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监测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通用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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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理因素:

噪声、高温等。

  二、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三、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四、要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五、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尽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六、严格按照《煤

  七、煤矿粉尘危害防治

  

(一)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如下:

  粉尘种类

  游离SiO2

  含量(%)

  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

  )

  煤尘

  ≤5

  5.0

  岩尘

  5~10

  2.5

  10~30

  1.0

  30~50

  0.5

  ≥50

  0.2

  水泥尘

  <10

  1.5

  

(二)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回采工作面

  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侧10~15m处

  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刨煤机、工作面爆破处

  在工人作业的地点

  风镐、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顺槽钻机钻孔、煤电钻打眼、薄煤层刨煤机落煤

  在回风侧3~5m处

  掘进工作面

  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

  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砌碹、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

  在工人作业地点

  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

  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

  锚喷

  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

  转载点

  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及翻罐笼

  回风侧5~10m处

  翻罐笼司机和放煤工人作业、人工装卸料

  作业人员作业地点

  井下其他场所

  地质刻槽、维修巷道

  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

  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硐室等处工人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露天煤矿

  钻机穿孔、电铲作业

  下风侧3~5m处

  钻机司机操作钻机、电铲司机操作电铲

  司机室内

  地面作业场所

  地面煤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三)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呼吸性粉尘可采用定点或个体方法进行。

监测周期如下:

  监测种类

  监测地点

  监测周期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

  采、掘(剥)工作面

  3个月1次

  其他地点

  6个月1次

  定点呼吸性粉尘

  1个月1次

  粉尘分散度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四)粉尘监测人员及设备配备要求如下:

  测尘点数量

  测尘人员数量

  测尘仪器数量

  60

  ≥4人

  ≥8台

  露天煤矿和地面工厂

  ≥2人

  ≥4台

  (五)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

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

  ,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

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各用水点的水压能满足降尘需要,且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

  (六)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七)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作业。

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其降尘效率不得低于95%,并确保捕尘、降尘装置能在瓦斯浓度高于1%的条件下安全运行。

  (八)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

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

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用除尘器抽尘净化。

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

掘进机掘进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并对掘进头含尘气流进行有效控制。

  (九)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2道风流净化水幕。

  (十)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其中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十一)锚喷支护防尘。

打锚杆眼应实施湿式钻孔。

锚喷支护作业时,沙石混合料颗粒的粒径不得超过15mm,且应在下井前洒水预湿。

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且喷射混凝土时工作地点应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

  (十二)转载及运输防尘。

转载点落差应小于0.5m,若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

各转载点应实施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0.7MPa)或采用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措施。

在装煤点下风侧20m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

运输巷道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十三)定期进行巷道粉尘冲刷和清扫,杜绝粉尘积聚。

  (十四)严格控制各类巷道风量,禁止风量过大引起粉尘飞扬,造成工作环境破坏。

  八、煤矿噪声危害防治

  

(一)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

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

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dB(A)。

  

(二)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

  (三)井工矿在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

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

对主井绞车房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

在巷道掘进中应使用液动凿岩机或凿岩台车;

在采煤工作面应使用双边链条刮板输送机等措施控制噪声。

  九、煤矿高温危害防治

  

(一)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

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二)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

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

  (三)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

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

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

  (四)应当实行通风降温,采取减少风阻、防止漏风、增加风机能力、加强通风管理等措施保证风量,并采用分区式开拓方式缩短入风线路长度,降低到达工作面风流的温度。

  十、煤矿职业中毒防治

  

(一)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限值如下:

  化学毒物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碳CO2

  硫化氢H2

  S

  0.00066

  

(二)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

采样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

在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带。

  (三)氮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四)加强矿井通风,采用通风的方法将各种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以下;

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五)工作面采空区应及时予以封闭,设立警示牌,需要进入时,必须首先进行有害气体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巷道进行作业的,必须先通风、后作业。

盲道或废弃巷道应及时予以密闭或用栅栏隔断,并设立警示牌。

  (六)煤矿井下实施爆破后,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加强通风增加工作面的风量,及时排除炮烟。

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前,必须把工作面的炮烟吹散稀释,并在工作面洒水。

爆破时,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并在回风侧挂警戒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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