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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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Word格式.docx

  非工程建设类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科技进步。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的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和结算进行审计,对重大项目跟踪审计,以及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监督。

  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进行稽查。

  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编号顺序执行):

  

(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方案设计招标方案。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含建设方案比选论证),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

  (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依法招标采购。

  (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

  (九)结、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十)资产移交。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投资决策和项目实施强化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

  (四)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备案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

  (六)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

  (七)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和专家评议制度。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建设规划,经投资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综合汇编后报政府批准,作为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按照《长沙市项目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纳入项目库。

  

(一)各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入库。

  

(二)投资主管部门组织会审后批准入库。

  (三)入库项目完成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确定项目编号。

项目编号是项目办理后续手续和资金拨付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 政府投资决策程序:

  

(一)财政部门每年第四季度初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可用财力总规模。

  

(二)投资主管部门根据下年度政府投资可用财力总规模和入库项目的轻重缓急情况,商有关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报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

  (三)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应优先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中央和省投资项目的配套。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政府年度投资总规模。

  

(二)工程建设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续建项目已完成投资情况。

  (三)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四)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

政府年度投资项目需要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申请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从政府投资项目库中选取,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按规定批准。

  

(二)项目法人已经确定。

  (三)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需要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但不完全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作为预备项目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待条件具备后再作为正式项目安排资金和建设实施。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立项。

立项批复文件是办理项目后续手续的依据。

  重大项目在申报立项时还应当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内容和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范要求。

  政府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财政直接拨款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政府批准后批复立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立项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环保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依据。

  第十六条 需要进行方案设计的项目,方案设计审查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并邀请相关专家从规划、经济、技术、风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后确定。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环保、财政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邀请相关专家,重点对建设方案和投资估算进行评审论证后依据审批权限进行批复;

重大项目的建设方案需报市长办公会议审查确定。

需要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提出意见上报。

  第十八条 投资估算是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的建设项目总投资。

投资估算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含征地拆迁费)、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总费用。

  第十九条 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用地红线。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土地使用证等文件资料进行初步设计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没有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的项目不得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后必须编制设计概算报告向概算审查部门报审。

设计概算是指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

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含拆迁管理部门核定的征地拆迁费)、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

设计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或者设计概算中工程建设费超过投资估算中工程建设费10%的,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

  政府投资的市政、交通、水利项目的设计概算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签;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概算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是投资主管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的依据。

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投资规模或建设标准的,必须事先报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报审计部门审查。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中工程建设费用。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政府授权委托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推行代建制。

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

代建单位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代建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和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批准采用BOT、TOT、BT、PPP等融资方式的,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即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法人对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

  对拟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其他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其招标方案(含标段划分、招标方式、时间安排等)和施工单项2000万元以上招标的评标办法、资格审查条件等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同意;

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其招标公告、招标方案(含标段划分、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办法、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招标时间安排等)还需再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

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

各类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规定,且必须按招标采购确定的金额签订;

逐步推行标准合同文本,标准合同文本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实行。

未按标准合同文本签订的融资合同、施工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同,签订前必须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严禁任何单位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补签合同。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特殊情况且不是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或工程量增加,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工程内容或工程量发生变化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和设计、监理单位及行业主管、投资主管、审计、财政部门共同确认。

  如遇突发事故,出现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现场必要抢险措施,同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需增加投资的,需在2个工作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递交追加投资的预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其他情况造成投资规模增加的,由施工方自行承担,政府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实行现场工程量签证制度。

项目建设只有因政策性调整、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预见因素需要且可以进行工程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事先提出变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变更;

其余情况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投资规模发生变更的,必须事先报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审查批准;

造成投资增加的,事后补办无效。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科学确定工期且必须在中标合同确定的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并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和交接制度,由政务中心统一组织投资主管、审计、财政、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完成综合竣工验收后28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结算资料报审计部门审计审核,并将审计部门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交财政部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审计和财政部门在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维护管理部门办理管理移交手续;

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事先办理产权登记。

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经财政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后移交,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

项目审批、施工、验收、决算等各个环节的实施情况均录入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备查。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

在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并将评价结论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四十条 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转让产权或股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受我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法确定,符合相关资质要求,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依法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

各部门委托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除依法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以外,应从中介机构库中抽取。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拨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设计概算批复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和政府投资公司依据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文件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项目建设单位(或融资平台)应按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除外)实行“双控”管理。

  

(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文件和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市国库集中支付局办理拨款手续;

市国库集中支付局按程序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采用资金补贴形式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

使用政府投资公司融资资金的项目,由政府投资公司设立相应机构,参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模式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按代建制管理办法执行。

  (三)使用本办法第二条

(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建设资金,也必须按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拨付程序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在安排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时统筹安排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并按下列程序管理。

  

(一)前期工作经费是指项目立项、可研、用地审批、勘察、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查、论证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完成前期工作后,财政部门或融资平台在安排拨付建设资金时予以扣还。

  

(二)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

  (三)投资主管部门审核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录入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

  (四)财政部门依据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文件核拨前期工作经费。

  (五)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投资主管部门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时对前期工作经费予以明确。

  第四十四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设立专门账户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投资计划批复文件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五条 改革政府投资公司管理。

  

(一)投资公司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运作。

主要承担建设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营运和管理;

确保政府投资的安全和效益。

  

(二)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和投资公司自行安排的项目必须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由投资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或政府投资公司应按项目投资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须事先报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查批准,但严禁超概、预算支付;

剩余资金依据审计部门结算审计结果和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清算。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对项目主管部门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负责制。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行业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

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依据《长沙市重大项目稽察办法》,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稽察。

  第四十九条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进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一)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专栏,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投资主管部门在信息专栏中发布政府对投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产业指导目录等信息,发挥政府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

  (三)行业主管部门在信息专栏中公开本行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总投资额及政府资金安排,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责任人姓名、开工和竣工时间等详细信息。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布项目信息。

  (五)政府有关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等投诉举报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建设单位,是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建设管理的法人实体或政府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违纪论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内容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投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察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不改正的,按违纪论处;

  

(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立项、环评、可研、勘察设计和概算、规划用地等批复或许可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超规模、超标准、超估算和概算的。

  (三)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资金的。

  (五)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进行串通违规操作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媒体上予以公布,或相关部门在5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参建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项目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各区、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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