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大【国际私法】期末考试答案小抄【考试必过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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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13、既得权说:

即得权说是英国法学家戴西于19世纪提出来的。

戴西认为:

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并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所取得权利。

只有在英国法院看来是按照文明国家法律正当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才予以承认与执行。

15、本地法说:

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于20世纪提出来的。

他认为:

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把外国法并入本国的法律之中,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法院执行的只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16、结果选择说:

结果选择说是20世纪美国法学家卡弗斯提出的。

应将涉外民事关系可能适用的法律及适用的结果加以比较,基于当事人之间公平正义,以及冲突规范适用所引起后果进行考虑,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17、政府利益说:

政府利益说是美国法学家柯里提出来的。

柯里认为:

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

如果法律适用只对一个州有利益,对其他州没有利益,这是虚假冲突,法院应适用有利益州的法律。

如果法院发现两个州都明显存在利益,则适用法院地法口柯里主张以政府利益来决定法律适用,全面抛弃冲突规则。

18、最密切联系说:

最密切联系说是指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自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19、连接点:

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20、范围:

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

21、系属:

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22、单边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23、双边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

24、选择性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25、重叠性冲突规范:

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26、系属公式:

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27、准据法:

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28、先决问题:

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29、识别:

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30、反致:

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31、转致:

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国法院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

32、间接反致:

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

33、法律规避:

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34、外国法的查明:

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35、公共秩序保留:

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36、国民待遇:

一国给予外国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

37、最惠国待遇:

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38、国籍:

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39、住所:

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40、涉外代理:

具有涉外因素的代理关系。

41、国有化:

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

42、国际贸易术语:

是国际贸易中通过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而形成的惯例

43、FOB:

卖方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将货物装到船上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的一种交易条件。

44、CIF:

由商业习惯发展起来的、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普遍的一种贸易术语。

45、CFR:

46、信用证:

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47、提单: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

是承运人交付承运货物的收据;

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48、侵权行为之债:

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产生的债

49、婚姻实质要件:

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

50、领事婚姻:

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缔结婚姻。

51、法定继承的同一制:

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

52、法定继承的区别制:

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53、诉讼费用担保:

当外国人作为原告在内国法院起诉时,为了防止其滥用诉讼权利,以及在败诉时逃避其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院的决定,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一定的财物作为担保。

54、诉讼代理:

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法院指定、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

55、领事代理:

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依据国际条约和驻在国法律规定,在其职务管辖范围内代表本国参加民事诉讼,以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利益。

56、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

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法院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

57、绝对豁免:

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

58、限制豁免:

主张把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两种,国家因其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则不享有豁权。

59、属人管辖:

以当事人国籍为确定管辖权标志。

60、属地管辖:

一国法院依据本国与某涉外民事案件的地域联系而行使管辖权。

61、专属管辖:

一国法院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享有独占或排他的管辖权。

62、协议管辖:

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案件交由某一国法院管辖和审理的制度。

63、平行管辖:

一国法院可基于原告的合法选择而享有管辖权,同时也承认其他国家对这类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情况。

64、司法协助:

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的制度,包括送达诉讼文书、传唤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

65、域外送达: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请求国依据其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交由居住在被请求国的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制度。

66、域外调查取证:

一国主管机关对本国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进行境外调查或收集证据的制度。

67、承认外国法院判决:

一国承认外国法院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8、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一国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判决一样,对外国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69、国际商事仲裁: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70、仲裁协议:

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

二、填空题

1.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冲突法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2. 

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组成。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律。

5.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6. 

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经济条件和(法律条件)

7.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包括冲突法调整和(实体法)调整。

8.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9. 

最早提出国际私法这一名称的是美国法学家(斯托雷)。

10. 

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于14世纪提出法则区别说,开创国际私法之先河。

11. 

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12. 

(最密切联系学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13.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一界会议是1893年在荷兰法学家阿塞尔提议下由(荷兰)政府组织召开的。

14. 

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关系问题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连接点或连接因素)

15. 

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的系属公式称为(属人法)

16. 

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

17. 

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发生变更或准据法发生变更,各国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准据法:

如果新法规定其有溯及力,则适用(新法)。

如果新法规定期没有溯及力,则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民事关系,仍适用(旧法)。

18. 

德国法学家康恩最先提出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

19. 

广义的反致除指反致本身外,还包括转致和(间接反致)。

20. 

《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则》第五条规定:

“对外国法的指定,也包括它的冲突法在内”。

这条规定表明奥地利接受(反致)。

21. 

最早提出公共秩序这一概念的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

22. 

英美法系国家把外国法律看作事实,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举证。

23.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这条冲突规范出自(《永徽律》)。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

“本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5. 

国籍冲突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国籍的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

另一种是国籍的(消极冲突),即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26. 

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内国国籍)优先。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181条规定: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该《意见》第182条规定:

“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8. 

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以(内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29. 

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住所,各国一般视其(居所地)为其住所。

30. 

我国对住所的确定采取以下原则: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31.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

32.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

33. 

法人对一个特定国家的属性就是法人的(国籍)。

34. 

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用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35. 

》第184条规定:

“外国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36. 

涉外物权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权。

37.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一个古老的原则,其产生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意大利。

巴托鲁斯创立法则区别说时就主张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

对物权法律关系,主张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对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

38. 

19世纪末,20世纪实,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增加,使动产的法律适用发生了变化,动产物权不再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9. 

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变有例外。

外国法人财产清算时,如果外国法人自行禁止,其清算适用(外国法人国籍所属国)法律处理。

如果外国法人因某种原因被取缔时,其清算适用(法人章程批准地或法人董事会所在地)法律。

40.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张一国对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实行国有化时,采用(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原则。

41. 

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

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有限世界新颖性)标准。

42.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工业产权保护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对发明专利给予(12个月)的优先权保护。

43. 

《专利合作条约》规定了(一项发明一次申请)制度。

44. 

我国于1980年3月3日递交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入书,1980年6月3日我国成为该组织的第(90)个成员国。

45. 

将一个合同关系中的几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统一适用一个法律,这是合同准据法确定的(同一论)。

46. 

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47.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48. 

采用FOB贸易术语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都是以(船舷)为界进行划分的。

49. 

1942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采用(船至船)原则。

50.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认为当事人的票据能力依当事人(本国法)

51. 

与我国无条约关系国家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可由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按—互惠原则—办理。

52. 

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53. 

我国的仲裁委员会为独立法人,独立于行政机关,各仲裁委员会之间无—隶属—关系。

54. 

1869年,法国和—瑞士—缔结了世界上第一个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双边条约。

55. 

我国的—司法部—是我国与外国进行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

56.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57. 

在我国,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58. 

识别适用的法律,学者们有多种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进行识别时,多适用—法院地法—。

59. 

最早以法律的形式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加以规定的是—《法国民法典》—。

60. 

大陆法系国家把当事人的—本国法—作为属人法。

61. 

国际私法凋整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国际私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关系.

62.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冲突法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63. 

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一书中全面阐述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64. 

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

65. 

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66. 

解决住所积极冲突时,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以__内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67. 

法人对一个特定国家的属性就是法人的___国籍______。

68.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增加,使动产的法律适用发生了变化,动产物权不再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69.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产权协议》英文缩写是___TRIPs_____。

70. 

采用FOB贸易术语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都是以船舷____为界进行划分的。

71. 

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 

所在地的法律。

72. 

最早提出国际私法这一名称的是美国法学家 

斯托雷 

73. 

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 

连接点。

74. 

广义的反致除指反致本身外,还包括转致和 

间接反驳 

75. 

“本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外国人 

、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6. 

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住所,各国一般视其居所为其住所。

77. 

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用以其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78. 

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亦有例外。

外国法人财产清算时,如果外国法人自行终止,其清算适用外国法人国籍所属国 

法律处理。

如果外国法人因某种原因被取缔时,其清算适用法律。

79. 

我国于1980年3月3日递交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入书,1980年6月3日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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