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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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doc

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和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01年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国家计委令第29号)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以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以及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为招标人评标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的专家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和经济管理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取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熟悉工程评标工作的专业人才。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委员会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组织。

第四条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组建和管理。

第五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培训、管理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实施见证服务。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按国家有关分类标准组建评标专家库,以满足工程施工、货物采购和服务等招标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城建委纪检监察室、市建设工程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建设工程社会监督员组成,负责审查评标专家资格、入选评标专家库考核意见和审查评标专家资格终止、退出评标专家库处理意见。

第八条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应当公开标准、公开程序,接受公众监督。

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

第九条评标专家分为常备评标专家、应急评标专家和资深评标专家。

第十条入选评标专家库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常备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5、具有参加评标的时间。

前款所称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中级职称并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执业资格,或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12年,相关专业中级职称任职资格不少于4年,且工作业绩突出。

(二)应急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已取得常备评标专家资格;

2、本人承诺能在接到评标通知后30分钟内到达评标地点;

3、特长专业具有较高的通用性。

(三)资深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已取得常备评标专家资格;

2、由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从常备专家库中遴选;

3、大学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或在某学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

4、特长专业具有较强的通用性,或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5、从事与工程建设相关工作满10年(含),且曾参加重大工程、特殊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经济造价的组织实施、研究论证或评标定标等工作。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进行。

申请人须填报《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申请表》,申请表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报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将在武汉建设网和武汉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十五天,公示结束无异议方能取得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进入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并获得《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工作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

特殊专业的评标专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第十一条要求随时增补。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实行任期制管理,任期为三年,三年届满后,经审核符合条件可以续聘。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接受招标人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了解、熟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三)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单位(中标方案),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四)对投标文件中存有疑义的问题,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解释;

(五)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六)执行湖北省招标投标监管服务机构制定的评标专家评标费标准,接收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动报酬;

(七)对评标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以及招标投标政策提出意见或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标工作,依法接受管理;

(二)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发现自己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评价打分不得畸高、畸低且无合理解释。

按要求签署个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其他评标专家协商,或者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标专家;

(六)参加起草书面评标报告,签署个人意见;

(七)参加招标投标管理和服务机构组织的各项培训;

(八)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

(四)曾在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在该项目投标单位工作过,离开两年以内的;

(五)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前款所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一般是指拟担任评标委员成员的人员,在投标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或者拟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员的配偶、子女以及近亲属。

第四章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必须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应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于开标前确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组长),该负责人一般应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也可由招标人确定,或随机选定。

该负责人(组长)负责填写评标报告;在统计汇总时,发现个别评委会成员的评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项目单项评分与其他评委的单项评分平均差异在40%以上或者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评委会负责人应当提醒其进行复核,但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经复核后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仍坚持其意见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该负责人(组长)享有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同等的表决权,其评标劳动报酬可适当高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

第二十条对招标人拟选派的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的相应条件。

招标人评委代表实行身份确认制度。

招标人对其选派人员身份的真实性负责。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不得选派招标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也不得推荐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评标,其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第二十一条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评标专家库专家稀缺的招标项目,评委抽取按有关文件执行。

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代表资格确认不符合要求的或招标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实行评审制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其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可参照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抽选方式进行抽选。

第二十三条抽取评标专家应当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据实填写《招标项目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并加盖招标人公章;

(二)开标前,市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核准《抽取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登记表》后,按照核准的评标专家的类别和人数,在评标专家抽取室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通过电脑随机抽取;

(三)评标专家的名单在中标人确定之前应当保密,相关人员不得泄露;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应急专家库中重新或补充抽选评标专家:

1、被抽中的评标专家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被抽中的评标专家在通知要求到达的时间前20分钟请假或超过通知到达时间30分钟的;

3、在同一单位抽中了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评标专家的;

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或已开始评标的评标专家被中途取消评标资格的;

5、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重新或补充抽选评标专家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资深专家库中抽选评标专家,其评标报酬应高于常备专家和应急专家:

1、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

2、重特大项目的评标;

3、处理有关投诉的技术问题、对评标专家工作情况的抽查时。

第二十四条评标专家不得参加开标。

第五章评标专家的评标纪律和行为考评

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接到评标通知后,应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并按要求在《评标专家承诺书》上签字,不无故迟到或者无故拒绝参加评标;

(二)在评标活动开始前,不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

(三)进入评标区前,应自觉关闭通讯设备并将通讯设备及个人物品存放在专家存包处;

(四)在评标过程中,不中途离开或者提前退场;

(五)在评标过程中,不将投标文书擅自带离评标区进行评审;不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标书的评审情况;不在评标用纸以外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标内容。

在评标结束后,不复印或者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六)独立、客观、公正、真实地出具评审意见,并承担个人责任。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向评标委员会书面提出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七)按照要求在需要评标专家个人签字的评标资料(评标表格)和评标报告上签字,并对其负责。

第二十六条对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考核,实行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相结合。

(一)日常管理详细记录出勤情况、回避制度、履行义务、评标纪律几个方面对评标专家进行量化考核,评分标准见附表;

(二)定期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1、根据日常量化考核情况,每年对评标专家进行评分、排名;

2、对于第一年考核排名在同组末位一定数量的评标专家进行约谈;

3、对于在任期内连续三年考核排名在同组末位一定数量的评标专家,取消其评委资格并退出评标专家库。

第二十七条建立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

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标专家基本情况,包括《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表》及有关备案证明材料;

(二)评标专家日常管理、考评记录以及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结论;

(三)参加培训情况;

(四)专家资格复核情况。

第六章评标专家资格终止、警告

第二十八条实行评标专家动态化管理,建立健全评标专家资格退出机制。

(一)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评标专家资格:

  

1、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2、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3、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4、评标专家资格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5、任期考核为不合格的。

被终止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自被终止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评标专家资格。

若三年后重新申请专家评委资格,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且暂停6个月的评标专家抽取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退出评标专家库:

1、符合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而未主动提出的;

2、评标前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3、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4、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6、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九条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或者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应当终止该评标专家本次评标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和招标人的意见,及时安排应急评标专家替换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或者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办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专家对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予以公告,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每年在武汉建设网、武汉建设信息网发布年度评标专家考核情况信息。

评标专家对发布的评标专家考核信息如有疑问,可在评标专家考核信息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武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之内给予回复。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表:

考核内容

扣分/次

备注

不接听评标通知电话

2

(5)

常备专家扣2分;

应急专家扣5分。

拒绝参加评标

3

(5)

常备专家扣3分;

应急专家扣5分。

迟到

1-2

(3-5)

常备专家迟到时间少于10分钟扣1分;10—30分钟扣2分;30分钟及以上视为缺席。

应急专家迟到10分钟扣3分、20分钟扣5分、20分钟以上视为缺席。

请假

1-5

专家在通知的到达时间前30分钟以上请假扣1分;在通知的到达时间前30分钟以内请假扣3分;在通知的到达时间前20分钟以内请假扣5分。

缺席

10

(15)

常备专家缺席扣10分;

应急专家缺席扣15分。

早退

10

评标委员会的全部评标工作没有结束时退出评标视为早退。

回避制度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回避条件的而没有主动提出回避的

10

每次发现一次扣10分,并终止其该项目的评标资格或将其评分结果作废。

履行义务

不参加评标专家培训

5

个人信息变化未及时到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5

评标

纪律

在评标过程中有偏袒或贬低特定投标人的言行

10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第(五)款有关规定的

10

每发现一次扣10分。

不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10

每发现一处10分。

将手机或其他通讯工具带进评标区

10

不能独立、客观、公正、真实地出具评审意见,影响、干预其他专家评审意见

10

每发现一处10分。

不在需要评标专家个人签字的评标资料(评标表格)和评标报告上签字、不提交个人独立评审意见

10

每发现一处10分。

评标质量

评标专家委员会因严重失误导致重新开评标的

20

每个评标专家扣20分。

发现个别评委会成员的评分项目单项评分与其他评委会成员的单项评分平均差异在40%及以上的且无正当理由

15

每发现一处扣10分。

说明:

(1)每名评标专家的基础分为100分;

(2)评标出勤情况记录以交易中心电脑记录为准,“回避制度、履行义务、评标纪律”等情况将按项目记录确认;

(3)每年对评标专家的考核评分进行汇总、排名;

(4)评标专家如对所得分数有疑义,可书面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复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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