有广阔的内销市场。

该公司同时执行若干保税合同以及内销合同,且内销合同进口原料品名完全相同。

历年来出口合同备案成品规格约4至5种,备案、核销损耗均为5%。

三、稽查过程

(1)根据风险分析,确定被稽查对象。

该公司属海关总署下达的2002家加工贸易大型企业名单之列,考虑到该公司生产规模较大,且同时经营内销产品的生产,业务较为复杂,较易发生挪用等情事,故将该企业列为稽查的重点。

稽查之前,稽查人员详尽地调阅了H888系统中该企业的有关资料,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进出口概况、成品单损耗的备案资料等,确定本次稽查行动的主要目标是:

包税合同的平衡情况、合同备案单损耗数据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超过征税数量内销保税货物的行为。

(2)抓住单耗疑点,确定核算目标。

在实地了解中得知,企业实际所生产的成品规格多达600余种,远不止备案的4至5种.而企业单耗则按内外销产品总用量的均值来进行备案。

稽查人员立即意识到单耗可能存在问题,在部署查阅财务、报关资料的同时,迅速到生产控制部门查阅资料,发现该公司损耗资料显示,近3年来实际损耗率不超过1%.可以肯定,企业外销产品实际耗用的原材料与按备案单损耗所折算之耗用量势必存在差异。

但外销手册已平衡核销,库存料件与现执行手册结存大致平衡,因此为了查证是否可能存在超过征税数量内销保税货物行为,以及为找到高报损耗节余料件的去向,稽查人员将核算目标转向内销平衡。

(3)围绕总量平衡。

周密核算。

根据该公司记录较为真实完整判断,稽查人员决定从总量核算入手,围绕以下公式展开核算:

1、已用于内销的料件=内销成品数量×成品的实际单耗率/(1—实际损耗率),将符中规格型号的内销成品的耗料数量汇总,可以得到其一定期间内的内销耗用原料数据。

2、可合法用于内销的料件=完税和内销购料件期初库存数+稽查期间料件的征税进口和内购数-稽查当日完税和内销料件的盘点库存数。

3、将上述两个公式计算的结果对比,可以得出企业是否可能存在超过征收和内购数量将保税料件用于内销产品行为的结算.

为此,稽查人员核算了以下项目:

(1)2009年1月1日的期初库存数(企业通常没有按保税和完税性质加以区分);

(2)根据已核销合同的保税合同,计算2000年1月1日当时正在执行的保税货物的应有库存数量;

(3)2002年8月7日当日盘点库存数按保税与完税的性质分别;

(4)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8月7日,EVA胶粒、石油树脂、工业蛋白类物质、橡胶等5种原料的来源情况,按保税进口、完税进口和国内购买分列;

(5)取得企业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8月7日的成品销售和出口情况,按内外销分列;

(6)期间实际单耗水平测算=期间原料投入量/期间产量;

(7)抽样取得实际成产的“BOM表”(投料配方表),证实实际生产的单损耗水平;

(8)核算当日正在执行的内外销合同料件的平衡情况。

四、启示

(一)稽查人员的职业敏感性是迅速发现问题的关键。

稽查人员在听取企业关于实际所生产的成品规格多达600余种的介绍之后,敏锐地意识到备案单损耗数据与实际单损耗一定存在较大的差异,迅速到生产控制部门查阅损耗报表,发现实际损耗率数据,从而将稽查的目标设定为核实节余料件的去向以及是否用于生产内销产品.并围绕这一目标,大大提高了取证的针对性。

(二)“总量平衡值控制计算方法"是稽核大型企业的有效稽查方法。

通过加工贸易平衡方式的总量计算或匡算,对比或发现计算数据与实际情况的差异,对差异情况进行评估认定,据此可以推测或发现目标(问题或线索),进而发现事实。

其使用的前提是:

企业需有较为完整真实的会计数据,稽查人员需有较高的会计核算、分析推理和海关业务水平.

 

某铝业公司涉嫌串料内销

案例分析

一、案例简介

某铝业公司(以下简称“铝业公司")为1986年成立的中外合资铝型材加工生产企业,属有色金属加工性质的企业,主要经营范围包括:

生产经营挤压铝铸棒、高质量铝型材、铝门窗、展柜等,并投标承包门窗、幕墙工程。

稽查部门于2004年5月20日对该公司进行稽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保税进口铝锭与国内购买铝锭混用,在2003年1月至2004年5月间将含有726.03吨保税进口铝锭的成品在国内销售涉嫌串料内销,案值l328.85万元,涉税247.17万元,已移交缉私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二、稽查准备情况

(一)资料分析。

稽查人员利用H883系统调阅铝业公司2003年至2004年的进出口情况,发现该司通过进口和国内购买铝锭进行生产加工,生产的铝制品有外销和内销的特点.根据掌握的情况,稽查人员推断该司存在串料内销的风险。

但分析材料过于简单,以此就推断该司存在串料内销的风险,依据似乎不足。

(二)制定稽查方案,确定稽查重点。

根据对该公司属于大型中外合资企业、成立时间较长、各种资料和财务账册理应完整真实的分析,稽查组制定了具体的方案,将铝锭作为重点稽查货物,把公司生产流程作为重点稽查对象,把上述情形作为重点稽查内容,另外考虑企业特点,决定采用通知稽查的方式。

三、实施稽查过程

(一)了解内部控制系统,初步确定重点。

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认为公司内部管理较规范,料件短少等违规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较小.经进一步向企业仓库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了解料件流转各环节包括出入仓记录、生产流程、成本结转等情况,发现该公司原材料铝锭采购分为加工贸易合同、国内购买两种;销售分为进料加工复出口和国内销售。

在结转成本时.该司的财务人员并不是严格按照使用来源的实际数量结转,而是根据出口与内销的比例进行结转。

同时该公司生产人员和负责人均表示该公司保税铝锭进口入库后,能与国内购买铝锭分开存放,但从实际生产投炉开始便无法分开;在财务核算上,原材料账上能将保税进口料件与国内购买料件分开记录,但在成本核算、产成品账、销售账上则没有分开记录核算。

鉴于上述情况,稽查人员初步认定该公司存在串料问题,并迅速核实具体数据。

(二)深入企业内部生产运作,找准切人点。

经进一步深入稽查了解,该公司的保税铝锭进口入库后,与国内购买铝锭分开存放,由仓库管理人员分开管理,该公司由销售部接客户订单后将其中一份交商务部,商务部根据订单输入电脑,制作“生产计划单”(包括合同号、客户名、包装要求、交货期、型材型号、合金状态、支数、重量等内容)给生产控制部门。

生产控制部门收到后。

熔铸车间领用铝锭进行熔炼.然后锯切,锯切成的短铸棒上刻有熔次号用于质量跟踪。

熔铸锯切完毕后,生产控制部门再制作“挤压车间生产指令传票”下指令给挤压车间,挤压车问根据指令进行挤压生产,填制“挤压操作记录”。

挤压车间生产完毕后便将相关产品交给氧化车间。

氧化车间接到生控部门指令后对上述产品进行表面处理生产.在此环节能够保证领用型材的批号与生产控制指令上的批号相符,生产完毕后填制“成品包装单"、“入库单”将成品交给成品库,成品库根据“成品包装单”登记台账同时在“包装单”上填好客户名称,进行备料准备发给客户。

通过对该司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情况及生产加工流程情况进行了解,稽查人员开始收集生产加工流程中的原始单证进行数据统计.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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