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服务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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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服务方案.doc

装饰装修服务方案

一、为加强住宅装修管理,保证房屋的合理、安全、正常使用,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业主临时公约》、《业户手册》等,结合本小区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业主或使用人对住宅进行装修,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符合防火、防水、保温、隔音、卫生等有关规定及建筑功能要求,不影响相邻业主或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三、房屋装修和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二)占用、损坏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三)在天井、庭园、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五)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六)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七)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八)乱倒垃圾、杂物;

(九)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十一)以任何方式封闭阳台;

(十二)未在预置的空调架板外安装空调机;

(十三)调换、修改分户防盗门;

(十四)包没封闭管线检修孔;

(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四、根据《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的约定,本居住小区不得擅自进行下列装修行为:

(一)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2)、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款所列第

(1)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

(2)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三)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四)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一、二、三款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五)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装饰装修方案;

  4.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如自愿选用无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进行装饰装修的,所有因装修造成的一切问题由业主自行负责。

(六)涉及本条第一款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七)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五、业主或使用人在装修施工前,应当将施工单位、施工期限、装修内容(包括住宅装修设计图、施工方案)等书面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并为施工人员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等手续。

六、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告知装修的业主或使用人有关《条例》中规定的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和违法搭建等住宅装修的禁止行为、禁止敲凿的部位及相应的注意事项。

为加强对施工单位装修行为的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可与装修单位签订《住宅装修管理协议》。

七、业主或使用人应督促房屋装修的施工单位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书面告知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装修内容施工,做好房屋装修隐蔽工程记录,若需调整装修项目,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

(二)严格执行本市住宅装修的有关施工规范和标准,遵守施工作业时限,晚间18:

00时至次日上午8:

00时,午间12:

00至14:

00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钻、锯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活动;

(三)搬运装修建材时不得妨碍其它业主或使用人的正常通行,不得造成公共部位的损坏和污染,住宅装修施工废弃物,应装袋清运到指定的地点堆放,确保沿途清洁;

(四)装修施工时,应做到文明规范施工,不得造成下水道堵塞和损坏、墙面、楼面等渗漏水;

(五)施工人员在从事住宅装修施工期间应接受物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现场应配备消防灭火设备,

八、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房屋完毕后,应当将小区临时出入证交还物业管理公司。

对施工过程中造成房屋和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房屋装修活动进行日常的巡视、监督和检查,管理人员进入现场实施检查,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十、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房屋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

对规劝无效的,提请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使用人按《业户手册》、《业主公约》的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物业管理公司对规劝无效的装修施工单位,可根据《住宅装修管理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一、房屋装修违反房管、规划、环保、绿化、城建、公用事业、市政、环卫、消防管理等规定的,由物业管理公司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宜昌宏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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