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合同范本.doc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8083298 上传时间:2023-05-12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61.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造价咨询合同范本.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造价咨询合同范本.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造价咨询合同范本.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造价咨询合同范本.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造价咨询合同范本.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造价咨询合同范本.doc_第6页
第6页 / 共13页
造价咨询合同范本.doc_第7页
第7页 / 共13页
造价咨询合同范本.doc_第8页
第8页 / 共13页
造价咨询合同范本.doc_第9页
第9页 / 共13页
造价咨询合同范本.doc_第10页
第10页 / 共13页
造价咨询合同范本.doc_第11页
第11页 / 共13页
造价咨询合同范本.doc_第12页
第12页 / 共13页
造价咨询合同范本.doc_第13页
第13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造价咨询合同范本.doc

《造价咨询合同范本.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造价咨询合同范本.doc(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造价咨询合同范本.doc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项目名称:

科技创新海岸服务中心(一期)招牌、广告及标识工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2011年月日

签订地点:

珠海市南方软件园B3栋三层

委托人:

珠海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

珠海市南方软件园B3栋三层

电话:

0756-3393168

咨询人:

珠海明正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珠海吉大石花东路83号海湾花园牌楼29栋二楼

电话:

0756-3230033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珠海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珠海明正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科技创新海岸服务中心(一期)招牌、广告及标识工程

2.服务类别:

建安工程预算编制(含工程量清单)、核定有效的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专人负责跟踪施工过程的造价服务;

3.服务范围:

造价咨询。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造价委托书;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11年3月29日开始实施,至工程结束。

七、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陆份,咨询人执贰份。

  委 托 人:

(盖章)    咨 询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 所:

南方软件园B3栋三层 住所:

珠海吉大石花东路83号海湾花园牌楼29栋二楼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建设银行珠海吉大支行

 帐号:

          帐号:

44001646236053000763

邮政编码:

519085       邮政编码:

519015

电  话:

3393168     电  话:

3230033

 传  真:

3393166       传  真:

3323699

 电子信箱:

zhgxjs@   电子信箱:

mingzheng3699@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一、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下,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间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

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咨询人每单项工程计算误差大于50%,委托人扣除咨询人应得费用的10%。

累计扣费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后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双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加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建设部、广东省建委和珠海市等现行有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方面的文件规定。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201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2010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工程定额。

3、材料价格按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当前的材料中档价格执行。

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按市场价执行,并由甲方确认。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2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1、服务合同的计费基数为经审核且委托人确认的建安工程施工标底价(不含专用设备费和预留金),取费费率为0.4%,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费。

计算公式:

(标底价-预留金)×0.4%。

2、咨询人完成标底编制且委托人确定施工单位并开工后,如应付咨询人咨询费的20%不足1000元时,一次性付清全部咨询费;如应付咨询人咨询费的20%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委托人第一次支付咨询人80%咨询费,余额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一次性付清。

3、应付咨询费金额以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为准。

4、本工程不支付附加服务费和额外服务费。

5、咨询人委派李学尚为该工程的负责人,对该工程的预算编制负主要责任。

6、咨询人人在收齐相关资料后10日历天内提交咨询成果。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珠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第一条预算成果的提交时间要求

预算成果必须按抽签文件或合同商定时间时提交。

迟交一日,暂停一次造价咨询抽签机会,迟交三日,暂停二次造价咨询抽签机会,迟交五日以上,将提请撤消年度造价咨询抽签资格。

第二条预算编制前的现场勘察要求

编制预算前,无论工程简单与否必须深入了解工程现场状况,力求做到预算编制与现场情况相符。

因未到现场勘察而出现的预算失误,将根据造成的损失大小,相应扣减造价咨询费。

第三条预算编制的规范要求

预算的编制须符合现行的清单规范要求,费率及计费基础的计取须准确无误,如因预算编制失误造成的损失,将根据造成的损失大小,相应扣减造价咨询费并暂停造价咨询抽签机会三次。

第四条预算工程量的计算要求

工程量必须认真计算,尽量避免错误,并有专人进行复核,工程量的计算须符合清单计价规则。

如单项工程量误差超出±3%范围,将扣减该单项工程所占造价咨询费份额的一倍,暂停造价咨询抽签机会三次。

第五条预留金及利润的计取要求

预留金按照税后总价的5%百位取整计取,另做汇总表格单独列入。

利润按照18%计取。

第六条预算成果的复核要求

预算成果必须有专人复核,核实无误后,由复核人签字盖章后方可出正式成果。

无复核人签字盖章的,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示,第三次将扣减造价咨询费的30%。

如委托人发现问题并经确认为错误时,造价咨询费将乘以0.9系数支付。

第七条预算成果的提交要求

预算造价50万元以内的(含预留金),提交书面成果六份,电子光盘一张;预算造价50万元以外的,提交书面成果十份,电子光盘两张(可上网招标)。

未按要求提供的,将在支付造价咨询费时,扣取相应制作费用。

第八条与招标代理的配合要求

必须与招标代理紧密配合,按要求需提供招标的预算清单等文件资料。

如因自身原因被投诉的,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示,第三次暂停造价咨询抽签机会一次。

第九条由于政府行为或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导致工程缩减或中止,委托人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1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军事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