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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作业现场:

公司员工及相关方人员从事生产、服务、检维修、施工的场所。

(二)规定与要求

1.一般要求

(1)进入作业现场,应穿戴工作衣、工作裤、工作鞋、安全帽;

(2)安全帽外不得留有超过颈根以下的长发;

(3)工作服必须做到三紧,即:

袖口、下摆、领口三收紧。

2.特殊要求

在进行特殊作业时,除应满足上述着装要求外,还应根据实际作业情况,满足下列要求: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根据风险评价及削减措施,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仪、佩戴隔离式呼吸防护用品(如:

空气呼吸器或长管式呼吸器);

(2)涉及含酸、碱等腐蚀性介质进行检维修作业或临时消漏、倒空等处理作业时,应穿戴防化服、防护面罩;

(3)焊接、切割作业应佩戴专用眼、面罩;

(4)电气作业应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

(5)进入职业性有害因素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作业时,应佩戴防毒、防尘、防噪等防护用品,必要时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6)放射作业应穿戴放射防护服、佩戴个人放射剂量检测仪;

现场探伤作业还应携带辐射仪。

二、未正确系挂安全带,任何人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1.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安全带:

防止作业人员发生坠落后将作业人员安全悬挂的个体防护装备。

1.高处作业应系挂安全带;

安全带应悬挂在安全可靠的位置;

严禁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2.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低用;

3.当作业现场不具备安全悬挂点时,必须设置生命线。

三、未进行倒空、置换,任何人不得进行管线、容器打开作业;

1.管线、容器打开作业:

(1)打开法兰;

(2)从法兰上拆除一个或多个螺栓;

(3)打开阀盖或拆除阀门及微小调整(如更换阀门填料);

(4)调换8字盲板,去除盲板、盲法兰、堵头和管帽;

(5)打开管线连接件;

(6)断开仪表、润滑、控制系统管线,如引压管、润滑油管等;

(7)断开加料和卸料临时管线(包括任何连接方式的软管);

(8)用机械方法或其他方法穿透管线;

(9)开启检查孔。

2.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炉膛、烟道、防空洞、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备及有毒气体可燃气体有可集聚的场所作业。

3.安全隔离:

所有与作业点、作业部位相连的可燃、有毒有害介质和能源(含氮气)系统必须采取有效可靠的隔绝方式,不得用关闭阀门替代盲板。

如遇不具备置换条件打开管线、容器,带压开孔或进入氮气密封的反应器等不能满足本条款的特殊情况,须制定安全方案,不具备置换条件打开管线的须经车间主管领导批准,其他的情况须经分厂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实施。

四、未落实防护措施,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任何人不得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电气作业

术语解释

1.防护措施:

指按照作业许可票证制定的风险削减措施。

2.动火:

指临时动火,包括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和特殊动火。

3.电气作业:

指电气专业人员对电气设备进行操作、检查和检修。

4.监护职责:

(1)确认作业许可手续是否齐全;

(2)确认风险消减措施是否落实;

(4)确认作业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5)纠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6)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立即终止作业并及时进行报警、灭火、人员救援等初期处置;

(7)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应掌握作业人员的数量,同作业人员拟订联络信号。

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

五、未按规定切断动力源,任何人不得进行故障处理、检维修作业

1.动力源:

与故障处理、检维修作业的设备设施相连接的能源系统,如水、电、汽、风、氮、氧等。

2.故障处理:

对设备设施因某种原因“丧失规定功能”或危害安全的现象进行消除,但正常运行时的在线调校、调试除外。

1.电气及转动设备检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

停送电作业要按电气作业规定办理票证;

停送电要通知到用电单位班组或岗位。

2.切断其他动力源,应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检维修操作规程。

3.如遇带压堵漏、在线仪表的故障处理和检维修等不能满足本条款的特殊情况,须制定安全方案,经分厂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实施。

六、任何人不得接触运行设备的运动部件

1.接触:

包括人体各部位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

间接接触指人体通过工具、材料等物品与运动部件接触,不含砂轮打磨与机加工作业。

2.运动部件:

是指传动轴、联轴器、叶轮、齿轮、盘车器、运输皮带(或绞龙)、机械手、搅拌器、采用动力源驱动的阀门的阀杆和阀头等设备部件。

七、任何人不得无组织排放易燃、有毒、强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

1.无组织排放:

违反操作规程或未经许可,并未采取安全可靠措施的排放。

2.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3.易燃危险化学品:

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4.有毒危险化学品:

指进入人(动物)肌体后,累积达到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

5.腐蚀性危险化学品:

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伤的固体或液体。

八、任何人不得违反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信号指令要求

1.安全警示标志:

是指现场设立的各种禁止、警告标识。

2.信号指令:

是指以语音、声光等方式表示的禁止、警告信息。

九、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储罐切水作业,作业期间作业人员不得擅离作业现场

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储罐切水作业,应严格执行公司《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和岗位操作规程,并应遵守以下规定与要求。

(一)装卸作业

1.进入现场前,作业人员须首先消除人体静电,关闭非防爆通讯工具。

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

须使用防爆工具进行作业。

2.作业前应接好静电接地线,管线和接头必须牢固。

装卸完毕后,应静置5分钟,方可将接地线拆除。

3.在作业过程中,应时刻注意罐车液位、压力,并随时检查车况,遇有异常情况须立即停止作业。

4.当阀门、倒淋发生堵塞时,严禁使用工具敲打。

5.装车量不得超过罐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中允许的最大充装量。

6.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须立即停止作业:

(1)雷雨天气;

(2)附近发生火灾;

(3)附近50米内有明火作业;

(4)设备突然发生故障或发生跑、冒、滴、漏;

(5)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在作业区积聚;

(6)安全设施失灵或发生其他可能危及装卸作业的情况。

(二)切水作业

1.储罐脱水作业时须执行操作监护制,必须做到有人操作有人监护。

2.切水作业操作前,作业人员须首先消除人体静电,关闭非防爆通讯工具。

3.切水作业开关阀门应缓慢,阀门开度不宜过大。

当阀门、管线发生堵塞时,严禁使用工具敲打。

4.切水作业结束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

十、任何人不得违反压力容器、管道的检验、检修、使用和维护标准及规定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检修、使用和维护应严格执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等标准。

本释义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参考标准及相关要求

依据规范标准:

《个人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

《炼化企业气体防护用品管理指导意见》(油炼化[2010]50号)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T205-2007)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规定》(Q/SY178-2009)

《生产作业现场应急物品配备规范》(Q/SY136-2007)

《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AQ/T6107-2008)

《安全鞋、防护鞋和职业鞋的选择、使用和维护》(AQ/T6108-2008)

《安全帽》(GB2811-2007)

《安全帽生产和使用管理规范》(Q/SY1129-2007)

《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GB2890-2009)》(AQ/T6107-2008)

《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2006)

《呼吸防护长管呼吸器》(GB6220-2009)

《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GB/T16556-2007)

《石油化工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石油质字[2000]第231号)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36-2009)

《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范》(Q/SY1242-2009)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

《安全带》(GB6095-2009)

(一)受限空间作业相关要求:

1.对受限空间要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受限空间相连的可燃、有毒有害介质(含氮气)系统必须用盲板与受限空间隔绝,不得用关闭阀门替代;

盲板应挂牌标示;

带有搅拌器等转动设备,须切断电源并挂牌标示。

2.分析合格标准

(1)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表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检测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2)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V/V);

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3)氧气浓度应保持在19.0%~23.5%(V/V)。

依据《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范》(Q/SY1242-2009)

(二)管线、容器打开相关要求:

需要打开的管线或设备必须与系统隔离,其中的物料应采用排尽、冲洗、置换、吹扫等方法除尽。

清理合格应符合以下要求:

(1)系统温度介于-10℃~60℃之间;

(2)已达到大气压力;

(3)与气体、蒸汽、雾沫、粉尘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有关的风险已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依据《管线打开安全管理规范》Q/SY1234-2009

(一)一级动火相关要求:

1.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动火。

2.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并应采样分析;

分析合格后超过30分钟后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

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

3.动火分析及合格的标准

(1)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动火所在单位当班生产负责人负责提出,并带领分析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

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3)如果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4)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

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4.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质的受限空间内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5.进入塔、罐、釜、槽等受限空间内动火应同时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7.高处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其以上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并对火花可能发生溅落的措施确认。

8.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动火;

9.离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

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半径15米内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10.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作业单位应清理作业现场,动火监护人应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

11.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用火前必须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12.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依据《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

(二)受限空间作业相关要求:

1.在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相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等工作。

2.受限空间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应符合安全电压要求,在爆炸危险场所必须采取防爆照明;

同时遵守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

3.在有放射源的受限空间内作业,作业前要对放射源进行屏蔽处理。

4.受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

5.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结束后应清点,以防遗留在作业现场。

并对人员进行清点。

6.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前,应首先拟定逃生方法。

作业过程中适当安排人员轮换。

7.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器具进入受限空间,并应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相关要求:

1.生产燃料气装置,不得随意向火炬直排。

2.排放燃料气的装置,必须按照工艺保证燃料气的质量,排放的燃料气不准带油、水、碱渣、酸类等物质及碳五以上重组份。

3.生产装置在开停工过程中,不准向燃料气系统通蒸汽吹扫、顶水、放油等。

4.储存化学药剂、废渣不得排入排水系统。

5.高浓度废水不得稀释排放,要排入预处理设施。

6.采样、溢流及管道低点排出的物料要进入收集系统或其收集设施,不得就地排放。

7.油罐切水时,应小脱、勤脱,防止脱水带油。

8.禁止焚烧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

###公司制度,第十五篇“生产运行”第四章“运行管理”

###公司制度,第二十篇“环保管理”第二章“环保专项管理”

在作业或进入危险区域前,必须遵守安全标志的有关指令。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

九、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储罐切水作业,作业期间作业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丁二烯物料生产储运安全管理规定(暂行)》油化字〔2007〕100号

十、任何人不得违反压力容器、管道检验、检修、使用和维护标准及规定

依据标准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D0001-2009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3-2007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1987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管理规程》1994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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