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 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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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能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诚勤勉,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国家有关经济政策和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具有较强的战略思维、分析判断、沟通协调和监督控制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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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担任委派财务总监的人员,应当具有下列资质:
(一)财会、审计、金融、经济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备会计师、审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
(二)具备除会计系列外其他经济管理类中级以上职称
的人员,其累计财务、会计和审计专业工作经历一般不低于五年;
(三)应具有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审计)部门或其他相同层次经济管理部门负责人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相关职责
第五条集团计划财务部负责集团委派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财务总监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做好财务总监的提名、考察、考核、奖惩和任免等相关工作;
(三)根据集团财务分管领导的委托,定期听取财务总监的工作情况汇报和述职报告,定期检查、评价财务总监的工作业绩;
(四)负责委派财务总监的学习、培训和资格管理工作;
(五)协调委派财务总监与派驻单位的关系,组织委派财务总监对重大资产问题和财务事项开展专项调研;
(六)负责委派财务总监的日常联系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委派财务总监出席经营班子会议,在列席派驻单位董事会上负责相关财务管理议案。
第七条委派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了解和掌握派驻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有关业务情况,
监督检查派驻单位对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派驻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财务运作、资金收支情况,协助制订和完善派驻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与派驻单位总经理联签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业务事项;
(三)组织实施派驻单位财务会计工作。
开展经营活动动态检测。
负责拟订派驻单位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负责拟定派驻单位融资方案,改进和优化派驻单位资金管理体系,推行派驻单位资金集约化管理;
(五)负责拟订派驻单位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参与派驻单位重大经营活动决策的研究和制定,并实施管控和监督;
(七)组织建立派驻单位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并按规定向集团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
(八)对派驻单位财会机构负责人及财会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享有建议权;
(九)集团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派驻单位的下列财务事项,实行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联审联签制度,涉及“三重一大”事项中的财务事项由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后方可报公司有关会议决策:
(一)重大资金的调度,单笔超过限额以上现金的提取,单笔超过限额以上费用的报销;
(由集团根据派驻单位经营情况单定)
(二)资产发生重大变动,包括派驻单位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的改制、兼并、破产、解散、关闭、资产(产权、股权)转让;
(三)向境外转出资金;
(四)评估价格或账面价值超过限额的资产处理;
(五)单笔超过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
(六)限额以下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七)对外投资及对外贷款担保业务;
(八)其它需要联审联签的财务重要事项。
第九条派驻单位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发生违法国家规定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事项,以及以下重要事项,委派财务总监与总经理或经营班子意见不一致时,必须在派驻单位做出最终决定前,及时向集团分管领导报告:
(一)派驻单位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的资产重组;
(二)派驻单位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解散、关闭;
(三)派驻单位增减资本;
(四)派驻单位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单项超过净资产10%或者限额以上的对外投资;
(五)派驻单位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单项超过净资产10%或者限额以上的对外担保。
第十条派驻单位应在董事会和经营班子会议上应充分听取委派财务总监的意见和建议,未予采纳的应按实记录。
第十一条派驻单位应主动如实向财务总监提供下列资
料:
(一)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表及附表附注资料,财务分析资料;
(二)涉及财务及经营决策方面的文件资料;
(三)有关担保、贷款、资产处置、公司改制改造的资料。
第十二条凡规定联签的事项,必须在财务总监签署后送企业负责人审签。
第十三条集团委派财务总监的单位,一般不再另设财务分管领导。
第十四条派驻单位应当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派驻单位的内审部门、财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做好工作,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及时。
第四章 管理及考核
第十五条 管理原则
(一)集团所属单位财务总监由集团委派,设有董事会的所属单位的财务总监由集团推荐;
(二)委派财务总监的薪资及待遇由集团按有关规定决定;
(三)委派财务总监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往有直系亲属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及其他重要职务的单位任职。
第十六条委派财务总监的产生及委派程序
(一)提名:
按集团有关规定履行提名程序;
(二)考察:
集团组织人事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察;
(三)讨论通过:
集团党委会讨论通过;
(四)任免:
集团董事会提出任免建议,任免按规定程
序办理。
第十七条委派财务总监劳动关系所属由集团决定,业务上受派驻企业和集团双重管理。
第十八条集团组织人事部负责组织对委派财务总监履职情况实施考核,集团计划财务部和派驻单位应配合做好考核工作。
考核结果作为委派财务总监奖惩和任免的依据;
对违反(沪委组[2014]发字25号)文问责条款的将予追责。
第十九条委派财务总监应定期向集团计划财务部报告派驻单位的财务、经营情况。
财务总监离任时,应向集团计划财务部报告该派驻单位概况、制度建设情况、经营管理状况、存在问题及相应建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全资和控股单位,受托管理单位比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集团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经集团董事会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