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A版国企采购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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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年度采购及预算计划应尽量做到适用、有效、节约、合理。

第十条采购限额标准定义:

服务类、货物(通用)类50万元(含);

货物(生产经营专用)类100万元(含)。

第十一条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含)以上的项目,按照市有关文件执行,主要程序如下:

1.由公司向集团提出书面申请,采购申请包含采购主体、采购内容、采购方式、预算资金及来源等“四要素”(以下简称“四要素”)(附件1);

2.集团采购办初审后报集团会议审议,并形成包含“四要素”的会议纪要;

3.公司填写《GG州市国有企业采购方式审核表》(附件2);

4.由集团向市国资委行文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申请报告;

如有其他规定的,履行相关规定后再报国资委;

5.将采购申请报告、会议纪要和采购方式审核表报市国资委采购办核准,经核准后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交易中心”规定程序采购;

6.由集团监察监事审计室对采购各个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限额标准以下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经集团会议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G五条公开招标采购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

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二)澄清有关问题。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放弃中标的,排名第二或第三候选供应商是否为中标供应商由采购小组决定,或重新组织采购。

(五)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十七条在公开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但满足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八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国有企业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集团会议认定的。

第二十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

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采购人从预审合格投标人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一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或者中标供应商弃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

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集团会议认定的。

第二十三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二)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不超过三轮。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

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G五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四)公开招标中仅有唯一供应商满足采购需求的。

第二十七条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采购实施过程可参照竞争性谈判进行。

第二十八条单一来源采购响应供应商须提供最近一年内同类货物或服务销售合同,其合同单价将作为本次采购成交价格的参考。

第二十九条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一次性密封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

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或集团会议认定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三十一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

采购小组即为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二条询价采购自询价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询价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经集团会议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是指急需的

采购项目、涉及集团战略合作伙伴的采购项目、外部机构指定的采购项目等情形的协议采购方式。

第三十四条采购响应(指投标或谈判、报价)截止时间止及评审期间,出现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如采购公告事先已按照程序公开发布,且无重大异议,由采购小组出具意见,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以按原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第三十G五条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1%。

投标人未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联合体各方应联合出具投标保证金协议书,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内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六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以招标方式采购的,对已发布采购文件进行必

要修改或澄清的,应当在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发布更正公告;

对延长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应至少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发布变更公告。

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至少在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修改变更采购文件及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采购文件的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八条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一)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以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为主:

1.由相关部室按照《GG州市工业集团国企采购审批表》(附

件3)履行程序,经集团总经理审核后,报集团董事长审批;

2.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由采购该项目的部室分管领

导、申请部室、采购办和监察监事审计室参加,组长由该分管领

导担任;

3.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由集团监察监事审计室负责在市

国资委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代理机构;

4.编制、发布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

5.根据确定的采购方式,按相应规定执行采购,采购结果

由采购小组按程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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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集团监察监事审计室对采购各个环节进行监督。

(二)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1万元

(含)以上的项目,以自主采购为主:

件3)履行程序,报集团总经理审批;

2.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由采购申请部门、采购办和监

察监事审计室参加,组长由采购申请部门负责人担任;

3.如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由集团监察监事审计室负责在

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代理机构;

6.集团监察监事审计室对采购各个环节进行监。

(三)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零星采购:

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零星采购需填写《GG州市

工业集团国企零星采购审批表》(附件4)。

1.1000元以上的项目:

通用物品采购由集团办公室负责提出申购计划,并经办公室

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报集团总经理审批;

专用物品由集团各

业务部室提出申购计划,经业务部室分管领导及办公室负责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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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报集团总经理审批。

2.1000元(含)以下的项目:

经集团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通用物品由集团办公室负责办

理采购事项,专用物品由集团申请部门负责办理采购事项。

3.通用物品是指常用的办公用品;

专用物品是指集团各业

务部室专项或定制的采购物品。

4.零星采购活动必须通过正当的渠道和方式,坚持“品种

规格对路、价格合理、品质优良、交货及时、货物多家比较”的

采购原则。

5.零星采购可不发采购公告和公示。

第三十九条部室或子公司限额以上计划外采购按照第三章

程序执行。

子公司限额以下计划外采购按照各子公司采购管理办

法执行。

第四十条10万元以下计划外采购按照第三十八条第

(二)、(三)程序执行。

第四十一条限额以下,10万元(含)以上计划外采购项

目:

1.集团部室向集团提出书面申请,采购申请应包含“四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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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附件1);

2.采购办初审后报集团会议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

纪要应包含“四要素”;

3.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由采购该项目的部室分管领

4.以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为主,代理机构由集团监察监事审

计室负责在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

5.编制、发布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

6.根据确定的采购方式,按相应规定执行采购,采购结果

7.集团监察监事审计室对采购各个环节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采购公告

1.除零星采购外,采购公告应在集团和市国资委网站发

布,根据需要可在其他媒体上发布。

2.采购公告期限至少5个工作日。

第四十三条中标公示

中标公示在采购公告所对应的网站发布,公示期限至少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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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应选用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库内的

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十G五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

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供应商参加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

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

有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六条两个以上的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

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国有企业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国有企业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

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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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各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

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七条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向中标单位发

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标通知书对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

后,招标单位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单位放弃中标项目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中标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

日内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

约定签订合同。

第四十九条中标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

中标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让,合同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招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要求中标单

位在签订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对供应商进行履

约验收,填写验收单(附件5)。

对技术难度较大的采购项目,

应当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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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采购小组采购结束后应整理相关的采购档案报

集团采购办归档,集团采购办应对每项采购建档管理。

第五十三条集团监察监事审计室对采购各个环节进行监

督。

第五十四条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G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凡是违反国有企业采购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GG州市工业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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