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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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所有检验项目应当使用同一个批次产品完成(检验项目及要求见附件2)。

消毒产品的检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进行。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消毒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在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从事消毒产品检验活动。

第八条产品责任单位应当确保备案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确保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其相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备案程序

第九条申请

拟备案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企业应向省卫生计生委提交下列材料(所有材料须加盖责任单位公章,一式3份):

1、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见附件3);

2、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登记表(见附件4);

3、责任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

4、委托生产加工的企业,应提供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及被委托方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5、由委托代理人提交材料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所代理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第十条受理

收到企业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材料时,省卫生计生委及时对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形式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产品类别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要备案;

2、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

3、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申请。

第十一条审查

对已受理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实和验证。

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

资料审查内容包括:

产品名称及标签(铭牌)、说明书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产品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检验结果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企业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配方(或消毒器械结构图)是否真实;

原材料是否合格;

产品类别是否与企业许可类别相适应。

第十二条登记

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审查通过后,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填写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审批意见表(见附件8)经省卫生计生委审批,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同意备案的,应在备案登记表上标注备案号(陕卫消备字[20XX]第XXX号),加盖省卫生计生委公章。

标注了备案号和省卫生计生委公章的可作为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凭证。

不同意备案的,应说明理由,并通知企业。

省卫生计生委在发给企业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凭证(见附件7)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省卫生监督所在其网站上公布已备案的消毒产品及其备案号。

四、变更情形

第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产品重新进行检验:

1、实际生产地址迁移、另设分厂或车间、转委托生产加工的。

其中,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应当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测定、原液稳定性试验、pH值测定;

消毒器械应当进行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测定,不具备杀菌因子测定条件的应当进行模拟现场试验;

生物指示物应当进行含菌量测定,化学指示物应当进行颜色变化情况测定,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应当进行灭菌因子穿透性能测定。

2、消毒剂、抗(抑)菌制剂延长产品有效期的,应当进行有效成分含量、pH值、一项抗力最强的微生物杀灭(或抑制)试验和稳定性试验;

使用原送检样品的只需做稳定性试验。

3、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制剂增加使用范围或改变使用方法的,应当进行相应的理化、微生物杀灭(或抑制)和毒理试验。

第十四条已完成卫生安全评价备案的产品上市后,产品如有改变(配方或结构、生产工艺)或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相关内容,保障所评价产品与所生产销售产品相符,并到省卫生计生委申请备案变更。

第十五条产品变更需向省卫生计生委提交的材料:

1、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变更登记表(见附件5);

2、原《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凭证》;

3、修改后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4、责任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

5、委托生产加工的企业,应提供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及被委托方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6、由委托代理人提交材料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所代理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拟变更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备案中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等非技术性指标的单位应向省卫生监督所提交下列材料:

1、陕西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变更登记表;

4、由委托代理人提交材料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所代理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五、到期延续程序

第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消毒产品安全评价报告延续手续。

第十八条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为四年,二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长期有效。

第十九条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前,责任单位应当对产品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和备案。

在对消毒产品进行检验时,只作关键项目。

其中,消毒(灭菌)剂检验项目为有效成分含量、pH值和一项抗力最强的微生物杀灭试验,消毒(灭菌)器械检验项目为主要杀菌因子强度和一项抗力最强的微生物杀灭试验,生物指示物检验项目为含菌量的测定,灭菌化学指示物检验项目为颜色变化情况的测定。

两年内国家监督抽检合格的检验项目可不再做。

第二十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计生委申请备案延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陕西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备案延续登记表(附件6);

3、延续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六、注销备案

第二十一条存在以下情形的,按照《消毒管理办法》将注销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1、生产企业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被注销或吊销的。

2、备案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3、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的。

4、企业申请废止或产品已不再生产上市的。

第二十二条省卫生计生委应当在延续或者注销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延续或者注销情况。

附件1

配方的书写格式和要求

原材料

名称

CAS号

原材料商品名称

纯度

级别

投加量

原材料投加

百分比(%)

注:

1.单一化学原材料应填写原材料的化学名称、CAS号和商品名称。

单一的植物原材料应填写拉丁文名称。

2.复合原材料只填写复合原材料的商品名,但应另行列明复合原材料的组分构成,包括各组分的原材料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文名称)、CAS号以及原材料投加百分比。

3.以植物提取物为原材料的只填写原料商品名,但应另行列明提取物所使用的植物拉丁文名称及其用量、提取工艺和提取液的质量规格。

 

附件2

检验项目及要求

消毒剂检验项目及要求

(一)

检测项目

消毒对象

餐饮具

瓜果蔬菜

生活饮用水

游泳池水

医院污水

医疗器械和用品

一般物体表面和织物

灭菌与高水平消毒

中水平消毒

低水平消毒

外观

有效成分含量测定

pH值测定①

稳定性试验

连续使用稳定性试验

±

铅、砷、汞的测定②

金属腐蚀性试验

实验室对微生物杀灭效果测定③④⑤

模拟现场试验或现场试验⑥

毒理学安全性检测⑦

总体性能试验

“+”为必须做项目,“-”为不做项目,“±

”为选做项目。

①戊二醛类消毒剂进行加pH调节剂前、后的pH值测定,如产品为固体应做最高使用浓度溶液。

②餐饮具、瓜果蔬菜、生活饮用水仅做铅、砷。

③根据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杀灭微生物类别和使用范围进行相应的指示微生物试验。

④乙醇消毒液、戊二醛类消毒剂、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漂白粉和漂粉精类消毒剂使用范围中,用于一般物体表面和织物消毒的应做金黄色葡萄球菌定量杀菌试验;

用于洁具表面消毒的应做白色念珠菌定量杀菌试验;

用于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污水和瓜果蔬菜的应做大肠杆菌定量杀菌试验;

用于餐饮具消毒的应做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试验;

用于体液污染物品和排泄物等消毒的应做细菌芽孢定量杀菌试验;

用于手、皮肤、黏膜消毒的应做白色念珠菌定量杀菌试验;

用于医疗器械、用品灭菌和高水平消毒的应做细菌芽孢定性杀菌试验,中水平消毒应做龟分枝杆菌定量杀菌试验;

用于空气消毒的应做白色葡萄球菌定量杀菌实验;

其他用途的按照标签、说明书杀灭微生物类别和使用范围确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的杀灭试验。

⑤次氯酸钠类消毒剂以及清洁后消毒的消毒剂杀菌试验用有机干扰物质浓度为0.3%。

⑥用于医疗器械、用品的消毒剂(含无纺布为载体消毒剂)及灭菌剂的模拟现场试验,所用指示微生物应按适用范围选择抗力最强指示微生物进行试验。

⑦除乙醇消毒液、戊二醛类消毒剂、次氯酸钠类消毒剂、漂白粉和漂粉精类消毒剂外均应做急性经口毒性或急性吸入毒性试验及一项致突变试验;

标签、说明书中标明用于手、皮肤消毒的应做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标明用于粘膜或破损皮肤的消毒剂应做眼刺激性试验,标明用于阴道粘膜的消毒剂应做阴道粘膜刺激性试验。

消毒器械检验项目及要求

(二)

检测项目

生活饮用水

一般物体表面和织物

其他

中水平消毒

低水平消毒

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测定(含变化曲线)①

铅、砷、汞的测定(限产生化学杀微生物因子的器械)②

金属腐蚀性试验(限产生化学杀微生物因子的器械)③

实验室对微生物杀灭效果测定④

模拟现场试验或现场试验⑤

毒理学安全性检测⑥

①环氧乙烷消毒(灭菌)柜、等离子体低温灭菌装置、低温蒸汽甲醛灭菌柜等可不测定,其他消毒器械均应进行该项试验。

③铭牌、使用说明书中未注明不得用于金属物品消毒的产生化学因子的消毒器械,必须进行该项试验。

④紫外线杀菌灯不做杀菌试验,其他消毒器械根据使用说明书标注的杀灭微生物类别和使用范围进行相应的指示微生物试验。

一星级食具消毒柜应对大肠杆菌杀灭效果进行测定,二星级食具消毒柜对脊髓灰质炎病毒杀灭效果进行测定;

压力蒸汽灭菌器应对嗜热脂肪杆菌芽孢杀灭效果进行测定。

⑤模拟现场试验所用指示微生物应按使用范围选择抗力最强指示微生物进行试验。

⑥生成化学消毒液(除次氯酸钠类)的消毒器械应做急性经口毒性或急性吸入毒性试验及一项致突变试验;

铭牌、使用说明书中标明用于手、皮肤消毒的应做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标明用于粘膜的应做眼刺激性试验。

指示物检验项目及要求(三)

紫外线灯辐射强度指示卡

消毒剂浓度试纸

生物指示物

灭菌化学指示物③

生物指示物含菌量

存活时间和杀灭时间

D值

测定相应消毒灭菌因子条件下的化学指示物颜色变化情况①

影响因素试验

测定相应消毒灭菌因子条件下指示微生物存活情况②

紫外线强度比较测定

消毒剂浓度比较测定

卫生标准规定的其他指标测定

注:

①包括成功试验和一项失败试验。

②湿热、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低温蒸汽甲醛灭菌应当选择嗜热脂肪杆菌芽孢,其他消毒灭菌因子应当选择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

③包括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和灭菌过程化学指示物。

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检验项目(四)

包装材料材质

纸质

非纸质

透气材料

不透气材料

包装材料一般检查

包装材料无菌有效期试验

包装材料质量测定

灭菌因子穿透性能测定

灭菌对包装标识的影响试验

包装材料不透气性试验

透气性材料微生物屏障试验

微生物通透性试验

包装材料有效期试验

抗(抑)菌制剂检验项目及要求(五)

检验项目

抗菌制剂

抑菌制剂

有效成分含量测定①

pH值测定②

微生物指标:

细菌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真菌菌落总数

致病性化脓菌

杀灭微生物指标:

大肠杆菌杀灭试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杀灭试验

白色念珠菌杀灭试验③

其他微生物杀灭试验

抑制微生物指标:

大肠杆菌抑菌试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抑菌试验

白色念珠菌抑菌试验③

其他微生物抑制试验④

毒理学指标检测⑤

“+”为必须做项目;

“-”为不做项目;

“±

①限于化学成分。

②膏、霜剂产品除外。

③标签、使用说明中标明对真菌有作用或用于外阴部的产品进行该项试验。

④标签、使用说明中标明对某一特定微生物有杀灭或抑制作用的,应当进行该项试验。

⑤标签、说明书中标明用于皮肤的抗(抑)菌制剂应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标明使用后及时清洗只进行暴露时间2小时的急性皮肤刺激试验;

标明用于粘膜的抗(抑)菌制剂应当进行眼刺激性试验;

标明用于阴道粘膜的抗(抑)菌制剂应当进行阴道粘膜刺激性试验。

附件3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产品名称:

剂型/型号:

产品责任单位名称(盖章):

评价日期:

一、基本情况

产品责任单位名称

产品责任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

电话

邮编

实际生产单位名称

实际生产单位地址

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责任人

进口产品报关单号

该产品属于哪类产品

第一类( 

) 

第二类( 

该产品名称是否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要求

是( 

)否( 

标签(铭牌)、说明书是否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检验项目是否齐全

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产品企业标准(质量标准)是否符合要求

该产品的类别是否与企业卫生许可的类别相适应

产品配方是否添加了禁止使用的原材料

产品配方是否与实际生产产品配方一致

消毒器械结构图是否与产品实际结构一致

所用原材料是否合格

原材料所用量是否符合相关法定要求

评价结论:

消毒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范、标准等法定要求。

承诺:

本单位对消毒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结论负责,保证所提供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含结论)、企业标准或质量标准、产品配方、消毒器械元器件、结构图真实、有效,与所生产销售的产品相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评价资料

(一)标签(铭牌)、说明书;

(二)检验报告(含结论);

(三)企业标准或质量标准;

(四)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五)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及报关单;

(六)产品配方;

(七)消毒器械元器件、结构图。

备注:

1.经营使用单位索证时,产品责任单位提供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资料包括标签(铭牌)、说明书、检验报告结论、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及报关单;

2.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时,产品责任单位需提供一式两份,一份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存档,一份为企业存档;

3.

(一)、(三)、(四)和(五)为原件或复印件,

(二)、(六)和(七)为原件。

复印件应由产品责任单位加盖公章;

4.本表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资料按顺序排列,逐页加盖产品责任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

附件4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登记表

接收编号:

接收日期:

产品名称

中文

英文

剂型/型号

产品类别

生产企业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地址

生产国(地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在华责任单位

传真

邮编

保证书

本报告中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和原件一致,与生产销售产品相符。

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产品责任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申请人:

申请日期:

1.进口产品须填写产品英文名称。

2.产品类别填写第一类产品或第二类产品。

附件5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变更登记表

接收编号:

中文

原备案号

产品责任单位

实际生产企业

联系电话(手机)

变更项目:

变更前变更后

变更原因:

附件6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延续登记表

接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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