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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平安保险条款三篇

学生平安保险条款三篇

篇一:

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条款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各类大、中、小学及技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日常学习者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学校向本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零时起到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伍万元。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死亡或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残废的,本公司依照《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均按第四条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

累计给付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杀、犯罪、殴斗、酒醉;

二、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三、战争或军事行为;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事。

第六章保险费

第七条每千元保险金额保险费为壹元。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八条投保时,以学校为单位,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本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九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按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本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退学,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本公司均不负保险责任,但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一条投保单位应在约定起保日前一次缴清保险费。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疾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一、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二、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

本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两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九章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教职员工可参照办理保险。

第十四条本条款所称意外伤害事故系指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的并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篇二:

XX公司学平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

十四、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最低为人民币3000元。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保险费率见附录。

三、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者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

须经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杏、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死亡的,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l、保险单

2.申请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者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者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O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已领取过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来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释义

及时续保:

是指保险期间届满日前,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就本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续签本合同的行为。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

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水:

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

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

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贻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

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

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末满期保险费(l年期):

是指保险费×(1-经过月数÷12),不足月的日数按经过1个月计算。

本公司:

是指XX公司。

附录:

保险费率为2‰。

体育院校学生,签单公司可在本款规定的保险费率基础上,视风险程度在50%幅度内加收特别风险保险费。

篇三:

平安学生平安险

一、基本信息

1、投保年龄:

3-25周岁

2、保障期限:

1年

3、保障对象:

3-25周岁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但不包括体校、警校、武术学校、职业技工院校学生。

4、就诊医院要求:

卫生部评审确定的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

5、保险生效时间:

投保成功后次日生效。

二、保障的利益以及报销标准

1、意外身故或残疾:

被保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采集,保险公司将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按章比例给付意外身材保险金。

2、意外医疗:

按社保目录内赔付,赔付比例为90%,50元免赔。

3、住院医疗:

包括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住院,其中疾病住院等待期为90天。

(1)社保目录内赔付;

(2)不经过社保赔付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照70%的比例赔付;经过社保赔付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照100%的比例赔付。

4、疾病身故:

被保人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将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疾病身故的等待期为90天,续保五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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