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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课件Word文档格式.docx

付款

是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就是足额给钱。

2.付款程序

⑴付款提示。

就是持票人拿着票据去付款人或承兑人那里给他看,验证一下。

**付款提示期限。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⑵支付票款。

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就是足额给钱,不能先给一部分或者拖延,否则要承担责任。

3.效力

足额付款后,该票据权利消灭。

钱已经拿到了,票据也就没用了,所以,该票据权利消灭。

以上是给大家讲的一张票据从发生到结束的每一个涉及到的阶段,为了便于大家直观的感受,我采用倒着讲的办法,让大家先了解一张票据的流通过程,这样容易理解一些,接下来,我们回到票据的原理部分,看看票据行为的构成。

票据行为

1.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能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行为。

就是我们前面讲的出票、背书、承兑、付款等行为。

2.种类

根据法律规定,票据行为主要有如下四种:

出票行为:

背书行为:

承兑行为:

付款行为:

3.票据当事人

出票人:

就是签发票据代替现金付款的人。

如买卖交易中的买方出票。

收款人:

如买卖交易中的卖方卖东西凭票据拿钱的人。

付款人:

如支票中出票人委托银行付款,银行为付款人。

持票人:

一张票据可能转让了好多次,那么最后拿着票据的人就是持票人。

背书人:

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人。

如甲背书转让给乙,甲为背书人。

被背书人:

如甲转让给乙,乙为被背书人。

承兑人:

在汇票中,经提示,承诺到期付款的人,但不是付款。

保证人:

保证票据可以到期拿钱的人,如果,拿不出,我们可以找保证人要钱。

被保证人:

如甲出票给乙,丙作保证,那么甲为被保证人。

4.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⑴实质要件

1票据行为必须是具有票据行为能力的人作出才有效。

如一个不满18岁的小孩偷了爸爸的支票本,他爸爸是大老板。

他在上面签了自己的名字,还写的歪七扭八的,那么这个签章无效。

因为他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不能分辨自己行为的后果。

所以,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票据上签章,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法才能有效。

如果持票人以欺诈、偷盗、胁迫或者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该行为无效。

如甲方购买乙方的煤炭,而乙方实际没有能力发煤却谎称可以运煤,骗甲方先支付10万元的预付款,甲方相信开了张10万元的支票。

那么,这种行为无效,乙方不得凭此票据拿钱。

⑵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将相应的内容记载于票据上,否则票据行为将导致无效。

主要有两个方面:

(见图片)

①签章:

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一般为财务专用章加法定代表人的名章。

自然人的签名应为身份证上的姓名。

②记载事项:

我们前面已经讲过有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的区分。

绝对事项缺一不可,否则无效,相对事项可以补充确定,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各种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不一样,这里讲不管哪种票据都必须记载的事项。

有四个:

种类:

即汇票、本票、支票的记载。

一般现实中用到的票据已经事先印制好了。

金额:

就是钱数,必须中文大写与数字同时记载,且必须一致,否则无效。

没有收钱人的记载,闹不清谁拿钱,票据肯定是无效的。

出票日期:

票据有一个付款期限的问题,如果没有出票日期,就没法算日子,所以必须记载。

一个合法成立的票据行为必须满足以上四个条件。

票据权利

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如甲出支票给乙,乙去甲的开户银行要钱,就是付款请求权。

如果乙去要钱,银行验证支票后,发现少了一个章拒绝给钱,那么乙只好再找甲要钱,这就是追索权。

(追索权,我们还会再次详细讲,这边大家先留个印象就行了。

2.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⑴出票取得。

最基本的获取票据的方式。

如甲出票给乙,购买货物。

⑵转让取得。

如甲出票给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丙受让取得。

⑶因税收、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

如公司开支票缴纳税款,很多大公司、大企业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500万,1000万,1个亿等,都是开一张票据。

3.票据权利的消灭

就是票据上的债权债务消灭的问题。

如我拿着一张合法取得的5万元支票去银行提钱,顺利拿到钱了,这张支票也就没用了。

正常的履行可以导致票据权利的消灭。

我们这里主要讲票据权利因为经过一段时间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况,有四种:

⑴对于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

对于其他类型的汇票、本票,自到期日起2年。

2年内不行使,权利消灭。

⑵对于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

6个月内不行使,权利消灭。

⑶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之日起6个月。

6个月内不行使的,权利消灭。

如甲出票给乙,乙转让给丙,丙向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

那么丙只能向他的前手乙追索要钱,如果6个月都不找乙要钱的话,该权利消灭。

⑷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之日起3个月。

3个月不行使的,权利消灭。

如甲出票给乙,乙转让给丙,丙转让给丁,丁追索丙要钱,丙还钱后只能再找乙追索要钱叫再追索权。

如果3个月丙不找乙要钱,该权利消灭。

抗辩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就是拒绝,拒绝票据债权人。

那么我拿着票据去提钱,对方凭什么能拒绝我呢?

有两种情况:

⑴对物抗辩:

就是票据本身有问题。

①票据行为不成立。

如票据上少了个章,或出票人无行为能力等。

②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付款请求。

如7月1日为付款日,你6月15日去,票据未到期,当然可以拒绝。

③票据权利已消灭。

如你拿着支票去提示付款,但是已经过了出票日6个月了,超过时间。

④票据伪造或变造。

⑵对人抗辩:

对特定债权人的拒绝。

如甲出票给乙购买10台电脑,结果,乙没交货,甲当然可以拒绝开票。

2.限制

就是不能拒绝的情况,有三方面:

⑴不得以与出票人间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⑵不得以与持票人的前手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如甲出票给乙,乙转让给丙,丙转让给丁。

丁提示付款遭拒绝后,可以向乙要钱,乙说我欠丙5万,我把5万的票据转让给他,现在抵消了,你不能再找我要钱,你只能找丙要钱,丙是丁的前手。

这样不可以,丁并不知道你们之间的事情,不应该被你们所连累造成损失。

为了保障票据的正常流通和有效使用,这种抗辩不允许。

⑶不受前手权利瑕疵的抗辩。

如甲因被骗出票给乙,乙转让给丙,丙并不知道乙的票据是骗来的,所以,他找甲要钱时,甲必须给钱。

票据伪造

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的违法行为。

如财务人员偷偷给自己开了张支票,然后盖上经贸学院的财务专用章和王克勤的名章,去建行拿钱;

伪造别人背书签章将票据转让到自己手里。

2.法律后果

⑴对于被伪造人:

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因为伪造签章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被伪造人无辜,所以,不能跟被伪造人要钱。

⑵对于伪造人:

不负票据上的责任,承担刑法上的诈骗责任和民法上的赔偿责任。

⑶对于其他真正签章人:

不影响真正签章人所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

如乙伪造甲的签章出票,并转让给丙,丙转让给丁。

丙、丁均为真正签章。

丁向丙要钱时,丙不得拒绝。

那丙找乙要钱,乙被关起来了,又不能找甲要,所以这是一个法律漏洞。

票据变造

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之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之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违法行为。

如将付款金额5万改为10万,付款日期09年7月1日改为08年7月1日等。

⑴对于变造人:

如变造人同时又是票据行为人,则负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票据责任;

如果变造人只作了变造行为,而未做票据行为,只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不承担票据责任。

⑵对于被变造人:

只对变造之前的记载事项负责。

⑶对于其他签章人:

对不能辨别其在变造之前签章还是在变造之后签章的签章人,法律推定其在变造之前签章,按原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追索权

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如我拿着一张票据去付款人处提示付款,被拒绝,我只能向我的前手要钱,这就是追索权。

我们前面已经提到一次,这里具体讲一下。

2.原因

⑴发生的实质条件

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

2汇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3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4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⑵发生的形式条件

①必须在法定提示期限内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未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不能行使追索权;

②在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书。

***什么是拒绝证明?

①公证书——书面文件。

由国家机关作成,证明持票人拿着票据去提示付款或提示承兑时被拒绝的东西,凭此才能再向他的前手要钱。

②退票理由书——书面文件。

与前性质相同,由银行作成。

持票人拿着给前手看证明没要到钱的东西。

③票据上直接标明拒绝。

与前性质相同,作用一样。

④司法文书——书面文件。

由人民法院作成,表明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没有能力给钱。

⑤处罚决定——书面文件。

由行政机关作成,表明承兑人或付款人因违法活动被停止营业,没有能力给钱。

结论:

持票人只有拿着以上任一一种的证明文件才能向其前手要钱,否则,前手凭什么相信呢?

3.行使

就是持票人如何向其前手要钱的问题。

⑴发出追索通知。

具体见书P444。

⑵确定追索对象。

①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②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丁提示付款被拒绝后,可以向甲、乙、丙任一或数人要钱,任一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④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即禁止回头背书。

具体见书P445例子。

⑶清偿金额。

就是持票人可以要回来的钱,应当包括: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再追索的金额包括: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票据权利的补救

就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的补救办法。

***采取补救办法须符合的条件:

①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

如票据丢失、被盗了。

②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如偷来的,骗来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所以不受保护,也就不能采取补救办法。

③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如已经拿上钱了或超过了保护期限权利消灭的票据不能采用补救办法。

2.补救方法

⑴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含代理付款人),接受挂失通知的付款人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票据款项被他人取得(包括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的一种补救措施。

就是失去票据的人立即告诉付款人停止付款,否则,别人拿到会把钱取走的。

如甲出票给乙,乙丢失,赶快告诉甲的付款银行,银行立即停止付款,防止别人拣到把钱取走的办法。

***不是必经程序,可选择适用,但是,先采取挂失止付比较好。

***从性质上讲,挂失止付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票的后果问题。

⑵公示催告

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申报权利,则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

失票人则请求法院宣告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

就是失去票据的人向法院申请,法院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公告,拣到或持有这张票据的人看到后,可以向法院申报我是真正的权利人,应该保护我去提钱的权利。

如果没有人申报,那么法院作一个判决,判决丧失的票据无效,任何再持有这张票据的人不能再去拿钱了。

失去票据的人可以不用再凭这张票据去拿钱了,因为通过这种办法相对的证明他是真正权利人,可以去拿钱。

***从性质上讲,它是一种独立性较强的法定措施,其效力也也较确定,是一种公力救济。

⑶普通诉讼

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就是失去票据的人直接起诉付款人,我虽然失去票据了,但是,我有证据能证明我是真正权利人,你应该给我钱,请求法院确认。

法院会调查他是否是真正权利人。

***更为直接独立的解决办法。

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是指授受票据的原因或前提关系。

如甲购买乙的商品,这是票据基础关系,甲签发支票给乙,这是票据关系。

再如甲曾经跟乙借5万元钱,签有借款合同,这是票据基础关系,现在甲还乙钱,开了张支票给乙,这是票据关系。

2.区别

两者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有效,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

票据关系是否存在、有效,也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⑴即使票据原因不存在、无效、被撤消,只要出票、背书等行为依法成立,则出票人、背书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仍能享有票据权利;

⑵即使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原因关系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内容仍依票据文义决定;

⑶只要票据上的背书连续,持票人即可依票据上记载的内容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无须向债务人证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原因内容,债务人也无须对此进行实质性审查;

⑷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3.联系

特殊情况下:

⑴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原因关系有效与否,直接影响到他们之间票据关系的效力;

⑵无偿取得票据的权利人其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⑶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不享有票据权利;

⑷为了清偿债务而交付票据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不履行,原债务不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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