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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企业的现状Word格式.docx

成熟的社会企业能够通过商业运作模式的创新维持稳定的资金流,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国的社会企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均落后于欧美韩日等国,相较同时期引入社会企业概念的韩国和日本,存在着概念模糊、认知度低等问题;

对比西欧各国的强力推动,政府在顶层设计和政策制定方面的长期滞后,导致中国的社会企业发展迟缓且难以形成规模。

  文章对中国社会企业的发展进行了综合分析,为社会企业国际比较研究及中国社会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初步的理论基础。

文章首先分析中国社会企业兴起的背景及驱动力,其次从类型化与支持体制两方面剖析了中国社会企业的发展现状。

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社会企业发展面临的四点问题,并基于国际经验,从明晰概念、优化政策支持、建立金融体制、协调沟通机制、构建法律体系等方面探讨适合中国社会企业发展的战略路径,以期为政策制定者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

  二、中国社会企业的发展背景

  2004年1月,《中国社会劳动研究》首次引入“社会企业”的概念后,相关理论和实践兴起。

中国社会企业的兴起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对多元化且可持续公益事业的客观要求,发展背景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扶贫政策的缺陷。

贫富差距在加大,扶贫任务依旧艰巨。

2014年中国农村贫困人口达7017万。

现有的扶贫政策仅仅指向贫困地区而非贫困人群,因而政策落地时,难以惠及大量处于非贫困地区的贫困人群;

另外,资金来源过度依赖财政体系,这也是制约扶贫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第二,社会服务的民营化。

20世纪80年代以后,经费不足倒逼中国对传统的福利政策进行改革,1987年民政部开始提倡发展社区服务。

进入21世纪后,中国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加速政府职能转变,通过将部分政府职能向社会转移,尝试打造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样化的治理格局,社会公益团体、民间组织等得到飞速发展。

  第三,非营利组织的市场化。

在中国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曾经在众多社会领域发挥作用的非营利组织在20世纪90年代,面临慈善捐赠的不足和志愿活动的低参与度,其发展遭遇瓶颈。

如何通过市场化或商业化途径走出资源困境,是非营利组织必须面对的现实命题。

  三、中国社会企业的现状

  

(一)中国社会企业的定义、类型与特征

  目前中国并没有针对社会企业的官方性定义,存在基本概念的混淆。

中央政府文件中尚未正式使用“社会企业”一词,而是以“有一定造血功能的公益性组织”予以描述,这常被认为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替代概念,尽管“企业”与“非企业”属于相反的概念。

作为民间机构的中国社会企业研究中心在2013年博鳌亚洲论坛闭幕晚会上发布的《中国社会企业与社会影响力投资发展报告》中提出了中国社会企业的概念框架。

它从文化推动、政策制定、国情结合的角度,阐述了中国的社会企业特指以经营性收入为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中国社会企业研究中心对社会企业的界定是保留中国体制特色的组织形态,同时,局限了以“社会性”作为核心价值的社会企业组织形态的多元化。

社会企业组织形态的多元化也产生了多维度分类特征。

根据《2012年中国社会企业报告》,2012年中国社会企业的组织形态分布为,66%为工商企业(营利),20%为社会组织(非营利),而14%并未登记。

余晓敏等基于中国社会企业发展过程的复杂性,认为中国社会企业的类型学分析应该从以下五个维度出发,即发展起源、社会使命、组织性质、法律地位和运作模式;

而时立荣等则认为中国建国后形成并发展至今的社会企业,主要有社会福利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灵活就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城乡合作社、创业型社会企业及一般企业型社会企业。

文章基于前人研究,将中国的社会企业分为五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福利企业、民办教育机构和商业企业。

  1.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民非单位”)。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非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据此总结,目前中国民非单位的特征有:

  ①非国资背景,不涉及政府或政府代理机构;

  ②受到政府部门的严格审查和管理;

  ③通过商业活动获得的收入,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且利润不在出资人之间进行分配,尽管其收入和利润均以社会公益为最终目标。

全国共有民非单位25.5万个,主要提供文、教、体、卫、养老和助残等方面的服务。

  2.农民专业合作社。

作为社会合作型或地区开发型的社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成员的经济互助,致力于解决农村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特殊问题,但由于政府利用其作为调节粮食收购价格的手段,以便为社会提供廉价食粮,农民专业合作社难免因受到严格管制而缺乏一定的组织独立性。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之后,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共同体建设的新引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企业精神。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截至2015年上半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达141.18万家,出资总额达3.03万亿,服务领域从简单的技术、信息服务向农资供应、统防统治服务延伸,由产前、产中服务向产后的包装、储藏、加工、流通服务拓展。

  3.社会福利企业。

作为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主导型福利制度的产物,社会福利企业通过解决困难群体(残疾人、贫民、流浪者、刑满释放者、劳动技能低的烈军属、失业待业者等)的就业问题,实现典型的造血式福利经济功能。

1990年颁布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失效)》使社会福利企业获得免税支持,90年代后期,在国有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为保障下岗职工的再就业,社会福利企业逐渐转变为扶持就业型社会企业。

2007年民政部印发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了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

2014年社会福利企业机构16000个,其中,残疾职工人数到达47.9万人。

  4.民办教育机构。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于1986年颁布,但义务教育仍存在发展不平衡、投入不足等难以落实的问题。

近日,新公民计划公布的《中国流动儿童数据报告———2014》显示过去十年间,随着城市化规模扩大,中国流动儿童规模增长超过了80%,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随迁子女数量也在3年间累计增长了近40%,中国目前约有超过205万流动儿童在打工子弟学校就读。

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旨在发展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数量得到迅速增长。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订),旨在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统计,2013年度各类民办教育机构的数量增至149260所,毕业生数量达到1220万人,其中改善流动农民工子女教育质量的组织成为教育类社会企业的主要组成部分。

  5.商业企业。

商业企业通过与非营利组织合作,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参与解决社会问题。

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使得私营企业能够通过设立基金会参与慈善活动。

截至2014年年底,中国基金会数量已超过4200家,捐赠收入约380亿元,公益支出约310亿元(基金会中心网、中央民族大学基金会研究中心,2015)。

各种类型的社会企业,因发展起源、社会使命以及组织性质的差别,使其表现形式特色鲜明,具体表现在所有权、税收优惠、利润分配和治理模式等方面综上所述,本研究强调“社会性”作为社会企业的核心价值,而不窠臼其组织形态。

这一概念涵盖了世界范围内可称为“社会企业”的各式主体与运营模式,可为社会企业的构建提供概念和理论性支撑。

本研究中对社会企业广义的理解有利于从文化综合性的视角把握社会企业概念的形成过程及其意义。

  

(二)中国社会企业发展支持体制与中国社会企业高速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相关支持政策的长期滞后。

  鉴于中国强政府的传统,政府支持将对社会企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近年,中国政府也为社会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通过创新体制机制逐步建立以公众参与为主的新型社会治理格局;

2014年李克强总理提出的“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为增强社会企业的感召力和吸引力提供了绝佳的政策指引。

  目前尚无社会企业专属政策,但在某些领域的政策框架中已加入促进社会企业发展的表述。

如2009年出台了加强医疗保障机构改革的新措施,以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201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则通过简化注册制度、提供税费减免、担保贷款和孵化器等途径,为大众创业提供政策扶持,这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企业的发展营造了有利的政策空间。

地方政府也开展了针对社会企业的理念与模式的政策探索。

2011年6月,《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意见》提出“积极扶持社会企业发展,大力发展社会服务业”;

2011年以来,广东省一些市县将社会企业纳入社会创新范畴,提出要培育发展社会企业。

佛山市顺德区建立了企业化运作的法定机构和社会创新中心,主要活动有社会企业家培训、社会企业研究、传播社会企业理念和推动社会资本投资公益项目等。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扶贫、助农为宗旨的小额贷款在中国蓬勃发展,并以其普惠性特征为社会企业的融资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

2008年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出台,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应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

2010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动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

  在中国,启动最早的微型金融服务代表案例:

富平微型金融通过与农户的合作,将资金、技术和人才投向农村,解决了农户的资金需求。

近几年,社会影响力投资基金的设立也有加速的迹象,私募基金、创投基金等金融工具的运用,使中国的社会企业运营除慈善意义外,还更多地体现出商业投资的价值。

  例如,2012年由世界资源研究所组建的中国影响力基金,其着力改善社会底层人群的生活质量,投资致力于解决土地、能源和水资源等社会问题的小微企业。

随着社会影响力投资的发展,与之配套的市场第三方中介机构也应运而生,包括社会企业孵化器和投资咨询机构等,市场与投资链条也趋于完善,使得社会企业的经营资源愈加丰富。

  四、中国社会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认知不足

  一方面,中国政府部门、商业企业以及公众对社会企业普遍缺乏深入了解,而频繁出现的慈善丑闻也透支了公众对公益组织的信任,并使中国社会企业很难摆脱“用公益谋求盈利”的舆论困境;

另一方面,政府和市场对社会企业的支持较少,领军式的社会企业家和专业化的志愿者队伍严重缺位,社会企业面临人才困境,导致中国的社会企业活动领域狭窄、影响力较小。

  

(二)制度不完善

  现行社会企业的登记注册制度存在两难情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非营利性社会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经营管理面临诸多束缚;

在注册登记和日常管理方面受到政府部门的严格规制,而贷款等市场化融资手段同样受到限制,法律法规的不明确又使得创业者和管理层不能进行利润分配。

因此,中国多数社会企业仍选择注册为公司,以便对经营活动有更多的控制权。

但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的社会企业也存在弊端:

公司的治理模式不具备多元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机制,使其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易淡化组织的社会使命;

另外,公司作为商业企业,很可能假借社会企业之名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这既不利于监管,也有悖于社会企业的宗旨。

社会企业亦无税收优惠支持,极易使其陷入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目前尚无专项资金和预算,而仍以竞价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并未向社会企业倾斜。

此外,必要的金融政策扶持仍处于缺位状态,萌芽期的社会企业在缺乏必要担保物的情况下很难在资本市场上融资,社会公益基金的捐助则杯水车薪。

  (三)市场开拓能力不足

  中国社会企业自身的局限性导致其市场拓展和开发能力不足。

首先,社会企业独有的商业和公益双重属性,需要既懂市场又富于公益精神和创业精神的人才参与到经营和管理当中,相应人才的匮乏直接导致中国社会企业在战略层面和商业模式设计上的先天不足,生产经营活动表现出低效率和不可持续性。

其次,受制于社会企业的规模,其与商业企业合作的机会较为有限。

《2012年中国社会企业报告》指出,在中国,仅有38%的社会企业成立时间在五年以上,而54%的社会企业成立时间不足3年,历史较短,市场经验、知名度和经济影响力极为有限。

尽管社会企业是公共部门的合作者,却难以与市场部门平等竞争,大型企业很少选择购买社会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再次,商业模式及运营模式的滞后也不利于社会企业开拓市场。

  目前,创新战略依旧鲜见于中国社会企业的规划体系中,其所采用的运营模式主要包括有偿服务、服务补贴、公平贸易、企业家支持等,如小额贷款以及合作社模式。

总体上来讲,低附加值的产品和服务体现了社会企业在“企业性”上的劣势,部分社会企业的产品销售仍处于支持公益的阶段,道德消费意味浓厚,难以体现商业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涌现出成功的社会企业案例。

  五、中国社会企业的发展战略

  社会企业在中国的出现源于多重力量的共同驱动,如公共服务体系的民营化、市场化,企业社会责任主流化,国际合作常规化等。

社会企业在中国刚刚起步,市场前景广阔,但与此同时,发展迟缓、规模较小,市场竞争力较差等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

在满足社会企业的设立初衷的同时破解发展困局,无疑对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研究基于中国社会企业的现状和问题,以社会企业发展的支持体系为出发点,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企业发展战略。

  

(一)社会企业概念的明确化和普及

  国内社会企业概念的明确与认证时应结合中国实际,重点考虑:

第一,社会企业的理论范畴不应过于狭窄,定位不限于向弱势群体提供服务或提供就业岗位等问题,还应延伸至更广泛的社会问题和公共利益,强调创新创业,加大对社会企业创业的关注和投入。

第二,引导社会资本流入社会企业,针对社会企业的利润分配等方面,不宜设置过多的限制,避免压抑市场的投资热情。

第三,营造有利于社会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弥补其创立初期的弱势地位,鼓励实力型社会企业积极参与到市场竞争中。

  

(二)建立有利于社会企业自主发展的财税金融体制

  社会企业的独立自主与经营成长需要政府在产业政策设计和金融环境培育两方面铺路搭桥。

目前中国社会企业发展相对滞后,多数停留在产业化的初级阶段,以低端加工制造和服务业为主,规模、体量和能级的限制使社会企业无法在市场竞争中胜出,针对社会企业的产业政策引导则有望改善这一局面。

在金融环境培育方面,推动“社会金融”的发展,鼓励银行、信用贷款机构等对社会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通过与基金会合作,促进公益投资基金等民间资本投入到社会企业。

导入“伦理市场(EthicMarket)”和“社会资本市场(SocialCapitalMarket)”的概念,并设立“社会股票或证券交易所”,培养社会投资者,促进其对社会企业投资,并对投入到社会企业的投资实施税收优惠。

  (三)优化社会企业支持体系

  重视社会企业对带动社会创新和改革的积极力量,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抓紧构建相关的支持体系并制定相应的战略计划。

第一,设置社会企业支持资金。

政府应为社会企业的发展编制单独预算,从局部与临时性到全面、定期性,并通过逐步增加预算规模对社会企业的相关活动予以支持。

第二,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在社会企业发展初期、市场竞争力不强的情况下,政府采购可为其提供稳定、良性的生存环境。

政府可制定渐进式的购买计划,即设定每年用于社会企业的最低购买额度,待社会企业培育成熟后可逐年降低,循序渐进推动社会企业的自立发展。

第三,加强业务培训。

政府应为社会企业家和相关人士提供专业化的培训,并在市场调查、战略企划、企业运作以及市场竞争等方面给予社会企业支持,提升社会企业的经营效益。

加强教育和研究机构对社会企业的研究,鼓励开设相关课程和课题为投身社会企业的人才提供富有吸引力的条件。

  (四)建立广泛、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

  政府应帮助社会企业构建与政府、一般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市民的沟通渠道,为社会企业营造良性的发展环境,而中间支持机构(intermediarysupportorganization)可在此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中间支持机构指将资金、人力、营销等在生产与销售所投入的经营资源与企业间联系的媒介组织,如银行、第二金融圈、证券公司、信用评估公司;

教育培训机构、派遣、劳务公司、就业中介机构等。

据英国贸易工业部报告《社会企业:

成功战略》(2002),“通过中间支持机构作为媒介,促进社会企业间形成各种伙伴关系,在育成社会企业方面相比政府直接支持更加有效”。

政府通过定期委托中间支持机构,提升业务管理和人员专业水平;

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进中间支持机构的规模化、专业化、系统化、协同化和信息化发展。

此外,政府可以引导居民委员会、社区社会服务中心等组织给社会企业提供合理的帮助。

  (五)构建社会企业相关法律制度体系

  现行法律应适时修订,赋予社会企业相应的法律地位,理顺社会企业的管理机制,为税收优惠等具体政策扶持提供法律依据。

可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社会企业的范围、标准、定位及与其他社会组织、商业企业之间的转化。

鼓励更多的组织成为社会企业,对于有着强烈社会责任感、将社会使命作为组织优先目标的企业,也可以允许其登记为社会企业。

  第二,确保社会企业的“社会性”,保证社会企业始终以解决社会问题为宗旨,明确社会企业利益分配限制比例、社会使命、利益相关方参与的治理结构及资产归属等方面的要求。

制度中应包括社会企业登记、税收申报、会计检查等相关内容,以便对社会企业进行持续监督和检查。

商业企业形式的社会企业,可以通过公益组织入股的方式保证其公益属性。

社会企业应以民间主导、运营公开为透明化手段。

政府和第三方组织应强化对社会企业的监督。

  第三,地方政府可结合本地情况,将部分政府职能交由社会企业提供。

积极借鉴国外社会企业运作的先进经验,通过创新的方式实现本土化和本地化。

六、结论目前,关于社会企业的发展战略、实现路径等问题,政府尚未有明确的态度,社会企业的发展趋势及发展前景并不明朗。

根据中国当前的国情来分析,政府和民间应各司其职,政府职责在于资源配给和搭建平台,具体服务内容应逐渐交由社会主体实施。

民间社会企业的自由发展,会带来商业模式的创新,但不规范的市场运作也可能影响社会企业的健康发展。

政府主导会使社会企业的发展规范化,但作为投资主体的政府势必会因牵扯过广而增加财政负担。

  在此背景下,文章认为中国社会企业的发展应从政府主导过渡到民间自主,遵循理论引导、实践探索和制度建设的三位一体的发展道路。

现阶段中国社会企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深度研究海外成功案例,在政府的指导下结合本土现状,通过商业企业、公益组织和慈善机构三方的协力先行先试,打造典型,树立标杆。

这种发展模式有利于社会企业理论和实践互相投射,理论指导实践,实践修正理论,从而推进理论研究的进步。

另一方面,政府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也将得到强化,通过制度建设逐渐形成完善的扶持和监管政策体系,为社会企业的自主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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