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实施办法共5个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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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实施办法共5个试行
日照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2015年9月日)
为推动校长职级制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以下5个实施办法。
一、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认定办法
(一)职级设置
校长职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二级校长各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次,三级校长设一等、二等两个等次,共四级九等。
一级、二级、三级校长的比例为3∶5∶2,一级一等校长的数量不超过该职级校长总数的1/3,特级校长的数量控制在全市中小学校长总数的3%以内。
各区县在实施过程中要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办学类型和不同学段等具体情况,在职级总额内适当调控职级比例,原则上高中学校不设三级校长。
(二)评审认定指标
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实行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量化内容包括基本条件、工作业绩评价和办学满意度评价三部分,分别占20%、50%、30%。
1.基本条件
学历:
中小学校长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专业技术职务:
申报评定特级校长、一级校长,应具有高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定二、三级校长,应具有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年限:
申报各职级校长应具备最低任职年限,其中三级1年、二级3年、一级7年、特级12年。
校长任职年限=任正职年数+任副职年数×50%。
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
任职时间不足半年的不予计算,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教育行政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干部到学校任职的,按原有行政级别对应计算。
2.工作业绩评价
主要包括个人工作成果、学校发展成果、组织考核结果、述职答辩评价四个方面,分别占总分的10%、15%、15%、10%。
个人工作成果主要包括体现个人治学水平的论文、著作、课题或社科成果、教学成果、综合荣誉称号等。
学校发展成果主要包括体现学校办学水平的综合荣誉、经验推广、人才培养、工作创新等。
组织考核结果是指任现职级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结果。
述职答辩评价是指评委会对校长述职答辩情况的评价结果。
3.办学满意度评价
包括主管部门评价、教职工评价和社会评价三个方面,各占10%。
教职工评价由同级评委会负责组织,参加人数一般不低于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总数的80%,教职工200人以上的学校不低于60%。
社会评价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
主管部门评价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三)评审认定办法
1.公布方案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制定职级评审认定实施方案,并及时发布。
2.个人申报
(1)填写申报表。
申报人按照申报条件填写《日照市中小学校长职级申报表》(附件1)。
(2)提交佐证材料。
包括:
学历学位证书(报最高项)、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证书、中小学校长在职培训手册,任现职级以来的个人标志性成果和学校发展标志性成果(各不超过5件)。
首次评审,可放宽对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证书的要求。
(3)提交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要紧扣聘期目标完成情况,做到准确真实、重点突出,分理念、措施、绩效三部分,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
3.资格审查
按照中小学校长申报的职级,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并提出审查意见。
4.组织评审
教育行政部门成立评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教育专家、知名校长组成,各占1/3,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成员不少于13人。
专家和校长1/2以上异地聘请,每次评审调整评委会组成人员不少于1/2。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指标对申报人进行量化评价。
其中,评价工作业绩时,应结合其所在学校的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类型以及聘期内学校办学质量提升情况,确定适当的权重比例予以赋分。
评审委员会根据各项指标的量化得分情况对申报人进行排序。
特级校长、一级一等校长和市直学校校长的职级评审认定由市教育局负责,一级二等以下校长职级评审认定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5.职级认定
评审委员会根据职级设定比例和申报人员的量化得分排序情况,提出认定建议,由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决定。
6.结果公示
评审认定结果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7.发文公布
由教育行政部门发文公布,并颁发校长职级证书。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评审认定的一级二等以下校长人员名单,报市教育局备案。
(四)职级升降管理
中小学校长职级实行定期晋升、破格晋升和诫勉降职制度。
晋级由评审委员会评审、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晋等由教育行政部门直接认定。
中小学校长职级每3年评审认定一次。
1.定期晋升。
校长聘期内学年度考核每得到1次优秀或累计得到2次合格的,可在本职级内晋升一个等次,在本级内已为最高等次的,晋升高一职级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破格晋升。
中小学校长个人或任职学校在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特色学校建设等方面经验先进,效果明显,社会声誉好,受到省部级表彰或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宣传推广的(现场经验交流会、正式文件转发),可申请破格晋升。
3.诫勉降职。
校长在聘期内,学年度考核出现1次基本合格的,职级降低1个等次,三级二等的撤销职级解聘职务;出现2次基本合格或1次不合格的,撤销职级解聘职务;任期内出现严重违纪和违法行为,或对学校发生重大责任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解聘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015年首次组织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定工作,对校长只评级、不定等,待遇按该职级最低等次执行。
二、中小学校长选聘管理办法(对中小学的概念解释)
(一)选聘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理想信念坚定,职业道德高尚,克己奉公,廉洁自律。
2.教育理念先进,教育教学水平高,组织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突出,改革创新意识强,求真务实,团结协作,业界声誉好,群众威信高。
3.具有校长任职资格。
拟任校长人选,应任副校长满2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
(二)选聘程序
采取公开遴选方式,按职级由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基本程序如下:
1.发布公告。
公布拟选拔的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事项。
2.个人申报。
个人提交申报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专家评审。
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应聘人员进行素质能力评审,选出拟聘人选。
4.组织考察。
教育行政部门对拟聘人员进行考察。
5.任职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对拟聘人员进行研究,确定任职岗位。
6.任前公示。
对研究通过的拟聘人员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7.办理聘任手续。
教育行政部门颁发聘书,办理聘任手续。
(三)管理使用
1.实行试用期制度。
初任校长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内,暂执行三级二等。
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任,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试用职务。
试用期计入校长聘期。
2.实行聘期制度。
校长的1个聘期为3年,教育行政部门与校长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聘任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聘期内校长一般不作调整。
聘期期满且考核合格的,经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同意后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55周岁,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经本人申请且获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任至法定退休年龄;特级校长和优秀的一级校长,因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
3.实行定期考核制度。
校长要制定学年度工作目标和聘期工作目标,报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对校长进行学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4.实行培训培养制度。
加大校长培养培训力度,采取市、县分级培训模式和学时累加制,将培养培训情况作为校长资格准入、继续任职、职级评定、绩效考核、职称评审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5.实行解聘辞职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解除校长聘任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在书面通知中说明解聘理由。
被解聘校长如有意见,可以提出书面申诉。
校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撤销其职级,解聘现任职务:
(1)到达规定任职年龄和退休年龄的;
(2)因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3)聘期内学年度考核有1次不合格或者2次基本合格的;
(4)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出现严重违纪和违法行为的;
(6)学校发生重大责任事件并负有领导责任的;
(7)出现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校长职务问题的。
校长在任期内申请辞职,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其辞职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解除聘用合同。
三、中小学校长考核评价办法
(一)考核评价内容
校长考核评价主要包括个人专业素质评价、业绩评价和办学满意度评价,实行百分制,其中个人专业素质评价占20%,业绩评价占50%,办学满意度评价占30%。
个人专业素质评价包括校长政治理论和专业学习、参加培训和开展科研等工作情况。
业绩评价包括“底线管理”和“特色发展”两个方面,满分各为35分。
其中底线管理包括党的建设、团队建设、规范办学、安全稳定、民主管理、廉政建设等,特色发展包括课程开设开发、教师专业发展、教学改革创新、学校文化特色建设和学生健康成长等。
具体指标见附件。
办学满意度评价包括主管部门评价、教职工评价和社会评价三个方面。
(二)考核评价方式
1.校长的考核评价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2.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初根据《日照市中小学校长考核评价指导标准》(见附件),制订切合本地实际的校长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3.成立校长考核评价工作机构,采取问卷调查、随机访谈、查阅材料、数据分析、述职答辩等多种方式,依据考核评价指标进行全面真实评定。
4.采取电话随访、问卷调查、座谈了解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知名人士、教职工、家长、学生等对校长办学的评价意见。
5.委托专业机构对校长的专业素质和工作业绩进行第三方评价。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重点突出、导向鲜明、客观公平、注重实效”的原则,每年8月底前完成对校长上一学年度考核评价。
各区县所辖中小学校长考核评价结果要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考核结果与使用
1.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学年度考核总分须达到85分以上,70-84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优秀等次的数量应控制在同级校长数量的20%以内。
教育行政部门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结束后5日内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由考核工作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公示无异议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研究确认,并反馈给被考核人。
2.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校长职级评定、岗位聘用、职级薪酬发放及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四、中小学校长职级薪酬发放办法
(一)职级薪酬标准
以上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月人均应发工资总额作为基数,不同职级等次的校长职级薪酬按如下比例发放:
特级90%;一级一等70%、二等60%、三等55%;二级一等50%、二等45%、三等40%;三级一等35%、二等30%。
基数一年核定1次,年中不作调整。
(二)职级薪酬发放
职级薪酬分基础性职级薪酬和奖励性职级薪酬两部分。
基础性职级薪酬占70%,按月发放;奖励性职级薪酬占30%,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的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由财政部门每年发放一次。
其中,优秀等次的校长奖励性职级薪酬占总额的30%,合格等次的占70%,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不予发放。
相同等次的,不分职级,平均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核定每位校长的职级薪酬,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负责发放,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考核。
(三)附则
校长职级薪酬随校长职级的升降及时调整,校长被免职后,不再发放职级薪酬。
校长职级薪酬不计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数。
副校级领导按不同学段发放职务补贴,其中高中每月1000元、初中每月800元、小学每月600元。
五、中小学校校长交流轮岗实施办法
(一)政策规定
1.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2个聘期的校长应当交流,满3个聘期的必须交流。
在首次参加职级评定时,已在现任职学校连续任满3个聘期的,原则上应交流任职。
聘期内一般不交流。
2.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实行县(区)域内交流,其中主城区初中校长可跨区交流,高中校长市域内交流。
3.学校与教育部门交流。
符合校长岗位要求的教育部门干部可交流到学校任职。
业绩特别突出、具有二级一等及以上职级的校长任满一个聘期后,可调任教育行政部门中层领导职务,调任公务员岗位的需符合公务员调任条件;特别优秀的一级一等校长和特级校长,可调任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职务或者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4.跨系统交流。
符合党政干部任职条件的可交流到其他部门单位任职,符合校长岗位要求的其他部门单位干部可交流到中小学校任职。
5.校长跨学段交流时,必须具备流入学校相应的校长任职资格。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校长,经本人同意,可不参与交流轮岗。
6.鼓励校长到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交流任职。
到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交流任职的,其职级在本级内晋升一个等次;申请晋级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年龄45周岁以下的校长,评定一级、特级校长职级,应有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职或任教经历。
7.对已达到交流条件但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校长,撤销职级并解聘现任职务。
8.要妥善处理好校长交流与学校办学特色传承、校长交流与校长队伍整体稳定、尊重校长个人诉求与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等之间的关系。
(二)组织实施
校长交流轮岗实行市级统筹、以县为主的工作机制。
采取组织选派和岗位竞聘的方式,由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结束前,制定方案,组织交流。
1.组织选派交流。
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校长职级等次、连续任职时间等,结合个人申请、工作需要和年度交流计划,组织交流。
对申请到农村或薄弱学校的要积极鼓励,优先安排。
2.岗位竞聘交流。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的编制、岗位空缺情况,统一组织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校长参加岗位竞聘,择优交流轮岗。
校长交流轮岗要于每年8月10日前安排到位。
市直学校与跨区县校长交流轮岗由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到农村和薄弱学校交流任职的校长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提高交流轮岗效益。
以上5个实施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在组织、编制、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实施。
附件:
1.日照市中小学校长职级申报表
2.日照市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得分汇总表
3.日照市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难度系数标准
4.日照市普通中小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及职数参考规定
5.日照市中小学校长考核评价指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