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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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大中专毕业生;

企事业法人;

有条件的,也可以聘请市外的科技人员担任科技特派员。

  第七条科技特派员的去向。

主导产业示范村、农业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基地、有发展项目且农民急需科技的乡镇;

在建、续建科技示范园区,重大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基地。

优先安排派往桂林市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县、镇、村。

  第八条科技特派员的选派。

科技特派员选派坚持“自愿、互利、双赢”和“双向选择、供需见面”的原则,选派工作努力做到同农业项目相结合、同科技示范基地建设相结合、同农业招商引资工作相结合、同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相结合。

  第九条服务期限。

科技特派员的服务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

也可结合实施的项目期限要求,由市、县(区)科技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调整任期。

第十条科技特派员的服务形式。

可以多种多样:

1、专职稳定型:

市、县(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科技人员与本单位工作脱钩,到农村从事农业科技示范服务工作,专职从事科技特派员工作。

2、兼职服务型:

市、县(区)在职科技人员在兼顾本职工作的同时,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特长在农村开展科技服务。

3、团体介入型: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团体法人的形式参加我市科技特派员队伍。

4、投资经营型:

科技人员带资金、项目、技术到农村创办经济实体,参加我市科技特派员队伍。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市、县(区)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推行科技特派员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对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创业和技术服务提供经费支持和工作指导。

第十二条市、县(区)成立科技特派员办公室(简称“科特办”),研究推行科技特派员工作重大问题,确定本辖区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

办公室设在市、县(区)科技局,负责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计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市直和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围绕行业和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负责各自主管的优势特色产业受派单位、业主的确定和科技人员的选派、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科技特派员进驻的产业基地、乡镇、行政村和龙头企业要为科技特派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确保科技特派员专职从事科技创业和技术服务,不得随意抽调科技特派员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考核范围。

凡由市、县(区)科技特派员办公室批准下派的科技特派员均适用。

  第十六条考核内容。

对科技特派员的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对照所签订合同条款的内容,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定:

  

(一)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态度、出勤情况等日常表现;

  

(二)为所在下派点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农民增收做出的贡献大小;

  (三)建立的利益共同体的规模、示范、辐射面及其带动作用的大小;

  (四)对农业科技实用技术的培训情况;

  (五)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六)科普宣传、技术咨询服务情况。

  第十七条考核组织程序。

从机关、事业单位选派的科技特派员的年度考核,原则上由市、县(区)科技特派员办公室联合下派所在地科技特派员办公室和下派点,对照科技特派员实施方案及科技特派员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为了便于考核和管理,按照隶属关系,受市、县(区)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可由选派的科技特派员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县(区)科技特派员办公室。

对选聘的科技特派员,按照合同协议指标进行年度考评,凡未达标的,不予兑现相关待遇,重新研究确定其科技特派员资格。

  第十八条考核方法。

科技特派员的考核坚持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组织考核与群众评定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

综合评价,全面考核,准确把握科技特派员的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

  

(一)个人总结。

科技特派员要对考核组进行述职,按照签订合同的条款内容,按时上交年度工作总结,认真总结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及时总结在服务点上的工作经验,并向科技特派员办公室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考核组考核。

由市、县(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选派人员组成考核组,负责对科技特派员的考核工作,并向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考核情况。

  (三)确定考核等次和获奖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下派的科技特派员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考评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选聘的科技特派员按照合同任务书协议条款内容,对应事业单位的考核标准确定考核等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科技特派员要认真填写考核审批表,并经当地分管科技工作的县(区)政府领导签字认可,上报市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评分细则。

考核评分设考评分和附加分,考评分作为主要考评指标,综合评定分四个等次,考评分达100分的为出色完成任务,90-99分为较好完成任务;

80-89分为考评完成任务;

79分以下为未完成任务。

附加分作为评选优秀和综合考评时的参考。

(一)利益共同体建立情况(考评分10分)。

1、科技特派员在下派点建立1个利益共同体(以与农户或企业签订的合同为准),在当地有示范、辐射作用,并能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效益明显的得5分,在此考评础上每多建立1个利益共同体加5分;

2、每个利益共同体能安置剩余劳动力10人的得5分;

在此考评础上每年安置剩余劳动力10人的加5分。

(二)科技培训和科技服务情况(考评分15分)

1、科技特派员在下派点每年进行科技培训200人次以上的得5分,在此考评础上每增加50人加1分;

2、科技特派员培养10名以上能够掌握2-3门实用技术的农村科技带头人得10分。

(三)培育专业示范户情况(考评分15分)

  科技特派员培育专业示范户15户并起到引导、带动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得15分;

在此考评础上每多培育示范户1户加1分。

(四)科技特派员活动情况(考评分22分)

1、科技特派员驻点时间每年达到180天以上的得16分,在此考评础上每增加10天加1分;

2、积极组织进行科普宣传活动的得3分;

3、积极向科技特派员办公室推荐示范典型,并由科技特派员办公室组织进行观摩的得3分。

(五)工作总结完成情况(考评分8分)。

1、有半年、全年工作总结得5分,总结提出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经验和好的建议,被科技特派员办公室和有关部门采纳的得1分;

2、积极进行科技调研,有科技调研材料或科技论文的得2分。

(六)农民增收情况(考评分25分)

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比当年当地农民平均增幅高5个百分点的得25分;

在此考评础上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5分。

(七)宣传报道完成情况(考评分5分)

1、年内撰写信息稿件2篇以上交市、县(区)科技特派员办公室的得3分;

2、所从事的科技服务工作得到肯定或取得成绩并在市、县(区)以上报刊、电视上报道的得2分。

  第二十条考核结果与奖惩。

 

(一)优秀科技特派员指标按下派科技特派员总人数的15%掌握,不占原单位的指标。

对评为优秀的科技特派员,在全市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

  

(二)对评为优秀的科技特派员,可视为获得相应科技成果,在职务、职称、工资等晋升中优先考虑,并在科技项目上优先给予安排。

  (三)科技特派员的考核等次与下年度项目资金的使用挂钩。

  (四)对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跟踪考察中不能胜任工作的特派员,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五)考核结果进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科技特派员管理部门及聘用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的管理考核办法和激励约束机制,以调动科技特派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十二条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要积极支持科技特派员的工作,为他们到村开展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被选派为科技特派员期间,原职级、专业技术职务、编制在派出期间予以保留,原单位不得进人顶替,其待遇不变,享受正常调资和职称评定。

第二十三条科技特派员下派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所在市、县、(区)科技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审核、统一发放,差旅费由特派员所在单位负担。

科技特派员外出考察项目,费用由项目受派单位(业主)负责。

第二十四条从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聘任、通过公开招聘到市、县(区)和龙头企业的科技特派员,有关待遇由聘任单位和被聘任的科技特派员协商从优解决。

对实施科技计划项目较好,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科技特派员经考核认定,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五条科技特派员下派期满回原单位时,要进行德、能、勤、绩等方面的考核,对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科技特派员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提拔重用。

凡在专业技术或科技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被选派为科技特派员的,其专业技术资格的晋升予以优先考虑。

科技特派员取得的科技成果在提交科技成果主管部门评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

第二十六条鼓励科技特派员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投入科技开发与技术服务,取得合理报酬,全理收益依法得到保护。

第五章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财政每年要在年度预算中列出管理经费和专项经费,用以科技特派员办公室日常工作开支及支持科技特派员从事科技开发、试验、示范项目的扶持,并实行专款管理。

第二十八条把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同农村服务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引导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加大对优势特色产业的贷款力度,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最低档的利率提供信用贷款,解决科技特派员在开展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独资兴办实体或与农户建立经济利益共同体所需的资金缺口。

第二十九条工商、税务等审批机关对科技特派员领办、创办企业登记时,要简化手续,加快速度,放宽条件,落实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县(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实施管理办法,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特派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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