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大检修交通安全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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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综治保卫部是生产区门卫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门卫管理制度及车辆通过门卫的交通秩序,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2.3.2负责审核和发放进入生产区机动车辆的“特别通行证”,严格控制,建立台帐。

2.4.3负责牵头处理由于交通事故产生的闹访事件,化解矛盾,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

2.4人力资源部门职责

2.4.1负责制定机动车驾驶员的聘用管理和技能考核办法,负责驾驶员的绩效考核和驾驶员的资格审查。

2.4.2负责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2.5财务资产部门职责

2.5.1负责制定本单位内部机动车辆保险方案、投保和保险车辆事故定损、索赔工作。

2.6护卫大队

2.6.1负责生产区门卫的值勤及管理,严格执行公司有关生产区门卫管理的各项制度。

2.6.2负责进入生产区车辆的安全检查,严格控制无关车辆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进入生产区。

2.7各有车单位职责

2.7.1各有车单位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管理员,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交通安全各项规章制度。

2.7.2负责或参与制定、修订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驾驶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2.7.3负责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安排、检查、指导班组安全活动。

2.7.4负责对驾驶员的管理,做好驾驶员和员工的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2.7.5组织开展本单位车辆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7.6负责机动车辆的年检,负责建立车辆技术档案,督促、检查驾驶员对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按规程保养车辆、出现故障及时报告和送修。

2.7.7负责本单位机动车辆、行驶证、内部准驾证的检审或换证工作,负责出车记录。

2.7.8(组织或)参与本单位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统计和分析,及时上报。

2.9其他部门职责

2.9.1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机构应协助安全部门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引导工作。

2.9.2法律中心负责处理交通事故诉讼案件。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一般安全规定

3.1.1各单位应开展以下经常性的机动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公司每半年组织1次,二级单位每季度组织1次,基层单位每月组织1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建立机动车辆GPS监控管理系统,加强对车辆运行监控管理;

——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常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3.1.2公司有关部门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内部机动车辆准驾证制度,包括准驾证申领范围、申领种类、审验或考评、对违反准驾证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机动部门落实)

——长途车辆出车审批制度;

——日常车辆运行“三交一定”(驾驶员应将准驾证、车辆行驶证和钥匙上交基层单位统一保管,将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制度和法定节假日期间无工作(公务)车辆的“三交一封”(驾驶员将准驾证、车辆钥匙、行车证件上交单位统一封存,将车辆固定停放)制度;

(车辆派遣部门落实)

——车辆进出(停车)场、车库安全管理制度;

(安环部门落实)

——恶劣天气和特殊任务车辆安全行驶规定;

——长期在外值班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机动车辆维修保养和检查整改制度;

——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并将全员交通安全教育和职工私家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制度中,将交通安全相关知识作为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

(人力资源部门落实)

——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安环、人力资源部门落实)

3.1.3公司所属厂区道路和生活区应设立和完善交通标志,规划停车场地。

3.1.4各单位车辆应建立以下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档案:

——机动车辆档案;

——机动车驾驶员档案;

——道路交通事故档案;

——驾驶员安全行驶公里数统计档案;

——安全检查(记录,)及隐患整改记录;

——机动车辆保险档案。

3.2驾驶员管理

3.2.1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身体条件,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并取得国家颁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

经公司机动部门组织考核其驾驶技能、交通安全法规知识等科目合格,颁发内部机动车辆准驾证后,方可驾驶单位内部机动车辆。

3.2.2驾驶重型、大型、危险货物及特种专用工程车辆的驾驶员应具备5年或15万公里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了解所驾车辆的基本性能,以及车载特种设备的性能、施工工艺流程;

驾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货物性质、一般安全规程和应急处置技能,取得合法有效的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3.2.3驾驶车辆时,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等有关证件。

3.2.4驾驶员应做到: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本单位的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自律,驾驶车辆做到“四不、四让”(不违反信号,不争道抢行,不乱停放,不随意变道;

车辆让行人,转弯让直行,右转让左转,超车让对行)。

——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自律性,不开英雄车、斗气车和霸气车,礼貌行车,文明行车,驾驶车辆时应精力充沛和良好的心境;

——爱护车辆,服从调度,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出车前、行驶途中和收车回场后应按规定检查车辆,及时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保养,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自觉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拒绝执行违章指挥。

3.2.5驾驶员应做到“十二不准”、“四要”。

3.2.5.1“十二不准”:

——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不准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不准饮洒后驾驶车辆;

——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不准盲目开快车,开“英雄”车;

 

——不准在驾驶车辆时接打手机、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不准在生产区内违章超车或超速行驶;

——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3.2.5.2“四要”:

——驾驶车辆要高度集中精力;

——驾驶车辆要主动礼让“三先”;

——通过铁路、交叉路口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要自觉服从交通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和指挥。

3.2.6驾驶员不得将车辆转交他人驾驶。

3.2.7人力资源部门应在安全环保处的协助下定期组织驾驶员的技术培训,适时组织安全法规培训,基层单位应经常对驾驶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教育,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驾驶能力。

3.2.8对以下两种驾驶员,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其调离司机岗位:

——反应迟钝、判断力差、身体条件、思想作风等不适应驾驶工作的驾驶员;

——违章违纪、事故不断,一年内发生两起主要责任在我方的(报二级厂及以上级别的)交通事故的驾驶员。

3.2.9新培训的驾驶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年龄在30岁以下;

——身体健康,反应灵敏;

——有较强的组织纪律。

3.3机动车辆管理

3.3.1机动车辆应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尚未登记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应申领临时通行牌证并按规定行驶。

3.3.2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安全装置和车辆标识应符合(GB7258)规定要求,应加强车辆制动、转向、灯光等重点系统的日常检查,严禁车辆带病上路行驶。

3.3.3机动车辆应按规定配备随车工具、灭火器、警告标志牌,大中型客车应配备逃生安全锤。

在山区、冰雪、泥泞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配备防滑链和三角木。

3.3.4严禁机动车辆客货混载,机动车辆载人(物)不得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人(重)量,货车不准载人,短途运输时,可以附载押运或卸货人员1至5人,并留有安全乘坐位置,高度过拦板时,货物上不准坐人。

运输超限物件(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应按规定办理超限运输手续,必须经交警部门批准,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行驶,并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

汽车吊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严禁特种专用工程车辆作为运输车或交通(通勤)车使用。

3.3.53台车以上执行同一任务时,应指定负责人并编队行驶。

车队行驶时,应保持安全行车距离,中速行驶,并做好途中对车辆的“三停四查”(通过险路险桥前停车查看路况、通过城市前停车整理车容车貌、遇有行车安全障碍时停车排除事故隐患,途中检查车辆轮胎气压是否正常,检查车辆制动、转向等装置是否灵敏安全可靠,检查车辆灯光信号是否有效,检查货物捆绑是否牢固)。

3.3.6机动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得继续行驶。

3.3.7车辆变更、转移和报废时,应及时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到单位机动部门备案。

3.3.8机动车辆应投保机动车交通强制险、危货承运人责任险等强制性险种,并以规避风险为原则,根据不同车辆风险大小确定其它投保险种和金额。

3.4乘员安全管理

3.4.1乘员乘坐机动车辆时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本公司的相关规定,系好安全带,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

3.4.2带车人应为义务安全员,负有监督驾驶员安全驾驶、纠正驾驶员违章行为、协助驾驶员处理行车中紧急事态、约束其他乘员配合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责任。

3.4.3乘员应听从指挥,先下后上,依次排队上下车,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辆左侧上下车,下车后不得匆忙横穿公路;

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不得强行强行拦车、扒车和搭车,不得跳车。

3.4.4乘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上车;

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

3.4.5所有乘员均有协助驾驶员观察了望的义务,不得妨碍或干预驾驶员正常驾驶,不得强迫或诱导驾驶员违章驾驶。

3.4.6货运机动车和吊车、罐车、酸化压裂车等特种工程专用车辆,除驾驶室外,一律不准坐人。

3.4.7搭乘出租车或长途车外出时,应乘坐具有营运资质正规专业公司的出租车或线路车,不宜搭乘个体营运的线路车或长途夜车,不应搭乘黑出租、货运车、摩托车。

3.5车辆维护维修

3.5.1各单位各级设备管理部门和基层车辆单位按照企业机动车辆维修保养和检查整改制度的规定,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查整改。

3.5.2车辆二级维护和修理后,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3.5.3车辆驾驶员应参与机动处维护维修全过程。

3.6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3.6.1一般规定: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持有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并按规定要求对罐式车辆的罐体进行定期检验;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符合(GB2166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的规定;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按照(GB13392)《道路运输车辆标志》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安装标志牌、标志灯和粘贴、喷涂反光带及安全标示牌;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按照(JT617)《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和(GB20300)《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安装符合(AQ3004)《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规定的GPS监控车载终端和配置必要的通讯工具;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装置,排气管应装有隔热和火星熄灭装置,车辆应安装符合(JT230)《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规定的导静电拖地带;

——危险货物运输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装运危险货物的车厢应保持清洁干燥,车上残留物不应随意排弃;

被污染过的车辆应洗刷消毒,未经彻底消毒,严禁装运食品、药品、饮料及动物;

——移动罐体车、全挂汽车列车、三轮机动车、拖拉机、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准运输危险货物,

——除特别规定外,车辆应根据运输货物的性质每侧配备1只2KG以上的干粉灭火器;

——危险货物运输应配备押运员;

——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应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国家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件,了解所运载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车上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途中应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车辆中途临时停靠、过夜,应安排专人看管;

——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不得进入禁止通行的区域;

确需进入时,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按照公安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行驶;

——运输途中车辆发生故障时,应选择安全地点进行修理;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上严禁吸烟,运输禁火危险货物的车辆不得接近明火和高温场所;

——装卸作业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重压、倒置,使用工具时不得损伤货物,不准粘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物品。

货物应堆放整齐、捆扎牢固、防止失落。

操作过程中,有关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连接好导静电接地线,雷雨天气无避雷措施时禁止装卸作业;

——根据运输货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泄漏等措施。

3.6.2液化石油气的公路运输应遵守(SY/T6356)《液化石油气储运》的有关规定。

3.6.3运输散装危险货物(如液化石油气瓶等)和其他危险货物(如油泥砂、医疗废物等)的车辆,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和JT617《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8)《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的规范要求,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改装或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运输安全。

3.7特种专用工程车辆管理

3.7.1特种专用工程车辆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车辆设备,或者安装固定有特种施工作业设备、仪器、且设备、仪器运行使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涉及人身安全的专用工程车辆。

具体包括汽车起重机、修井作业车、酸化车、压裂车、锅炉车、管汇车、钻机车、绞车、发电车、压风机车、测井仪器车、现场照明车、震源车等。

3.7.2一般规定:

——根据不同特种车辆的

(一)运行技术要求,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车辆和车载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组织车辆安全检查时,应对车载设备的安全附件、仪表、承压和受力部件以及各种控制阀门、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隐患,严禁车辆、设备带病施工作业;

——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设备、装置、附件等有检验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

——特种车辆的设备操作人员应熟知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要求和施工作业工艺流程。

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对操作人员有培训取证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取证,持证上岗;

——施工作业前,设备操作人员应对设备的关键安全部位进行检查,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严禁违章操作;

——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3.73特种专用工程车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保证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进行,不应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需要驾驶人员配合的作业项目,驾驶员应坚守岗位,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3.8车辆行驶安全保障

3.8.1各单位安排车辆任务时,应对车辆、驾驶员、天气、道路和任务等进行HSE风险识别分析,合理调派车辆和驾驶员,不得因工作任务造成驾驶员疲劳开车、超速行驶。

3.8.2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全面了解出车任务,选择最佳行车路线,预测分析途中风险因素,提前做好预防措施,并认真做好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行车证件齐全有效。

3.8.3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进行确认,确保行车过程中精神饱满、精力充沛,身体和精神状态不会对安全行车造成影响。

3.8.4驾驶员驾驶车辆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杜绝酒后开车、疲劳开车、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并做到以下要求:

——起步前,要认真查看车辆周围,大型车辆还应注意车底,确认安全后方可起步行驶;

——驾驶车辆时,应集中精力,认真观察判断,发现异常情况时应提前减速,并采取相应措施,切勿疏忽麻痹、心存侥幸;

——行车过程中,要沉着冷静,谨慎驾驶,不可急躁侥幸、左右超车、超速行驶;

——行车途中要保持安全车距,切勿跟车过近、横距过小,导致突发情况措手不及;

——超会车时,要正确判断超会车的距离、速度,切勿盲目侥幸,避免“三点”或“多点”交会,严禁强超抢会行为;

——行经路口要严格遵守灯光信号和通行规则,注意避让行人,不得强行通过;

——行经村庄、学校、繁华街道或城乡结合部时,要减速慢行,注意观察判断,并做好预防措施,防止儿童、学生玩耍打闹或车、马、行人争道抢行、截头猛拐、突然横穿等意外情况发生;

——在雨、雪等恶劣天气或冰雪、泥泞道路上行驶时,应严格控制车速,掌稳方向,加大安全车距,操作方向、油门、刹车要轻缓,切勿急打方向、猛踩急抬油门或刹车过急过死,禁止超速行驶、左右穿插、紧急制动;

——长途出车任务途中应中速行驶,不可高速赶路和疲劳驾驶。

——车辆转弯、掉头、停车或变道行驶时,要注意观察来往车辆和行人,遵守通行规则,给后方来车、行人留有安全距离,不得强行转弯、掉头、停车或随意变道;

——高速公路行驶应控制车速,保持安全车距,注意调节注意力,按规定行车、超车、变道和应急停车,避免视觉疲劳、注意力分散,严禁疲劳开车、强行超车、随意变道和逆向行驶;

——午饭后应尽量稍作休息调整再上路行驶,若饭后急需上路,应采取措施振作精神,避免发生饭后困倦、瞌睡、精力不足和注意力分散等现象;

——夜晚、黄昏行车要减速慢行,注意观察;

超会车时应沉着谨慎,合理使用灯光,切勿观察不清盲目行驶,要特别注意因光线对射形成的视线盲区;

——遇有险路、险桥时,驾驶员应下车察看,必要时乘车人应下车步行通过;

车辆行驶时应低速慢行,乘车人应协助了望,严禁冒险强行通过;

——行经沼泽和泥泞路段时应下车察看路况,不得冒险驶入;

车辆被陷时,不应猛加油门前行或倒车,要挖开被陷轮胎周围的泥土,垫好垫物或用其他车辆拖出;

——机动车辆需要通过水淹路段时,应下车察看积水深度,不可侥幸冒险通过。

如可通行,应选好行车路线,使用低速档平稳操作、缓慢行进,不宜在水中停车、变速和急剧转向;

若车辆在水中因故熄火,不可再发动车辆,应设法将车拖出,防止发动车辆时水从排气管进入发动机造成发动机毁坏;

——在山路及山坡上行驶时,应注意路标指示、掌稳方向盘,中低速行驶,充分利用发动机的牵制力控制车速,不宜频繁使用刹车;

在弯道多、视线不良的情况下,应缓慢行进,提前减速、鸣号;

上坡时不得蛇形曲线行驶,下坡时严禁熄火或空档滑行;

——在沙漠地区行驶,应先进行沙漠驾驶培训,掌握迷路或抛锚后遇险救生的基本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单独驾驶。

3.9厂区车辆行驶要求

3.9.1上班前15分钟和下班后15分钟内,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生产调度车、安全监督车、抢修工程车等生产急需的车辆外,其它一切机动车辆禁止在生产区马路和生产区大门通行。

3.9.2机动车辆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4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过30Km/h。

3.9.3机动车辆行驶下列地点、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的限速规定:

——有人看守道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区、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调头时,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最高行驶速度15Km/h;

——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无人看守道口,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m以内时;

最高行驶速度10Km/h;

——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厂大门、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坏车辆时;

最高行驶速度5Km/h;

——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或道路最大纵坡在6%以上,能见度在10m以内时,应停止行驶;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规定速度限制。

3.9.4机动车行驶铁路道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提前减速;

——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遇道口栏杆放下或发出停车信号时,须依次停车于停车线以外,无停止线的,应停车在距钢轨5m以外,严禁抢道通过;

——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机动车发生故障被迫停在无人看守道口时,乘车人员、驾驶人员应立即下车到安全地点,驾驶员应采取紧急措施设置防护信号,并使车辆尽快让开道口;

——在一定时间内,机动车频繁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由用车单位派人看守。

3.9.5路道口看守人员必须坚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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