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山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监理规划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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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问题是:

防洪标准不满足规范要求;

大坝裂缝严重、坝坡抗滑稳定不满足规范要求;

溢洪道末端水毁严重,放水洞进口工作闸门毁坏;

没有上坝道路;

无大坝安全观测设施等。

经过鉴定,省水利厅以陕水规发〔2005〕69号文件批复,同意该库除险加固项目为:

大坝加固;

大坝防渗处理;

溢洪道改建加固;

防水洞加固改造;

新修上坝道路;

完善大坝安全监测设施;

改善管理设施及坝区环境卫生。

主要建设内容是:

大坝加高1.5米,坝顶宽4米,迎水坡坡比1:

2.6,采用40厘米厚干砌石护坡,下铺反滤层及土工布;

背水坡采用坝体堆石培厚,坡比1:

1.6,210米高程处设戗台;

溢洪道加固,出口采用跌水消能方案;

放水洞采用孤型铸铁闸门,配手动螺杆启闭机;

兴修上坝道路164米,路面宽4米;

同时完善管理站房,配备必要的防汛通讯、交通设施。

省水利厅核定工程概算总投资628.89万元。

其中建筑工程464.35万元;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24.84万元;

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工程3.95万元;

临时工程31.51万元;

费用74.29万元;

预备费29.95万元。

省水利厅、省发改委核定工程总投资626万元,其中国债415万元,自筹211万元,工程建设总工期12个月。

2008年8月2日启动工程前期准备工作,10月8日工程开工,2009年4月底完成除险加固主体工程,计划2009年10月竣工验收。

质量要求:

合格。

1.3王山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主管部门为商州区水务局,并于2007年11月组建法人——王山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处,法人代表副区长李崇军兼任处长。

并委托商洛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进行全程质量监督,商洛市水利水电设计院进行施工图设计;

经招标投标,商洛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和陕西金泰水电工程公司承担施工建设,陕西江龙工程项目有限公司承担该项目建设监理工作。

1.4依据监理合同规定,监理工程范围是发包人获得省主管部门初步设计批复的王山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任务和规模及招标文件所指的除险加固工程项目。

受发包人委托和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目标、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1.5监理依据:

有关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率和规范性文件;

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文件;

经批准的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及相关文件;

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1.6监理组织、监理公司委派和组建“王山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监理部”派驻工地总监理工程师为陈安富,再派一名监理员参与现场工程监理工作。

主要监理人员及其岗位职责见下表。

监理机构设置及监理人员岗位职责情况表

姓名

监理职务

监理岗位

主要监理职责

XXX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

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核监理实施细则;

审批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措施计划进度。

主持工地会议,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复工通知书;

签发变更及索赔的有关文件,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施工的技术管理人员、签发工程移交保修通知和移交证书。

XX

监理员

Ⅰ标段

Ⅱ标段

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编制监理细则、预审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进度计划,预审或授权签发施工图纸、核查进场原材料、设备的原始凭证,质检报告及施工测量成果报告等原始资料,审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检查关键岗位和工序上岗人员资格,监理现场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审核承包人计量数据,确认计时结果,提出变更索赔及质量安全事故等方面的初步意见,按照职责权限参与工程质量评定及验收。

检查施工人员施工日志和试验记录、施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或异常情况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收集、汇总监理资料。

1.7施工监理工作基本程序:

依据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和责权;

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率及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

编制监理规则和施工质量实施细则;

依照主要监理工作流程程序图实施监理工作;

督促承包人及时整理、归档各类工程资料;

参加工程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档案资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1.8监理工作主要方法和主要制度。

(一)监理工作方法:

(1)、现场记录。

监理机构认真、完整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2)、发布文件。

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

(3)、旁站监理。

(4)、巡视检验。

监理机构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5)、跟踪检测。

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

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

(6)、平行检测。

监理机构在承包人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的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

(7)、协调。

监理机构对参加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协调。

(二)、主要工作制度:

(1)、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双方提交的施工图纸以及由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申请等文件均应通过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方可实施。

(2)、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

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明和技术说明书,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检验。

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按监理指示在规定时限内运离工地或进行相应处理。

(3)、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检验。

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检验或复核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4)、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

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

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应支付。

(5)、会议制度。

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

各次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第一次工地会议。

应在合同项目开工令下达前举行,会议内容应包括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

介绍各方负责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和授权内容;

沟通相关信息;

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会议的具体内容可由有关各方会前约定。

会议可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或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的负责人联合主持。

②、监理例会。

监理机构应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应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

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③、监理专题会议。

监理机构应根据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涉及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工程变更、索赔、争议等方面的专门问题。

④、总监理工程师会同业主负责人应组织编写由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会议纪要,并分发与会各方。

(6)、施工现场紧急情况报告制度。

监理机构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编制处理程序、处理措施等文件。

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并指示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7)、工作报告制度。

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或监理专题报告;

在工程验收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在监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8)、工程验收制度。

在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水利工程验收规程或合同约定,参与、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

2、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2.1开工条件的控制

2.1.1合同项目开工条件:

①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进场通知,要求承包人按约定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进行施工准备。

进场通知中应明确合同工期起算日期。

②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设施或施工条件,包括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以及供水、供电、通信设施等。

③承包人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开工申请。

监理机构经检查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签发开工令。

④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监理机构应通知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⑤由于发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要求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1.2分部工程开工。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每一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审核承包人递交的施工措施计划,检查该分部工程的开工条件,确认后签发分部工程开工通知。

2.1.3单元工程开工。

第一个单元工程在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获批准后自行开工,后续单元工程凭监理机构签发的上一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证明方可开工。

2.1.4混凝土浇筑开仓。

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报送的混凝土浇筑开仓报审表进行审核。

符合开仓条件后方可签发。

2.2工程质量控制

2.2.1监督承包人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并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及施工合同约定,对所有施工质量活动及与质量活动有关的人员、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施工方法和施工环境进行监督和控制,按照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验等监理工作环节控制工程质量。

2.2.2对承包人从事施工、安全、质检、材料等岗位和施工设备操作等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的资格进行验证和认可。

对不称职或违章、违规人员,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或禁止其在本工程中工作。

2.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对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后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检验,并应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②对于承包人采购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监利机构应会同承包人参加交货验收。

③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未经检验,不得使用;

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督促承包人立即整改并及时运离工地或做出相应处理。

④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对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进行检验,应及时指示承包人补做检验;

若承包人未按监理机构的指示进行补验,监理机构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自行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一切方便并承担相应费用。

2.2.4施工设备的检查:

①督促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保证施工设备按计划及时进场,并对进场的施工设备进行评定和认可。

禁止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投入使用,要求承包人及时撤换。

在施工过程中,督促承包人对施工设备及时进行补充、维修、维护,满足施工需要。

②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承包人应提供该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以及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检修合格证,经监理机构认可,方可进场。

③若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施工质量和进度时,应及时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撤换。

2.2.5审批承包人制定的施工控制网和原始地形图的施测方案,并对承包人施测过程进行监督,对测量成果进行签认,或参加联合测量,共同签认测量结果。

2.2.6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工艺参数试验方案,对现场试验实施监督,审核试验结果和结论,并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批准的工法进行施工。

2.2.7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规定:

①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对工程所有部位和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进行自检,并按规定向监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

②采用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对材料、构配件、试样等进行抽检的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

应及时对承包人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工法以及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纠正。

必要时,责令其停工整改。

③严格旁站监理工作,特别注重对易引起渗漏、冻融、冲刷、汽蚀等部位的质量控制。

④单元工程(或工序)未经监理机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承包人不得开始下一道工程(或工序)的施工。

⑤发现施工环境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必要时,应停工整改。

⑥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措施或遗留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和拍照,保存好照片或音像片等相关资料。

⑦参加工程设备供货人组织的技术交底会议;

监督承包人按照工程设备供货人提供的安装指导书进行工程设备的安装。

⑧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设备启动程序并监督承包人进行设备启动与调试工作。

2.2.8工程质量检验规定:

①承包人应首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

未经承包人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完善的单元工程(或工序),监理机构有权拒绝检验。

②对承包人经自检合格后报验的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予签认。

③监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测、平行检测方法对承包人的检测结果进行复核。

平行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1组;

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

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

跟踪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

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

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工作都应由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平行检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④工程完工后需覆盖的隐蔽工程、工程的隐蔽部位,应经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覆盖。

⑤在工程设备安装完成后,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规定进行设备性能试验,其后应提交设备操作和维修手册。

2.2.9工程质量评定。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真实、齐全、完善、规范地填写质量评定表。

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序、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自评。

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等级自评结果进行复核。

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外观质量评定和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工作。

2.2.10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

①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提交事故报告。

监理机构在向发包人报告的同时,指示承包人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保护现场,做好相应记录。

②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参与处理意见等工作。

③指示承包人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和措施对事故进行处理。

经监理机构检验合格后,承包人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2.3工程进度控制

2.3.1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

①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

在施工过程中,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审批各单位工程进度计划,逐阶段审批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

②施工进度计划审批的程序:

1)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提交施工进度计划。

2)监理机构应在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后及时进行审查,提出明确审批意见。

如施工进度计划中存在问题,监理机构应提出审查意见,交承包人进行修改或调整。

③施工进度计划审查的主要内容:

1)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有无项目内容漏项或重复的情况。

2)施工进度计划与合同工期和阶段性目标的响应性与符合性。

3)施工进度计划中各项目之间逻辑关系的正确性与施工方案的可行性。

4)关键路线安排和施工进度计划实施过程的合理性。

5)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计划和施工强度的合理性。

6)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供应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的衔接关系。

7)本施工项目与其他各标段施工项目之间的协调性。

8)施工进度计划的详细程度和表达形式的适宜性。

9)对发包人提供施工条件要求的合理性。

2.3.2实际施工进度的检查与协调规定:

①督促承包人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施工资源的投入,并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

做好实际工程进度记录以及承包人每日的施工设备、人员、原材料的进场记录,并审核承包人的同期记录。

②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全过程,进行定期检查,对实际施工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关键线路的进度进行实施重点跟踪检查。

③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协调有关参建各方之间的关系,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议,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干扰因素,促进施工项目的顺利进展。

2.3.3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规定:

①在检查中发现实际工程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发生了实质性偏离时,应要求承包人及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

②根据工程变更情况,公正、公平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期变化事宜。

当工程变更影响施工进度计划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变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

③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使总工期目标、阶段目标、资金使用等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监理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发包人批准。

2.3.4停工与复工规定:

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监理机构下达暂停施工通知:

1)工程继续施工将会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所必要时。

3)发生了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时。

4)承包人拒绝服从监理机构的管理,不执行监理机构的指示,从而将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产生严重影响时。

5)其他应下达暂停施工通知的情况时。

②监理机构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应征得发包人同意。

在约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若发包人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其已同意,监理机构可据此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并根据停工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明确停工范围。

③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需要暂停施工,监理机构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通知时,在承包人提出暂停施工的申请后,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

④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后,指示承包人妥善照管工程,并督促有关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影响因素,为尽早复工创造条件。

⑤在具备复工条件后,及时签发复工通知,明确复工范围,并督促承包人执行。

⑥及时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停工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

2.3.5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延,可能致使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或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指示承包人调整施工进度计划,编制赶工措施计划报告,在审批后发布赶工指示,并督促承包人执行。

2.3.6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按时提交月、年施工进度报告。

2.4工程投资控制

2.4.1工程投资控制的主要监理工作:

①协助业主审批承包人提交的资金计划。

②审核工程付款申请,签发付款证书。

③根据授权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事宜。

④审核完工付款申请,签发完工付款证书。

⑤审核最终付款申请,签发最终付款证书。

2.4.2工程计量:

①可支付的工程量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监理机构签认,并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或发包人同意的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以及计日工。

2)经质量检验合格的工程量。

3)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施工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②监理机构签发的施工图纸(包括设计变更通知)所确定的建筑物设计轮廓线和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扣除或增加计量的范围内,应按有关规定及施工合同文件约定的计量方法和计量单位进行计量。

确认计量结果。

③当承包人完成了每个计价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与其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总体量测,核实该项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

2.4.3付款申请和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只有计量结果被认可,监理机构方可受理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请。

②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包人付款申请后,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

③因承包人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造成付款证书签证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应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2.4.4工程价款月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工程款月支付每月一次。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出的月付款申请,同意后签发工程款月付款证书。

②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1)本月已完成并经监理机构签认的工程项目应付金额。

2)经监理机构签认的当月计日工的应付金额。

3)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价格调整金额。

5)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

6)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扣回金额。

7)保留金扣留金额。

8)合同双方争议解决后的相关支付金额。

③工程价款月支付属工程施工合同的中间支付,监理机构可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对中间支付的金额进行修正和调整,并签发付款证书。

2.4.5工程变更支付。

依照施工合同约定或工程变更指示所确定的工程款支付程序、办法工程变更项目施工实施过程中完善签认手续,在全部工程完工后一并结算支付。

2.4.6完工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核承包人在收到工程移交证书后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及支持性资料,签发完工付款证书,报发包人批准。

②审核内容包括:

1)到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累计完成的工程金额。

2)承包人认为还应得到的其他金额。

3)发包人认为还应支付或扣除的其他金额。

2.4.7最终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核承包人在收到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及结清单,签发最终付款证书,报发包人批准。

1)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和经监理机构批准已完成的全部工程金额。

2.4.8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协助发包人及时办理施工合同解除后的工程接收工作。

2.5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2.5.1施工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根据施工合同文件的有关约定,协助发包人进行施工安全的检查、监督。

②工程开工前,督促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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