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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目的:

为提高项目部建设工程质量,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查处和追究造成质量事故(问题)的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施工生产特点,制定《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第一项目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项目部承包范围施工质量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

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施工、养护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期间和设计使用年限内因质量问题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或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施工、养护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期间和设计使用年限内因质量问题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或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3.引用标准:

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4.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定义、划分、报告、调查与处理

4.1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划分为分为4个等级

4.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2.工程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按照工作范围和管理职责,对在建项目,施工单位、监理机构为事故报告单位;交(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工程,接收单位或运营管理部门为事故报告单位。

对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4.3发现的质量事故,不得谎报或隐瞒不报,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初步判定事故类别并立即口头通知公司、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时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同时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承包部和监理单位报送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等;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4.4发生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4.5事故调查

质量事故的具体调查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及时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要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等人员参加。

质量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行业试验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出现事故的工程或部位进行试验检测。

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原因认定及财产损失的评估等工作。

4.6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1)组织事故技术鉴定;

(2)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3)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

(4)提出对事故处理的技术意见;

(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建议;

(6)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组有权向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情况,索取有关资料,进行拍摄和录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情况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应将调查报告送上级主管部门,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事故调查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或运营管理单位预付,待查清责任后,由事故责任方负担。

4.7事故的处理

4.7.1处理流程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质量问题的核实和处理,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参加,分析原因,技术处理方案由项目部提出,监理单位审查,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对有争议或鉴定技术难度较大的质量问题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处理结果报省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4.7.2常见的处理方法

4.7.2.1结构损伤修补处理。

4.7.2.2对结构的加固处理。

4.7.2.3返工处理。

4.7.2.4限制使用。

4.7.3不做处理的范围

4.7.3.1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要求的。

4.7.3.2有些不严重的质量缺陷,经后续工序可以弥补者。

4.7.3.2出现的质量缺陷,经复核验算,仍然满足设计要求者。

4.8事故经过分析处理后,应有明确的书面结论。

4.9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下属职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9.1未按规定公开选择具备相应施工条件的。

4.9.2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不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4.9.3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4.9.4明示或暗示施工人员降低工程质量的。

4.9.5对工程质量监管不力或管理不到位的。

4.9.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本制度由质量管理部负责解释,于2017年10月10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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