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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善后处置

5.2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应急平台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6.3应急资金保障

6.4应急物资保障

6.5技术保障

6.6宣传培训

6.7应急演练

6.8监督检查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7.2预案管理

7.3名词术语解释

7.4实施时间

7.5仪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

7.6仪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结构图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扬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建立健全群测群防工作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强化协作。

在市政府领导指挥下,强化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加强培训演练。

  (3)分级管理,快速应对。

建立健全按地质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准确、高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4)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的作用,充分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装备和技术准备,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市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地裂缝、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1.5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级。

  1.5.1特大型(Ⅰ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1.5.2大型(Ⅱ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1.5.3中型(Ⅲ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1.5.4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1.6应急预案体系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和市有关部门相关预案等组成。

  2组织指挥体系

  市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办事机构、专家组、专业应急队伍、现场应急指挥部等组成。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市应急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市国土局负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以及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等工作。

当出现小型以上地质灾害险(灾)情时,根据市国土局建议,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国土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旅游局、市宗教局、市武警中队、市公安消防大队、市供电公司、电信仪征分公司、移动仪征分公司、联通仪征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职能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主要职责:

  组织、指挥市内小型以上地质灾害险(灾)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案;

督促、指导辖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协调武警中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突发地质灾害救援工作;

完成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任务,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协调解决突发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2.1.2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

牵头会同市民政局、市国土局等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险(灾)情的信息发布;

指导应急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适时安排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市发改委:

负责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协调重要物资的应急生产、采购、调运等;

负责救灾和应急防治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提出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设施建设与灾毁工程修复所需资金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协调有关单位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市经信委:

负责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

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灾区通信,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市教育局:

负责督促各类学校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防范工作;

指导各类学校、幼儿园开展地质灾害防范知识教育和避灾应急演练,在灾害发生后,做好在校师生、幼儿园幼儿和幼师安全管理和疏散避险;

协助当地政府及时修复损毁校舍,合理调配教育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市公安局:

负责协调公安消防部队、组织公安民警赶赴地质灾害现场,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负责在情况危急时协助或依法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鉴定;

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打击盗窃防灾物资、破坏防灾工程设施和设备的犯罪分子;

应急期间,对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加强交通疏导,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市民政局:

负责及时提供地质灾害灾情统计资料;

协助灾区所在地政府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临时安置、生活救助;

组织救灾捐赠等工作,负责应急救灾款物的筹集、使用、管理和发放工作;

组织对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市级地质灾害防治和救灾应急资金的预算安排、筹集与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地质灾害防治和救灾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国土局:

负责全市突发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

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防治方案;

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险(灾)情实时核查、监测与趋势预测,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

根据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扬州市国土局报告险(灾)情;

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勘察、监测和防治,指导、协助灾区所在地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承担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市城建局:

负责组织城乡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

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燃气等设施免遭损毁;

组织协调相关企业抢修因灾受损的燃气等公共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负责应急救援所需工程机械设备的征集和调度;

指导、监督城乡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

  市交通局:

负责全市公路沿线、内河航道沿线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

制定公路、内河通航水域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参与应急抢险,组织抢修因灾损坏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道路的畅通,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运输保障;

指导、监督交通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

  市水务局:

负责全市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

保护供排水等设施免遭损毁;

组织抢修受损坏的水利设施,负责水情、汛情的监测与通报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指导、监督水利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

  市卫计委:

负责督促医院等医疗场所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

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计生部门及时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转运救治等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负责做好灾区疫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防止灾区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负责指导救灾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群众的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市安监局:

负责监督工矿商贸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要求生产,督促工矿商贸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地质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市旅游局:

负责协调旅游景区做好地质灾害预防、监测、险情排查以及灾毁旅游设施的修复、排险工作;

负责及时向旅游接待机构通报险(灾)情信息,指导游客避开灾害地旅游线路;

当发生险(灾)情造成游客伤亡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伤亡游客的善后处置工作。

  市人防办:

负责全市人防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

视情利用人防工程为受灾群众提供安置场所,参与抢险救灾,协助做好人员应急疏散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做好灾害性天气过程的分析预测,及时为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工作提供天气趋势预测预报信息。

  市地震局:

负责提供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并做好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工作。

  武警中队:

必要时组织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市公安消防大队:

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抢救被埋人员。

  市供电公司:

负责做好本企业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

负责灾区的电力保障和安全用电工作,组织抢修因灾受损的供电设施。

  电信、移动、联通仪征分公司:

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灾区通信;

紧急情况下,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传播工作。

  2.2办事机构及主要职责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市国土局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任由市国土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贯彻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示和部署,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协调成员单位间的应急工作;

负责编制、修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负责制定地质灾害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负责组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调查与评估,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负责有关信息的报送、发布工作;

承办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会务、文件起草与办理、应急值班等工作。

  2.3应急专家组及主要职责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

  负责对市中长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地质灾害处置技术应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各类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办法、灾害损失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根据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指导、参与地质灾害应急监测、预警、治理等工作。

  2.4专业应急队伍及主要职责

  市国土局以驻扬地勘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为骨干成立市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队伍。

  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技术处置和应急平台管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监测与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发布;

险情灾情统计、评估、趋势会商及信息报送;

应急调查与处置、应急演练、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技术指导;

地质灾害应急知识宣传与培训等工作;

按要求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工程监管等工作。

  2.5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由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总指挥确定。

现场指挥由市国土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

现场指挥场所及相关保障工作市人民政府负责提供。

发生中型(Ⅲ级)以上地质灾害,可根据需要,将现场指挥权移交扬州市、省、国家有关部门。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组、调查监测组、工程抢险组、医疗救护组、疏散警戒组、后勤保障组和宣传报道组等现场应急工作组。

  抢险救援组:

由市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国土局、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和事发地(办事处、管委会)组成。

负责调集公安、消防等各类应急救援力量,携带搜索、营救等救援工具装备,赶赴灾害现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被困群众;

负责隐患消除、道路通行能力恢复和鉴定突发地质灾害的破坏程度等工作。

  调查监测组:

由市国土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部门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组成。

负责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调查、核实、统计险情和灾情;

开展险情和灾情的监测和评估,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划定危险市域,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

  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计委、事发地参与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机构、市里派出的医疗卫生机构组成。

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急救队伍,调集医疗、防疫药品和器械,开展受伤人员救治和灾区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相应信息记录,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救援情况。

  疏散警戒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人防办、武警中队等部门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组成。

负责设置地质灾害现场安全警戒线,组织疏散、转移受灾群众;

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救灾物资和灾区人员、财产、政府机关及重要部门、单位的安全保卫,阻止无关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

必要时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实施交通管制、交通疏导,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工程抢险组:

由市国土局牵头,市城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等组成。

负责组织抢险、应急治理工程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车辆及施工人员等,听从现场指挥部的调遣安排,随时投入抢险和应急治理工作中。

  后勤保障组:

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供电公司、电信仪征分公司、移动仪征分公司、联通仪征分公司、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等组成。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电力保障、通信保障、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灾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处置现场与市应急指挥中心的通信联络。

  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国土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等组成。

负责救援现场新闻记者的组织管理,统一实施或指导突发地质灾害的信息发布、舆情处置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行动

  3.1.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每年年初,市国土局要会同本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1.2建立地质灾害巡查制度

  地质灾害易发灾区内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等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制度,充分发挥专业应急队伍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及时发现和防范地质灾害隐患。

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勘察,查明其成因、危害程度,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的督导与巡查,对难以确认的地质灾害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应急队伍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排查和督导情况要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3.1.3落实避险措施

  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要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镇长(街道主任、管委会主任)和村委会(居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群众。

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发到受威胁的部门、单位、居民及相关防灾责任人手中。

  3.1.4建立应急值班制度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主汛期、持续强降雨和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段、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处置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突发险(灾)情等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提高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时效和能力。

  3.1.5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规划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开展各类工程建设,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严防人为活动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

  3.2监测与预警

  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体系。

  负责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的单位,应广泛收集整理相关数据资料和信息,开展地质灾害短期、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为实现信息共享提供技术支持。

  3.2.1建立健全监测网络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加强对群测群防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完善群测群防网络。

国土资源、气象、水务、交通等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干线及矿山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开展气象、水文、地质灾害联合监测,建立综合监测预警网络。

  3.2.2建设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和完善市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国土资源、气象、水务等部门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并与市应急指挥中心、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互通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共享,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灾)情,提高预警时效性及准确性。

  3.2.3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

  市国土局每年根据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区划及风险预警研究成果,编制年度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方案,会同气象部门联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由强到弱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

  Ⅰ级(红色)预警:

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

  Ⅱ级(橙色)预警:

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

  Ⅲ级(黄色)预警:

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

  Ⅳ级(蓝色)预警:

有发生地质灾害的一定风险。

  3.2.4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

国土资源与气象部门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地质灾害险(灾)情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并编制形成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及影响范围等。

  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预警信息由上级部门签发。

市国土局收到以上三级预警信息后,并立即向各成员单位转发通报。

  Ⅳ级(蓝色)预警信息由市国土局组织制作,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签发,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同时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不向公众发布。

  必要时,预警信息可通报。

  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信息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3.2.5预警响应

  发出或收到预警信息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自动启动相应预警响应,进入预警状态,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1)蓝色预警响应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区域内的相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相关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加大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巡查和监测力度,随时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地质灾害的发展情况,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准备工作。

(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制度,各级应急值班人员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实时监测,对预警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专业应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出发准备工作;

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等先期处置措施;

必要时,关闭旅游景点,及时组织预警区域内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撤离至安全区域。

  (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级应急值班人员收集逐6小时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险情实时信息供相关决策部门参考;

预警区域内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或办公室负责同志参加应急值班或带班;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必须督促、落实专人对预警区域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

专业应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出发。

  (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应急值班人员收集逐1小时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险情实时信息供相关决策部门参考;

专业应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24小时做好应急出发准备;

预警区域内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视情况组织区域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撤离避让,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3.1.6预警响应转换和结束

  预警响应级别可视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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