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
《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1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10
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住建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460号)、《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以及《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总体实施方案》(长政办函[2012]10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已列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补助;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配套能力建设及能效测评;
(三)其他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示范项目申报专项资金条件
(一)补助的技术类型:
1、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
2、地源热泵(包括土壤源、地表(下)水源、污水源)采暖、制冷和供应生活热水技术;
3、太阳能和地源热泵相结合采暖、制冷和供应生活热水技术。
(二)申报单位必须是已批准列入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能源服务公司;
(三)示范项目完成可再生能源系统施工图设计且通过了施工图专项审查;
(四)可再生能源系统正在施工、有主要设备采购合同及支付凭证,主要设备已到施工现场。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补助额度根据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集热器面积、地源热泵建筑应用面积、太阳能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的建筑应用面积及能效测评结果确定。
第六条示范项目补助标准
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按集热器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400元/平方米。
土壤源热泵项目按建筑应用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40元/平方米。
污水源热泵项目按建筑应用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35元/平方米。
水源热泵项目按建筑应用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30元/平方米。
太阳能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项目按应用建筑面积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53元/平方米。
提供制冷、供热和生活热水三种功能的地源热泵系统项目按全额补助,只提供一种功能的项目按50%补助,提供两种功能的项目按70%补助。
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在原补助标准基础上额外奖励5%。
对在2012年10月份之前竣工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额外奖励5%。
第七条示范项目申报专项资金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市住建委提出申请(先导区、望城区辖区内的示范项目先由区建设局、区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供以下资料:
1、《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
3、土地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有关部门的批复和备案文件;
5、可再生能源系统主要设备采购合同及支付凭证;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市住建委在收到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并形成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在长沙晚报、市住建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一)公示无异议的示范项目,市财政先拨付50%专项补助资金,其中先导区和望城区辖区内的示范项目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拨付25%。
(二)示范项目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市、区财政再拨付剩余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九条其他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程序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配套能力建设及能效测评、其他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相关的工作经费由市住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报批使用。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
(二)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财核算、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发挥实效,并应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委对专项资金的考评和督查工作。
第十一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果,任何企业、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一)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审批内容建设实施的,停止专项资金拨付,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未通过检测、验收评估的,暂缓专项资金拨付;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城市示范要求的,停止专项资金拨付;
(三)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资金的,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规定的,暂缓、停止或追回拨付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已获得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不再列入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长沙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月日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申报单位名称
申报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手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开户行
账号
二、示范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建筑类型
示范技术类型
总建筑面积㎡
建筑应用面积㎡
集热器面积㎡
项目建设总预算(万元)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预算(万元)
申请专项资金(万元)
项目开工时间
主要设备计划安装时间
项目拟竣工时间
三、示范项目专项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供应商
1、专项施工图设计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手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2、施工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手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3、监理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4、设备供应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四、主要设备基本情况
冷热源机组型号
额定工况
机组总
台数
机组制冷/制热量
太阳能热水器型号
集热器面积
五、申报专项资金需提供的资料
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及专家综合评审意见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施工图及审查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土地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有关部门的批复和备案文件、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合格证
4、主要设备采购合同和支付凭证等其他相关材料
5、应用面积核查报告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审核表
填表日期:
年月日
申报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建筑类型
示范技术类型
总建筑面积㎡
建筑应用面积㎡
集热器面积㎡
补助标准
拨付次数
申请专项资金(万元)
拟拨付资金(万元)
专家意见:
专家组签字:
年月日
区建设局意见(区管项目)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区财政局意见(区管项目)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市住建委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市财政局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审查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技术支撑单位
设计单位
建筑面积(m2)
地上
建筑层数
地上
地下
地下
序号
审查内容
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案情况
设计情况
审查
情况
1
可再生能源应用形式
土壤源热泵
地下水源热泵
地表水源热泵
污水源热泵
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
其他形式
2
可再生能源应用功能
制冷
采暖
提供生活热水
3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参数
建筑应用面积(㎡)
集热器面积(㎡)
主机容量(KW)
4
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
%
5
可再生能源空调或热水负荷占总负荷的比例
%
%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审查意见
审核人:
(公章)
审查日期:
审查机构(签章)
注:
本表一式三份,市建委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建设单位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