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计会纪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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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计会纪要.doc

建设发[2007]36号:

关于印发《2006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计会纪要》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    建设发[2007]36号

关于印发《二OO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实际应用国家消防技术规范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省建设厅于2006年12月5日至8日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

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作为我省今后一个时期消防设计、施工、审批的依据。

2004年省公安厅消防局与省建设厅联合印发的《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纪要》自本纪要印发之日起废止。

执行中如遇有不明事宜,请及时和省公安厅消防局防部处联系。

附件:

2OO6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签名    二00七年二月十三日

二OO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    专家组研讨会纪要

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更好地为本省经济建设服务,2006年12月5日至8日,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省建设厅在杭州淳安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管理组成员、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的相关专家及各市消防支队审验人员共5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就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典型问题及2004年的《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纪要》内容进行了讨论,并进行了分类归纳。

形成研讨会纪要如下:

一、规范未作规定的内容(a类)

1、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在确有困难时,可分段设置,但高层建筑登高面侧应布置便于登高救援的登高车操作场地,该操作场地的设置部位及大小应符合以下要求:

应在消防登高面侧设置净宽不小于6米的消防车道,建筑高度50m以下的,消防车道与建筑高层部分外墙距离宜为5-10m;建筑高度50m(含50m)以上的,消防车道与高层部分建筑外墙距离宜为10-15m。

2、商业服务网点的总高度不应大于7.8m,内部可设一座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可不限,其室内任一点到封闭楼梯间或直通室外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2m,楼梯疏散距离按其1.5倍水平投影计算。

该商业服务网点所在的底商住宅建筑层数的确定按本纪要第23条规定进行折算。

3、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消火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与建筑其它部分或相邻建筑的间距按地面停车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确定;屋面雨水排水管应独立设置,并采用金属管。

4、多层建筑中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其事故排风量可参照《高规》燃油锅炉房的事故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确定。

5、防排烟系统排烟口的设置要求应满足:

排烟口的高度原则上应在该防烟分区挡烟垂壁最下沿之上。

6、半地下汽车库参照《建规》半地下室的规定确定。

半地下汽车库规范未明确的消防设计内容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7、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8、学生公寓楼、宿舍楼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确定。

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走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房间内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工业建筑内有部分楼层设置办公用房时,该建筑应定性为工业建筑,但办公用房部分应按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10、一、二层耐火等级菜市场的防火分区间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7条的规定增加1.0倍,单层敞开式菜市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11、招待所(旅馆)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

当必须设置时,招待(旅馆)所应作为独立的防火分区设计,且招待所(旅馆)出口应与市场出口分开设置。

12、对按要求应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不需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地下汽车库,若其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隔时应在卷帘两侧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

III类及以下地下车库当设置机械防排烟系统时,同时应设置自动报警系统。

13、地下车库排烟系统和排风系统合用管道时,在火灾状态下,排烟口应结合防烟分区自动打开,排风口应自动关闭。

14、用防火玻璃加自喷保护的方法不能代替防火墙。

15、红外线感应自动门、旋转门设于安全出口时,该门附近应另设便于人员疏散的平开门。

16、“丁”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的门在计算安全疏散距离时,可按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疏散距离的要求考虑,其中袋形走道部分的长度应加倍计算。

二、规范已作规定,但不明确或要求不够详尽的内容(b类)

17、临时高压给水系统设气压罐增压设施不可替代屋顶消防水箱,规范另有规定除外。

18、楼梯间正压送风,加压送风量与余压两者均应同时满足规范要求。

在检测时,应采取测余压这个指标。

19、室内消火栓不应设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及其非合用前室内(住宅建筑执行确有困难时除外)。

20、消防电梯宜到达各使用层。

21、工业建筑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

当丁、戊类厂房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15.0m处。

22、高层建筑的裙房与主体的投影部分采用防火墙等防火分隔后,则该裙房区域内疏散楼梯形式可采用封闭楼梯间。

23、住宅建筑层数的计算:

多层住宅按《建规》执行,其中建筑的任一层或若干层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综合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高层住宅按《住宅建筑规范》执行。

24、多层建筑办公楼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时,如设有局部送回风管(道)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3000㎡,且风管不穿越防火分区、不穿越楼板时,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5、大开间场所当每层疏散总宽度符合规范要求,且任一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量不少于2个,其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不小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70%时,可利用在与之相邻的防火分区墙上开设甲级防火门作为辅助疏散出口,该辅助疏散出口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30m,且其宽度可计入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

多个防火分区共用疏散楼梯时,该疏散楼梯宽度不能重复计算。

26、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计算最大容纳人数时,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

27、有干蒸、湿蒸的场所为桑拿浴室,其它配套的按摩房及休息用房均属桑拿浴室用房。

28、公共建筑(含汽车库)内的排烟机房和正压送风机房应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风机设置在室外的除外)。

29、电子厂房指生产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

30、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部位应按《建规》、《高规》确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具体设置要求应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执行。

31、设置于半地下室或首层的燃油燃气锅炉房,其单台容量不得超过10t/h或7MW;设置在地下室或其他层的锅炉房,其单台容量不得超过4t/h或2.8MW。

32、在水务部门同意且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管网,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且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泵可直接从市政给水管网吸水。

33、《建规》第8.5.8条:

“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500m2的餐饮场所:

这里的营业面积是指餐厅面积,不包括厨房面积。

34、《建规》第8.3.1条第4款:

“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他民用建筑”中,“超过5层”为6层及以上的建筑。

35、轻便消防水龙的设置应按公安部行业标准要求执行。

36、“木器厂房”是指以竹木等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过程中产生刨花、粉尘或有油漆等工艺的厂房。

37、与《建规》中“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同等性质的劳动密集型的丙类厂房可参照“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的消防要求执行。

38、穿越防火墙、楼板风管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之间的风管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39、立地式民房仅作为住宅用房使用时,应按住宅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但其内部若设有其他使用功能用房时,则应按公共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40、不应采用在室外油罐与多层民用建筑之间设置防火墙的方法来缩短两者之间的防火间距,规范另有规定除外。

41、城市加油站的贮罐、加油机与居民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参照其与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执行。

42、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执行。

4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中的“一个厅、室”,是指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一个独立单元,该单元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小时的隔墙和1.0小时的楼板与相邻厅、室或场所隔开,且该厅、室疏散出口不少于2个,疏散门为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上述厅、室之间的隔墙上不能开设门窗洞口。

44、非敞开前室内不得开设住宅用户的采光窗。

45、消防供电负荷等级应按规范确定,当地供电部门提供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参照依据。

46、在火灾情况下,高层民用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考虑补水;适用《建规》的建筑,当市政管网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47、医院中的洁净手术室或洁净手术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当在洁净手术室设乙级防火门有困难时,可在洁净手术部设置乙级防火门。

48、湿式报警阀不得设于消防控制室内。

在确有困难时,湿式报警阀可设于管道井内,但应便于操作并应设置排水设施。

水力警铃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49、地下汽车库的汽车疏散坡道在直通室外处可不设置防火卷帘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0、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都必须设置两个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安全出口(Ⅳ类汽车库除外)

51、水泵房、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不得利用直通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作安全出口。

52、与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消控中心直通的疏散楼梯,可作为其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

53、设有住宅的综合楼,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54、住宅楼梯到达建筑裙房的屋顶后,可通过独立的疏散楼梯到达室外地面,楼梯的数量及疏散宽度应满足疏散要求。

55、高层商住楼商业部分与住宅相接部位的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住宅窗槛墙高度不小于1.2m或设置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时,其上部住宅的安全疏散可按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6、中庭的回廊与中庭间的防火卷帘,在中庭无可燃物的情况下,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卷帘。

57、18层以下单元式高层住宅,当设置竖向或横向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其挑檐宽度不应小于0.6m,位于单元墙两侧的防火挑檐宽度不应小于1.0m,且垂直方向挑檐应上下连通,横向挑檐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两边各加0.3m时,每个单元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

58、疏散走道两侧墙的耐火极限不能达到规范要求时,其疏散可按大开间场所设计,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59、多层住宅建筑隔间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和高层住宅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每个隔间内应设置一个消防软管卷盘,消火栓箱内可不设置水带和水枪,但必须保留消火栓栓口。

60、半地下室汽车库及半地下建筑在自然排烟条件较好的情况下,最不利点到自然排烟口的距离不超过30且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小于占地面积的2%时,可不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61、一类高层建筑的水泵房和高层建筑内无可燃物的技术层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2、在一、二级消防供电等级的广播电视中心、医院、电厂等建筑内的特殊场所,若采取自动切除方式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可采用手动切除方式。

63、住宅建筑如果地下室≤2层或地下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10m的非营业性场所,地上部分建筑的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均为自然防烟的,建筑地下部分的楼梯间和前室、合用前室可不设机械防烟。

64、对体量较大建筑所需要的丙类液体埋地储罐可在建筑不同侧设置,但每侧储量不得超过15M3,总储量不得超过30M3。

65、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内不得设置管道井、电缆井,当符合下列条件时,10层、11层住宅的楼梯间及其他建筑的消防前室内可设置管道井和电缆井:

  1、竖井每层封堵。

  2、检修门采用乙级防火门,且检修门的开启不影响人员疏散。

66、在符合楼梯间的各项疏散安全要求的区域内,楼梯间的位置可以改变。

67、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在底层可形成扩大的前室。

三、规范有规定,但需要加强消防安全措施的(c类)

68、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⑴平时需要关闭或营业时需要关闭的安全出口的门应设置报警式逃生门锁系统或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能就地打开的门锁系统。

⑵疏散通道上平时需要常开或经常性开启的防火门可按常开式防火门要求设置。

⑶消火栓箱、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周围应用固定标线划定不小于1m×1m的操作场地,防火卷帘下方应用固定标线划定范围防止堆物影响防火卷帘降落,常闭防火门上标明“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关闭”字样。

⑷商场、超市等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两侧应采用固定黄色标线,防止疏散通道被占用。

⑸商场、市场、超市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疏散走道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疏散导流标志,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设置在地面上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中心线布置;

②设置在墙面上时,其中心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50cm;

③疏散导流标志宜连续布置,标志的宽度不宜小于8cm,长度不宜小于30cm;

④当间断布置时,蓄光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超过1m;电光源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超过3m;

⑤当疏散导流标志遇到的门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时,宜在该处的地面连续指示。

⑹宾馆酒店的房间及KTV包厢内应设置视屏切换或语音提示系统。

69、高层普通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0、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供电电源的规定,推荐采用自带蓄电池作备用电源。

71、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除塔式住宅外)不得设置剪刀楼梯。

(保留)

72、高层民用建筑层与层之间(不同的防火分区)竖向的窗间墙、窗槛墙的高度应不小于0.8m,设防火挑檐的除外。

对7层以上的玻璃或底面离地高度小于500mm或单块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玻璃,必须采用安全玻璃,象这里的中空玻璃必须双面钢化,否则不能满足安全规定,有的施工单位投机取巧:

采用中空单面钢化,希望开发商引起重视。

另外,请开发商注意:

玻璃产品必须经“3C”安全认证,且在指定位置有标识。

在交房时,请各位业主注意到这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具体内容: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

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ll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

第八条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中设计非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安装非安全玻璃。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

第十条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玻璃,应核查本规定第五条所要求的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安装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设计方案和安装技术标准。

对建筑施工人员的培训,应包含安全玻璃安装操作的内容。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在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项所列部位的安全玻璃安装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中间验收,未经中间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二条处罚

(一)因安全玻璃本身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安全玻璃生产企业负相应法律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强制性认证机构应按相关规定撤销其认证证书。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对违反本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其销售的产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销售单位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本规定进口不合格安全玻璃的贸易关系人,其进口产品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对违反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高规(2005版)第6.1.1.2条规定,单元或高层住宅在18层及18层以下要求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窗槛墙要大于1.2m,对此总是有几点不解之处:

  ①《高规》第6.1.1.1条规定,18层及18层以下的塔式住宅,其窗间墙、窗槛墙是否也要满足1.2m的要求,还是满足《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4.1条800mm高?

(我们理解,塔式住宅的要求比单元式住宅高,因为它户数多,且只有一个安全出口)

  ②18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按每单元设一个防火分区时,应有两个安全出口,设计中采用剪刀楼梯间且共用一个防烟前室,但前室仅有一个疏散口,是否满足两个安全出口的要求?

  ③窗台的窗槛墙高度均达不到1.2m时,其玻璃窗下端采用固定安全玻璃,能否代替窗槛墙功能?

  答:

①18层及18层以下的塔式住宅,应执行《高规》第6.1.1.1条的规定,即需要设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规定,防烟楼梯及消防电梯间应执行第6.2.1.2条、第6.2.1.3条及第6.3.3条的各项规定。

不能与第6.1.1.2条的规定混淆。

  ②该问题在《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8.4.5.5条和第8.4.5.6条已有具体规定。

即19层及19层以上单元住宅,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防烟楼梯间,18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走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

18层及18层以下部分应满足第8.4.5.6条要求:

即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不小于1.2m,窗槛墙为高度不小于是1.2m不燃体墙;当确有困难时,可设有防火挑檐时,窗槛墙高度不小于0.8m,防火挑檐出挑高度不小于0.4m、长度不小于开窗洞口宽度,且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体。

第8.4.6条规定,19层及19层以上单元住宅,每个单元设有两个安全出口时,每个单元楼梯间应在屋顶上连通,且应满足第8.4.5.6条要求。

  ③如18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当只有一个安全出口时,需做1.2m的窗间墙、窗槛墙为不燃烧体及甲级防火的户门,我们认为不应用固定安全玻璃窗替代,因安全玻璃窗达不到砖外墙的耐火极限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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