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检683号 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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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质检检683号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1.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2适用范围

1.2.1本规范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且检验监管条件为“M、N、R、S”的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主要包括:

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接触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材质及其复合材质的容器、用具和餐具。

1.2.2进出口食品包装及预期与食品接触机械、电器产品的检验监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3职责

1.3.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1.3.2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1.4管理方式

1.4.1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产品备案、产品检验及后续监管三项内容。

1.4.2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企业分类、风险分级、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四项内容。

1.5检验依据

1.5.1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按照我国对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和标准实施检验(相关标准目录可参见附件1)。

尚未制定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标准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1.5.2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进口国家(地区)没有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按照我国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若贸易合同要求高于我国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按照贸易合同要求实施检验。

2.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

2.1产品备案

2.1.1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实施备案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下设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称备案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备案工作。

 2.1.2食品接触产品进口商或者进口代理商(以下称备案申请人)可根据需要,持以下资料向入境口岸备案机构申请备案。

(一)《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表》(附件2);

 

(二)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备案申请人出具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附件3)。

(四)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材质说明,应明确主要成分的构成和化学名称。

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与产品其他部分材质不同的,应对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单独进行说明。

(五)进口产品的品牌、型号、产地、照片、标签及说明书等资料。

(六)进口尚无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含有我国安全标准规定以外物质的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文件。

(七)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追溯制度文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1.3备案机构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对备案申请人资格及其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4),审核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备案申请人进行补充或整改。

 2.1.4备案申请人取得《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应按照检验检疫机构所规定的要求,将与申请内容一致、具有代表性的样品送具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备案申请人提供的样品数量应当满足专项检测和留样的需要。

备案申请人取得实验室检测报告后,应及时将其提交备案机构审核。

2.1.5备案申请人资格、备案申请资料和产品检测报告均通过审核的,备案机构应在其全部通过审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附件5)。

2.1.6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代码编号规则:

采用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大写字母共10位表示,前两位为产品代码JS,中间2位为各直属局代码(各直属局代码见附件6),之后两位是年份,最后4位为备案流水号。

如北京局2010年第1份准予备案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代码为“JS11100001”。

2.1.7备案机构应当将备案情况及其后续变更情况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汇报,由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统一公布。

2.1.8《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有效期为2年。

有效期内,备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构可取消其《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并在6个月内对申请人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一)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

(二)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发现申请人申报的备案产品与其《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不符的;

 (三)经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标准的;

(四)发现申请人未建立食品接触产品追溯制度或未按照制度要求对食品接触产品的进口、销售和使用进行记录的。

2.2产品检验

2.2.1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在进口报检时除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附件3)。

已经备案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还应同时提交《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2.2对已备案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应逐批核查进口产品与《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的符合性。

检验检疫机构对已备案并经货证核查合格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抽查检验检测。

同一进口商、同一品牌、材质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进口批次的10%,每个批次抽查不少于当次进口规格型号种类的10%。

2.2.3对未经备案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实施逐批检验检测。

2.2.4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或其销售包装上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标注产品名称、材质、生产国家或地区、国外生产企业名称、进口代理商的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地址;

(二)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使用期限;

(三)由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适用条件、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四)对于加工使用的半成品,应按照第

(一)款的要求标注。

2.2.5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当事人退运或销毁。

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2.3后续监管

2.3.1备案机构应保存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有关备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3.2检验检疫机构应要求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进口商或者代理商建立食品接触产品追溯管理制度文件,如实记录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品名、规格、数量、批号、进口日期、制造商和分销商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3.3检验检疫机构应定期对本辖区内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收货人的进口、销售和使用记录进行检查。

3.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总局第113号令)、《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指南(试行)》以及相关工作规范,对出口食品接触产品实施检验监督管理,包括企业分类、风险分级、产品检验、监督管理。

3.1企业分类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企业分类评定表》(附件7)对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评定。

企业分类期限一般为三年,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3.2风险分级

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产品特性、敏感因子、质量数据等因素,对出口食品接触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实行风险分级。

产品特性包括:

材质和生产工艺、使用特性、使用对象等;

质量数据包括:

产品不合格情况、国内外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国内外退货、索赔和投诉情况等;

敏感因子包括:

进口国或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产品的社会关注度、贸易方式、产品使用方式等。

3.3产品检验

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企业分类评定及产品风险分级结果,选择确定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检验监管方式,分为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和信用监管。

如果同一家企业生产多种不同风险等级的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按照风险等级最高的产品确定检验监管方式。

3.3.1检验检疫机构应要求食品接触产品出口企业报检时,除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及有关要求提供相应的报检资料外,还应提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附件8)、产品检测报告等符合性证明文件。

检验检疫机构应对符合性证明文件的真实性、符合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核。

对审核发现不符合的,应通知企业及时补正。

3.3.2企业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中材质、器型、生产工艺等信息应与报检产品相符,且应按照产品输往国家和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实施检测。

检测报告认可有效期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企业对应的检验监管方式确定,检测报告认可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3.3.3抽批检验

3.3.3.1抽检频次和比例

检验检疫机构应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根据企业检验监管方式确定抽批检验的频次或比例,决定是否对报检批实施抽批检验。

其中,对需出具检验证书的出口食品接触产品必须实施检验。

3.3.3.2抽检内容

抽批检验的主要内容有:

产品与企业提供检测报告的一致性核查、按标准进行现场检验以及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3.3.3.3抽检不合格处理

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企业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

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对抽批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应对其出口产品实施逐批检验,直至连续三批抽批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原有抽检频次或比例。

3.4监督管理

3.4.1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检验检疫机构应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根据企业检验监管方式确定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

日常监督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方式,并应填写《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9),记录应真实完整并及时归档保存。

日常监督检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4.2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评定

日常监督检查的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合格待整改及不合格三种。

日常监督检查中未发现不符合项的,评定为“合格”;只有一般不符合项,评定为“合格待整改”;出现严重不符合项的,评定为“不合格”。

3.4.3整改要求

3.4.3.1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项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告知企业,督促其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收到企业整改报告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企业的整改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

3.4.3.2日常监督检查评定结果为“合格待整改”的,整改期限内仍按原检验监管方式实施检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在整改完成前按照严密监管方式实施检验。

对超期完成整改的企业,应加严其检验监管方式、措施直至降低分类类别。

日常监督检查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整改期内按严密监管方式实施检验。

在企业完成整改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在原基础上对其加严检验监管方式、措施直至降低分类类别。

3.4.4动态调整

3.4.4.1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加严检验监管方式、措施和降低企业分类类别:

(一)违反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受到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隐患的;

(三)连续两批检出不合格的;

(四)因产品质量或者安全问题受到相关风险预警通报、通告、公告、国外召回、退货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属于企业责任的;

(五)超过一年未出口产品的;

(六)发生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3.4.4.2企业分类调整

降类处理可以逐级调整,也可以越级调整。

降类企业可在完成整改工作半年后,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分类类别进行重新评定。

3.4.4.3检验监管方式和措施调整

检验检疫机构应结合日常监管及抽查检验情况,对实施加严检验监管方式和措施3个月以上,且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确实改善的出口企业,逐步恢复到原有的检验监管方式和措施。

3.4.5企业档案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企业应建立企业检验监管档案,企业档案可以电子形式保存。

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

(一)企业的基本信息: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质量检验人员资料;质量管理体系及其他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二)企业分类评定信息:

包括分类评定考核表,分类评定结果等。

(三)企业检验监管方式、措施相关信息;

(四)产品风险评定信息;

(五)日常监督检查记录;

(六)产品检测报告;

(七)企业信用记录;

(八)质量反馈及其他信息。

4.风险预警

4.1风险信息的收集

4.1.1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收集辖区内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并在核实、整理、归纳及分析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

4.1.2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收集国际组织、国内外政府机构、媒体发布的以及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食品接触产品风险预警信息、不合格信息和其他安全信息,并及时向相关检验检疫机构通报。

4.2风险预警措施

4.2.1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风险类型和程度,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对食品接触产品的进出口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食品接触产品的进出口,并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商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4.3风险预警措施的解除

4.3.1规定实施期限的风险预警通报或通告,在期满后自动解除。

4.3.2未规定实施期限的风险预警通报或通告,由发布单位在确认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后予以解除。

5.附则

5.1对援外物资、用作样品、礼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以市场采购形式出口的食品接触产品以及根据双边合作协议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2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将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情况、质量分析、重大典型案例等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

5.3本工作规范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在新规范下发时有效,但所有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都会被修订,故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关注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版本。

5.4本工作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5.5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食品接触产品国内外技术法规及标准目录

2.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登记申请表

3.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

4.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

5.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

6.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代码表

7.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表

8.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

9.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记表

附件2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表

申请号:

申请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手机

收货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收货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手机

申请备案产品

品名

材质(多种物质应注明所占比例)

品牌

型号/规格

制造商及产地

出口国/

地区

随附资料: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标签及说明书

□收货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产品照片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产品的材质说明

□食品接触产品进口、销售和使用记录制度文件

□其他资料:

备注:

申请人:

申请日期:

附件3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

本单位于年月日从(国家或地区)进口的食品接触产品为、材质为、数量为,该批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无有害有毒物质,并经自我检验合格。

上述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收货人(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

受理号:

 (企业名称):

你(单位)提出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号:

)的申请及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

根据《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决定予以受理。

 

备案单位印章

             年月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企业联)

受理号:

 (企业名称):

你(单位)提出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号:

)的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

根据《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决定予以受理。

 

备案单位印章

             年月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

经审核,根据《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贵单位备案产品符合备案要求,予以备案。

备案编号为JS,备案有效期至年月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证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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