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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能跳出游戏规则乱来,也不能囿于规则而畏畏缩缩无法动弹。

  为了让大家有个心理准备和预期,在论述之前,先介绍一下拟讲主题的提纲:

  首先,我们不得不充分的阐述一个问题:

“SFDA到底怎么了”?

尤其在药害事件频发、行业多舛、法规多变的2007年,SFDA不断的全国范围现场核查,不断的颁布新法令、新规定,大批企业被查处,业内人惊呼“变天了”!

值此多事之秋,对于做药的人,尤其做药品注册的人,必须搞清楚“SFDA是怎么了”。

  接下来,我们会谈谈所谓的注册专员是何许人——注册专员是做什么的,应该怎么做?

并纵横的比较一下,在国外,注册专员是怎样的角色,由此阐述中国注册专员的过去、现在和未来。

  注册专员的工作,正如题目上写的掌中之舞。

就是以规矩为掌,为追求利益而舞;

其研究的正是如何尽最大可能的在规矩中寻找利益。

  然而,不能否认的是,当前中国的制药行业,正处于寒冰期,并且,至少在两年之内,不太可能回暖。

展望未来,我们发现,前途是光明的,但道路却是黑暗的,这个行业一定会淘汰一批人,适者生存——后面我会对此作简要阐述。

  那么,我们进入第一个热门话题:

SFDA是怎么了?

  大家都知道,今年SFDA颁布的法令规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频繁,都要多。

研究药品注册的人,乃至于所有制药行业内混饭吃的人,都面临一个问题:

要不断的“与时俱进”,要花大量时间研读接踵而来的法规和规定。

  而今年的这些新法规新规定虽多,看似花样繁杂,却都显现出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国家的医药政策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弯,对企业而言,再也得不到以往那样优惠的待遇,得不到原有的鼓励性政策——这其实意味着,制药行业美好的原始积累时期,结束了。

  可以说,这一切根源于中国的经济转型期,外在和内在的压力下,中国的制药行业必须转型,而转型,就必须付出代价和牺牲,并且很不幸的是,这个代价和牺牲的承担者,只能是企业。

  在面对今年SFDA接踵而来的规定时,坊间流传起一个苦笑话:

说药监局今年可是一个又一个的“龟腚”,一个“龟腚”叠着一个“龟腚”。

虽是玩笑之语,却也形象的说明了今年的药政法制的特色。

  说到药政法制,其实在中国并没有很长的历史。

建国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中国的药政监管是无法可依的,当时的监管和执行,所依据的都不是法规,而往往是国务院的一个报告、卫生部的一个文件之类。

——待到1984年,出台了《药品管理法》,中国的药品监管才算是终于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但是,这第一版的《药品管理法》(姑且称之为药品管理法1.0版)有很多的缺陷,有一些现在堵上了,但还有一些问题,直到今天都没有得到解决。

  例如,当时把药品审批权分为国家审批和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两类。

已有标准的药品生产由省卫生厅药政处审批,其直接的恶劣结果就是:

  ①一药多名严重;

  ②一药多批准严重;

  ③助长地方保护;

  ④部分地区有意的降低地方标准,以“促进”本地药企发展。

  再比如:

没有把中药材和饮片纳入管理,结果就是使中药材和饮片的管理缺位,品质显著下降,从而使得中成药的疗效也随之下降。

  此外还有很多的缺陷,例如没有进行非处方药和处方药的分类、没有对不良反应监测的规定、没有药品定价的规定、没有进口药品注册管理的规定·

·

  凡此种种,在监管中一一暴露出来,最后不得不修改,不得不更新。

  ——事实上,中国的药政监管法规,颇像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两三年就升一次级,而且几个月就要打一个补丁,这恐怕也是我国药政法规的一大特色。

稍后,我们将简单的回顾一下,药政法规的升级和补丁之路。

  药品管理法1.0版,在2001年终于更新了,成为了“药品管理法2.0版”。

  它堵住了国标和地标两级审批的漏洞,将权力收归中央,自此开始,从国家法律的层面确认,无论创新药还是仿制药,都必须也只能由国家药监局审批。

  然而,“药品管理法2.0版”照样有很多bug,其中最大的一个bug就是,缺失了新药的定义。

  在“药品管理法1.0版”中,关于“新药”的定义是没有在中国境内生产过的药,这个源代码的逻辑问题,就引起了一系列的bug,比如某个药,已经进口销售了N多年,现在国内想仿制,却居然要按新药报批。

——关于“新药”定义这段源代码,可是让人伤透了脑筋,因为如果被认为是新药,一方面,审批尺度和要求都要高,但是另一方面,却因为是“新药”而可以得到很多实惠。

所以如何定义“新药”是很关键的,但是要像FDA定义NDA那样定义新药,似乎又不是中国药企彼时能够达到的。

这在当时,的确是个很麻烦的问题。

  后来的发展更有戏剧性,2001年升级为“药品管理法2.0版”时,竟然干脆就直接把原来的新药定义删除了,举国上下都不知道什么是“新药”了。

作为一个最基本的最核心的药政法规,“新药”居然没有定义,这必然导致一系列相关问题和政策难以解决落实。

——“新药”的问题用鸵鸟战术来解决,这下可算是乱了套了。

  最后不得已,经过反复反复反复的研究,终于在2002年发布的“补丁”即《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补入了“新药”定义,即“未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过的药品”。

  在“补丁”的新药定义下,简单的改剂型(六味地黄丸改成六味地黄片、六味地黄胶囊、六味地黄软胶囊、六味地黄分散片、六味地黄滴丸等等)都给与了“新药”的身份。

这其实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给中国的药厂通过改剂型仿制国外的原研药创造了机会,是一种很积极的“鼓励性”政策,一种低门槛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在某种程度上看,这样的新药定义对于中国制药行业的快速增殖性发展,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恰恰是这个新药定义,又引发了前所未有的药之乱局,即低水平改剂型的泛滥成灾。

  为什么大家如此重视“新药”?

那是因为,新药可以得到国家的很多政策优惠,可以在定价、市场独占、政策扶持等方面得到照顾,也就是说,新药,等于巨大的经济利益。

  而低水平的改剂型,其投资和风险都非常小,基本上与仿制相当,却又能获得创新药那样的巨大政策优惠,作为企业,谁不想以小博大?

于是,改剂型越发的走上了邪路,直到最后崩溃。

  事到如今,新药的定义已经不得不更改了,事实上,今年颁布的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已经在操作层面取消了简单改剂型的新药地位。

然而,由于其上位的母法《药品管理法》尚未更改新药定义,这种操作便显得有些名不正言不顺。

  我们既然已经谈起《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那么,就顺带将它的历史梳理一下:

  和其上位法《药品管理法》一样,《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也是几年一升级,年年打补丁。

但作为具体规范药品研发的法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于企业,对于注册专员而言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约束性,因此,尤受业界重视。

  第一版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是在“药品管理法2.0版”颁布之后的第二年即2002年出台的,我们不妨称之为“药品注册管理办法02版”。

其划时代的意义在于,中国的药品监管终于从名义上正式由“报批”变成“注册”。

——注册专员这个职业,也是从此之后,才正式面世的。

  然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02版”亦存在很多漏洞和瑕疵,其中以为最的,便是大大的降低了仿制和改剂型的门槛,中药改剂型可以免临床,注射剂型互改也能免临床·

种种举措,在鼓励和降低制药行业门槛的同时,却也过度放纵,导致研发领域的监管严重失位,甚至于2005年出现全行业的造假风潮,在一定程度上,亦可说是种因于此。

  此外,“药品注册管理办法02版”还有一些法规上的逻辑矛盾,例如著名的生产许可证和GMP认证的“鸡和蛋”问题:

新建药厂或车间,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时,被要求先提供GMP证书,而在申请GMP认证时,却又被要求先提供生产许可证。

  另外,还有一些补丁规定正正反反的打,例如,在2003年12月时颁布补丁《关于药品注册管理的补充规定》,要求原料药供货协议需要公证(希望以此杜绝药厂购买来路不正的原料药),然而执行了不到半年,却又取消了此规定。

  再有,对于已批准的药品增加新适应症,缺乏相关的评价和合理监管的规定,导致此方面的监管出现混乱。

  ·

  于是,尽管不停的打着补丁,但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02版”出台的3年后,还是必须全面升级。

即“药品注册管理办法05版”。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05版”修补了02版的一些漏洞,但是,虽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05版”后期出台的补丁《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剥夺了简单改剂型的新药证书,依然没有完全堵上新药定义孽生的低水平改剂型的漏洞。

而且,到这个时候,遏制低水平改剂型的呼声日益高涨,研发领域的造假却达到了半公开化的程度,终于,在2005年底,迎来了造假和突击申报的狂潮。

  另一方面,2005年,新版的《中国药典》也出版了,各方面的要求更加严格,更加国际化,例如,对于微生物限度和无菌检查,增加了验证考察。

——从整个趋势上看,对于药品研发的监管,开始越发严格了。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05版”也是出台后就一直没有停歇的打补丁,但是,它刚出台不久,大家就已经认识到,还得被推翻了升级。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05版”究竟也没有能够拯救造假腐蚀下几近崩毁的药品“研发”,进入2006年,SFDA开始发文劝说企业“自愿撤销”有问题的注册申请。

数月间竟撤回了2320份注册申请。

9月11日,酝酿已久的“注册核查”全面启动。

SFDA开始在药品研发和生产领域着力打假。

  随着核查的深入,长期以来形成的药政监管弊端逐渐暴露,很明显,才颁布不久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05版”已经难以适应制药行业的全面整顿要求。

再次的升级势在必行。

  在经历了一年多的观望和多方争论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07版”匆匆出台。

  毋庸讳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07版”不但有前后条款逻辑不连贯的错误,更有很多具体的操作细节都没有明确,需要陆续颁布“补充规定”来完善。

而在SFDA原局长被处以死刑的当日签署新《办法》也许更非巧合,新《办法》颁布的意义,只怕更多的是为了彰显出当前SFDA对药品监管的立场。

  但无论如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07版”和以往历版都很不一样,如果说,以往的给予的是“宽松”和“鼓励”的政策环境;

那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07版”则显露出“紧缩”和“约束”的行业监管方针。

以往的《办法》让企业和个人发财,只要读懂了它,就能找到很多赚钱机会;

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07版”的变化却是让企业“出血”的,企业发现,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07版”的规定,同样的项目,其花费和风险将比以往成倍增加,甚至根本就“此路不通”了。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07版”悄然宣布:

制药行业将不再是小投资者原始积累的乐土,而是已然接近资本(资源)优化重组的拐点了。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07版”就是应时而生,以悍然姿态,将打假深入并合法化,力图肃清陈弊的政策产物。

  限于时间,不能再介绍涉及药品流通、生产、试验研究等方面的法规,但由此,我们也足以看出,自打中国的药政监管进入法制化之后,就是法规不断不断的升级,不断不断的打补丁。

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07版”甚至在出台伊始就到处标注见“另行规定”的字样,早就预留了补丁位置——这也算是“药品注册管理办法07版”的一大特点。

  这么频繁的修改,其消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它最大的问题,是造成了整个业界对政策稳定性的不信任。

我们知道,新药的研发和注册周期是很长的,动辄5年10年,倘若朝令夕改,原本的大好立项一夕之间变成垃圾,上千万的投资打了水漂,是中国尚比较脆弱的制药行业,以及相当不健全的风险投资机制所难以承受的。

  当然,从积极的方面说,这么高频率的法规升级和补丁率,也证明了中国药证监管的法制化建设正迅速的成长——虽说,代价未免大了点儿。

  此外,从趋势上看,这种两三年一个升级,年年岁岁打补丁的药政法规,是不可能立刻说停就停的完善起来,这样的政策不稳定,法规多变的趋势,必然还要继续相当长的时间,对此,业内人士就别抱太大的幻想了。

  这一年来,尤其是“药品注册管理办法07版”颁布后,我们发现,制药企业的寒冬期真的来了。

  政策,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弯,简单的改剂型没有新药证书了(只能由生产企业申报,研发企业不再能靠获得新药证书而待价而沽,也难以一个媳妇多家配的重复贩卖了);

注射剂的互改不但不能够免临床,甚至可能直接退审了;

复方的合理性,尤其是含有抗生素的复方合理性要求高了,瞎胡乱组方的路子行不通了;

而且,中药改剂型不再免临床了,长期以来敞开的中药改剂型之路,也被扼杀了;

至于中药注射剂,经历了葛根素和鱼腥草之后,基本上已经按照最严格的审批态度来对待了;

而尚未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07版”的补丁《中药注册补充规定》已然明显的显示,SFDA希望中药能走向中医理论,走向传统的回归,然而,当前却并没有建立企业使用的相应盈利模式;

并且,以往嚣然一时的“中西药结合”的组方路线也被给与了严格甚至苛刻的审评要求,不再能随意上马了·

  这一切,都说明,国家对制药行业的政策,已经完全性的,颠覆性的变化了。

  那么,国家为何要如此改变政策呢?

可以说,以往鼓励性的政策,自有其历史积极意义,但是,现在,却是到了必须从积极的鼓励政策向紧缩的政策转变的拐点了。

  在以往相当长的时间内,中国一直处于“缺医少药”的境况中,现在的公共医疗主要矛盾是“看病难,用药贵”,而当时的医生和患者甚至根本就无药可用,遑论贵贱。

很显然,指望靠国家投资来发展制药产业是不现实的。

为解决当时的主要矛盾即“缺医少药”,国家逐步放开了政策,以吸引民间资金和社会资源投入制药行业。

特别是在药监局在成立后,在法规和监管层面上,都给予企业更加宽松的鼓励性政策,使投资和经营制药行业者能够快速回笼资金并获得高额回报,且投资风险非常低。

——简单说就是:

在那个年代,办药厂和卖药的想不挣钱都难。

  宽松的鼓励性政策为投资者提供了原始积累的土壤,同时也不负所望的给制药行业带来了一系列积极效应:

大量民间投资涌入制药行业,使得制药行业在短期内就实现了产能的大幅提升;

医药市场迅速激活,在不断滚动运营中又吸收产生了巨大的市场效益;

而在经济利益的指挥棒下,社会资源逐渐朝制药行业集中,并形成了初步的积累,此时的制药行业,在资金、技术、人员、经营管理等方面都打下了相当的基础,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

在鼓励性政策下,我国长期以来“缺医少药”、“无药可用”的局面已得到彻底改变。

可见,当时宽松政策的积极作用,是不应被否定的。

  但另一方面,也不可否认,过于宽松的政策却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降低要求”和“监管失位”,而随着行业内同质化恶性竞争的加剧,投机行为迅速盯牢了监管失位形成的缺口,最终间接导致了全行业范围的不规范操作。

  当前“药品注册管理办法07版”的核心,从根本上来说,其实是改变了以往宽松的鼓励性政策,明确的对“短平快”发展模式说“不”。

对制药行业这辆走上岔道的马车,国家希望以紧缩的政策来扭转方向,力图把制药行业引入“正途”,即结束原始积累,迈入资源优化整合的“做大做强”之路。

  我国的制药行业已完成了基本的人、财、物的积累,也解决了“无药可用”的大问题,此时宽松的政策就显得弊大于利了,也就是说,鼓励性政策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

而以新《办法》为分水岭,标志着国家的政策已适时做出调整,原始积累时代,结束了。

  在以往的鼓励政策下,制药企业不需要大投入,做创新药,仅仅作短平快的仿制改剂型就能获利。

  鼓励性的政策是有利于“原始积累”的,大多数企业运营的主要目标也仅仅局限于完成原始积累,则其产品的选题立项必然是以“短平快”为宗旨。

况且,对于绝大多数刚掘到第一桶金的制药企业而言,也不可能蓄积足够的人才、技术和资金搞“创新”。

此外,从销售上来说,当时仿制药就可以卖得疯火,缺乏“创新”的外在压力。

有此“短平快”捷径,何苦舍近求远做“创新”?

于是乎,整个制药行业都陷入了“短平快”不能自拔。

  然而,“短平快”的产品立项很快就陷入了恶性循环。

全国都在搞“短平快”的仿制改剂型,结果就是产品同质化,企业只能在销售环节拼“渠道”,销售部门成为企业的龙头部门,企业的销售成本不断攀升。

但最终却是把销售环节养肥养大,销售环节迅速取得强势地位,掌握了渠道优势经销商逐步形成“下游垄断”。

这时,经销商不但有本钱和生产企业谈判,甚至可以凌驾于生产企业之上。

占据了渠道垄断优势的经销商大幅度挤压药品的进货价格,而缺乏销售渠道的生产企业利润却日趋微薄。

而颇有讽刺意味的是,为了生存,生产企业却只能继续注册更多的“短平快”品种,希望更多的生产批件囤积量能带来更多的销售机会,以提高总销售量的“广种薄收”策略发展。

而如此往复,“短平快”品种越报越多,越多越报,——恶性循环成型了。

  客观的看,企业选择“短平快”品种既是因为缺乏“创新”的资金和条件,也是由于当时“短平快”品种的注册成本很低,花费很少的资金在短时间内囤积大量仿制改剂型批件并不难。

  仿制改剂型等“短平快”品种的注册数量猛增,而企业自身却缺乏独力完成申报资料的能力,这就向研发领域发出了强烈的需求信号,于是,大量游走资金和人员进入了低门槛的药品研发领域,大量研发企业成立。

然而,经过了短暂的“黄金时代”后,研发企业迅速“过饱和”,相互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并且毫不例外的,为了生存打起了价格战,同时出现了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降低成本”行为。

而此时监管的失位,却鼓励了造假行为迅速“普及”到几乎整个研发领域,但制药企业很快就尝到了苦果,生产质量下降,不合理的“新药”纷纷上市(如欣弗,某些中药注射剂),药害事件频频发生。

突然之间把整个行业打了个措手不及。

  国外一直说制药行业是高风险,高投入,高利润的三高行业,然而长期以来,中国制药行业的风险其实很低,投入亦不高,但是,这样的原始积累时期已然结束,今后的监管只会越来越严,而不会如一些人一厢情愿希望的那样“等刮过这阵风就好了”。

  中国的制药行业,从原始积累走向资本,资源的整合,走向三高的转型,是必然的趋势。

  事实上,不仅仅是中国的制药行业要面临转型,中国的药政监管同样要面临转型。

  当今世界是互联网连通的信息化世界,国外先进的药政监管模式通过各种方式迅速的为国内制药行业所了解,而跨国制药巨头的大举进入中国市场,也不断的挑战着中国的药政监管。

——而对应的,先进制度和先进模式的竞争性压力随之直面而来。

  中国的药政监管相当多的在吸收国外的成熟经验和先进理念,但与之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这一差距是需要大量的人才储备,更高的经济发展水平,更发达的科技理念和科学综合素养才能弥补的。

这就注定了相当长时间内,中国还是只能跟在外国的先进药政监管模式的后面学习,尤其是美国FDA、欧洲的EMEA,以及欧美日三方为主导的的ICH,都将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给与中国的药政监管当局以巨大的竞争性压力。

  另一方面,国内民生和舆论,也将更多的眼光和唾液投向了制药行业。

从看病难看病贵(这方面制药行业是替罪羊),到近年来频频曝光的重大药害事件(鱼腥草,齐二药、欣弗·

),再到当前被大肆渲染的药品注册监管的行政腐败,都给与了药政监管当局极大的政治压力。

  再加上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的药政监管是在强大的内外压力之下,不得不转型,而转型就必须有代价和牺牲,很不幸,作为代价和牺牲的承担者的,只能是中国的制药行业,只能是企业。

  然而,我们药学工作者,我们注册专员,就是在这样的转型期,这样的寒冰期,努力的生存和发展。

  接下来,我们结合国内外的情况,对药品注册专员这样一个职业,做一个纵横谈。

  当前,在企业中,注册专员往往是个很尴尬的角色。

  很多人不了解注册专员的工作,或者,认为注册专员就是负责复印装订一下申报资料,然后跑腿公关的人。

——甚至于,企业的领导,也是如此认为的。

  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委派来做注册的人,自然就低标准宽要求了,不懂生产、不懂研发,甚至不懂法规的人,更甚至于根本不是药学出身的人,都被安排去做注册。

  难道,注册专员真的不需要专业知识么?

难道,注册专员就是专门跑腿,走关系的业务员么?

——然而,令人悲哀的事实是,由于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里,药品注册立项都以低水平的仿改为主,加上低审评门槛,再加上造假风盛行,做注册似乎真的不需要懂得什么专业知识,只要把来历和真实性可疑的申报资料递交上去,时时的跟踪进度,便是所谓的“注册专员”所做的事情了。

  另一方面,由于申报资料是企业的秘密,却又很担心被人拿去贩卖,而且的确有人专门到处贩卖申报资料,因此,对企业而言,也许“可靠”比“专业”更重要,做注册专员的人,也许是个非药学专业的中专生,但是却是老板的亲戚,自家人放心——这也不是个别案例。

  然而,注册专员真的如此不堪么?

像销售的业务员一样辛苦跑腿,却又挣不到钱,而且还看不到职业的前途。

  在国外,尤其跨国制药公司,注册专员并不是上述这般的“业务员”,而是首席科学家,是对整个研发(Research&

Developement)尤其是D部分有很深造诣的,贯通多个学科多个领域的专家。

  事实上,注册专员的责任重于泰山。

要知道,我们药学工作者的一切研究,其根本都是为了使药品通过审批上市,而药品审批的过程就是“注册”。

可以说,注册是所有投资和所有研究工作的浓缩点,一旦注册失败,则一切等于零,所有投资都打了水漂。

  是以,投资越大,科学技术要求越高,则对注册专员的要求也越高;

纸质的申报资料是死的,而人与人,面对面的沟通才是活的;

在说服药监当局批准产品时,尤其在遇到各种各样的法规和技术问题和争议时,需要注册专员能够对产品的研发和临床方面衍生出来的全部问题都有深刻的认识,并能够以此为基础解答审评官员的疑问。

  中国的制药行业已经不再是短平快打天下的乐土,新药立项的投资将越来越高,风险越来越大,相应的,企业会逐渐认识到,药政部门,尤其是注册专员这个岗位,需要有强力的科学支撑,注册专员,需要是首席科学家那样的技术背景才能胜任。

  

  此外,随着中国药政管理的日益法制化,国际化,注册专员的法律底蕴要求也越来越高。

  也就是说注册专员这个角色,除了通技术,还要通法规。

而能把法规玩到极致的,是律师。

  事实上,国外办理注册业务的,尤其是国际间的注册业务的,往往是律师。

目前,中国的注册专员尚不可能如此,但也许这可以看成是一种趋势。

  我曾在丁香园发过一个名为《注册立项之菜鸟晋级全攻略》的帖子,此文一开始给注册专员“分级”的时候,说到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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