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评估稽查管理互动协作工作制度修订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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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充分依托征管数据集中的优势,负责从“宏观上找问题、指方向”,确定并发布各类税收分析指标及核查项目。

市(州)局对省局制定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核查项目进行细化分解,做好核查的督促落实和总结、反馈工作;

同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发布税收分析或专项核查项目,并根据核查情况向省局提供专项核查项目及建议。

县(区)局负责在“微观上查原因、抓落实”,制定具体措施,抓好省、市(州)局的核查落实和反馈工作。

对于没有核查工作安排的,应加强对税源的日常规范管理。

第二章 

工作环节及要求

第六条 

互动机制涉及的部门主要有计统部门、信息中心、征收管理、稽查、政策法规及流转税管理、所得税管理、国际税收管理、进出口税收管理等业务部门。

市(州)局、县(区)局没有对应机构设置的,应按照工作环节及要求,由职能对口单位组织落实。

第一节 

税收分析环节

第七条 

计统部门工作要求:

(一)负责税收收入分析,从总量上分析整体税收运行特征,掌握税收总体变化趋势;

(二)负责宏观税负综合分析的牵头组织工作。

分析总体税负、税收弹性、地区税负及其变化趋势,省、市(州)局负责按季测算宏观税负数据和地区税负数据;

(三)负责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的汇总、审核,发布各项重点税源预警监控信息,按季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收入情况、发展趋势、行业(企业)税负水平及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第八条 

信息中心工作要求:

(一)负责对各类税收数据进行深层次挖掘,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及隐患定期发布预警监控指标;

(二)负责对数据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分析、检验及发布;

(三)负责建立信息化分析模板,为业务部门的税收分析提供技术支持;

(四)负责根据业务部门需求,整理和加工相关数据并及时反馈;

(五)负责定期进行专项数据分析,找出规律和特点,发现异常指标,为税源管理部门提供核查依据。

第九条 

征管部门工作要求:

(一)负责对户籍管理、普通发票管理等税源管理工作进行分析;

(二)负责对征管质量进行分析;

(三)负责对纳税服务工作进行分析。

第十条 

流转税管理部门工作要求:

(一)负责税种分析,结合信息中心、计统部门的分析报告对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进行税种分析;

(二)负责进行分行业、分税种税负分析,省、市(州)局负责建立流转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三)负责针对流转税政策执行及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分析;

(四)负责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一条 

所得税管理部门分析环节工作要求:

(一)负责对不同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从总量、增幅、增量等多角度进行收入分析,分别对季度预缴情况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进行分析,对季度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分析;

(二)省、市(州)局负责建立分行业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三)负责对所得税税收政策落实及征收管理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二条 

进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工作要求:

(一)负责对出口退(免)税办理及进度情况进行分析;

(二)负责根据出口退税预警分析结果,分析出口企业的出口额及应退(免)税额等项目的变动情况;

(三)负责对进出口税收政策落实及征收管理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三条 

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工作要求:

(一)负责对涉外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及年度汇算清缴情况进行分析,针对重点税源企业季度所得税收入异常情况进行增减因素分析;

(二)省、市(州)局负责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建立分行业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合理测算指标预警值;

(三)负责对涉外企业税收政策落实及征收管理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四条 

稽查部门工作要求:

(一)负责对典型案例进行解剖分析,研究案件特点、规律和成因,归纳行业或区域存在的共性税收问题;

(二)负责根据专项检查的税务稽查结果对税收政策落实及征收管理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部门工作要求:

(一)负责对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分析;

(二)负责对日常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三)负责向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提供法律支持。

第十六条 

以上各部门均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互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应开展的分析核查项目,并在互动机制交流平台上发布以上有关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税收分析应注重总量分析,了解全面情况;

进行结构分析,找出问题的关键点;

进行趋势分析,掌握趋势变化情况;

进行问题分析,找出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

进行实证分析,提出检查问题的方法和措施,有关分析指标应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化,便于持续监控,全面了解有关指标的变化趋势。

第二节 

纳税评估环节

第十八条 

征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综合性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制定纳税评估工作业务流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制度和反馈机制,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十九条 

各级业务部门根据税收分析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分税种、分行业的专项纳税评估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对税源管理部门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 

各级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业务部门需要组织分税种、分行业专项评估的,将实施意见提交互动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互动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性质和任务不同,对各项任务进行整合,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再交给基层落实。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上级开展的专项核查工作,税源管理部门应先实施纳税评估。

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者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纳税评估环节向稽查环节移交案源时,需填写《纳税评估案源移送建议书》、《纳税评估案源移送清册》(见附件),并向稽查环节提供纳税评估底稿的复印件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 

在评估稽查实施中,为了确保评估移交工作统一、便捷,凡实行市(州)一级稽查的单位,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在确定应移交案件后,应在 

2个工作日内将案源报送县(区)局征管部门,县(区)局征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源移送市级稽查部门,并将移送清单留存市级征管部门备案。

实行市(州)一级稽查(下无县区)的单位,可由税源管理部门在确定应移交案件1个工作日内直接将案源移送市级稽查部门。

实行县一级稽查的单位,税源管理部门在确定应移交案件后1个工作日内直接将案源移送县级稽查部门。

第三节 

税务稽查环节

第二十五条 

稽查部门对评估环节移交应优先实施税务稽查,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稽查结果以报告形式反馈给征管部门,对于集中开展的、有共性的稽查工作可在20个工作日内集中反馈。

第二十六条 

稽查部门针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户形成稽查建议书送交税源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稽查部门在检查中,针对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行业性问题、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互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节 

管理监控环节

第二十八条 

管理监控涉及的职能部门是各业务部门和基层税源管理部门。

税源管理部门根据专项核查情况和税务稽查建议,研究制定加强税收管理和税源监控的有关措施,并加以落实。

政策法规部门应对政策执行情况逐级进行反馈和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业务部门负责针对分析、评估、稽查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修正和完善有关的税收管理措施,强化税源监控。

对职责范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映。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三十条 

“发布式”是指由各部门定期发布分析指标的工作方式,其工作流程主要适用于日常性税收分析、各类异常数据的预警监控分析及数据质量分析工作。

计统部门做出总量分析、趋势分析等税收分析报告,信息中心作出税收数据分析、异常数据预警监控分析及数据质量分析等分析报告,业务部门根据业务主管范围形成专项分析报告,对于以上三种日常性分析报告应在每季度终了20日内在互动机制交流平台上发布。

第三十一条 

“订单式”是指各部门根据阶段性工作需要确定并发布分析指标的工作方式。

其工作流程主要适用于专项核查工作。

省、市(州)局计统、信息中心及各业务部门每半年提交一次《专项核查项目清单》、《专项核查立项申请表》,由互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任务调度会,以订单方式确定专项核查的内容、要求和时限,组织实施。

(一)任务调度会根据计统、信息中心及各业务部门提交的《专项核查立项申请表》,组织业务部门及技术部门共同选题,形成重点分析项目,在五个工作日内组成具体项目工作组;

(二)项目工作组由该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三)项目工作组按照“选题—建立分析评估模板—筛选疑点—问题发布—任务落实—效果反馈—任务核查—完善机制、巩固成果”的步骤开展项目核查工作,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四)项目工作组原则上按月召开项目工作例会,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业务部门针对存在或潜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或预防措施,要求下级单位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在下一次项目工作例会上进行通报;

(五)项目核查结束后,互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工作讲评会”,验收检查项目工作组的最终工作结果,完成项目工作闭合环路。

第三十二条 

根据互动机制工作的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在内部网页上搭建互动机制交流平台,发布反馈相关的工作安排、通知、信息等,也可建立核查项目库,有选择地选取核查项目,合理安排核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省局通过互动机制交流平台发布的日常性分析报告中的重点指标、省局项目工作组布置的专项核查任务,市(州)局应在指定时间内及时落实并反馈,反馈内容包括问题产生原因、改进措施、落实结果、对专项核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互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下级单位反馈结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查,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成效。

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互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互动工作开展情况,报经局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后,适时召开“工作讲评会”。

第三十六条“工作讲评会”主要内容包括:

(一)互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报专项核查的实施和复查情况;

(二)计统部门负责通报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宏观税负和弹性系数等税收与相关经济指标关系等情况;

(三)信息中心负责对税收数据分析报告和数据质量进行通报;

(四)各业务部门负责进行专项工作汇报,提出改进税收分析以及加强和完善税收征管措施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省局每半年召开包括各市(州)局长参加的“工作讲评会”,由各市(州)局对互动机制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汇报,省局领导对各市(州)局的互动机制工作进行点评。

第三十八条 

互动协作各成员部门要对互动协作工作的数据分析资料、工作意见建议、工作总结、工作例会记录及各环节传递的信息资料等进行规范管理,定期进行清理归档。

第四章 

考 

考核方式

第三十九条 

年末省局互动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本年度互动机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纳入省局年度考核。

第四十条 

省局按两种方式对市(州)局互动机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一)将互动机制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以百分制考核,按照在目标责任制考核中所占比例计算分值。

(二)每半年或专项核查工作结束后召开“工作讲评会”,省局互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听取市(州)局互动机制工作开展情况或专项核查工作情况汇报,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整改措施,省局领导对市(州)局工作情况进行点评。

根据点评情况计算分值。

第四十一条 

市(州)局可参照以上方式对县(区)局互动机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

第四十二条 

考核内容包括组织落实、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管理监控。

考核采取有加有减、奖惩结合的原则,满分为100分,其中12分用于奖励。

各项目分项考核,不重复计算,以各自分值为限。

第四十三条 

组织落实(3分)

(一)未针对省局下发的核查项目召开项目工作会,对发现的问题未及时分析原因、研究措施的扣1 

分;

(二)未按时上报核查报告的,一次扣1分。

第四十四条 

税收分析(25分)

(一)相关部门未按工作职责开展税收分析工作、发布分析报告的,一次扣2分;

(二)市(州)局、县(区)局未按要求对上级发布的税收分析报告进行分析细化的,一次扣2分;

(三)对非客观原因造成数据信息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一次扣2分,因数据质量原因造成税收分析结果出现严重偏差的一次扣3分;

第四十五条 

纳税评估(20分)

(一)核查工作未经过纳税评估环节直接进行税务稽查的,一户(次)扣0.5分,已经被稽查提前列入稽查选案范围的除外;

(二)在评估过程中应进行举证约谈而未进行的,一户(次)扣0.5分;

没有记录备查的,一户(次)扣0.5分;

(三)纳税评估使用的文书不规范、资料不齐全的,一户(次)扣0.5分;

(四)未按规定时限向稽查环节移交案件,或移交案件资料不全、记录不完整,被稽查部门提出意见的,一户(次)扣0.5分;

(五)纳税评估环节应向稽查环节移交而未移交案件的,一户(次)扣2分。

第四十六条 

税务稽查(20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纳税评估环节移交案源的,一户(次)扣0.5分;

(二)对评估移交案件查结后未按期反馈稽查结果的,一户(次)扣0.5分;

(三)稽查环节对评估环节移交的案源查结后,未按规定提交稽查建议书的,一户(次)扣2分。

第四十七条 

管理监控(20分)

(一)未将全部管户纳入综合征管软件,发现一户(次)扣0.5分;

(二)税源管理部门未按照上级安排开展核查工作的,每项每户(次)扣0.5分;

(三)税源管理部门未针对稽查建议采取管理措施的,一户(次)扣0.5分;

(四)业务部门未根据核查反映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制定相关的管理措施的,一次扣1分;

(五)经复查发现核查工作不认真,核查结果与实际情况明显有偏差的,一次扣1分;

(六)经复查发现专项核查工作有弄虚作假的,发现一次扣5分,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同时,视情节不同,对具体经办人员及主管领导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八条 

奖励措施(12分)

(一)在“工作讲评会”上获得表扬的,加2分;

(二)向上级提供核查项目及建议,经过实施取得良好效果的,加3分;

(三)对通过互动机制开展评估、稽查,查补税款对税收增长贡献率较大的,视不同情况,加3-5分。

第五章 

附 

第四十九条 

市(州)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XX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评估、稽查、管理”互动协作工作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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