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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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暂行办法.doc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

浙江省建设厅

文  号:

[1998]浙建设第150号

发布日期:

1998-8-11

执行日期:

1998-8-11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强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考核工作,明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建设、民用建筑、交通、水利、市政设施、设备安装和各种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是指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对工程的功能性、可靠性、安全性、适应性、经济性、美观性、时间性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各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建设单位(业主)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均应严格遵守建设程序,坚持科学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业主)对提供给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所需的基础资料(包括协议文件等)的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所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全面负责;勘察项目负责人对勘察质量负直接责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各工种设计责任人对设计质量负直接责任。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总工程师和总建筑师对所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承担技术责任。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或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不得超越资格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格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共同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时,应明确一个主体勘察设计单位,由主体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全面负责,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各协作单位所负的质量责任。

  第十条 严禁无证单位或个人承担勘察设计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勘察设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勘察设计,也不得使用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

上述情况一经发现,严格按《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处理。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校对、审核、会签制度,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的正确性、科学性。

  第十二条 工程设计必须依据可靠的工程勘察报告进行,未经勘察不能进行设计。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及合同的规定。

  

(二)工程勘察文件应准确反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地形地貌状况,数据可靠,评价准确。

  (三)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按照建设部1992年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和其他各行业规定的深度进行编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

设计文件必须完整齐全,并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制图标准进行绘制。

  (四)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色泽和技术参数等。

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

  (五)工程勘察过程中形成的地质素描编录、试验资料、原始记录、内业计算、成果报告等都应有相应的责任人签字。

工程勘察单位最终提供的工程勘察文件,必须按照国家、本省及行业规定的统一标准格式,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勘察成果专用章。

  第十四条 工程地质勘察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大型综合工程一般应按初勘、详勘两个阶段进行,民用建筑可按详勘一次勘察,钻孔深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并提供准确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对大中型工程还应提出基础处理意见。

  甲、乙级工程勘察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文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审核或审定。

  丙、丁级工程勘察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文件应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审核或审定。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单位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和有关专业勘察规范进行布孔,并满足结构专业设计要求,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指定和更改。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如基础资料、合同(协议)、野外记录、试验资料、内业计算、技术说明书、专业计算书、设计图纸、勘察成果、概算预算、来往联系单等,都必须整理编目,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重点和重要建设工程应推行项目管理,建立项目指导人制度,在勘察设计全过程中,实施事前指导、中间检查、成品检验。

  第十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质量评定制度。

要按照《浙江省建筑工程设计质量评定标准实施细则》、《浙江省工程勘察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实施细则(暂行)》及其他有关行业的评定标准,在每个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勘察设计质量评定,并做好评定记录。

年终将评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报告。

单位内部应留档、作为每年度的质量考核依据。

  工程项目综合设计质量等级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勘察设计质量不允许有不合格成品,不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提供给用户。

  第十九条 工程设计单位应进行优化设计,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二十条 对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重要建设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根据需要应在合同中明确,设计单位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经技术交底后,应严格按图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如确需变更,必须经征得原设计单位及其责任人同意,并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或修改图。

如作重大修改,必须经初设批准部门批准。

  由于其他单位或个人擅自修改设计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其质量责任由修改者自负。

  第二十二条 工程设计单位应参加隐蔽工程和结构主体工程的施工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定期进行勘察设计质量信息反馈和质量回访,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勘察设计质量。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报告

  

(一)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竣工后,由于勘察设计严重违反规范、规程和有关规定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严重影响工程使用或工程倒塌等均为勘察设计质量事故。

  

(二)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

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都属于一般质量事故。

  1.违反规范规定,造成工程基础不均匀沉降,产生结构裂缝,经加固处理后不影响使用。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下。

  3.死亡1至2人。

  重大质量事故:

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都属于重大质量事故。

  1.房屋(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

  2.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不均匀下沉,建筑物(构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

  3.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4.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5.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6.死亡3人至29人。

  特大质量事故:

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都属于特大质量事故。

  1.建筑物(构筑物)整体倒塌。

  2.工程无法进行加固处理。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4.死亡30人及以上。

  (三)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发生后,承担该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将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立即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并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重大以上质量事故,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报告事故概况;15天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和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等);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后30天内,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事故处理时间超过2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一般质量事故可在事故处理完成之后报告,或在年终工程质量总结、考核中说明。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应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

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得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处理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权限

  

(一)一般质量事故由建设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单包负责调查。

  

(二)重大以上质量事故由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 事故的处理

  

(一)一般质量事故处理由勘察设计单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

  

(二)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对责任人予以经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或降低资格的处分,造成工程直接经济损失,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三)特大质量事故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停业整顿、降低资格、直至吊销勘察设计资格,造成工程直接经济损失,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对造成严重危害公共利益、人民生命伤亡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加重行政、经济处罚。

  

(一)在勘察设计中粗制滥造、严重违反勘察设计规程、规范,伪造数据、记录的。

  

(二)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发生勘察设计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

  (四)对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

  (五)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的。

  (六)严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质量与奖金挂钩制度,在奖金分配总额中提取不少于30%用于优质奖,具体奖励分配办法由各勘察设计单位制定。

  第三十条 各市(地)、县建设主管部门、各勘察设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浙江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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