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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务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的战略性工作。

把海内外中华儿女的积极性培育好、保护好、发展好,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凝聚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力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力量,是新时期侨务工作的重要历史使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体现了党和国家新时期侨务工作的方针和指导思想,是侨务工作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

国内侨务工作以归侨侨眷为主要工作对象,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鼓励和动员他们在本职岗位建功立业,积极发挥与海外有广泛联系的优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始终是侨务工作的重要基础。

这不仅是中央对侨务工作在新时期国家发展大局中所处重要地位和作用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对侨务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科学化水平的新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侨务工作的战略部署,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侨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必须不断加强侨务法制建设。

加强本市侨益保护立法,必将对侨务工作的依法行政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二是发挥侨务资源优势,服务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当前,上海正处于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加快“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是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目标。

以上海为核心的长江三角洲地区,正面临着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缓解资源环境约束、着力推进改革攻坚的繁重任务,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

亟需我们集聚广大归侨侨眷和华侨、华人的人才智力优势,充分开发利用国内国际两种人才资源,为上海经济发展转型、结构调整,建设创新型城市,加快“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人才保证和广泛智力支持。

完善相关侨务法规及配套政策,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吸引海外侨胞人才回国、为国服务的法制环境。

三是应对侨情新变化和归侨侨眷利益新诉求,保护其合法侨益的需要。

1999年修订的《上海市实施办法》至今已逾10年,社情、侨情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归侨、侨眷包括来本市创业发展的海外侨胞的权益保护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归侨侨眷的结构从以老侨为主转为以新侨为主,本市68万上海籍海外侨胞和73万归侨侨眷中(2004年侨情调查数据,近年来又有较大增长),约70%是改革开放后移居国外的新华侨华人和他们的眷属,全市15000多名归侨中属新归侨的有12000多名,占80%以上。

五、六十年代回来的老归侨中“三多一高”困难群体增大(独居老人多、收入偏低多、患病老人多,医疗支出高)。

进入新世纪以来,大量回归的新归侨,其权益保护内容与老归侨有很大不同,最突出的是如何为他们创造良好的事业发展环境。

随着上海投资环境的不断优化完善,大量华侨华人来本市创业发展、居住生活,其在创业资金、知识产权、社会保险、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权益需求日趋突出。

为此,有必要通过《上海市实施办法》的修订,为维护广大归侨、侨眷和在本市创业发展的海外侨胞的合法权益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四是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不断推进本市侨务法制建设的需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分别于2000年和2004年相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全国已有10多个省市在国家的“保护法”和“实施办法”修订后,相继修订颁布了本省市的“实施办法”。

对照上位法,1999年修正的《上海市实施办法》的许多内容与现行的政策法规和归侨侨眷的利益诉求显得脱节过时。

为加强和完善本市侨务法制建设,有必要通过《上海市实施办法》的修订,使《上海市实施办法》的内容与上位法相衔接,落实并细化上位法的精神和内容。

二、关于《上海市实施办法》调研起草过程

2008年,市政府侨办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修订《上海市实施办法》的立法计划项目申报,被批准列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08——2012年)》。

在市政府侨办开展修法立法调研的基础上,2009年,由市人大侨民宗委牵头,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侨办、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立法研究所联合组成课题组,就《上海市实施办法》的修订,进一步开展深入调研,并委托华东政法大学进行了相关的法理研究,形成了调研报告和“修订草案”。

2010年,市人大侨民宗委和市政府侨办将《上海市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初稿,广泛征求本市各区县人大侨民宗委、区县政府侨办、区县政府法制办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广泛听取侨界人大代表和归侨侨眷的意见。

经对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归侨侨眷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汇总梳理,对各地区的经验进行系统研究,对相关省市侨益立法经验进行了分析借鉴,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目前的《上海市实施办法(修订草案)》。

三、关于修订《上海市实施办法》的指导思想

根据党的侨务政策和国家的涉侨法律法规,围绕本市发展大局,从本市的实际情况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侨务工作十六字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新时期侨务工作宗旨,进一步将保护归侨侨眷的职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细化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内容,进一步充实完善有关救助归侨侨眷困难群体、引进海外人才、鼓励创业和公益捐赠等方面权益保护制度。

通过修法,进一步激发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爱国爱乡的热情,充分发挥其人才智力资源的优势,引导他们为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四、关于修订《上海市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职责

依据上位法,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有保护归侨侨眷的法定职责。

归侨、侨眷的权益涉及政治、经济、财产、教育、劳动、社会保障等各个方面,需要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来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为此,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使侨务法制建设的成果最终惠及于广大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

一是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依据上位法并结合上海实际,《上海市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新增第四条,从四个层面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第四条规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市和区、县政府侨办是本行政区域内侨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工作人员做好本辖区内的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工作。

二是将服务政府的理念落实在法规中。

《上海市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新增第五条第二款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归侨侨眷的特点做好为侨服务工作。

新增的第十四条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侨办应当根据归侨、侨眷及其境外亲友投资兴办的企业的需要,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在政策、资金、信息等方面提供服务,协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

三是要求各级政府重视开展华文教育工作。

从做好侨务工作战略要求和促进侨务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要求各级政府重视开展华文教育工作。

《上海市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新增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本市侨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开展华文教育工作,并在政策、资金上支持和鼓励学校、社区等利用各种资源为海外华裔青少年学习中华优秀文化提供便利。

(二)进一步明确侨联组织在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工作中法律地位和职责,保护归侨、侨眷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位法精神,《上海市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对原条款作了完善,在第十条对本市各级侨联组织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作了规定:

“本市各级侨联代表归侨、侨眷的利益,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反映归侨、侨眷的合理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同时,在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归侨、侨眷作为中国公民,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结社自由的政治权利,其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受法律保护。

(三)重点突出发挥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人才智力和资金的优势,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充分发挥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中蕴藏着的资金、技术和人才等资源,积极引导他们为推动中国改革开放、推进上海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积极贡献,是侨务工作服务大局的重点工作。

借鉴兄弟省市的修法经验,《上海市实施办法(修订草案)》重点修改了有关重视海外人才资源和鼓励创业创新的内容。

新增第十五条的三款内容,对发挥归侨侨眷、华侨华人的人才智力资源作用以及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作出规定,要求本市各级政府应当重视发挥归侨、侨眷以及华侨、外籍华人的人才资源优势,鼓励他们在本市创业发展,或者以其他方式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并要求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本市工作的华侨以及其他境外学有所长人员,在创业扶持、配偶就业、子女就读等方面提供便利。

此外,根据上位法精神,《上海市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还就鼓励归侨、侨眷及其境外亲友在本市兴办公益事业以及捐赠权益、捐赠表彰等原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使内容与现行政策法规相衔接。

(四)针对解决归侨侨眷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原条款进行完善修改

一是重点突出对归侨侨眷中的困难群体进行救助。

在第十一条规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归侨、侨眷,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其中对经市政府侨办和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的无业早期归侨,还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应当给予救济。

二是落实“三侨生”和华侨子女在本市就读方面的权益。

根据上位法精神,《上海市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在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就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照顾作了规定;

根据上位法精神,新增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华侨子女来本市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华侨学生就读本市普通高校分别作出“应当视同本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和“按本地学生收费标准收取学费”的规定。

三是关注新归侨权益保护。

由于近年来华侨回国来本市定居人数快速增长,新归侨对于参加社会保险和促进自身事业发展的呼声很高,其权益保护内容与老侨有很大不同。

根据这一特点,《上海市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在第十二条第一、第二款规定:

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归侨、侨眷,可以享受相应的的社会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确保离休、退休的归侨、侨眷的养老金和早期归侨退休生活津贴按时足额发放。

新增的第十五条第二款对新归侨在本市工作参加本专业职称资格评定的问题作出规定,提出归侨在境外的本专业工作年限和成果,可以作为职称资格评定的依据。

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五)落实华侨在本市期间的权益保护的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数量众多的海外侨胞将上海作为事业发展的首选地,通过投资、开展经贸合作和科技文化交流等多种形式在上海创业发展,已经成为推动上海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一支极为重要的力量。

做好他们的工作已成为近年来上海侨务工作的重点内容,华侨在国内的权益保护应是法中之意。

“保护法”、“实施办法”就华侨回国定居及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权益也作了明确规定。

针对本市侨情变化的新特点,在本次修法过程中,对落实在本市创业发展、工作的华侨合法权益保护作了积极的探索,本次修改在落实华侨在本市期间的权益保护上作了积极的探索,从上海的实际情况出发,将华侨来沪创业、工作的相关内容写入了《上海市实施办法(修订草案)》。

依据上位法精神,借鉴福建、北京等兄弟省(市)实施办法修改中的经验,本次修法在落实华侨在本市期间的合法权益白虎上作了积极的探索,并从上海实际情况出发,在重视人才资源优势方面,把对象扩展至华侨。

新增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区县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期间在本市的华侨可以依法参加选举。

”新增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在本市就业的华侨,其社会保险的登记、缴费、申领、终止、支付、清算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这将国家和本市新近出台的关于华侨在国内(本市)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权益的有关政策上升到法规层面,为来本市创业发展的华侨参加和享受国内社会保险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新增的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就重视发挥归侨、侨眷、华侨以及其他境外学有所长人员的人才资源优势,鼓励他们在本市创业发展提供服务方面,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要求

(六)新增了法律援助的条款

依据上位法精神,《上海市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

“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有经济困难的归侨、侨眷,本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各级侨联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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