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管业务规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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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社保逾期缴款处理27
第五章社保费会统核算27
第一章登记
第一节缴费单位登记
一、缴费单位登记范围
凡符合参保条件的缴费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社保缴费单位登记,并根据社保部门规定的规则由系统自动生成缴费单位社保号。
灵活就业人员视同一个缴费单位,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社保缴费单位登记。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珠海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不包括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就业方式再就业人员。
基层征收职能部门负责缴费单位登记的受理和录入。
二、缴费单位登记流程
(一)申请
缴费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在基层征收职能部门同时填报《社保缴费登记表(单位适用)》,申请办理缴费单位登记。
如缴费单位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持以下资料申请办理缴费单位登记:
(1)《社保缴费登记表(灵活就业人员适用)》;
(2)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本人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5)如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所需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名。
(二)受理
对缴费单位提交的证件、表格和其他资料,基层征收职能部门税务人员应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提供书面指引,要求申请人补报资料或重新填报;
符合要求的,应即时予以受理。
(三)办理
缴费单位提供的证件、表格和其他资料齐全无误的,基层征收职能部门税务人员应即时在“大集中”系统准确录入单位缴费登记信息。
“大集中”系统必须录入单位缴费登记的内容包括:
(1)纳税人编码;
(2)行业分类;
(3)缴费单位类型;
(4)社保管理机构及机构号;
(5)开户银行。
(四)跟踪管理
基层税务分局或管理股税收管理员在税管员平台接收税务登记开业信息后应对社保缴费登记信息作跟踪管理,原则上应在第一个申报期限结束前5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做好对缴费单位经营项目、职工人数、人员状况等相关信息的资料采集以及缴费辅导等工作。
(五)资料归档
基层征收职能部门税务人员应及时整理缴费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
各区(分)局应将每月办理的缴费登记资料连同税务登记资料按缴费单位所属的管理职能局分类,于月度终了后的15日内报送市局征管资料档案室整理归档。
金湾区局、斗门区局、高栏港区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行保存社保档案资料。
业务衔接关系:
在缴费登记前必须先做税务登记;
缴费登记之后可以直接进行个人明细登记;
缴费登记之后必须进行缴费项目核定。
第二节个人明细登记
一、个人明细登记范围
缴费单位应将单位内每一位缴费个人的基础资料在“大集中”系统进行明细登记。
二、个人明细登记流程
缴费单位在办理缴费登记后,应在首次缴费申报前向基层征收职能部门报送《社保缴费个人明细登记表》及电子报盘文件,申请办理缴费个人明细登记。
采取网报形式的缴费单位可自行在网上申报个人明细登记资料(外籍个人除外),并于网上登记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的《社保缴费个人明细登记表》进行审核备案登记。
备注:
如涉及参保人员在原单位未减员而在新单位强制增员的,由当事人凭书面申请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基层征收职能部门办理。
(二)受理和录入
税务人员受理审阅后,对表格填写无误、报送资料齐全的缴费单位,在“大集中”系统准确录入个人明细登记信息,由系统自动派发个人社保号。
在“大集中”系统必须录入个人明细登记的内容包括:
(1)姓名;
(2)身份证号码;
(3)身份证明类别;
(4)户籍类型;
(5)用工形式;
(6)人员类别;
(7)人员状态。
(三)资料归档
基层征收职能部门税务人员或税务管理员应及时整理缴费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
各区(分)局应将每月办理的个人明细登记资料按缴费单位所属的管理职能局分类,于月度终了后的15日内报送市局征管资料档案室整理归档。
三、个人明细登记的变更
(一)单位内参保人员变动
单位内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变动或涉及户籍类型、用工形式、人员类别等人员状态变动时,缴费单位应向基层征收职能部门如实填报《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及电子报盘文件。
税务人员受理审阅后,对表格填写无误、报送资料齐全的缴费单位,即时在“大集中”系统准确录入个人明细登记变更信息。
采取网报形式的缴费单位可自行在网上申报参保人员变动情况(外籍个人除外),并在变动完成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进行审核备案。
资料归档:
税收管理员或基层征收职能部门税务人员应及时整理缴费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按缴费单位所属的管理职能局分类,于月度终了后的15日内报送市局征管资料档案室整理归档。
(二)已参保人员涉及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关键信息修改
1、已参保人员申请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关键信息的,必须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修改后,由征收分局社保费征收服务厅根据社保经办机构传送的信息直接负责修改。
2、已参保人员涉及姓名、身份证号码出错等原因需要合并个人社保记录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合并后,由征收分局社保费征收服务厅根据社保经办机构传送的信息直接负责修改。
因税务人员在办理缴费单位个人明细登记过程中错录个人关键信息的,经办部门应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由缴费单位按照上述程序申请办理个人关键信息修改手续。
第三节缴费单位登记变更
一、缴费单位登记变更范围
缴费单位纳入税务机关管理后,涉及行业分类、社保管理机构、缴费单位类型等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基层征收职能部门负责缴费单位登记变更的受理和录入。
二、缴费单位登记变更流程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后,向基层征收职能部门同时填报《社保缴费登记变更申请表》,申请办理缴费单位登记变更。
(二)办理
税务人员受理审核后,在“大集中”系统准确录入社保缴费资料变更信息。
基层征收职能部门税务人员应将缴费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各区(分)局将每月办理的变更登记申请资料按缴费单位所属的管理职能局分类,并于月度后的15日内报送市局征管资料档案室整理归档。
基层税务分局或管理股税收管理员在税管员平台接收税务登记变更信息后应做好缴费单位变更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节缴费单位登记注销
一、缴费单位登记注销范围
缴费单位因解散、破产、撤销或其他情形需终止缴费的,应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社保缴费登记注销。
二、缴费登记注销流程
(一)“查账征收”的缴费单位办理缴费登记注销的流程
1、申请。
缴费单位在清缴所有欠费并作全体人员减员后,持《涉税费事项综合申请表》到基层征收职能部门申请办理缴费登记注销,基层征收职能部门税务人员受理后应及时将缴费单位注销申请信息通过“涉税服务平台”传递给管理职能部门。
2、办理。
基层税务分局或管理股税务人员收到注销申请信息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对表格填写无误且资料齐全、无欠费的缴费单位,由所在部门在2个工作日审核批准后,即时在“大集中”系统作缴费登记注销处理。
(二)“定期定额”的缴费单位(含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缴费登记注销的流程
缴费单位在清缴所有欠费后,持税务登记证或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基层征收职能部门填报《注销社保缴费登记申请审批表》,申请办理缴费登记注销。
如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基层征收职能部门税务人员受理后,审阅其填写表格是否符合要求、资料是否齐全,对表格填写无误且资料齐全、无欠费的缴费单位,即时在“大集中”系统作缴费登记注销处理,并退还一份加具意见后的《注销社保缴费登记申请审批表》给申请人,同时为其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注销。
(三)资料归档。
税收管理员或基层征收职能部门税务人员应及时整理缴费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各区(分)局应按缴费单位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分类,于月度或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报送市局征管资料档案室整理归档。
第五节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
一、非正常户认定
(一)非正常户认定范围
缴费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
1、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单位,连续三个月以上不申报社会保险费,并且经电话和实地查找无法联系;
2、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单位,连续三个月以上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经电话和实地查找无法联系。
(二)非正常户认定流程
1、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单位认定非正常户的流程
(1)催报。
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社保费的缴费单位,基层税务分局或管理股应当在申报缴费期限届满后以电话或文书等方式,通知缴费人在本月底前上门办理社保申报。
(2)认定。
对符合非正常户认定条件的缴费单位,税收管理员应当对其社保费缴纳情况进行清理并制作《非正常户认定审批表》和《非正常户情况表》,层报区(分)局审批(审批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税收管理员应将认定信息录入“大集中”系统。
2、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单位认定非正常户的流程
(1)催缴。
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单位(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基层税务分局或管理股应当在缴费期限届满之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向其发出《责令限期缴纳社保费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缴纳社保费。
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社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基层征收职能部门应当在缴费期限届满之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短信催缴通知,责令其在限期内缴纳社保费。
对符合非正常户认定条件的缴费单位,税收管理员或基层征收职能部门税务人员应当对其社保费缴纳情况进行清理并制作《非正常户认定审批表》和《非正常户情况表》,层报区(分)局审批(审批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税收管理员或基层征收职能部门税务人员应将认定信息录入“大集中”系统。
税收管理员或基层征收职能部门税务人员应将《非正常户认定审批表》和《非正常户情况表》以及其他相关的材料及时进行整理,各区(分)局应于季度或半年终了后的15日内将本期认定非正常户的资料报送市局征管资料档案室整理归档。
二、非正常户解除
(一)非正常户解除范围
非正常户状态解除以缴费单位申请为前提,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更新其在系统中的登记状态。
(二)非正常户解除流程
1、缴费单位(灵活就业人员除外)非正常户解除流程
(1)申请。
缴费单位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又自行前来申报缴费的,应向基层税务分局或管理股填报《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
(2)解除。
税收管理员受理审核后,经基层税务分局或管理股审核批准,将非正常户解除信息录入“大集中”系统,缴费单位纳入正常户管理。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单位变更为正常户状态后,只可补申报认定非正常户前三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
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单位变更为正常户状态后,税收管理员应向缴费单位发出《责令限期缴纳社保费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到征收前台清缴社保欠费及滞纳金。
2、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单位非正常户解除流程
缴费单位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又自行前来申报缴费的,应持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基层征收职能部门填报《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
税务人员受理审核后,经基层征收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将非正常户解除信息录入“大集中”系统,缴费单位纳入正常户管理。
缴费单位变更为正常户状态后,基层征收职能部门税务人员立即为其清缴社保欠费及滞纳金,如果缴费人不能清缴欠费,则应立即恢复其非正常户状态。
税收管理员或基层征收职能部门税务人员应及时整理《解除非正常户申请审批表》以及其他相关的材料,各区(分)局应于月度或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将本期解除非正常户的资料报送市局征管资料档案室整理归档。
第六节免参保管理
一、免参保管理范围
基层税务分局或管理股在对社保登记的跟踪管理过程中,对于缴费单位内所有参保人员因超龄、重复参保或其他特殊情况,经调查核实后免予参保的缴费单位进行登记管理。
二、免参保管理办理流程
已办理缴费登记的单位因单位内所有参保人员超龄、重复参保或其他特殊情况需办理免参保登记的,应持《社保免参保资格审批表》到基层征收职能部门申请,基层征收职能部门税务人员受理后应及时将免参保申请信息通过“涉税服务平台”传递给管理职能部门。
税收管理员收到免参保申请信息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缴费单位的人员及参保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逐级上报区(分)局审批。
税收管理员应将经批准予以免参保管理的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录入“大集中”系统。
“大集中”系统必须录入免参保登记的内容包括:
纳税人编码、单位社保号、免参保有效起止时间、批准人、批准税务机关、批准时间。
税收管理员应及时整理《社保免参保资格审批表》以及其他相关的材料,管理职能局应于季度或半年终了后的15日内将资料报送市局征管资料档案室整理归档。
(四)后续管理
基层税务分局或管理股在对社保登记的跟踪管理过程中,发现有符合参保条件的免参保单位,应取消其免参保资格。
第二章核定管理
核定管理,是指基层征收职能部门、基层税务分局或管理股根据缴费单位(免参保户除外)的登记情况,就其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项目、品目、社保属性、申报缴款事项等情况做出相应的书面和计算机核定。
具体内容包括:
社保缴费项目核定、定额核定或调整等。
下文提及的社保缴费年度是指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一节社保缴费项目核定管理
一、社保缴费项目核定
(一)初次核定
基层征收职能部门税务人员在办理缴费登记后即时根据缴费单位办理登记的资料以及人员情况按下列原则对其作相应的初始社保缴费项目核定。
1、申报方式:
采用社保定期定额核定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选择简易申报;
其他一般选择直接上门申报或网络申报。
2、缴款方式:
分为持卡POS缴款和ETS缴款两种。
申报方式为网络申报的,缴款方式对应为ETS缴款。
选用ETS缴款方式的,缴费单位必须已经与地税机关、银行签订了扣税费协议。
3、征收品目:
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工失业保险、农民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补充基本医疗保险(即外来工大病医疗)、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等八个险种。
(1)缴费单位的缴费人员没有公务员编制的,核定一般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工失业保险、农民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补充基本医疗保险(外来工大病医疗)共七种。
(2)缴费单位的缴费人员有公务员编制的,核定一般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工失业保险、农民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补充基本医疗保险(外来工大病医疗)、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共八种。
(3)对灵活就业人员,核定必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人可选择是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4、社保属性:
现行社保政策对部分险种的缴纳分为单位负担和个人负担两个部分。
对每一险种核定不同的社保属性是用于区分单位负担或者个人负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工失业保险等三个险种必须按险种分别核定两条记录,其中一条社保属性为单位,另一条社保属性为个人;
农民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补充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等五个险种只需核定一条社保属性为单位的记录。
5、社保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缴纳社保费的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选择社保费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其他缴费单位,选择查帐征收方式。
6、缴费期限:
缴费期限核定为按月。
7、申报期限:
申报期限核定为期内15日。
8、缴款期限:
缴款期限核定为期内最后一天。
9、核定起始日期:
起始日期原则上为核定时的当月1日,特殊情况参考社保参保规定。
10、核定终止日期:
对征收方式为社保费定期定额的,上半年核定的终止日期为当年6月30日,下半年核定的终止日期为下一年6月30日。
对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的,终止日期留空。
(二)后续管理
基层税务分局或管理股税收管理员在税管员平台接收税务登记开业及变更信息后应对社保缴费登记信息作跟踪管理,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对缴费单位登记内容、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按照社保核定原则对缴费项目核定作调整处理,并录入大集中系统,对查帐征收户打印《社会保险费缴费项目核定表》,并告知缴费单位。
二、缴费险种调整
缴费单位因变更单位缴费登记或者人员增减员变动等而需要调整缴费险种、费率的,可持税务登记证原件向基层征收职能部门填写《社会保险费缴费险种(调整)申请表》提出应缴费种调整的书面申请。
基层征收职能部门税务人员受理后,将其申请事项信息通过“涉税服务平台”传递到基层税务分局或管理股。
各级基层税务分局或管理股税收管理员自收到申请事项起2个工作日内,于“大集中”系统中调整修改相应缴费项目核定。
对查帐征收户打印《社会保险费缴费项目核定表》,并告知缴费单位。
对社保定期定额户,按社保定期定额调整流程进行。
三、资料归档
各基层征收职能部门、基层税务分局、管理股于季度或半年终了后的15日内将有关核定管理的各类征管文书资料报送市局档案室归档。
第二节社保定期定额核定管理
社保定期定额管理是对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核定其定期定额的社会保险费进行管理。
社保定期定额原则上一年一定,核定起始时限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缴费单位在社保缴费年度中间初次定额或申请调整定额的,初次定额核定起始时限由当月1日至当前缴费年度最后一天;
调整定额核定起始时限由次月1日至当前缴费年度最后一天。
对实行“社保费定期定额管理”的缴费单位,由税务部门每月15日前产生应征数据,发出批量扣费指令,不需申报。
一、初次社保定期定额核定
(一)灵活就业人员定额核定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基层征收职能部门税务人员应在受理登记时要求申请人填报《社会保险费定额核定(调整)申请表》,根据缴费人自报缴费险种、计费金额作录入、审批分险种明细定额核定,打印《社会保险费分险种核定通知书》给缴费人,并由缴费单位经办人签收。
(二)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
对于实行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由缴费人到基层征收职能部门领取并填写《社会保险费定额核定(调整)申请表》、《涉税费事项综合申请表》。
基层税务分局或管理股税收管理员应自收到个体工商户申请定额事项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缴费人填报的缴费险种、工资作录入、审批分险种明细定额核定,打印《社会保险费分险种核定通知书》送达缴费人。
二、社保定期定额调整
(一)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申请定额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需要调整缴费险种、工资金额的,可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各基层征收职能部门提出定额调整书面申请。
基层征收职能部门税务人员受理后,按初次社保定期定额核定的流程进行处理。
(二)个体工商户自行申请定额调整
个体工商户因人员情况变动等原因而需要调整人员缴费险种、工资金额的,可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各基层征收职能部门填报《社会保险费定额核定(调整)申请表》。
基层税务分局或管理股税收管理员应自收到申请定额事项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缴费人填报缴费险种、工资作录入、审批分险种明细定额核定,重新打印《社会保险费分险种核定通知书》送达缴费人。
(三)按社保政策调整缴费限额
对所辖实行社保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原定额缴费工资按照社保政策需要调整的,基层税务分局、管理股或征收分局社保厅应于每年6月30日前,调整下一缴费年度定额,并由市局统一公告。
各基层征收职能部门、基层税务分局、管理股于月度或半年终了后的15日内将有关核定管理的各类征管文书资料报送市局档案室归档。
第三章缴费申报
凡查账征收的缴费单位每月都应该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依据参保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情况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参保险种向税务部门明细申报社会保险费。
缴费申报业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上门申报的受理与审核、网上申报的受理与审核、简易申报的受理与审核等。
第一节上门申报的受理和审核
一、正常社保申报的受理与审核
上门申报是指缴费单位持缴费申报表、电子报盘文件等相关资料直接到基层征收职能部门办理缴费申报手续,基层征收职能部门按照“同城通办”管理要求负责缴费单位上门申报业务的受理审核。
该申报方式适用于各类缴费单位,定期定额缴费户除外。
(一)申报
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到基层征收职能部门办理缴费申报手续,提交各类缴费申报表、电子报盘文件等资料。
主要可分以下三种申报情况:
1、缴费申报单位进行首次缴费申报时须提供《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社会保险费人员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报盘文件。
2、如果缴费单位在第二个月申报时不涉及任何变动,与上月申报数完全相同则只需提供《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无需再提供《社会保险费人员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报盘文件。
征收员将通过系统自动生成上月申报数进行申报。
3、如果缴费单位在第二个月申报时与上月数不完全相符,则需报送《社会保险费综合申报表》、《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全员缴费申报的电子报盘文件。
注:
缴费单位在进行缴费申报时涉及人员变动或人员信息变动则需按规程第一章个人明细登记变更的流程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方可申报。
基层征收职能部门“社保征收”窗口税务人员受理后,审核缴费单位上门申报提交的各类缴费申报资料,有错漏项目或填报内容有误的,通知缴费单位补报或更正错误后重新申报;
审核无误的,在缴费申报表上签名盖章并加注日期后退还一份给缴费单位,同时将申报表信息录入或导入“大集中”征管系统作系统申报受理。
对进行磁盘申报的报盘文件导入“大集中”征管系统时,出现错误的查看“计费结果”提示,不作申报保存,退回企业修改,待重新生成报盘后再进行申报;
如果计费成功,则作申报确认处理。
由于“大集中”系统的分险种明细申报模块会自动产生缴费单位的上月申报数,如果缴费单位确认本月申报的内容与上月完全相同的,征收员可通过系统自动生成上月申报数,并通过“上月汇总”数与缴费单位提供的申报表汇总数核对无误后,作申报确认处理。
(三)清缴
基层征收职能部门“社保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