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级行政权力事项中的一次办好事项清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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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民办培训学校举办者按要求提交规定的材料,经初审符合审批范围、具备办学资格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退回。

2.审核。

受理后,要组织专门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

审批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规定和审核意见,按照工作程序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

不批准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公告。

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审批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告。

1.申办报告,内容应包括:

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1份;

2.《烟台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表》3份;

3.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

4.拟设立培训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及各项管理制度各1份;

5.拟设立培训学校举办方法定代表人,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拟任校长、教学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及其他职工的身份证和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

6.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

7.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的证明1份;

8.满足教学和实训需要的设施、设备清单,开展相应培训工种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各1份;

9.根据培训工种需要,须由环保、消防、安全、卫生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各1份;

10.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份。

14

行政许可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

受理后,组织专门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审核意见,按照工作程序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变更的予以更新信息;

批准变更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告。

1.申请变更法人的书面报告1份,在报告中应明确表明机构的债务情况,如有债务应有明确的解决债务办法;

2.《烟台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换证)申请表》1份;

3.原法人的《离任审计报告》1份(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4.新董事会选举新法人的决议(需有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5.原董事会增加新董事的决议1份(含新增董事的注资情况、股权分配、债权和债务的承接情况、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6.《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校长

受理后,组织专门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

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审核意见,按照工作程序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1.申请变更校长的书面报告1份;

3.提供新校长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大专以上学历证书;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年以上职业教育、教学经历;

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各1份;

4.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变更校长的决议1份(需有董事会或理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5.《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4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学校名称

1.申请变更学校名称的书面报告1份,在报告中应明确表明机构的债务情况(如有债务应有明确的解决债务办法);

3.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变更学校名称的决议1份,新、旧学校债权、债务的承接情况1份(需有董事会或理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4.原学校的财务清算和债务情况1份;

5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地址

1.申请变更办学地址的书面报告1份;

3.新地址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正规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提供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作为新培训教学场地的消防验收证明材料1份;

6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培训工种

1.申请变更培训工种的书面报告1份;

3.增加培训工种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拟用教材1份;

4.增加培训工种的教师资料1份(原件及复印件):

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或职称证)、签订有效劳动合同、职业教育教学经历;

5.增加培训工种及培训层次的场地资料、设备清单(含具体数量、单价及总值)1份;

7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换发办学许可证

1.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的书面报告1份(内容包括近三年办学情况和下步工作计划,并分年度详细列出每个培训职业(工种)的培训人数);

3.办学地址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正规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授课教师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8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终止审批

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和审核意见,按照工作程序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终止的收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

批准终止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告。

1.终止申请报告1份(包括董事会(理事会)决议;

教职员工、财产、债务的可行性处理方案和结果);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机构资产审计报告1份;

3.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学校印章。

9

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

3706000101805

举办者按要求提交材料,经初审符合审批范围、具备鉴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退回。

受理后,组织专门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职业技能鉴定所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

审批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核意见,按照工作程序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设立的颁发鉴定许可证;

新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由审批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告。

1.申请设立鉴定所的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

举办者、鉴定工种、鉴定层级、鉴定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1份;

2.《烟台市职业技能鉴定所设立审批表》3份;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

4.自有鉴定的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证明;

非自有鉴定的办公用房、考评场地和设施设备的,提供租用协议(合同)复印件1份;

5.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清单1份;

6.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1份;

7.管理制度,包括:

鉴定工作规程、考评考务人员守则、考场规则、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1份。

10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审查)

3706000101806

1.申请;

2.受理;

3.现场勘验;

4.办理进程查询;

5.获取审批决定书。

1.企业职工不定时、综合工作时工作制审批表1式3份;

2.企业申请报告1份;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

4.申请职工个人劳动合同及复印件或当月工资发放表各1份。

1/8

11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查

4.申请职工个人劳动合同及复印件或当月工资发放表1份。

12

设立普通技工学校审批

3706000101807

举办者按要求提交规定的材料,经初审符合审批范围、具备办学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退回。

受理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普通技工学校进行实地考察,提出综合评估意见。

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综合评估意见,按照工作程序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设立的发给批准文件;

批准正式设立的,审批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告。

1.《烟台市普通技工学校设立申报书》1份;

2.《烟台市普通技工学校设立评估表》2份;

3.举办者身份证明(法人资格或身份证明材料)、学历证书、职称(职业资格)证件复印件,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1份;

4.举办者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普通技工学校的证明材料(个人举办的需提供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策文件)1份;

5.设立普通技工学校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发展规划1份;

6.学校组织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各1份;

7.学校教师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件复印件1份;

8.学校针对专家组评估意见制定的整改方案(评估后提交)1份;

9.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1份。

20

13

用人单位或受委托的专门服务机构在线注册账号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3706000101808

1.网上提交注册单位申请。

用人单位登录国家外国专家局网站“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完善用人单位信息,在线提交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电子材料。

委托专门服务机构办理的,需在线登记专门服务机构名称、合法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等)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并现场提交用人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2.用人单位信息审核。

用人单位信息无误、材料齐全的,予以审核通过;

用人单位信息有误、材料不齐全的,退回并写明退回原因,用人单位修改后可再提交审核。

1.信息注册表(原件1份);

2.合法登记证明(原件1份);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等,已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提供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

3.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

4.行业许可证明文件(原件1份);

(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

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境外-入境前)

2和外国公民

1.网上申请。

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在线提交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电子材料。

2.网上预审。

受理机构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

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

材料齐全、内容规范的,在线通知或预约现场提交材料。

3.受理。

受理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需补正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后予以受理;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要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由受理机构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

符合条件、标准的,予以审查通过;

不符合条件、标准的,退回并写明退回原因,用人单位修改后可再提交审核。

5.决定。

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决定后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2.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的工作资历证明(原件1份);

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原件1份);

4.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1份);

5.体检证明(原件1份);

6.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原件、复印件各1份);

7.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原件1份);

8.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原件1份)

9.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原件1份);

包括随行家属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子女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人出生证明或结婚证书或公证证明)、体检报告(18周岁以上家属)以及电子照片。

10

15

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境外-入境后)

申请人应当在入境后15日内提出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受理环节均需核验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原件、工作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最高学位证书证明等原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受理机构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

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

1.申请人所持签证(Z字或R字)或有效居留许可(原件1份);

2.聘用合同(原件1份);

3.体检证明(原件1份)。

16

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

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

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出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需补正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后予以受理;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符合条件、标准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2.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的工作资历证明(原件1份)

3.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原件1份)

4.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1份)

5.体检证明(原件1份)

6.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原件、复印件各1份)

7.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原件1份)

9.申请人所持签证(Z字或R字)或有效居留许可(原件1份)

17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

用人单位或委托专门机构的,在线提交申请信息。

2.网上预审和受理。

受理机构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和受理。

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3.审查。

4.决定。

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符合条件、标准的,准予签发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不再核验纸质材料;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2.工作合同、项目合同、合作协议或邀请单位邀请说明(原件1份)

3.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原件1份)

4.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的,应提交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的证明材料。

(原件、复印件各1份)

18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

同“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审批决定通过后,应携带申请人原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至决定机构更新卡芯片信息。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申请表(原件1份)

2.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原件1份)

3.签证或有效居留许可(原件1份)

4.《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件1份)

19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

同“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

受理决定和批准决定采用电子回执单,申请人不需提供纸质材料核验。

审批决定通过后,应携带申请人原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至决定机构更新卡芯片信息。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a.申请人护照(国际旅行证件)号,应提供新护照(国际旅行证件)号及信息页、签证页。

b.同一单位内改任新职务的,包括从专业岗位提升至行政管理岗位,应提供变更申请函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改任新岗位(职业)的,应注销现有工作许可,重新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

2.聘用关系解除、合同终止或其他与注销原因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a.申请人自行离职、用人单位无法联系到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应补充提交注销情况说明。

b.用人单位依法被终止的,申请人提交《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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