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第3号 2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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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第3号 2文档格式.docx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2)《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3)《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和监督。

(四)部门规章3件

  

(1)《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修订)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管理机关……。

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并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2)《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1月6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在国家科委和本地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三)按规定审查或者审批涉外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3)《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第19号令)第九条:

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五)省政府规章2件

(1)《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2)《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2002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共6件

(一)法律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

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第七十八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2)《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院令第76号)第六条:

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

(三)地方性法规1件

《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负责全省专利保护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

(四)部门规章2件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18号)第二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的备案。

(2)《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第九条第一款: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附件2: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名称: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

共17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款: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

……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二)行政法规4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地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信息产业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管理办法》(信部产〔2000〕394号)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是本地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备生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58项: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由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4)《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第三十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经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具体负责。

软件企业的名单由行业协会初选,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后正式公布。

(三)地方性法规2件

(1)《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派驻各市(地)的管理机构负责所在市(地)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受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部门根据委托权限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2)《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广播、电视、出版物、网络以及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部门规章10件

(1)《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2)《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2号)第八条:

除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高等院校外,申请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军工电子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闽委办〔2000〕105号)第二条:

主要职责:

……(七)对军工电子实行行业管理。

(3)《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9号)第九条:

申请企业根据所申请的产品,向信息产业部提供下列材料:

第十四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30号)第六条: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5)《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2号)第六条: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11号)第四条第一款: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7)《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27号)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8)《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等7部委令第39号)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发展改革,商务,海关,工商,质检,环保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的污染控制实施监督管理。

必要时上述有关部门建立地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协调机制,统一协调,分工负责。

(9)《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第十六条:

申请三、四级资质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由各省(市、自治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资质认证机构组织资质评审后,将评审结果报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10)《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

(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二、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执法依据:

共3件

(一)行政法规2件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58项: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由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二)地方性法规1件

《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附件3:

福建省林业厅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福建省林业厅

共34件

(一)法律4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九条:

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和林木种子工作。

(二)行政法规11件

(1)《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职责权限的划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第三条第二款:

(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第四条:

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八条: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5)《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八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6)《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国务院发布)第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负有重要责任。

(7)《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第七条:

森林采伐限额由市、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国务院规定,逐级上报批准。

(8)《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修改)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9)《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10)《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198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点: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

(11)《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三)地方性法规7件

(1)《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辖区内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2)《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机构,负责权属争议的日常调处工作。

(3)《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四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保护区。

(4)《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第七条:

防护林总体规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沿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防护林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渔业、水利水电、气象、农机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6)《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7)《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四)部门规章10件

(1)《林木种苗检验管理办法》(林业部林策字〔1990〕434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木种子检验机构指导监督辖区的林木种子检验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林木种子进行抽检,负责林木种子检验的业务咨询和技术培训,负责辖区内的林木种子质量仲裁检验。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业部林策字[1991]6号)第五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

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业部第3号令)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第4号令)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5)《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第10号令)第四条第二款: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6)《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林业部第13号令)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其设置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7)《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8)《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6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站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9)《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三条:

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

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10)《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五)省政府规章2件

(1)《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闽政[1989]55号)第四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机构,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代表同级人民政府行使职权。

(2)《福建省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闽政[1990]39号)第三条:

保护区由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管理。

保护区管理局隶属省林业厅领导。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一)名称:

福建省森林公安局

共2件

1.法律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部门规章1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1998年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一:

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案件。

二: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名称:

福建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1.行政法规1件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198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

2.省政府规章1件

《福建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89]53号)第二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或绿化领导小组)负责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的领导工作,并对各单位、各部门的造林绿化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

(三)名称:

福建省人民政府处理山林权属争议办公室

1.地方性法规1件

《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

2.部门规章1件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林业部令第10号)第四条第二款: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四)名称:

福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国务院发布)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89]55号)第四条:

(五)名称:

福建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总站

1.行政法规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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