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莆田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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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鼓励对基础地理信息的增值开发和商业化服务,更好地满足社会的多样化需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快速发展。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局作为框架建设项目的牵头单位,负责框架建设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维护及更新工作,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应用服务。

(一)负责框架建设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及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审定,负责组织评审与验收工作。

(二)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汇交、管理与更新维护,并将数据进行保密处理,以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三)负责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会同市数字办拟定、调整并发布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制定全市共享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莆田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下称“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审批使用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以及接入公共服务平台的申请,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的实施、运行维护与用户培训指导工作。

(五)负责全市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注册与发布、更新与维护工作。

负责全市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并提供共享服务。

第七条有使用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共同参与框架建设,负责提供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

(一)负责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编目。

(二)负责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提供及定期更新。

(三)对本单位的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设定共享权限。

第八条市财政局根据财力可能,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项目日常维护经费,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框架建设资金的融资办法和措施;

制定财政性资金投入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工作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市国家安全局、保密局负责该系统保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确保框架建设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框架建设与成果更新

第十条标准体系建设

(一)框架建设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以保证数据资源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数字莆田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的制订应根据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在对莆田市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用户需求、技术需求、应用需求等方面的因素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所建规范标准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实用指导性。

第十一条数字莆田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建设

(一)数字莆田地理空间框架地理信息数据集分为4个层次,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其内容包括定位基础、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水系、境界、地貌、土质与植被和影像、地名、兴趣点等数据,是莆田市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

该数据为涉密数据,运行于涉密网络。

2.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经过保密处理形成的数据子集。

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

3.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是按照一定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进行空间化形成的用于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

4.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是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中的敏感信息处理之后形成的数据。

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互联网之中。

(二)数字莆田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采用集中建库模式。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国土资源局集中建库并统一管理;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相关标准进行加工处理后,委托市国土资源局集中建库。

第十二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数字莆田地理空间框架数据依托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在线方式满足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公众对地理信息和空间定位、查询分析的基本需求。

公共服务平台具备个性化应用的二次开发接口和可扩展空间,是实现数字莆田地理空间框架应用服务功能的数据、软件及其支撑环境的总称。

(二)公共服务平台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数字中国”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标准与要求进行建设,并在涉密网、政务网及互联网中分别部署,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

(三)公共服务平台是全市权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其进行统一发布、共享、交换与管理,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再进行类似平台的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

(一)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莆田市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和更新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经济发展或项目建设需要实时开展地形数据外业修补测工作,每个季度末对本季度修补测数据进行统一入库更新;

每两年开展一次覆盖全市遥感影像数据获取和1米分辨率正射影像图更新;

每五年开展一次覆盖全市航空影像数据获取和0.5米分辨率正射影像图更新;

并根据年度计划每年开展相应的三维地图、地名地址、兴趣点数据采集和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

(一)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交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

(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行每半年更新一次。

第十五条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由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采集和更新。

政府各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与工作要求,每年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更新一次。

第十六条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和管理。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更新,更新周期分别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保持同步。

第四章成果服务与管理

第十七条建设成果归国家所有,除为政府及所属部门用于资源调查、规划、行政管理、社会管理,为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为军事部门用于国防建设的,而使用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基础测绘成果成图资料的,实行无偿使用外,其它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收取的经费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偿还项目建设贷款及成果保管、维护更新、补充和完善。

第十八条建设成果采用在线共享和离线拷贝的方式提供给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公众。

鼓励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等应用系统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应用系统建设单位”)采用公共服务平台的在线共享方式使用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九条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公众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以涉密网、政务网或互联网等网络,在权限范围内在线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条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

(一)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重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二)空间位置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三)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一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国家秘密信息,仅限于通过部署在涉密网上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共享使用。

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使用环境与政务网、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物理隔离。

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其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经政务网等网络在公共服务平台上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共享使用,并按照不同的用户权限,进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不可下载保存。

第二十三条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定,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数据提供单位审核确定。

第二十四条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经互联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企业、公众使用。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仅可用于浏览查询,不可下载保存。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需以离线拷贝的方式申请无偿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需向市数字办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经市数字办、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审查批准后,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使用许可协议,方可提供使用。

第二十六条以离线拷贝方式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应用于营利性行业、项目用图及大众服务的,需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使用目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保密措施等相关材料,经向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批准,签订使用许可协议后,方可购买使用。

第二十七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建立成果登记管理制度,对采用离线拷贝方式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的使用单位、使用内容、数量、用途和使用方式等进行详细记录;

并会同市数字办、市保密局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基础地理数据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采用离线拷贝方式无偿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的单位,必须在成果中明显位置标注版权所有者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使用单位未经市国土资源局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数据资料对外发布和提供;

需要委托他人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进行专业系统开发和数据加工的,委托前应当检验受托方的测绘资质证书、保密资质等级证书是否符合要求,并与受托方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义务,并经审批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九条成果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和保密措施,确保基础测绘成果的安全。

若发生丢失或者被盗、泄密,应当及时向审批部门报告。

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者转让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伪造使用单位身份或者掩盖其真实使用目的、骗取使用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否则将收回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资料,并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建设成果共建共享

第三十条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涉及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应调用公共服务平台的地理信息数据;

已建成的系统,由所属单位通过改造将地理信息数据逐步统一到公共服务平台上来,以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一致,避免矛盾与重复建设。

第三十一条应用系统建设单位需使用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在线共享服务的,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后,提供接入服务。

第三十二条市国土资源局应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公布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元数据清单、用户权限及共享途径等事项,供需求者了解、查询;

并负责提供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成各区域、行业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第三十三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的日常运维,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外服务标准,按规定做好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维护、数据集成管理及技术支持培训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应当每年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共享地理信息的目录和元数据清单,并及时将所属的已经过保密处理且符合发布要求的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及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发布、共享与交换。

第三十五条根据“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的原则,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与规范。

市国土资源局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市政府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及时修正。

第三十六条市国土资源局和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互联网无偿向社会公众提供及时的数字地图、信息查询等公共地理信息服务。

第六章 

责任约束

第三十七条政府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提供、发布地理信息数据,影响共享的;

(二)未按规定周期组织采集、更新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审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地理信息采集及相关应用系统建设立项前,未征求市数字办和市国土资源局意见而进行重复投入、重复建设的,造成国家资金损失的;

(四)未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或者未执行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标准采集和更新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使用、提供、发布地理信息数据以及其他有关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相关规定。

有权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人员在框架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城乡建设数字莆田办法通知

抄送: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办公室。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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