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人事劳资管理办法课件修订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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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考察酝酿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拟任人选,党

委讨论决定,行长聘任。

第八条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

一届任期三年,可

连选连任。

第九条实行管理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

管理人员任期

届满或提前解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其任期内执行国家金

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管理制度和各项经营责任目标完成

情况,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重大责任问题的应待问题查清

后方可办理离任手续。

第十条本行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

按管理人员岗位职数2:

1的比例建立后备干部队伍,加强对后备

人才的培养。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用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

拔。

2

第三章劳动用工

第十一条本行在定编、定员、定岗的基础上,对员工实行

聘用制。

第十二条未被聘用的下岗人员应予以合理分流。

可分配其

从事临时性工作或组织培训学习,培训合格的,可再次申请聘用;

培训仍不合格或仍未被聘用的,应予以辞退;

允许其自愿辞职、

自谋职业;

对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经本行研究

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内部退养。

第十三条本行对所聘用的人员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通过

签定劳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和义务,依法确定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

生变化,以及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所签定的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

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中止双方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二)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

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按法律程序宣告失踪或死亡的;

3

(八)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六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本行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

员工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四章员工招收录(聘)用

第十七条本行劳动用工实行计划管理。

本行招收录(聘)

用员工(包括短期合同工),根据业务发展、网点设臵的需要确

定用工需求计划。

第十八条招收录(聘)用员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公

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招考。

招考工作按照

省联社统一确定的用人条件,由省联社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

统一组织判卷、统一确定初录标准、统一审批。

具体按下列程序

进行。

(一)本行按照省联社确定招录人员条件、招录计划,发布

招收录(聘)用员工简章;

(二)遵照省联社确定的条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报

名,负责进行资格审查、面试和基本能力考核;

(三)对审查合格人员由省联社统一组织进行公开考试;

(四)根据考试结果,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由本行组

织体检后,提出录用意见,报省联社审批。

第十九条对新招收录(聘)用的员工实行见习期考核,见

习期为半年。

见习期满合格的,正式分配工作。

不合格的,取消

录(聘)用资格。

新录(聘)的员工要接受入职教育和一至三个

4

月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岗前培训。

第二十条按国家政策接收的复退军人,应具备中专以上学

历,并经入行教育和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员工调配

第二十一条员工调配应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重点做好业

务人员和特殊岗位人才的配备。

调配须严格条件,严格流向,严

格程序,严格按照编制(定员)和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进行调配。

第二十二条加强员工调配管理。

(一)应根据业务发展的要求,首先保证重点工作,特殊岗

位对人才的需要,同时要加强业务人员配备,保证基层一线有足

够的员工力量。

(二)要严格按照编制(定员)和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调配员

工。

(三)要做到知人善任,用其所长。

(四)应坚持亲属回避及岗位轮换原则。

(五)要坚持合理流向,坚持管理层向基层流动、员工力量

较强的支行、分理处向比较弱的支行、分理处流动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员工调配的主要形式及程序。

(一)支行、分理处之间的员工调配。

支行、分理处之间员工的调配,主要根据工作需要、个人特

长和案防要求,由员工个人提出申请或由本行人事部门提出调配

建议,经公开竞聘或行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办理有关调动或转

聘手续。

5

(二)员工跨县系统内部之间的调配。

员工跨县系统内部之间的调配,由调动双方农商行(县联社)

协商同意后,填写员工调出(入)审批(呈报)表,经办事处初审,

报省联社批准。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立本行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年度工作考核

机制。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方面,注重工作实绩考核。

员工年度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支行、分理处分别负责对本单位

管理的员工进行考核。

年度考核采取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

合,平时考核和年终总评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个人述职、民主测

评、考核委员会审核确定考核等次的步骤进行。

考核分为优秀、

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二十五条本行高管人员实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

由省

联社负责组织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种。

第二十六条员工年度考核和高管人员任期目标责任考核

结果进入个人档案,作为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职务调整和工资

晋升的依据。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以及有其它突

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员工有下列表现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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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明显经济效

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中,奋不顾身,保护国家和

集体利益免受损失,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九条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嘉奖、记功和授予先进

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处分:

(一)违反规章制度,发生较大工作失误,未完成工作任务

的;

(二)违反工作程序,造成资金和财产损失及发生较大差错

事故的;

(三)违反劳动纪律,服务态度差,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四)不服从正常工作分配的;

(五)贪污、盗窃、挪用公款、营私舞弊、索贿受贿、参与

色情、吸毒、迷信、赌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犯有其他错误的。

第三十一条员工的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开除。

对员工的处分必须做到

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三十二条员工奖惩的权限和程序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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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十三条员工奖惩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记入本

人档案。

第八章辞职、辞退、内退和退休

第三十四条员工辞职,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员

工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根据行业实际情况,本行可与聘用的特殊岗位员工签定最低

服务年限,一般为五年,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

如果辞

职,要按约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二)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三)下岗分流一年后仍未取得上岗资格和条件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人员编制,需要调

整工作,本人拒绝单位安排的;

(五)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六)不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不遵守纪律,犯有错误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教育仍无转变的;

(七)触犯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六条辞退员工,由本行研究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

知本人。

员工辞退要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办理退休、退职手

续。

8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身份为女职工的年满五十周岁(身

份为女干部的年满五十五周岁)须办理退休;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视同缴费或缴

费年限达到十五年以上,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

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

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不具备退休条件,经省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医疗

鉴定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视同缴费或缴费年限达到

十五年以上应该退职。

退职后,按照国家规定,按月发给本人一

定的生活费。

第三十八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

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一)男,工龄30年(含)以上或年满53周岁(含)以上;

女,工龄25年(含)以上或年满48周岁(含)以上,不能适应

或不能胜任目前工作需要的;

(二)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下,男年满50周岁(含),女年

满45周岁(含)以上的;

(三)身患疾病或残疾,无法参加正常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员工退养手续具体按照《陕西省农村信用社员

工内部退养指导意见》(陕农信联社发[2007]72号)办理。

第四十条本行员工退休、退职、病退必须经省联社审核后,

9

报省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员工退休后,享受省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退休

养老金。

员工内部退养,退养期间工资待遇由本行承担,工资待

遇要根据当地生活水平的提高予以调整。

员工退养后由本行负责

办理各项社会保障,直至退休。

第四十二条员工辞职、辞退、内退和退休,离职前要交清

本人所经办业务手续,重要岗位人员还要进行离职审计。

第九章薪酬与劳动保障

第四十三条本行员工薪酬分配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及“总额控制,按岗定酬,以绩取酬”的原则,充分发挥激励作

用,促进业务发展。

第四十四条本行员工薪酬分配实行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

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三部分组成。

基本工资是指保

障员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收入;

岗位工资是根据员工岗位责任

大小、技能要求高低、劳动复杂程度以及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既

定目标任务情况而分配的工资;

绩效工资根据员工所做贡献和工

作业绩经严格考核后发放,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比例不低于40%。

第四十五条绩效工资选择能反映本行经营绩效的关键业

务指标为依据,进行考核发放。

第四十六条员工薪酬总额增长必须保持合理的幅度。

增幅

不得超过利润增幅;

工资总额增加后综合费用率不得超过当年确

定的控制线;

拨备没有提足不达规定指标或有历年亏损挂账的增

幅不得超过上年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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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员工的薪酬按支行、分理处考核,总行统一列

支发放。

总行建立绩效工资考核机制,财务会计部负责绩效工资

的考核及发放,稽核审计部负责对绩效工资的监督,确保员工薪

酬考核发放公正、公平。

第四十八条对员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标准

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九条员工的工资收入超过国家规定计税基数的,应

依法照章纳税,由员工本人承担。

第五十条员工按国家和本行业的有关规定享受劳动保险

待遇。

休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年休假等在规定时间内的

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

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假期天数原则上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行执行国家规定的退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

养老保险统筹,统筹基金提取比例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员工跨系统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统筹管理部

门应及时将员工个人账户的退休养老基金转移给调入单位的统

筹管理部门。

第五十三条对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合同

制员工,应补缴至十五年,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不愿补

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行研究同意后并报省联社审核和省社

保局审批,将个人账户缴费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

老保险关系。

第五十四条本行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各种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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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五十五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规定,根据员

工从事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3至24个月的停工医疗期,员工在

规定的停工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病假工资按国家和本行业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员工在规定的停工医疗期限内,原签订的劳动

合同期限,可延长到医疗期满。

期满后根据实际,双方协商解除

或续签劳动合同。

第五十七条员工因工负伤,应给予免费治疗,医疗期间按

出勤对待,工资照发。

医疗终结,经劳动仲裁委员会鉴定确认不

能从事工作的,由本行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有

关事宜。

第五十八条在职(包括内退)员工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

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按国家和陕西省政府的

第十章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十九条本行员工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由省联社

统一组织进行,按照行业评审和社会考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六十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由省联社按照条件,

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

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自然

晋档和社会考试相结合,由省联社确认资格,本行根据确认结果

进行聘任。

第六十一条员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后,加强考核管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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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考核一次,一般与年度工作考核同时进行。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称职、不称职三种。

考核结果载入本人档案,作为职称晋升依据,

考核为不称职的下一年度不再聘任。

第十一章教育培训

第六十二条本行根据业务发展和工作需要,坚持“按需施

教、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教育培

训,全面提高员工素质。

第六十三条员工教育培训分为短期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

学历教育。

第六十四条员工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

按照省联

社有关规定:

省联社主要负责对本行高管人员进行培训、办事处

主要负责对本行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本行主要负责培训一般

员工。

第六十五条本行有义务为在职员工的文化素质、改善知识

结构、提高学历提供机会,鼓励和支持员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国家

承认的学历教育和在职学位教育。

第六十六条员工参加在职教育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

省联社负责审批本行班子成员在职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的更

改。

本行负责审批其他人员在职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的更改。

员工参加在职教育应先按上述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

参加在职教育。

未经批准参加在职教育的,不予更改学历和学位。

第六十七条员工在职教育坚持“学用一致、按需教育”的

原则,必须立足岗位工作需要,选择的学习专业应与本职工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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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一致,一般不得参加与本职工作不对口专业的学历教育。

也不

得同时参加不同学历层次的学历教育。

第六十八条员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

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当由个人承担。

第十二章员工档案管理

第六十九条员工档案是人事部门在招收录(聘)用、调配、

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员工个人经

历、表现等情况的重要记载,要严格管理。

第七十条员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包括: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

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籍

和评定技能的成绩、审批等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参加党

派、团体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

(九)招收录

(聘)用、劳动合同、调动、复员转业、工资审批、保险福利、

出国、退休、退职、内退等材料;

(十)其它可

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七十一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本行高管人员的档案由省

联社人事部门管理。

其他人员的档案由本行人事部门管理。

第七十二条严格人事档案的借阅管理。

具体按照《陕西省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人事档案查(借)阅管理办法》(陕农信联社

发([2008]227号)执行。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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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文件凡与

本制度不一致的,均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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