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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人事部《关于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问题的通知》和农业部《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工作,是为了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

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学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为农村培养大批熟悉基层情况,富有实践经验养得起、留得住的技术骨干,为开展科技兴农、帮助农民奔小康和建设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服务。

第二章职称名称

第三条农民技术人员职称是表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的称号。

农民技术人员技术职称的等级定为:

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师、农民高级技师。

根据农民技术人员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职称后注明专业类别。

第三章评定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和晋升的范围限于农民。

凡在农村生产第一线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其它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化、农村财会与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行业的农民技术人员,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均可报名参加考评。

国家正式职工不得参加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考评.

第四章评定的标准条件

第五条参加评定和晋井技术职称的衣民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农业、努力为发展农

村经济和农业生产服务。

第六条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职称,必须以工作实绩、技术水

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文化程度和专业工作

经历。

各级职称的标准条件是: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为评定为农民技术员

1、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中等技工学校,职业高中以上毕业

学历者;

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又称“绿色证书”)者;

初、高中

毕业生,参加300学时以上系统地初等农业技术教育并取得结业证

书,初中生须再经二年以上、高中生须再经一年以上农业生产实践,

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岗位上工作,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

技能;

2、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能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广和进行生产第一线的技术操作工作,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中的一

般技术问题,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并能进行分析和小结;

3、在本专业岗位的技术工作实践中成绩明显。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助理技师

1.取得农民技术员职称四年以上;

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中等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绿色证书”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高中毕业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初中华业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在本专业岗位的技术工作实践中成绩良好;

2、能一般地掌握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及基本技

能,结合当地的农业生产情况,承担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3、能参与制定试验、示范和技术工作的小型计划,解决试验、

示范、推广和农业生户中的一些技术问题,能撰写工作小结;

4、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进行技术示范、指导或一

般的技术咨询。

(三)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技师

1、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中等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农民助理技师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者;

中专或中等技工学校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九年以上者;

职业高中、高中毕业从事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初中毕业从事技术工作十二年以上,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给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承担并胜任本专业工作,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

2、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某些技术难题,并能

撰写技术工作总结,可以指导农民助理技师开展技术工作;

3、能配合农业科技人员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制定实施方案,并能对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分析;

4、在本专业岗位的技术工作实践中成绩显著。

(四)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农民高级技师

五、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中等技工学校以上毕业学历,取的农民技师职称五年;

或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中等技工学校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四年以上;

职业高中、高中毕业十五年以上;

初中毕业十七年以年以上,能较熟练地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独立承担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2、在生产实践中具有开拓性,获得过县级以上科技、推广成果

奖励、表彰;

3、了解本专业的科技动态,能倡导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推广先进技术,在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成绩优异;

4、能结合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推广、示范的计划,分析和解决技术工作中的某些重要问题,撰写试验、示范报告和技术工作总结,

能指导农民技师开展技术工作。

第七条开展“绿色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地区,凡不具备国家承认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中等技工学校以上毕业学历的农民技术人员,应首先取得己设专业的“绿色证书”后,方能申请评定或晋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

第八条没有开展“绿色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地区,凡不具备国家承认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中等技工学校以上毕业学历,达到

本细则规定的各级职称标准条件的农民技术人员,应首先参加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中专水平专业基础知识的考试考核,合格后方能申请评定、晋升农民技师、农民高级技师职称;

初、高中毕业生没有达到300学时以上系统的初等农业技术教育的农民技术人员,应参加县农业部门举办的农民职称培训班,培训班结束考试合格后,方能申请评定、晋升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职称。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中等专业水平基础知识的考试考核

(一)取得职业高中毕业学历者。

(二)在县(含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相当于中专水平基础理论知识、实用技术培训班,累计学习二年以上并取得结业证明者。

(三)从事农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的年满45岁的农民技术人

员。

第九条少数确有真才实学,有突出贡献的农民技术人员可不受

学历和专业工作时间限制,直接破格晋升相应的技术职称:

(一)获县科学进步.技术推广、农业丰收奖或获县以上劳动摸

范荣誉称号,可破格晋升农民助理技师职称。

(二)获地、市农业科技进步、技术推广、农业丰收奖或获省劳

动模范(含农业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双学双比”标兵、

新长征突击手、优秀科技示范户等荣誉称号,可破格晋井农民技师职

称。

(三)获省以上农业科技进步、技术推广、农业丰收奖或获全国

劳动模范(含全国农业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

等荣誉称号、或有发明创造取得国家专利者,可破格晋升农民高级技

师。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十条全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

下,根据农业部的要求,由省农业厅牵头成立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

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并组织实施全省农民技术职称评定与

晋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职称办公室,负责检查、指

导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

各地、市、县在当地政府领导并由主管农业

工作的领导主持协调之下,由农业局牵头,畜牧、农机、水产、乡镇

企业、农村合作经营、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配合,负责本地区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第六章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地、市、县成立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委员会,一般由十一至十五人组成,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人员应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并应有二至三名懂业务的行政领导参加,有条件的地方吸收二至三名技术水平较高的农民技术人员参加.评委会下设专业考评小组,各专业考评小组由五至七人组成,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第七章评定与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定与晋升,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坚持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农民技术人员对照标准条件提出申请,认真填写《安徽省农民技术入员职称评定表》、《安徽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简表》(由省农业厅统一印制)并附有能反映本人学历、技术水平、业务实绩、专业培训等有关证件和材料.

(二)组织推荐个人申报材料分别由乡镇各行业站初审提出推荐名单,经乡、镇政府审阅,送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正式推荐材料报送县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办公室。

(三)复审评审对象的材料在评审前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办公室应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提交评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

(四)评审农民技师、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术员职称由县级评委会评甫农民高级技师职称由各地、市级评委会评审。

(五)审批、颁证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术员职称由县(市)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行文、颁证农民技师由

地、市农民技术入员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行文、颁证农民

高级技师由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行文、颁

证;

各级农民职称证书均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八章职称管理

第十四条农民高级技师、农民技师归口分别由县(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术员归口分别由乡镇各业务站管理取得农民职称入员要逐人建立登记卡和档案(主要包括评定表、参加专业培训情况、反映本入学历、技术水平、业务实绩、奖惩等情况的材料)。

管理单位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五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技术人员的业务培

训,以行业为主、统一规划、分级负责、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为提

高农民技术队伍的素质,加速科技转化为生产力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今后我省各级农业部门招聘的农民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

巳在现岗位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如未达到本细则所要求的业务标准条件者,应按要求限期参加培训,达到相应的要求。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入员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国家需要,在招聘农业技术干部时.应从有职称的农

民技术人员中遴选;

(二)受聘在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可根据当地经济发

展情况,享受技术津贴;

(三)与生产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的技未承包、技术指导、技术

培训和技术推广合同;

(四)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五)参加技术培训、讲座、技术交流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

会、研究会的学术会议;

(六)获得有关部门的学术、技术资料和提供的良种、农业机具

设备等;

(七)参与农业项目开发和获得贷款;

(八)报考高、中等农业院校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有以下义务:

(一)努力完成农业部门布置的技术推广和试验任务;

(二)带头在自已承包或管理的土地、生产经营单位和乡镇农技推广组织电应用推广先进技术;

(三)向群众传授科学技术,带领农民共同致富;

(四)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章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第十九条关于复查与重新确认以往评定的职称问题。

对于曾评定的农民职称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关干尽快开展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及复查清理工作的通知》[1992]农(人)函字第59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示范工作意见的通知》农人发(1994)12号)进行复查与重新确认。

重新确认和换证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持慎重态度。

为了维持政策的严肃性和持续性,理顺关系,凡是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评定的“农民技术员”职称以上的农民技术人员,目前仍在农业第一线工作的,当时不管那个部门评审,只要有农业部门参加这次可不再进行考恢由农业主管部门重新登记换证即可。

但对“农民助理技术员”职称,要重新按标准条件进行考核、考试、评定。

复查与重新确认工作结束后,原有的职称不再有效。

第二十条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农民技术教育实施“绿色证

书工程”以及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协会是互相联系、相互作用,不可分

割的三项任务。

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法规中己明确各级农业主

管部门为这些工作的行政主管部,要加强工作规划、法规政策及组

织建设的宏观指导。

农民技术人员技术职称的评定与农业技术推广体

系的建设是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农民技术业务素质高低与农业部门

的关系最直接、最密切,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对农民职称评定和农民科

技教育工作责无旁贷。

同时,应特别指出,农民科技教育水平的提高

是一项社会性、地方性事业,不是农业部门独立承担的,必须在当地

党政部门领导下与人事、科技、教育等其它部门密切配合,特别是农

民技术职称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要明确组织办事机构。

要在各

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注意发挥群众团体的

作用积极稳妥地开展这一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十一条在乡镇企业和乡镇农技推广组织(农技、畜牧、农机、水户、经管站)中工作的己纳入当地人事(职改)、劳动部门计划管理的技术人员,凡是达到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系列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第二十二条评定或晋升农民技术人员技术职称,必须实事求

是,严肃认真、确保质量。

对于在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中做出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对于营私舞弊和打击农民技

术人员的,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对于谎报成果,弄虚作假、骗取技术职称的,应撤销其骗取的技术职称。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地以往制定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有关规定、办法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告省农业厅。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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