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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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Word格式.docx

2.0.1 

普通幼儿园 

除市、区(县)实验性、示范性、寄宿制和特殊教育以外的一般全日制幼儿园。

幼儿园招收0~6岁的婴幼儿(统称幼儿)。

2.0.2 

早教指导班 

为社区0~3岁散居的婴幼儿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示范和指导服务的班。

2.0.3 

窗地比

窗玻璃有效透光面积与室内使用面积之比。

2.0.4 

绿地率

指幼儿园用地范围内,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幼儿园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建设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总平面设计

建设规模

3.1.1 

幼儿园的建设规模不宜过大,一般宜按10班(早教指导班1班、托儿班3班,幼儿班6班)或15班(早教指导班1班、托儿班5班,幼儿班9班)规模设置。

幼儿园除早教指导班(0~3周岁)外,托儿、幼儿班宜按6个年龄段分班:

托小班(1周岁~1周岁半)、托中班(1周岁半~2周岁)、托大班(2周岁~3周岁);

幼小班(3周岁~4周岁)、幼中班(4周岁~5周岁)、幼大班(5周岁~6周岁)。

3.1.2 

班额人数

早教指导班和托儿班每班人数不应超过20人,幼儿班每班人数不应超过30人。

设点布局

3.2.1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地区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发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

(1)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主干道干扰;

(2)幼儿园应具有合理的规模效益和较好的社会效益。

3.2.2 

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建设规模适宜的幼儿园。

每1万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15班规模的幼儿园一所,其千人指标不宜低于表3.2.2的规定。

表3.2.2 

居住小区1万人口幼儿园配建“千人指标”

单位:

(㎡)

区 

15班幼儿园390名幼儿

千 

人 

指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中心城外

5510

7198

551

720

中心城

6490

649

选址

3.3.1 

新建的幼儿园,园址应选在空气流通、日照充足、排水通畅、场地平整、远离污染源、河道的地段,应靠近居住小区的绿化地带。

应避开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等。

3.3.2 

幼儿园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环境喧闹、杂乱或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

总平面设计

3.4.1 

幼儿园的总平面布置应因地制宜,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

应按保育、教育、游戏活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交通疏散。

3.4.2 

幼儿园建筑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本市规划、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应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

托儿、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3h;

中心城幼儿园的托儿、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2h。

室外游戏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活动场地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2h。

3.4.3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力求体现幼儿保教建筑的内涵。

园内绿化应结合使用功能和特点及建筑景观等要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园舍建筑应与周围建筑风格、形式相协调。

3.4.4园内的主要道路应根据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

3.4.5室外给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污水应纳入城市系统的污水排放管理。

应按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栓。

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

室外管线应采用地下管暗设。

3.4.6幼儿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人流疏散,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

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

用地面积指标

一般规定

4.1.1 

幼儿园用地应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游戏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4.1.2 

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部分活动场地等用地。

4.1.3 

室外游戏场地应包括共用游戏场地、分班游戏场地、30m直跑道、活动器械场地、沙坑等,部分场地宜与集中绿地结合布置。

4.1.4 

绿化用地应包括集中绿地面积和种植园地、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面积。

4.2.1 

根据幼儿园的不同规模,其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4.2.1-1、4.2.1-2的规定。

表4.2.1-1 

幼儿园用地面积及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中心城外)

规 

10班

15班

5535

生均指标

21.29

18.46

表4.2.1-2 

幼儿园用地面积及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中心城)

4510

17.35

16.64

4.2.2 

幼儿园的建筑用地宜参照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的有关规定测算确定。

4.2.3 

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共用游戏场地面积10班不小于340㎡,15班不小于540㎡;

分班专用游戏场地面积,每班不小于60㎡;

30m塑胶直跑道10班不少于3条,15班不少于5条;

活动器械场地面积10班不小于80㎡,15班不小于120㎡;

沙坑面积10班不小于50㎡,15班不小于80㎡。

4.2.4 

幼儿园的绿化用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绿地率必须不得低于35%。

集中绿地的面积,中心城外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中心城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15%。

集中绿地面积每块不应小于400㎡,其种植面积应当不少于绿地总面积的80%,构筑物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2%。

充分利用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树、栽花、铺草,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形式的绿化,提高绿地覆盖率。

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建筑面积指标

5.1.1 

幼儿园园舍用房应包括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

5.1.2 

活动及辅助用房应包括早教指导用房、托儿用房、幼儿用房和共用活动用房四部分。

早教指导用房全园设一套,应包括哺乳室、训练室、指导活动室、卫生间和咨询室。

托儿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含餐厅)、卧室、卫生间、消毒间和衣帽储藏室,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

幼儿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卧室、餐厅、卫生间、消毒间和衣帽储藏室。

每个班级应成套设置。

共用活动用房应包括多功能活动室和专用活动室。

5.1.3 

办公及辅助用房应包括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兼接待室、图书资料兼教研室、教玩具制作兼陈列室、总务仓库、晨检兼接送室、保健及观察室、网络控制室、活动器械储藏室、保育员休息室、传达值班室和教工厕所。

5.1.4 

生活用房应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二次更衣室)、教工餐厅、炊事员更衣休息室、配电间和淋浴、洗衣房。

活动及辅助用房

5.2.1 

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配置不宜低于表5.2.1的规定。

表5.2.1 

幼儿园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用房内容

早教指导用房

160

托儿用房

357

595

幼儿用房

924

1386

共用活动用房

420

580

合 

1861

2721

5.2.2早教指导用房

哺乳室:

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

训练室:

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

指导活动室:

使用面积不宜小于80㎡。

卫生间:

咨询室:

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

5.2.3托儿用房

活动室(含餐厅):

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

卧室:

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

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5㎡。

消毒间:

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

衣帽储藏室:

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9㎡。

5.2.4幼儿用房

活动室:

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

餐厅:

每班设1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5㎡。

5.2.5共用活动用房

多功能活动室:

全园设1间,10班、15班规模使用面积分别不宜小于180、220㎡。

专用活动室:

其数量按幼儿园规模宜配置4~6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0㎡。

办公及辅助用房

5.3.1 

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配置不宜低于表5.3.1的规定。

表5.3.1 

幼儿园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行政办公用房

45

60

辅助用房

273

336

318

396

5.3.2 

行政办公室:

包括园长室、财务办公室、总务办公室、档案室等用房,面积按幼儿园规模配置,使用面积宜为45~60㎡。

5.3.3 

教师办公室:

应按教师每人使用面积不宜低于4㎡设座。

(为扩大教学用房面积,教师办公面积并入专用活动室和图书资料室使用。

5.3.4 

会议兼接待室:

面积宜按幼儿园规模配置,使用面积宜为30~45㎡。

5.3.5 

图书资料兼教研室:

面积宜按幼儿园规模配置,使用面积宜为40~50㎡。

5.3.6 

教玩具制作兼陈列室:

5.3.7 

总务仓库:

面积按幼儿园规模配置,使用面积宜为36~54㎡。

5.3.8 

晨检兼接送室:

面积宜按幼儿园规模配置,使用面积宜为25~30㎡。

5.3.9 

保健及观察室:

全园设3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

5.3.10 

网络控制室:

使用面积不宜小于8㎡。

5.3.11 

活动器械储藏室:

5.3.12 

保育员休息室:

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4㎡。

5.3.13 

传达值班室:

5.3.14 

教工厕所:

全园设2~3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

生活用房

5.4.1 

生活用房使用面积配置不宜低于表5.4.1的规定。

表5.4.1 

幼儿园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教工餐厅

20

30

厨 

81

110

42

49

143

189

5.4.2 

生活用房应包括厨房和教工餐厅等用房。

使用面积宜按以下标准配置:

厨房包括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和二次更衣室,使用面积宜为81~110㎡。

教工餐厅:

就餐人数宜按教职工人数的70%设座,每座使用面积不宜低于0.85㎡。

5.4.3 

炊事员更衣休息室:

全园设1间,使用面积宜为12~14㎡。

5.4.4 

配电间:

全园设1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

5.4.5 

淋浴、洗衣房:

全园设1间,使用面积宜为20~25㎡。

5.5.1 

幼儿园各类用房按使用面积配置,并按综合平面利用系数折算建筑面积。

平面利用系数K值宜为0.6。

5.5.2 

根据幼儿园的不同规模,其园舍建筑面积和生均建筑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5.5.2的规定。

表5.5.2 

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及生均建筑面积指标表

使用面积

2322

3306

3870

14.88

14.13

注:

上表建筑面积以墙厚240mm计算。

园舍主要建筑标准

6.0.1 

园舍的建筑标准,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根据各类规范,标准,使用功能和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确定。

6.0.2 

幼儿园的托儿活动室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幼儿活动室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

其它生活、办公等辅助用房的层数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0.3 

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园舍的使用要求、发展需要和上海地区抗震设防的要求确定。

各类用房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混合结构,楼面板和屋面板应为钢筋混凝土现浇板。

6.0.4 

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

6.0.5 

园舍主要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以下规定:

托儿、幼儿活动室、卧室、专用活动室等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1m。

办公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8m。

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6m。

其它用房的室内净高宜根据使用要求及面积大小确定。

6.0.6 

幼儿园的入口、道路、门厅走廊和厕所等,应按照《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2003)的规定设计。

6.0.7 

门厅、走廊应符合以下要求:

幼儿园的门厅宜宽敞,应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单面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8m,中内廊净宽不应小于2.4m。

北向走廊应加窗封闭。

厨房和幼儿就餐点不在同一幢建筑内时,应有雨蓬连廊连接。

幼儿出入的门厅和走廊不应设台阶。

地坪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

6.0.8 

楼梯设置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除符合防火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

楼梯的梯级高度要适合幼儿使用特点,楼梯踏步高度不应大于150㎜,宽度不应小于260㎜,楼梯井宽度不应大于200㎜。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600㎜。

楼梯垂直栏杆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10㎜。

利用楼梯平台向下做滑梯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幼儿园宜设置电梯一部。

6.0.9 

屋面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

6.0.10安全防护栏杆(栏板)的构造应采用不可攀登形式,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凡利用屋面做活动场地,其四周应筑有不低于1.2m高的女儿墙,并应在内侧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净高不应小于1.2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外廊、阳台的栏杆(或栏板)净高度不应低于1.2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6.0.11 

托儿、幼儿活动室、卧室及多功能活动室的楼地面应做木地面或其他软性地面。

门厅、走道、楼梯间应做防滑地面,餐厅、厨房、卫生间等用房宜做防滑、耐磨、易清洁地砖地面,同时应有可靠的防水和排水设施。

6.0.12 

幼儿园用房的门窗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根据幼儿及教养员使用的特点,门窗应方便开启、清洁、耐用,有利于采光通风,门窗开启后不得影响使用和通行安全。

2凡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在距地0.6~1.2m高度内应安装安全玻璃,并在距地700㎜处设幼儿专用拉手。

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托儿用房的外门应增设格栅腰门。

托儿、幼儿活动室南廊内侧的窗户可做成低窗台,其余窗户立樘高度不应高于0.6m,并设竖式防护栏,距楼地面1.3m内的楼层外墙窗应设固定窗。

活动室、卧室、办公室、多功能活动室均宜设置窗帘箱。

各类用房的外窗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纱窗。

6.0.13 

建筑内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为确保幼儿身体健康,建筑内装修材料应符合室内装饰材料的卫生标准,其室内空气质量应达到《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的要求。

室内环境防污染应按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执行。

墙面粉刷应符合适用、经济、耐久、美观的要求,内墙粉刷色彩要力求明亮活泼,所有内墙的阳角和方柱应做成小圆角。

活动室和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能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托儿活动用房距地800㎜以内的墙面及走廊应做成软性墙面。

门厅、走廊、楼梯间宜做易清洗、不易污损的墙裙。

卫生间,厨房内墙面做易清洁磁砖护壁至天棚。

6.0.14 

建筑外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建筑外墙面应严防雨水渗漏,建筑节能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2004)。

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按国家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134-2001)的规定执行。

建筑外墙面应根据地区建设规划和园内景观的整体要求,因地制宜地进行装修,其色彩应与周围建筑环境相协调。

对外墙的大片实墙面,宜根据儿童的情趣和特点,适当布置一些儿童喜爱的图案或装饰。

3幼儿经常接触的1.3m以下的外墙面不应粗糙。

建筑外装修材料应符合环保和建筑节能要求,有条件的应充分利用太阳能设施供热。

6.0.15 

托儿、幼儿卫生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卧室,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幼中班和幼大班的男、女厕位应合理分隔。

每班卫生间宜配置市售成品幼儿专用坐便器、小便器或设置瓷砖贴面砖砌的大便槽、小便槽,大便槽应设置幼儿扶手。

其数量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大便器4个或大便槽3.0m

小便器4个或小便槽2.5m

每班卫生间的盥洗池高度宜为500~550㎜,宽度宜为400~450㎜,水龙头的间距宜为350~400㎜。

幼儿洗手、淋浴设备及污水池数量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洗手龙头:

6~8个

淋浴龙头:

2个

污水池:

1个

6.0.16 

教工厕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厕所应就近设置,男女分设。

传达室应设厕所。

6.0.17 

室内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托儿、幼儿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专用活动室等用房的朝向宜南向布置。

托儿、幼儿活动室的室内采光必须明亮均匀。

单面采光的活动室其对侧墙面宜设气窗。

其室深系数不宜小于1/2,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6。

托儿、幼儿活动室、卧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活动室、卧室均应安装气窗。

并均应设置安装吊扇的电源及设备。

早教指导用房、托儿、幼儿活动室、卧室、多功能活动室、专用活动室、医务室、观察室、晨检室、办公室等用房宜配置空调设施,预留空调室外机位置,并做到整齐、美观、安全、隐蔽。

照明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托儿、幼儿活动室、卧室、办公室一般均宜采用带保护罩的荧光灯,不得采用裸灯。

②各主要房间的平均照度标准应不低于以下规定:

指导室、训练室、活动室、餐厅 

200Lx(距地面0.5m)

办公用房 

150Lx(桌面)

卧室 

75Lx(距地面0.8m)

卫生间、走廊、门厅、库房等 

 

30Lx(地面)

③各房间内应根据需要配置电源插座,托儿、幼儿用房插座离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7m,并有保护盖板。

④保健及观察室、厨房备餐间和托儿、幼儿等用房宜安装紫外线灯具和显示开启的指示灯。

紫外线灯安装应距地面2.5m左右,安装数量以1.5W/m3计算。

6.0.18 

托儿、幼儿活动室、办公等用房的固定设施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活动室宜设置电话、有线电视和网络终端。

行政办公用房宜设置电话及网络终端。

园内重点部位应设防盗报警装置。

园长室、传达值班室应配备与110联通的紧急按钮装置和若干防卫器械。

6.0.19 

食堂、厨房装修标准及设施配置应符合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上海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沪卫卫监[2003]24号)的要求。

厨房应设置出屋顶的垂直烟道。

6.0.20 

保健及观察室装修标准和设施配置应符合上海市卫生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6.0.21 

其他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设置安全、美观、通透的围墙(或隔离设施),并应安装安保监视系统。

应根据消防要求在园内和建筑内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

宜在显要位置设置旗台、旗杆。

宜设草坪或塑胶活动场地。

宜设置教工自行车停车棚。

6.0.22 

各种用房内部的家具、活动器具、电器设备的设置宜按教育部门的有关要求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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