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与设施准则管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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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与设施准则管理规程.docx

厂房与设施准则管理规程

文件名称

厂房与设施

标准管理规程

文件编号

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起草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颁发部门

质管部

分发部门

所有部门

版本状态

新订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页数

共12页第1页

变更时间

变更原因

1.目的:

建立厂房与设施标准管理规程,为药品生产提供良好的环境,防止厂房、设施污染和交叉污染,保证产品质量。

2.范围:

公司厂房和设施的管理。

3.责任:

项目部、设备部、生产管理部、质量管理部。

4.内容:

4.1职责

4.1.1厂房与设施的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

4.1.1.1建立厂房与设施管理的各项规程。

4.1.1.2负责厂房与设施的管理,包括设计、安装、运行、维护、维修等。

4.1.1.3协助质量管理部组织与厂房和设施有关的确认与验证工作。

4.1.1.4负责厂房与设施的档案管理。

4.1.2厂房与设施使用部门的职责:

4.1.2.1负责按照文件规定使用、清洁、消毒厂房与设施。

4.1.2.2负责厂房与设施的使用、清洁、消毒等记录的管理。

4.1.3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

4.1.3.1对厂房与设施管理工作是否符合GMP的要求进行监督。

4.1.3.2负责对厂房的环境进行日常监测。

4.2厂房与设施管理的基本要求。

4.2.1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4.2.2厂房的分区和基本要求。

4.2.2.1室外区,是厂区内部或外部无生产活动和更衣要求的区域。

通常与生产区不相连的办公室、机加工车间、动力车间、餐厅、卫生间等属于该区域。

文件名称

厂房与设施标准管理规程

页数

共12页第2页

4.2.2.2一般区和保护区,也称非控制区,是厂房内部产品外包装操作和其他不将产品或物料明显暴露操作的区域,如外包装区、QC试验区、原辅料和成品储存区等。

(1)一般区:

没有产品直接暴露或没有直接接触产品的设备和包材内表面直接暴露的环境,如无特殊要求的外包装区域,环境对产品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环境控制只考虑生产人员的舒适度。

(2)保护区:

没有产品直接暴露或没有直接接触产品的设备和包材内表面直接暴露的环境,但该区域环境或活动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产品,如有温湿度要求的外包装区域、原辅料及成品库房、更衣室等。

4.2.2.3洁净区,是厂房内部非无菌产品生产的区域。

非无菌产品的原辅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以及与工艺有关的设备和内包材可以在该区域暴露。

如果在内包装与外包装之间没有隔离,则整个包装区域应归入此等级的区域。

4.2.3厂房的选址与布局

4.2.3.1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

4.2.3.2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4.2.3.3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4.2.3.4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

4.2.4厂房的设计要求

4.2.4.1建筑结构的设计要求

(1)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适当的灵活性;

(2)洁净厂房围护结构的材料应能满足保温、隔热、防火和防潮等要求;

(3)洁净厂房主体结构的耐久性应与室内装备、装修水平相协调,并应具有防火、控制温度变形和不均匀沉淀的性能;

(4)生产车间各工艺房间层高应根据工艺需求分别设计,综合考虑建筑结构、工艺操作、设备维修空间和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节能运行等综合因素;

(5)洁净区内走廊应有适当的宽度,物流通道宜设置防撞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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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车间参观走廊一般沿外墙布置。

4.2.4.2室内装修的设计要求

(1)洁净厂房的建筑围护界区和室内装修,应选用气密良好,且受温度和湿度变化影响下变形小的材料;

(2)洁净室内墙壁和顶棚的交界处以及墙壁与墙壁的交界处,应平整、光洁、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脱落物,并应耐清洗;

(3)技术夹层为轻质吊顶时,宜设置检修通道;

(4)洁净厂房夹层的墙面、顶棚应平整、光滑,需在技术夹层内更换高效过滤器的,墙面和顶棚宜涂料饰面;

(5)洁净室内墙面与顶棚采用涂料面层时,应选用不易燃、不开裂、耐腐蚀、耐清洗、表面光滑、不易吸水变质、生霉的材料;

(6)如果采用建筑回风风道,其内表面装修标准,应满足表面光洁、耐腐蚀、易于清洁;

(7)洁净室用外墙上的窗户,应具有良好的气密性,能防止空气的渗漏和水汽的结露;

(8)洁净室的窗与内墙面宜平整,不留窗台。

如有窗台时宜呈斜角,以防积灰并便于清洗;

(9)洁净室内门窗、墙壁、顶棚、地面结构和施工缝隙,应采取密闭措施;

(10)洁净室门框不应设门槛。

洁净区域的门、窗不应采用木质材料,以免生霉生菌或变形;

(11)洁净室的门宜朝空气洁净度较高的房间开启。

并有足够的大小,以满足一般设备安装、修理、更换的需要及运输车辆的安全要求。

4.2.4.3给、排水和工艺管道设计安装

(1)洁净室内应少敷设管道,给水排水主管道应敷设在技术夹层、技术夹道内或地下埋设,引入洁净室内的支管宜暗敷;

(2)工业洁净厂房内的管道外表面,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3)给排水支管及消防喷淋管道穿过洁净室顶棚、墙壁和楼板处应设套管,管道与套管之间必须有可靠的密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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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活给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安装连接方便的管材;

(5)洁净室内的排水及重力排水管道,不建议与排水地漏直接相连。

排水地漏建议采用上部水封密封,加上地面下部U型弯水封密封装置;

(6)洁净厂房内应采用不易积存污物、易于清扫的卫生器具、管材、管架及其附件。

4.2.4.4电气、照明设计安装

(1)洁净区内的配电设备,应选择不易积尘、便于擦拭、外壳不易锈蚀的小型暗装配箱及插座箱,功率较大的设备宜由配电室直接供电;

(2)洁净区内不宜设置大型落地安装的配电设备;

(3)洁净区内的电气管线管口,以及安装于墙上的各种电器设备与墙体接缝处均应有可靠密封;

(4)洁净区内的电气管线宜暗敷,电气线路保护管宜采用不锈钢管或其他不宜腐蚀的材料,接地线宜采用不锈钢材料;

(5)洁净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

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不低于300lux;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配备应急照明设施;

(6)洁净区内应选用外部造型简单、不易积尘、便于擦拭、易于消毒杀菌的照明灯具。

(7)洁净区内的一般照明灯具宜明装。

采用吸顶安装时,灯具与顶棚接缝处应采用可靠密封措施。

如需采用潜入顶棚暗装时,除暗装缝隙应可靠密封外,其灯具结构必须便于清扫,便于在顶棚下更换灯管及检修。

(8)洁净区内与外界保持联系的通讯设备,宜选用不易集尘、便于擦洗、易于消毒灭菌的洁净电话;

(9)洁净厂房根据生产管理和生产工艺要求,可设置闭路监视系统。

4.2.4.5安全、环保及工业卫生的要求洁净厂房与设施的设计除了要严格遵守GMP相关规定外,还要遵循国家或行业对厂房设施安全、环保及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4.2.5厂房的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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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1厂房的温湿度及通风要求应当有适当的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

4.2.5.2虫害鼠害的防护

(1)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

(2)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

(3)应建立防虫防鼠的管理程序,对防虫防鼠设施的选择和布置进行规划;

(4)应定期检查和维护防虫防鼠设施,保证其运行正常、有效。

4.2.5.3厂房的清洁和消毒

(1)应当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

(2)洁净厂房内表面应定期采用化学的、物理的或其他的方式进行清洁和消毒;

(3)选择的清洁剂、消毒剂应具备高效、环保、无残留、水溶性强、浓度明确或配制简便等特性。

4.2.5.4厂房人员进入控制

(1)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厂房。

(2)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

(3)外部人员进入生产区域时,必须按照相关的要求进行培训及管理。

(4)可以设置门禁系统或中央监控系统等硬件设施,控制人员进入厂房。

4.2.5.5厂房设施的维护和竣工图管理

(1)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维护,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

(2)应建立厂房设施的日常检查流程,制定厂房设施完好标准,定期对厂房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3)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

(4)应建立GMP相关的厂房设施竣工图清单,定期进行现场确认和更新,并注明更新原因。

4.2.6厂房应当有编号,并制定编制编号的操作规程,确保编号的唯一性;厂房应明显标注该编号,相关记录中也应标注厂房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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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厂房与设施发生变更时,应按照《变更管理规程》的要求实施变更。

4.3生产区

4.3.1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4.3.1.1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4.3.1.2生产头孢类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4.3.1.3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

4.3.1.4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4.3.2生产区和贮存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避免不同产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差错。

4.3.3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4.3.3.1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10帕斯卡。

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4.3.3.2洁净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

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4.3.4生产区的设计要求

4.3.4.1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便于有效清洁,必要时应当进行消毒。

4.3.4.2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他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应当尽可能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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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3排水设施应当大小适宜,并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

应当尽可能避免明沟排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以方便清洁和消毒。

4.3.4.4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

4.3.4.5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4.3.4.6用于药品包装的厂房或区域应当合理设计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

如同一区域内有数条包装线,应当有隔离措施。

4.3.4.7生产区应当有适度的照明,目视操作区域的照明应当满足操作要求。

4.3.4.8生产区内可设中间控制区域,但中间控制操作不得给药品带来质量风险。

4.3.5生产区的管理要求

4.3.5.1应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对生产区的厂房和设施进行维护、使用、清洁和(或)消毒,所有的操作应有记录。

4.3.5.2洁净厂房应按要求进行温湿度、压差、悬浮粒子、微生物等进行监测。

4.3.5.3接受委托生产的要求:

(1)无论接受委托的产品是药品,还是非药用产品,均应在接受委托前进行风险评估;

(2)风险评估的重点是拟接受委托的产品是否对本企业的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时,不得接受委托。

4.4仓储区

4.4.1可根据仓储区的功能,分为仓储区域和辅助区域。

仓储区域即通常所说的库房,辅助区域通常包括接收区、发货区、取样区、办公区等。

4.4.1.1按库房类型分类,仓库可分为高架库、平面库、多层库、棚库、露天库;

4.4.1.2按功能划分,仓库可分为一般储存区、不合格品区、退货区、特殊贮存区;

4.4.1.3按贮存条件不同,储存区可分为:

一般库、常温库、阴凉库、冷库、有特殊贮存条件的其他库。

4.4.2仓储区的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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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1仓储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

4.4.2.2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当确保良好的仓储条件,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

仓储区应当够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贮存的要求,并进行检查和监控。

4.4.2.3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当能够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

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当能够确保到货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

4.4.2.4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

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

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4.4.3仓储区的管理要求

4.4.3.1待验区

(1)如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待验区应当有醒目的标识,且只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

(2)待验区可采用单独的库房、房间设计或采用隔离线、隔离栏划区隔离,以达到单独隔离的目的。

(3)如果不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其管理方式和控制需要有同等的安全性。

4.4.3.2退货区域

(1)仓储区应有退货区域,用于贮存退回或召回的产品。

(2)退货区域的产品应隔离存放。

(3)如果采用其他方法替代物理隔离,则该方法应当具有同等的安全性。

4.4.3.3不合格品区

(1)仓储区应有不合格品区,用于贮存不合格的物料或产品。

(2)不合格品区的产品应隔离存放。

(3)如果采用其他方法替代物理隔离,则该方法应当具有同等的安全性。

4.4.3.4仓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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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库,是指没有温度、湿度要求的仓库,用于贮存没有温湿度要求或贮存条件低的物料或产品,保持清洁、干燥和基础安全等基本条件即可,不需设置温湿度监测装置。

(2)常温库,温度要求2~30℃,需要采取措施确保仓库的温度在要求范围之内,应有温度记录。

(3)阴凉库,温度要求在20℃以下,应有温度监控设施或系统确保温度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并对温度进行检测和调控。

(4)冷库,温度要求在2~8℃的仓库,应有温度监控设施或系统确保温度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并对温度进行实时监测和调控;应建立相应的使用、操作、维护程序并进行管理。

(5)化学危险品库,指用于储存易燃、易爆等化学品的仓库,必须设立专用仓库或专柜,专人管理。

(6)特殊药品库,是指用于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仓库,应按照相应的法规要求管理。

4.5质量控制区

4.5.1质量控制区是指质量控制(QC)实验室,其规模和布局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置,应与企业的检验要求相适应,满足各项检验的需要。

4.5.2质量控制区的设计要求:

4.5.2.1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仅作为中间控制的实验室可设置在生产区内,但中间控制的操作不得给药品带来质量风险。

4.5.2.2实验室的设计应当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当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

4.5.3质量控制区的功能布局,质量控制实验室应有足够的空间以满足各项实验的要求,每一类分析操作均应有单独的、适宜的区域,设计中根据产品检验的实际需求,建议遵循布置原则:

干湿分开便于防潮、冷热分开便于节能、恒温集中便于管理、天平集中便于称量。

一般由如下主要功能房间或区域:

4.5.3.1送检样品的接收/贮存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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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2试剂、标准品的接收/贮存区;

(1)应设置独立的试剂、标准品存放间;

(2)试剂、标准品的存放间应能满足试剂、标准品的贮存要求,并按要求管理。

4.5.3.3清洁洗涤区:

用于试验用器皿的清洗,其设置应便于清洗容器的送洗和取用。

4.5.3.4特殊作业区(如高温实验室)。

(1)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高温实验室;

(2)高温实验室应远离试剂存放间及冷藏室;

(3)高温实验室应设置温感、烟感报警器,并设置机械排风。

4.5.3.5留样观察室:

(1)留样观察室应能满足留样的要求,有足够的样品存放设施;

(2)留样观察室应符合留样样品的贮存要求,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和记录;

(3)可以在仓储区设置留样室,但应采取适当的隔离措施;

(4)进行长期稳定性考察宜采用恒温恒湿的设备或操作间,应与留样观察室分开设置。

4.5.3.6分析实验区:

(1)分析实验室区包括化学分析实验室和仪器分析实验室。

(2)化学分析实验室是对原料、中间产品、成品进行化学测试和检验、试剂配制、滴定分析等的工作场所,为方便操作,应与天平室、仪器室邻近。

(3)仪器分析实验室通常包括天平室、普通仪器室、精密仪器室等,应单独设置天平室;普通仪器室主要放置溶出仪、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等;精密仪器(如红外光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等)应设置专门的仪器室,使灵敏度高的仪器免受静电、震动、潮湿或其他外界因素的干扰,如:

应单独设置天平室、红外光谱仪室及原子吸收光谱仪室。

4.5.3.7微生物实验室:

(1)微生物实验室应与生物检定室、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彼此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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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微生物实验室一般由微生物检测室及相配套的培养间、准备间、清洗间、灭菌间等组成。

4.6辅助区

4.6.1辅助区包括多个功能区域,如更衣室(含人员气锁间)、物料气锁间、休息室、盥洗室、维修间等。

4.6.2辅助区的设计要求:

4.6.2.1休息室的设置不应当对生产区、仓储区和质量控制区造成不良影响。

4.6.2.2更衣室和盥洗室应当方便人员进出,并与使用人数相适应。

盥洗室不得与生产区和仓储区直接相通。

4.6.2.3维修间应当尽可能远离生产区。

存放在洁净区内的维修用备件和工具,应当放置在专门的房间或工具柜中。

4.6.3进入一般区、洁净区和无菌区的人员更衣设施,应根据生产性质、产品特性、产品对环境的要求等设置相应的更衣设施,更衣设施应结合合理的更衣顺序、洗手(消毒)程序、洁净空气等级和气流组织及合理的压差和监控装置等来满足净化更衣的目的。

4.6.3.1更衣室的大小应与同时需要更衣的人员数量相适应。

4.6.3.2更衣室不能用于在区域之间运送产品、物料或设备。

4.6.3.3无菌更衣室应按照气锁方式设计,使更衣的不同阶段分开,尽可能避免工作服被微生物和微粒污染。

4.7厂房与设施的档案管理

4.7.1厂房与设施的管理部门负责厂房与设施的档案管理,主要包括:

4.7.1.1厂房与设施的技术资料,包括:

(1)厂房与设施的项目计划、合同、技术要求、用户需求。

(2)到货装箱单、材质证明、生产许可证明、仪表鉴定证明。

(3)设计、制造、安装过程施工记录及确认文件。

(4)竣工图纸。

4.7.1.2厂房与设施的日常运行、监测等相关操作记录,包括:

(1)设施的运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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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厂房与设施的清洁和(或)消毒记录。

(3)厂房与设施的预防性维护记录、维修记录。

(4)厂房的温湿度监控记录。

(5)洁净厂房的压差监控记录。

(6)洁净厂房的悬浮粒子、微生物监测记录。

4.7.2厂房与设施的技术资料应保存至厂房与设施报废后三年;其他档案应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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