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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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国土房产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0〕14号),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

《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年六月四日

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制度,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监管,根据《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0〕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货币资本金监管具体执行标准。

2010年,按照不同类型房屋工程造价,多层、小高层和高层建筑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

多层建筑(7层以下)200元/平方米,中高层建筑(7层至11层)28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12层以上)360元/平方米。

所监管的必须是货币资金,不得以保函、信用证等冲抵。

  第三条开发项目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按照住建部有关规定,建筑层高超过2.2米的房屋包括阁楼、车库及地下室,按规定应计算建筑面积,纳入货币资本金监管范围。

  第四条体现企业市场信用监管。

按照市政府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奖优惩劣的要求,除执行《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外,对在本地从事房地产开发不足5年的开发企业,近两年内无市场投诉且上年度纳税额进入所在市、区前10名或综合实力进入苏州市房地产企业20强的,可以按项目申请执行《办法》第十条的有关权力;对近两年内市场投诉多且处理不及时的开发企业,货币资本金应施行全程监管,项目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一个月后方可解款。

  第五条监管银行的选择与确定。

苏州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统一与有关商业银行苏州市级分行签定《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托管协议》(主管部门.银行),确定监管银行资格并定期公布名单便于开发企业选择;开发企业应与选定的专户开户银行签定《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托管协议书》(开发企业.银行)。

一个项目的货币资本金监管必须是同一家银行。

  第六条监管银行的检查与管理。

苏州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局,可对委托监管银行的监管和服务工作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确定下年度监管银行资格。

受委托的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内容,督促所属各分支机构做好货币资本金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开发企业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前,项目在苏州市区的,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统一向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确定缴存面积、金额,申领《货币资本金存入证明》;项目在各县级市的,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确定缴存面积、金额,申领《货币资本金存入证明》。

  第八条开发企业选定一家已签定《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托管协议书》(主管部门.银行)的银行,并与监管银行签定《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托管协议书》(开发企业.银行),按照确定金额将货币资本金一次性存入银行专用账户。

  第九条开发企业应将签定的《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托管协议书》(开发企业.银行)、存款凭证报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货币资本金存入证明》签署意见,供开发企业办理项目施工许可手续使用。

  第十条开发企业使用货币资本金,应当凭有效的项目建设进度证明,包括:

已按要求填报项目手册、监理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进度证明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实地核定等,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项目在中心城区的,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在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的,在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

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及时(不超过2个工作日)出具《货币资本金使用通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凭《货币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到委托监管银行办理货币资本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最后一次申请使用货币资本金,应取得商品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届满一个月后,方可使用存入金额的全部余额(包含该项目货币资本金所产生的利息)。

  第十二条项目已全部建设完成并交付使用,货币资本金已按《办法》规定使用完毕的,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货币资本金托管协议终止通知书》,银行据此办理销户手续。

  本细则由苏州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细则中《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托管协议书》(主管部门.银行)、《苏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托管协议书》(开发企业.银行)、《货币资本金存入证明》、《货币资本金使用通知书》、《货币资本金托管协议终止通知书》,由苏州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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