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东莞市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管理制度范本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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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市场经营者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

工作人员借阅后必须及时归还;

经营者因需要借阅或复印有关资料,须经负责人同意,严禁将档案的内容向无关人员透露。

第十二条本市场提供档案保管所需的必要条件,对档案要做到安全保管,定期检查,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失密。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东莞市XXXXXX市场进场违禁商品检查及清退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管理,打击场内销售违禁商品活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违禁商品,是指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产品,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

第四条市场管理人员每天对市场进行巡场检查,对市场内发现出售违禁商品,应立即制止。

经营者不服从管理的,及时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事件进行处理,并协助做好对违禁商品封存、退市、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对市场内的蔬菜每天实行快速农残检测、对经检测农残超标的蔬菜,实行即时控制,停止销售,并进行复检。

对确认超标的蔬菜,本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农业、工商等执法部门做好退市工作。

第六条市场内设立投诉岗,随时接受广大消费者对市场内经营的商品进行监督、举报,接到举报后本市场第一时间派管理员对事件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涉嫌违法的,上报有关执法部门进场执法。

第七条对消费者举报的涉及到需要检验设备检验的商品,本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联系有关检测部门组织检验,并配合相关部门对商品进行封存、检测。

第八条对市场内违禁商品的清退应做好登记,如实做好详细

记录。

第九条市场管理员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对违禁商品的

认识。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东莞市XXXXXX市场督促检查经营者索证索票情况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场内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本市场和市场内的经营者,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并审验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

第四条场内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每年核对一次:

(一)营业执照;

(二)生产许可证;

(三)经营许可证;

(四)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

第五条场内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或复印件:

(一)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检验(检疫)证明;

(三)销售票据;

(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五)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六)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六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一)活禽类:

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二)牲畜肉类: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三)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

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七条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进入挂钩的市场销售。

第九条市场管理人员要对经营者索取的票证进行督促检查,对猪肉等重要食品实行统一管理,并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经营者应每日把索取的票证上交本市场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本制度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东莞市XXXXXX市场进场食品台账管理和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进场食品台账管理和检查,是指本市场履行自律管理责任,对场内经营者建立食品台账的情况进行指导、确认、督促和落实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销售食品经营者的管理。

第四条场内经营者(包括猪肉、干货和食杂类经营者)必须建立《食品进货台账》,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台账格式,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并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同时建立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五条《食品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市场管理人员每天向场内猪肉经营者收取票证,按类别要求如实登记《食品进货台账》。

对自行登记《食品进货台账》的食杂类、干货类等经营户进行督促指导。

对发现食品登记不齐全、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的,要督促经营者改正,经营者拒不履行台账登记义务的,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第七条市场管理人员巡场时,对场内经营者不按要求上交票证或填写《食品进货台账》的,在督促其改正的同时,应在《日常巡场检查登记簿》上予以记录,作为对场内经营户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东莞市XXXXXX市场不合格食品退场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管理,严防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不合格食品退场,是指对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并退出市场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

第四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者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条 对不合格食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场内经营者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召回已售出食品;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交由本市场或有关行政部门作集中处理;

(四)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或转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五)可能造成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的,应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 市场管理人员应对场内经营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通知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主动配合做好食品退场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市场在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时,应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不合格食品退场条款,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 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巡查监管,做好不合格食品的退场及后续处理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东莞市XXXXXX市场日常巡场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市场经营管理秩序,强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日常巡场检查,是指本市场为维护场内正常经营秩序,对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情况实施的日常工作检查。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

第四条市场巡场管理员在市场负责人的领导下,按照工作要求开展巡场检查工作。

第五条市场巡场管理员做到每天一巡查,并按照《日常巡查检查登记簿》的要求对当天巡查情况如实填写;

对巡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应立即向市场场长汇报,并将事态控制在萌发状态。

第六条市场巡场管理员必须每天完成以下巡场检查项目:

(一)对猪肉经营者经营猪肉的检验、检疫证(两证)进行检查;

(二)对家禽经营者经营的家禽肉品动物检疫证进行检查;

(三)对市场内是否出售违禁商品进行检查;

(四)对市场的摆卖秩序和环境卫生进行检查。

第七条市场巡场管理员必须每周完成以下巡场检查项目:

(一)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或配合做好进货台账,落实食品索票索证等的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二)督促食品销售者对销售环境和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督促销售者召回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三)对市场的配套设备、设施进行检查,保证市场安全卫生;

(四)督促场内经营者持照及亮照经营;

(五)配合工商等职能部门对市场的各项专项检查。

第八条经营者不能按要求出示销售商品的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严禁进场销售;

摆卖秩序或环境卫生不符合市场规定的,应予立即纠正;

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东莞市XXXXXX市场品牌商品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场内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品牌,是指本市场内所经销的著名、驰名商标商品或在市场上、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品。

第四条本市场鼓励支持品牌商品进场设立特约经销点,并为品牌经营者提供优惠的服务措施,逐步向品牌商品市场发展。

第五条本市场对进入市场内经营品牌商品的特约经销点进行登记,如实填写《品牌商品登记簿》,并督促经营者向供货商索取品牌相关证书凭证存档。

第六条进入市场内的品牌特约经销点,需向本市场提供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品牌商品许可使用和合作合同等相关资料以备案。

第七条市场管理人员应督促场内品牌特约经销点加强对商品的检查,做好对过期商品的退市工作,确保品牌商品的品质和信誉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第八条市场管理人员在市场内发现经销假冒品牌商标商品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加强对品牌商品的保护工作。

八、东莞市XXXXXX市场消费纠纷调解制度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场内经营秩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消费纠纷,是指市场内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并与经营者产生的消费纠纷。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处理。

第四条本市场设立消费纠纷调解办公室(以下简称调解办),专职负责消费纠纷的受理和处理工作,调解办工作人员由1名市场主管和1名专职调解员组成,并对外设置投诉举报箱,公开市场消费投诉电话。

第五条消费纠纷发生时,消费者或经营者可以通过市场投诉举报箱和消费投诉电话进行投诉,或者直接向调解办工作人员投诉。

第六条消费者投诉时,可以向任何1名市场管理人员投诉反映,接获投诉的市场管理人员必须及时通知调解办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处理。

争议双方同意的,可指引双方到市场管理办公室开展调解工作,以减少对市场经营秩序的影响。

第七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纠纷时,双方可在调解办的协助下自愿协商和解。

和解失败的,调解办工作人员要发挥调解的积极性,防止矛盾激化。

第八条消费纠纷调解时,调解办工作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投诉事项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和调解,积极促使双方在友好的气氛下协商解决纠纷,并如实填写《消费者纠纷调解登记簿》。

第九条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并协助双方当事人向消委会或其他行政部门寻求帮助,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第十条调解办工作人员有责任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向场内经营者宣传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倡导诚信经营理念,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

第十一条本市场定期组织调解办工作人员开展学习活动,组织经验交流,分析、研究和掌握民事纠纷调解的方法措施,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东莞市XXXXXX市场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市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及市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工作,健全和完善市场内商品和违法违规监管机制,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信息公示,是指本市场在场内公开向社会公众披露场内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示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诚信原则,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以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信息公示范围:

(一)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向本市场发出的,针对市场内商品的质量监测公告或消费警示;

(二)本市场在接待投诉、举报和日常巡场中发现的需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不合格商品信息;

(三)市场内经营者对不合格商品实施退市、召回的情况;

(四)市场内经营者建立和执行索证索票等食品安全准入制度的情况;

(五)工商部门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公告及警示;

(六)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信息公示载体:

(一)本市场在市场内显著位置设置的信息公示栏;

(二)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的信息公示栏(牌);

(三)场内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

第七条 市场场长在所在地工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信息的审核发布工作,保证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信息及时、准确予以公示,并确保公示信息在规定发布期限内的完整性。

第八条本市场建立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信息公示档案和《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信息公示记录簿》,方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查阅。

十、东莞市XXXXXX市场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场管理,约束场内经营户自律经营,促进市场安全、健康和发展,根据《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信用奖惩,是指本市场在辖区工商部门的指导下,以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状况、日常经营情况、遵守管理制度情况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依据设定标准,将场内经营户划分为A、B、C、D四类(分别为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并采取不同的奖惩方式对其实施分类监管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场内所有纳入市场管理的经营户,但不包含临时性、季节性进入市场销售自产自销农副产品、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农民。

第四条本市场在工商部门的指导下,成立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维护小组(见附件一)负责组织开展对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建立场内经营者信用管理档案,并依据信用等级状况对场内经营者实施分类监管。

第五条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场内经营者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组员若干名。

其中,组长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市场场长和邀请所在地工商部门的1名干部担任。

领导小组具体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健全经营户信用分类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负责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

(二)负责与各职能部门沟通、协调,指导和监督信用分类管理维护小组日常工作的开展。

(三)组织对市场经营秩序和经营户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落实索证索票,亮照经营、明码标价、信誉卡使用等各项市场管理工作。

(四)负责场内经营户诚实守信行为的监督管理,并从工商、农业、税务、公安、质监、药食监、卫生等部门收集信用记录,督促做好登记记录和电脑录入。

(五)负责组织市场管理人员、经营户参加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市场规章制度和时事政治的培训学习。

(六)负责制定、调整信用分类管理的评价标准及考评细则,组织、审核并确定经营户的信用评价等级,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全体经营户和消费者。

第六条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维护小组(以下简称维护小组),负责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组员若干名。

其中,组长由市场场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场主管担任。

维护小组具体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积极协助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信用分类管理作用,密切联系群众,做到上情下达。

(二)负责各项培训教育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及时传达并督促落实各职能部门的规范要求。

(三)指导、监督经营户自律经营,严格执行市场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经营户的经营行为,并做好各项检查、维权和管理记录。

(四)严格按照信用分类管理的评价标准和考评细则,做好每个经营户信用信息的采集、归类和录入信息系统等工作,定期完成对经营户信用评价等级的初评工作。

(五)认真完成职能部门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信用奖惩的评定要遵循依法、准确、全面、公正的原则,确保评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本市场每季度组织一次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等级评定,评定工作是由经营者自评、市场开办单位评定、社会公示和工商部门审定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

(一)初评。

维护小组根据各经营户的信用记录和经营户信用管理自评情况(见附件二),对照《场内经营户信用考评表》(见附件三)的标准,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中旬完成对每一经营户信用评价等级的初评和推荐“季度之星”的初评名单(A级信用经营者中评分排在最前列的若干优秀者,见附件四),并于当月20日前将初评结果提交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二)审定。

领导小组在工商部门的指导下,于当月27日前完成对各经营户信用等级和“季度之星”初评结果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于市场内电子显示屏上公示三天,政府职能部门和经营户没有提出异议方予以最终认定。

第九条本市场对场内各信用评价等级经营户实施如下奖惩措施:

(一)对A类守信经营建立信用激励机制,实施信任管理措施。

1、经济户口管理等级定为免检户,除专项检查、接到举报及职能部门要求外一般免予检查;

2、下一轮档位招租投标予以优先优惠;

3、提请工商部门给予享受优先服务措施。

4、被评为“季度之星”的经营户将在下一月的档位租金中给予减免10%至20%的优惠。

(二)对B类基本守信经营户建立信用管理措施。

1、经济户口管理等级定为一般监管,除专项检查、接到举报及职能部门督办案件外,日常巡查频率一般为每周一次;

2、协助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

3、给予帮助扶持,协助其进一步提高自身管理。

(三)对C类失信经营户建立信用规范机制,实施重点监管措施。

1、经济户口管理等级定为重点监管,除专项检查、接到举报及职能部门督办案件外,日常巡查频繁一般为每周二次;

2、重点跟踪存在问题的整改,检查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3、对其发出警告,并将其列入拟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的黑名单,提请工商部门在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及验照时进行重点审查;

4、加强对该类经营户的法律法规培训,引导其树立法律意识,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四)对D类严重失信经营户建立信用淘汰机制,实施后延监管措施。

1、经济户口管理等级定为特别监管,除专项检查、接到举报及职能部门督办案件外,日常巡查频率一般为每周三次;

2、重点督促其存在问题的整改,检查其有无新的违法行为发生;

3、对其发出严重警告,并将其列入拟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的黑名单,整改期满后仍未按照要求实施整改的,按合同规定予以退场处理;

4、属于责令停业整顿的,在停业整顿期间派专人监督;

5、在市场档位租赁期满后,未采取有效改善措施的不予续租或作退场处理。

第十条经营户的信用评价等级在审定后,如在下一季度再次审定前发生失信行为,领导小组将根据实际情况,依照认定标准对该经营户的信用评价等级进行特别审定和调整,并将该经营户的失信行为和相应降低的信用级别予以公示。

附件一:

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机构

附件二:

经营户信用管理自评表

附件三:

经营户信用管理考评表

附件四:

“季度之星”比例分配表

附件一

×

一、信用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信用分类等级的审定)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二、信用分类管理维护小组(负责日常信用管理维护和拟定信

用分类等级初评意见)

XXX(负责猪牛肉、毛鸡、光鸡、烧腊、豆腐、

冻品、河粉等)

XXX(负责杂货、干货、水果、蛋品、河鲜、

开刀鱼、蔬菜等)

农产品检测员:

消费纠纷调解员:

票证管理员:

台账管理员:

附件二

XXX市场经营户信用分类自评表

经营者姓名:

                           类  号档(铺)

序号

考核内容

标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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