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机电部分详细对照表1152页word资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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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第二十二条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

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二)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

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三)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二十三条 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第八十九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九十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

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m.

(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的要求.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表3 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

巷道类型

顶部/m

两侧/m

备  注

轨道机车运巷

0.3

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输送机运输巷

0.5

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当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

卡轨车、齿轨

车运输巷道

单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当大于2.8m,双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当大于4.0m

单轨吊车运输巷道

0.85

曲线巷道段应当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基础上,内侧加宽不小于0.1m,外侧加宽不小于0.2m.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段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不小于5.0m

无轨胶轮车运

输巷道

曲线巷道段应当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基础上,按无轨胶轮车内、外轮曲率半径计算需加大的巷道宽度.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应当满足安全运

输的要求

设置移动变电

站或者平板车的巷道

移动变电站或者平板车上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侧的间距

 第九十一条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的间距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

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九十二条 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

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二)采用单轨吊车运输的巷道:

对开时不得小于0.8m.

(三)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巷道:

1􀆰

双车道行驶,会车时不得小于0.5m.

2􀆰

单车道应当根据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特性,在巷道的合适位置设置机车绕行道或者错车硐室,并设置方向标识.

第一百三十一条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

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第一百三十二条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在进风风流中;

该硐室采用扩散通风的,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当引入回风巷.

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

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甲烷电闭锁.

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三百一十一条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但在开凿或延深井筒时,符合本规程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不受此限。

(二)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三)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动。

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

如果将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运送时,车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

(四)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五)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

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

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都不得超过1m/s。

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或吊桶不震动。

(六)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七)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第三百一十二条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

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二)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

其他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三)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

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四)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五)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第三百一十三条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但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

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三百一十四条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二)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

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

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

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三)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四)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但在开凿或者延深井筒时,符合本规程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不受此限.

(二)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三)运送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置1层爆炸物品箱,不得滑动.运送炸药时,爆炸物品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采用将装有炸药或者电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的方式运送时,车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四十条

(二)的规定.使用吊桶运送爆炸物品时,必须使用专用箱.

(四)在装有爆炸物品的罐笼或者吊桶内,除爆破工或者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五)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

运送其他类爆炸物品时,不得超过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物品,都不得超过1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当保证罐笼或者吊桶不震动.

(六)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物品.

(七)禁止将爆炸物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者其他巷道内

第三百四十条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炸药和电雷管在同一列车内运输时,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者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当铺有胶皮或者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置1层爆炸物品箱.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运输炸药、电雷管的矿车或者车厢必须有专门的警示标识.

(三)爆炸物品必须由井下爆炸物品库负责人或者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专人护送.跟车工、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当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四)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五)装有爆炸物品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

井下采用无轨胶轮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百四十一条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以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物品,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物品.

第三百四十二条 由爆炸物品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当由爆破工或者在爆破工监护下运送.

(二)爆炸物品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不得将电雷管和炸药混装.严禁将爆炸物品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物品后,应当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三)携带爆炸物品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四)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物品人员沿井筒上下.

第三百四十七条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低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应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二)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1.沿煤层或穿过煤层的巷道应砌碹或锚喷支护;

2.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3.采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

4.架线电机车应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三)掘进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四)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五)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

第376条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轨道机车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突出矿井必须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车.

(二)新建高瓦斯矿井不得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高瓦斯矿井在用的架线电机车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沿煤层或者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采用砌碹或者锚喷支护;

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3􀆰

采用炭素滑板或者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

(三)低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应当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车.低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可以使用架线电机车,并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四)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

第三百四十八条机车司机应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应发出开车信号。

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司机离开座位时,应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三百五十一条采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应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二)正常运行时,机车应在列车前端。

(三)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

如果需要行驶时,应经井下运输调度站同意。

(四)列车通过的风门,应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五)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

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应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六)应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

非危险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七)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应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八)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1次。

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

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九)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

在新建和改扩建的大型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置信号集中闭塞系统。

第三百377条 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矿井同一水平行驶7台及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

同一水平行驶5台及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新建大型矿井的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或者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

(二)列车或者单独机车均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三)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四)巷道内应当装设路标和警标.

(五)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机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者失爆时,机车不得使用.

(六)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或者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有车辆或者视线有障碍时,必须减速慢行,并发出警号.

(七)2辆机车或者2列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八)同一区段线路上,不得同时行驶非机动车辆.

(九)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险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十)机车司机开车前必须对机车进行安全检查确认;

启动前,必须关闭车门并发出开车信号;

机车运行中,严禁司机将头或者身体探出车外;

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取下控制手把(钥匙),扳紧停车制动.在运输线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得关闭车灯.

(十一)新投用机车应当测定制动距离,之后每年测定1次.运送物料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40m;

运送人员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20m.

第三百五十条采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二)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三)各部件不得用铝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

油箱及管路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制造。

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的用油量。

(四)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

(五)必须配置适宜的灭火器。

第378条 使用的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发动机排气超温、冷却水超温、尾气水箱水位、润滑油压力等保护装置.

(二)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7℃,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三)发动机壳体不得采用铝合金制造;

非金属部件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

油箱及管路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制造;

油箱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用油量.

(四)冷却水温度不得超过95℃.

(五)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尾气排放应满足相关规定.

(六)必须配备灭火器.

第三百四十九条

(一)应定期检修机车和矿车,并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放置第377条

第三百六十一条井下蓄电池充电室内应采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测定电压时,可使用普通型电压表,但应在揭开电池盖10min以后进行。

井下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应在车库内打开检修。

第379条使用蓄电池动力装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充电必须在充电硐室内进行。

(二)充电硐室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矿用防爆型。

(三)检修应在车库内进行,测定电压时应在揭开电池盖10min以后测试。

第三百五十二条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

第三百七十七条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运行的轨道,应采用不小于22kg/m的钢轨。

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百五十三条矿井轨道应按标准铺设。

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扣件应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

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二)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三)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四)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五)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

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

对道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同一线路应使用同一型号钢轨。

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第380条轨道线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运行7t及以上机车、3t及以上矿车,或运送15t及以上载荷的矿井、采区主要巷道轨道线路,应使用不小于30kg/m的钢轨;

其他线路应使用不小于18kg/m的钢轨。

(二)卡轨车、齿轨机车和胶套轮车运行的轨道线路,应采用不小于22kg/m的钢轨。

(三)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四)轨道线路应按标准铺设,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及检修。

第三百五十四条架线电机车运行的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50m应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其他具有等效电阻的导线。

(二)线路上所有钢轨接缝处,应用导线或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

连接后每个接缝处的电阻,不得大于下列规定:

1.15kg/m钢轨,0.00027Ω;

2.18kg/m钢轨,0.00024Ω;

3.22kg/m钢轨,0.00021Ω;

4.24kg/m钢轨,0.00020Ω;

5.30kg/m钢轨,0.00019Ω;

6.33kg/m钢轨,0.00018Ω;

7.38kg/m钢轨,0.00017Ω;

8.43kg/m钢轨,0.00016Ω。

(三)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应加以绝缘。

第一绝缘点设在2种轨道的连接处;

第二绝缘点设在不回电的轨道上,其与第一绝缘点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列车的长度。

对绝缘点应经常检查维护,保持可靠绝缘。

在与架线电机车线路相联通的轨道上有钢丝绳跨越时,钢丝绳不得与轨道相接触。

第三百五十五条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

第381条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时,架空线及轨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架空线悬挂高度、与巷道顶或棚梁之间的距离等,应保证机车的安全运行。

(二)架空线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

(三)轨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50m应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其他具有等效电阻的导线。

2.线路上所有钢轨接缝处,应用导线或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

连接后每个接缝处的电阻应符合规定。

3.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应加以绝缘。

在与架线电机车线路相联通的轨道上有钢丝绳跨越时,钢丝绳不得与轨道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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