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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危险品管理制度

十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车间安全规章制度

十四、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时研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杜绝事故发生,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月召开一次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主持,由各车间、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会议。

(二)、由各车间、部门负责人汇报、检查上阶段安全生产情况,部署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三)、对员工提出的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进行评审。

(四)、根据需要,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等进行修订。

(五)、讨论决定有关安全生产设施方面的技术改造、经费投入事项。

(六)、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作出处理决定。

表彰奖励安全生产中的先进典型人和事。

(七)、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事故隐患,究落实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八)、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有关文件,并研究提出在本企业贯彻落实的措施。

为切实执行好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法规。

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特制定本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新工人进厂必须经“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厂级、车间级、班组级)才能上岗并接受岗位技能培训。

(二)、针对领导、管理人员和工人的不同要求,每年要进行一次集中专题的安全生产理论教育和事故分析。

并做好记录存档。

(三)、各车间、班组每星期至少一次利用班前、班后的时间进行安全生教育和讲评。

(四)、对电器设备、焊接、空压机、焊工、机动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上级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

(五)、对跨部门调换工种、岗位的员工,由所到部门主管对其要进行转岗教育,一般性调换工种的由部门内进行上岗教育。

(六)、日常宣传教育,利用广播、墙报、简报、画报、标语、多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三、安全生产奖励和奖惩制度

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国务院、市有关安全法规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生产奖惩与考核制度。

(一)奖励:

(1)、全面完成上通讯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和任务,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的部门和个人。

(2)、对在生产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预防和整改。

、发现违章操作并加以制止的个人及车间、科室。

(3)、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台账齐全,记录准确的个人及车间、科室。

(4)、在安全教育培训中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及车间、科室。

(5)、一年中未发生轻伤、重伤等安全事故的车间、科室。

(6)、在安全管理工作及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及车间、科室,公司将视情节予以100~1000元奖励。

(二)、处罚

根据认主管认负责,谁出问题认承担的原则,对发和违章造成损失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的,对部门直接领导处以50~300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2)、接到违章通知后未按期进行整改的部门,处以部门500~1000元

(3)、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每发现一次处以20元罚款。

(4)、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台账不健全或丢失的,视情节以扣除奖金。

(5)、出现各类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部门,视情节以500~1000处罚并予以通报。

(6)、对出现事故的责任人,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予以扣除奖金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生产检查采用上下结合、自查与抽查、检验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各车间、部门防止图形式,走过场。

(二)、日常的发全生产检查由岗位操作人员、班组、生产车间和部门自行负责,发现问题即时做好记录。

(三)、公司对各车间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四)、国家规定的节日放假前,各车间、部门要组织进行安全检查;

厂部将组织对重点车间、重点设备进行抽查。

(五)、本公司所有员式、各车间、部门都要对本岗位、本辖区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加强安全防范,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六)、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出的隐患问题,属于本人、本车间、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整改,排除隐患,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明确整改时限;

需要公司协调、处理的要及时上报。

(七)、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进行排除;

要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立即暂行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并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

(八)、对在安全生产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隐患,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整改要求,抓紧整改。

凡整败不力或拒不整改而导致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将按分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隐患的检查与整改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二)、隐患

(1)、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对职工安全健康构成直接威胁,能导到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和不安全状态。

(2)、可直接诱发职工伤亡的不发全行为。

(三)、隐患的整改、管理:

(1)、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由公司安全部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监督整改并备案。

(2)、对事故隐患实行检查、登记、报告制度。

①、对事故隐患类别填写事故隐患登记表(见附录),并按期上报公司、上报。

②、对各职能部门按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进行检查、汇总并及时整改、上报。

(3)、隐患整改要本着“三定”“四不推”的原则进行。

即:

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期限和负责人。

个人能解决的不推班组:

班组能解决的不推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部门、部门能解决的不推公司。

(4)、排除隐患所需要的经费,可根据项目内容分别列入大修、个项目、技术经费中解决。

涉及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在生产收益中分摊。

六、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生产场所和库房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公司生产场所和库房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

(三)、职责

(1)、办公室负责制定生产场所和库房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的制定,并进行检查,监督实施。

(2)、各部门负责本单位生产场所和库房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措施的落实,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3)、办公室负责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

(四)、内容

(1)、防火、防爆管理

①、各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储存和使用。

②、各生产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为生产场所和库房配置消防设施,消防设施不得挪着他用。

要经常检查消防设施,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③、在生产场所和库房进行动火作业按照公司规定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④、办公室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消防设施,并进行维护和更换。

(2)、防尘、防毒管理

①、各部门在存在粉尘、毒性危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和库房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设置防尘、防毒设施,并经常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②、各部门要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员工配置适合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员工在生产中正确使用。

③、综合管理部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各单位防尘、防毒管理情况。

(3)、各单位应建立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台帐。

七、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有效贯彻、落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保证企业正常、稳定发展。

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卫生管理。

(一)、机构设置用职责

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全面负责公司内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组长,具体负责抓好本项工作;

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部,安全部管理员任办公室负责人,成员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有:

臭氧、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粉尘。

(三)、造成的职业病有:

臭氧、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粉尘造成的尘肺。

(四)、危害因素分布范围:

焊接区、打磨区。

(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2)、企业参加工伤社保险,确保职业病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保待遇。

(3)、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防治的知识,增强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员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4)、职工应当去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治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5)、公司提供有效的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不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7)、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8)、可能不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9)、合理安排生产流程、生产布局。

和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使作业人员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因素。

(10)、在可能发生职业损伤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志、报警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

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确定责任人和检查周期,定期检查、维护、并记录,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11)、生产部门应根据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预防要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目标、方法实施落实情况要定期检查,确保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控制。

(12)、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及时向公司行政部门报告。

确诊的,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13)、健全职工体检制度,建立职工健康档案,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位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严格就业职工身体素质关。

(14)、职业有要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15)、并做好相关记录——职工健康档案

八、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程序。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需要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

(1)、采购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并对供货方施加影响。

(2)、使用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发放、登记、更换。

(3)、使用部门负责教育员工正确配戴劳动防护用品。

(4)、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工作程序

(1)、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

①、根据原劳动部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以及原国家经贸委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及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ⅰ、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于工作需要配戴和分发的劳动防护用品。

如:

工作服、围裙、袖套、水鞋、手套等。

ⅱ、特殊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预防或减轻严重伤害和职业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帽、防尘口罩、护目镜、电焊面罩、耳塞、钢丝手套、耐酸手套、安全带等。

②、各部门统计、评估本部门所有需要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工序,并填写《劳动防护用品清单》,当工序或流程发生变更时,需要重新评估,予以确认。

③、各部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说明书结合公司使用工序,评定各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更换频率,并向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宣导。

(2)、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①、采购部根据当地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建议,选择有资质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供方,验证生产厂商的生产许可证及供方的经营许可证。

②、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三证齐全方可购入。

(3)、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及保管

①、采购部对供方所提供的物品进行验收,同时需验证物品的产品合格证,特种防护用品还需要供方出示由相关部门开具的安全鉴定证。

②、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符合我国劳动防护用品的检验标准。

尚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可按我国认可的标准进行检验。

③、检验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④、各使用部门对所有合格入库的劳动防护用品,遵循产品说明书或厂商建议,妥善保管,注意防潮、变质,做到先进先出的原则,防止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到劳动者手中。

(4)、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与使用

①、各使用部门依据使用情况领取防护用品。

其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由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进行记录。

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为员工配备发放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各部门必须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凡是不懂得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性能者,不准上岗操作。

③、公司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④、使用者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前应先检查﹐确认安全后才穿戴。

进入作业场所后,不能随便脱卸,若发现劳动防护用品穿戴移位﹐应立即纠正。

⑤、在使用过程中,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根据不同材料、不同结构尽量避免接触具有溶解、燃烧性质的物质和尖锐锋利的器件﹐以免部分劳动防护用品受损﹐影响使用寿命而失去防护性能。

⑥、须定期检验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按规定进行检验。

⑦、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后的处理

ⅰ、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后﹐应根据要求脱卸﹐经整理清洁后保存。

凡是在有毒作业场所穿戴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离开作业现场后,应消毒后存放,切勿带到生活区,以免毒物污染环境。

ⅱ、防噪声用的耳塞、耳罩﹐应在离开噪声现场后摘除﹐让听觉慢慢恢复。

一般劳动用品在使用后,要根据用料性质,分别采取洗涤、擦抹或晾干等方法洗擦干净保存。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和更换

根据劳动防护用品说明书的使用期限及实际使用情况作更换、报废,由使用单位的主管负责集中收集破损、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随便乱丢,按《废弃物管理规定》集中进行报废处理。

报废后由使用部门更换新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常州市天宁区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暂行规定》中有关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条款的规定。

(2)、企业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保护现场。

(3)、进行安全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管理科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上报事故情况。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报。

报告的内容包括:

①事故类别和事故发生情况的时间、地点;

②事故发生后初步伤亡数;

③事故简况。

(4)、开展事故调查,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工作,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对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参照第六条)。

以事故通报或其它形式教育职工。

(5)、对于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管理科负责处理,并与市工伤保险处联系,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工伤赔偿手续。

(6)、进行事故处理。

①、顺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和处分,直到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对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

故意破坏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及拒绝提供情况、资料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和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建交起有效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制,对安全生产事故能够快速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目标原则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对发生的事故要迅速的组织抢救控制,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将事故的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切实保障全体员工的生命和本厂财产安全,维护生产经营的稳定。

(2)、组织、领导、指挥和职责

发生安全事故,由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统一组织和指挥(如遇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外出,将有分管负责人或副厂长协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组织和指挥,采用有效措施抢救,同时依托运120、119、110等社会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工作)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

职责

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负责掌握事故情况/负责制定抢救措施/负责现场组织指挥/负责事故情况上报

分管安全负责人或副厂长

负责事故应急的联络/负责事故应急的协调/负责调派和组织人员参加现场抢救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根据统一部署参加现场抢救、负责事故应急情况的收集和汇总

(三)、处理程序

(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刻报告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

(2)、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疏散有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如实汇报、不隐瞒、不谎报,保护事故现场。

(3)、安全事故现场所有人员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事故抢救,听从指挥,不得自作主张,以防事故进一步扩大和人员重复损伤。

(四)、装备

本厂配备必在要的安全器材和设备,并进行经常星维护保养,保证正常工作和使用。

对员工进行安全器材和设备知识的培训和演练。

器材放置固定专人保管,消防安全通道必须畅通无阻,严禁堆放任何杂物。

为了做好事帮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并引起人身、设备、火灾、爆炸、生产、交通、质量、污染、急性中毒事故等,导到生产中断或财产损失的所有事故。

(二)、凡是职工人身伤害、急性中素事件统称为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按事故严重程度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一次死亡1-2)、重大伤亡(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死亡(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三)、事故发生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发现人员除立即采取可能的措施外,应立即直接或诼级报告各级领导,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各类重大事故,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报告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要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和财产需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说明。

(四)凡发生的轻微、轻伤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方面有关人员信及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负责人。

对重大事故,企业派人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负责人根据调查组提出的报告,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落实各项措施,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厂纪厂规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全公司公布,并审查批准结案。

(六)、按各职能部门分工,各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牵头处理,并将统计、调查、处理资料整归档,报送安全管理部门,建立事故档案。

为切实执行好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法规。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特制定本制度。

1、车间应根据公司生产情况,氧气、一氧化碳、乙炔等。

确定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并明显标注。

2、生产过程中使用一氧化碳、乙炔有素物品时,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

其操作人员必须落实防护措施。

3、对中毒人遇的抢救应按《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中的具体在求执行。

4、生产过程中必须打开相应的通风、放火、防爆、防毒、降温、防潮等操作设置。

5、使用瓶装压缩气体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MPa,以防等止其他物质窜入。

6、搬运时必须轻抬轻放,配备足够的、适应的消防器材。

7、应设时显的防火标志,配备足够的、适应的消防器材。

8、本着‘谁使用’、‘谁负责’明确责任人。

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时研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消除火灾事故隐患、杜绝火灾事故发生,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严禁火种区域设置“严禁火种入内”、“严禁吸烟”等明显标志。

(二)、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储存物资的性能,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到货进仓时,必须亲临现场处理。

凡不同性能或灭火方法不同和物品必须严格分类、分库存放。

并保持道路畅能。

(三)、对易燃易爆、剧毒品应健全领发手续,严格执行保管发放制度,严禁将危化物口私自转让和送人。

(四)、电热烘烤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并与易燃、易爆物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严禁在四周烘烤衣服等物品。

(五)、各车间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在下班前要送仓库保管。

(六)、有易燃易爆物品的部门,都要制订相应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七)、风电焊工、电工要严格按照操作远程作业,对易引起火灾和爆炸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必须采取可行的防范措施后才能操作。

(八)、消防装备器材是扑救火灾的重要工具,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消防龙头和设备附近禁止堆放物品,消防器材要做到布局合理。

灭火器内药剂应有效期有专人调换,确保使用有效。

(九)、对消防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或个从给予表扬;

对于违反消防安全制度或拒绝执行消防全安制度的集体功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教育、处人、罚款、构成范罪的,由司法机关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一)、上班时按要求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挂好上岗证。

(二)、车间员工和外来人员进入特殊工作岗位应遵守特殊规定,确

保生产安全。

(三)、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十禁”。

(1)、严禁在生产场地及仓库等场地吸烟。

(2)、严禁机械操作人员戴手套操作机械。

(3)、严禁在车间及生产场地嬉戏技术打闹。

(4)、严禁用手和其它肢体触摸旋转机械。

(5)、严禁机械、电器开启中,擦拭机械和电器。

(6)、严禁在不熟悉机械的情况下,盲目操作机械和生产。

(7)、严禁用手接、拉切削中的铁丝。

(8)、严禁非电工人员带电检查和小修电控系统。

(9)、严禁乱牵、乱接用是工具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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