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如何纳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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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如何纳税

一、建筑安装企业的应纳税种类一般包括:

1.营业税; 2.城建税; 3.教育费附加 4.房产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车船使用税 7.印花税 8.所得税 9.个人所得税

二、税率

1、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安装企业适用建筑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计算缴纳。

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3、教育费附加

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附加税率为3%。

计算公式:

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4、印花税: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 税率为万分之五;

(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

花;

(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5、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6、所得税税率:

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所得税法,所得税税率为25%。

7、房产税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8、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9、新车船使用税网址

营业税 征 收 范 围 税 率

1、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

2、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3、金融保险业   5%

4、邮电通信业   3%

5、文化体育业   3%

6、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5%--20%

7、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8、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

关于总包和分包交税问题: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对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二、关于扣缴分包人营业税问题

  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

  

(一)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三、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

  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一)金属结构件:

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二)铝合金门窗;

  (三)玻璃幕墙;

  (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四、关于纳税人问题

  本通知中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关于发票的开具:

1)按业务的实际情况开具就可以,没有什么特别的.

2)如果是专票就不用说了,其它发票一般不可以携带空白发票跨省开具,如果有这样的业务需要回到本企业开具发票后通过人工送达或邮寄等形式传送都可以.

建筑施工企业一般交哪些税?

税率多少?

1.营业税:

收入的3%

2.城建税:

营业税的7%、5%、3%,地区不同税率不同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3.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的3%

4.地方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的2%

5.印花税:

借款合同0.005‰、财产保险合同1‰、财产租赁合同1‰ 

账簿5元/本

6.房产税:

   从价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7.土地使用税:

各地区不同

8.企业所得税:

25%

9.个人所得税:

建筑施工企业应该缴纳营业税3%、印花税0.03%,企业所得税25%、城建税是营业税的7%(县镇5%、乡村1%)、教育费附加是营业税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是营业税的1%、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还有水利基金、社保费、残保金、工会经费等。

企业如果有车辆还有车船使用费、如果有房产还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果有出售房产还有土地增值税等。

新办建筑施工企业交税问题

新办企业没有收入的话,第一个月只需要缴纳账簿印花税和资金增加额的印花税。

税率分别是按账本数计算每本贴花5元,资金按资金额的0.05%计算。

如果有合同的话还需要按合同金额缴纳相关印花税,具体参看印花书条例,以后每月需报送上月的财务报表及申报表。

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筹划方略

 建筑施工企业作为营业税纳税主体之一,其应纳税额是按营业额乘以税率计算缴纳的,而营业税率比较单纯,节税余地不大,但营业额极富弹性,有相当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当前税法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现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筹划。

  利用计税依据进行筹划税法规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怎样结算,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

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价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的价款,根据此规定,纳税人可通过筹划取得节税效果。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前者,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

但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将材料的供应纳入施工企业的施工过程中。

一项工程虽然使用同样的材料,但由于材料的供应渠道不同,必然会使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不同。

建设单位一般是直接从市场上购买,价格较高,会使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过高,而施工企业一般与材料供应商有长期合作关系,购进材料价格相对便宜,这样就直接降低了计入营业税依据的原材料价值,达到节税目的。

  例1:

建设单位A建造一栋商业大楼,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出包给施工企业B,工程总承包价为3000万元,另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由建设单位A供应,材料价款为2100万元。

价款结清后施工企业B应纳营业税额=(3000+2100)×3%=153(万元)。

  若B企业对该工程进行纳税筹划,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材料由施工企业B自行购买,B企业利用其业务优势以2000万元买到所需同样材料。

这样总承包价为5000万元,此时B企业应纳营业税额=5000×3%=150(万元),从而少纳3万元。

  对后者,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而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收入只是安装收入,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例2:

安装企业A承包制造企业B设备的安装工程,经双方协商,设备由安装企业A提供并负责安装,工程总价款为400万元(其中安装费60万元)。

价款结清后,A企业应纳营业税额=400×3%=12(万元)。

  若A企业对该安装工程进行纳税筹划,协商好设备由B企业自行采购提供,A企业只负责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60万元,则A企业应纳营业税额=60×3%=1.8(万元),与筹划前相比,可节税10.2万元。

  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筹划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同时税法又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的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例3:

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A公司,2006年5月承建了建设单位B的办公大楼,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注明:

工程耗用铝合金门窗价值200万元(不含税)及玻璃幕墙价值300万元(不含税)均由A公司用其自产货物提供;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取得收入100万元(不含税)。

  A公司应纳增值税额=(200+300)×17%=85(万元);A公司应纳营业税额=100×3%=3(万元);合计纳税=85+3=88(万元)。

  上例中,若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没有单独注明建筑安装劳务的条款,则应就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即A公司应纳增值税=(200+300+100)×17%=102(万元)。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具有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建筑公司,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的价款,即可节税=102-88=14(万元)。

  利用承包合同进行筹划税法规定: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筑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若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应按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税率的差异为建筑工程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操作空间。

  例4:

建设单位A有一工程需找一施工单位承建。

在工程承包公司B的组织安排下,施工单位C承建了该项工程。

A与C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25万元。

此外,C还支付给B公司25万元的服务费用。

此时工程承包公司B应纳营业税额=25×5%=1.25(万元)。

  上例中,若B与A直接签订合同。

合同金额为425万元,然后B再把工程转包给C,签订转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00万元。

完工后,B向C支付价款400万元。

这样承包公司B应纳营业税额=(425-400)×3%=0.75(万元),应纳印花税额=425×0.03%+400×0.03%=0.2475(万元),通过签订合同,B工程承包公司节税总额=1.25-0.75-0.2475=0.2525(万元)。

  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筹划税法规定: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施工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实行合同完成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根据以上规定,施工企业收到预付备料款和预收工程价款时不是施工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施工企业在选择结算方式时,要在保证款项按期到账的前提下不将预收款的时间作为结算时间,且将结算时间尽量往后推迟,这就使得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向后延迟。

因税款缴纳时限的暂时延缓,增加了施工企业的运营资金,使企业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从而为施工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了便利。

 营业税的纳税筹划——建筑安装企业节税方法

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的节税重点在于确定营业额。

  

(1)确定营业额时,纳税人一方面应注意建筑、修缮、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物资和动力应包括在营业额内;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一物多用,降低价款计算等合法的手段减少营业额,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2)确定营业额时,尽可能不要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

  例如,某施工企业为某企业建造一个厂房,总承包价款为500万元,工程所需材料由建设单位购买,价款为300万元,则该业务应纳营业税为:

  (500+300)万元×3%=24万元

   上例中,如果将材料由建设单位购买改为由施工企业承担并合在总承包价款之中,设总承包价为700万元,则营业税为21万元,节税3万元。

  (3)转包收入由于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因此,此项收入企业不再另行计算缴纳营业税。

  例如,A施工企业承建一栋厂房,总价款2000万元,该企业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B施工企业,支付转包费1000万元,则A施工企业应纳营业税为:

  (2000-1000)万元×3%=30万元

   A施工企业负责代扣代缴B施工企业营业税为:

  1000万元×3%=30万元

营业税税收筹划――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节税策

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的节税重点在于确定营业额。

  一、确定营业额时,纳税人一个方面应注意建筑,修缮、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物资和动力应包括在营业额内,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一物多用,降低价款计算等合法的手段减少营业额的计算,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确定营业额时,安装工程作业,尽可能不要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因为如果设备价值为安装工程产值,则设备价值包括在营业额内,从而不利于节税。

  举例:

某施工企业为某企业建造一个厂房,总承包价款为500万元,工程所需材料由建设单位购买,价款为300万元,则该业务应纳营业税为:

(500万十300万)×3%=24万元

   如果该企业将材料由建设单位购买,改为由施工企业承担并合在总承包价款之中,设总承包价为700万,则营业税为2l万,节税3万元。

  三、转包收入

   由于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因此,此项收入企业不再另行计算缴纳营业税。

  举例:

A施工企业承建一栋厂房,总价款为200万元,该企业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B施工企业,支付转包费为l00万元,则A施工企业应纳营业税为:

  (200一100)×30%=3(万元)

  A负责代扣代缴B企业营业税为:

  100×3%=3(万元)

营业税的纳税筹划——建筑工程承包的筹划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建筑安装业务日趋繁荣。

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我国税法将建筑工程承包业务应缴的营业税划归为两个不同的税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即某些业务按照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某些业务按照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这就为建筑工程承包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操作空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如经过投标,华建集团承包建筑菜市东方小区,小区建成后,华建集团根据合同规定获取建筑费352万元。

华建集团在建设过程中将小区的天然管道工程、下水道工程分别转包给林安天然气管道公司和市下水道修缮公司建设,并分别支付价款27万元和25万元。

则华建集团承包该小区的营业额为:

  352万元-(27+25)万元=300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为:

  300万元×3%=9万元

   当然,转包部分应缴营业税由华建集团负责代扣代缴。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如果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例如,A施工企业承建一栋厂房,并签有承建合同,合同总价款为200万元,该企业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B施工企业,支付转包费100万元,则A施工企业应缴纳营业税为:

  (200-100)万元×3%=3万元

   A施工企业负责代扣代缴B施工企业的营业税为:

  100万元×3%=3万元

   如果A施工企业承建该厂房时,没有签订承包合同,则其承包收入应按服务业适用5%的税率,税负会大大加重。

当然不签合同,企业可以不用缴纳印花税,如果印花税数额比营业税的增加为少,则企业宜在承包时选择签订合同,反之,企业在承包时不宜签订承包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如何筹划减少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案例:

方案一建设单位甲有一项工程由工程承包公司乙组织安排施工单位,最后施工单位丙、丁中标并直接与甲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金额共400万元,甲另外支付给乙40万元中介服务费,乙缴纳营业税(城建税等附加暂不计算)40万元×5%=20000元。

  方案二乙与甲直接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金额为440万元,之后乙将工程转包给丙、丁,转包金额为400万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之规定,乙应纳营业税(440-400)×3%=12000元。

  可见,乙通过方案二可少缴8000元营业税。

  值得注意的是,进行工程承包合同的税收筹划,关键是与工程相关的合同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

同时,要保持总包与分包合同条款的完整性。

此外,由于营业税属价内税,营业额包括所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对建筑业规定了分包或转包扣除。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他人的,以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在签订分包或转包合同时,要注意此条款的应用。

  对于外商承包工程,可依据《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准予从承包业务收入中适当扣除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为外国承包商进行代理筹划。

该规定是:

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所需用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价款准予从其承包工程或劳务项目的业务收入总额中扣除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扣除额最多不得超过收入总额中扣除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扣除额最多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70%。

条件是:

双方签订有经过批准的代购代制合同,所代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全部用于本工程或劳务项目;开具有标明发包方抬头的原始发货票凭证并由发包方缴纳关税。

 

建筑安装业的事前筹划纳税

 对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营业税划分成两个不同的税目。

建筑业适用的税率是3%,服务业适用的税率是5%。

这就为工程承包公司进行避税筹划提供了契机。

  1、利用分包业务进行筹划

牐牳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在承包工程时,一定要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承包合同,这样,其承包收入只需按建筑业适用3%的税率,否则,承包收入就需要按服务业5%的税率纳税。

这样,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就会加重,当然,不签合同,纳税人可以不用缴印花税,如果印花税的数额比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增加少,则纳税人在承包时应选择签订合同。

  例1:

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包一大型工程的建筑业务,工程结算收入12000万元。

由于该项工程需要推平一座小山丘,因而租赁了一个体户的推土车和铲车从事土方推平作业,建筑公司按每天每车定额支付租赁费,共支付租赁费500万元。

租赁费支付凭据由该个体户提供,每次结算票据都是到当地地税部门开具,缴纳了5%的营业税及相关税费。

为此,建筑安装公司缴纳了营业税及相关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按7%,教育费附加按3%计算)396万元(12000×3.3%);该个体户按租赁收入缴纳了营业税及相关税费27.5万元(500×5.5%)。

  如果建筑安装公司与个体户改变租赁关系,变租赁关系为工程承包关系即双方签订500万元土方工程作业分包合同,该个体户承包土地平整业务应按建筑安装业缴纳3%的营业税。

  双方纳税重新计算如下。

建筑安装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为(12000-500)×3.3%=379.5(万元)印花税为500×0.3‰=0.15(万元);个体户需要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为500×3.3%=16.5(万元)印花税为500×0.3‰=0.15(万元)。

因为印花税的税率非常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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