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施工标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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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版)

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156-200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289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DL/T621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5027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3名词术语

3.1电动汽车electricvehicle(EV)

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他易携带能量存储的设备。

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及无轨电车和工业载重电动车等车辆。

3.2充电charg

从外部电源供给蓄电池直流电,将电能以化学能的方式贮存的过程。

3.3充电站EVchargingstation

具有特定控制功能和通信功能,将直流电能量传送到电动汽车的设施总称。

3.4直流充电桩DCchargingpoint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提供小功率直流电源的供电装置。

3.5交流充电桩ACchargingpoint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提供交流电源的供电装置。

3.6充电桩chargingpoint

直流充电桩与交流充电桩的统称。

3.7充电机效率chargingefficiency

充电机的直流输出功率与交流输入有功功率之比。

3.8充电区chargingarea

充电站内为电动汽车进行充电的停车区域。

3.9配电站distributionstation

在中低压配电网中,用于接受并分配电力、并将10(20)kV变换为380V电压的供电设施的总称。

电力系统的电流和电压中非正弦周期分量所含的频率为基波频率整数倍的正弦周期分量。

4总则

4.0.1充电站及充电桩的规划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节能环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利。

4.0.2充电站及充电桩的规划设计应立足电动汽车产业的技术现状,同时兼顾未来发展,做到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并留有发展余地。

4.0.3充电站、充电桩的规划、选址,应与配电网现状和近远期规划相结合,与配电网的供电能力相适应。

4.0.4充电站及充电桩的设计应积极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

5充电站和充电桩的组成和功能

5.1充电站的组成和功能

5.1.1充电站主要由行车道、充电区、配电装置、充电装置、监控装置等组成。

公共充电站还应包括营业场所。

5.1.2具有电池更换功能的充电站应包括备用电池更换、电池存储的设施及场所。

5.1.3充电站配电装置由高压开关柜、变压器、低压开关柜等组成。

5.1.4充电站的基本功能应包括配电、充电、监控、计量和通信,扩展功能为计费。

5.2充电桩的组成和功能

5.2.1充电桩由桩体、电气模块、计量模块等组成。

5.2.2充电桩d包括交流充电桩和直流充电桩。

5.2.3充电桩通常以成组的型式进行设置,以提高其利用率。

5.2.4充电桩基本功能为供电或充电、计量和通信,扩展功能为计费。

6.充电站布置

6.1总体布置

a)充电站的总体布置应满足便于电动汽车的出入及停放,保障站内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b)充电区的入口和出口至少应有两条车道与站外道路连接,充电站应设置缓冲距离或缓冲地带,附设电动汽车等候充电的停车道,便于电动汽车进出。

c)充电区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转弯半径按照电动汽车类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

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坡向站外。

d)充电机应靠近充电区设置,电动汽车在停车位充电时不应妨碍站内其他车辆的充电与通行。

e)充电区应考虑安装防雨、雪的设施,以保护站内充电设施、方便进站充电的电动汽车驾乘人员。

6.2电气布置

a)充电站电气设备的布置应遵循安全、可靠、适用的原则,并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调试。

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GB5005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和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规定。

b)高压开关柜、变压器、低压开关柜、充电机、监控装置等,宜安装在各自的功能房间,且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便于运输和安装。

c)低压开关柜与充电机之间、充电机与充电区停车位之间应尽量靠近。

d)当受到建设场地限制时,低压开关柜与充电机可安装在同一房间。

或变压器与低压开关柜设置在同一房间,变压器应选用干式,且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20。

e)当受到建设场地限制时,变配电设施与充电机可设置在户外组合式成套配电站中,其基础应适当抬高,以利于通风和防水。

f)变压器室不宜与监控室贴邻布置或位于正下方,不能满足时应采取防止电磁干扰措施。

7负荷等级与供电电源

7.1负荷及负荷等级

7.1.1主要用电设备充电站主要用电设备包括充电机、监控设备、通风装置、其他用电设备及站内照明等。

7.1.2负荷等级

根据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和(电监安全[2008]23号)《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中关于电力用户性质的划分标准。

按照充电装置在经济社会中占有的重要程度,划分为下列两类电力用户。

a)在政治上具有重大影响,或中断供电将对社会公共交通产生较大影响,在一定范围内造成社会公共次序严重混乱、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充电站属二级电力用户。

b)不属于二级电力用户的充电站为三级电力用户。

c)充电桩为三级电力用户。

7.2供电电源要求

7.2.1二级电力用户的充电站宜由两回路高压供电电源供电,两回路高压供电电源宜引自不同的变电站,也可引自同一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每回供电线路应能满足100%负荷的供电能力。

7.2.2三级电力用户的充电站由单回路供电电源供电。

7.2.3用电设备在100kW以上充电站应采用10(20)kV电压等级供电。

用电设备的容量在100kW及以下的充电站,可采用380V电压等级供电。

7.2.4交流充电桩应采用380/220V电压等级供电。

7.2.5直流充电桩应采用380V电压等级供电。

8充电站和充电桩配电系统

8.1主要电气设备的选择

8.1.1主要电气设备应选用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电气和电子设备应具有3C

认证标志。

8.1.2变压器

a)变压器应采用节能环保型变压器。

b)满足消防条件下,宜优先选用油浸式变压器。

c)单台变压器的额定容量不宜大于1600kVA。

d)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二级电力用户充电站,当其中任意一台变压器退出运行后,剩余的变压器容量应能满足全部二级用电负荷的用电。

e)变压器宜选用整流变压器,以减小谐波对公用电网的影响。

绕组结线宜采用Dd0yn11,也可采用Yd11yn0。

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也可采用移相式变压器。

f)三级电力用户的充电站,可选用两台绕组结线分别为Dyn11和Yyn0的配电变压器,以减小谐波对公用电网的影响。

8.1.3开关柜

a)宜选用小型化、无油化、紧凑式、免维修或少维护的电气设备。

b)高压配电装置宜采用组合电器开关柜。

当单台油浸式变压器额定容量为630kVA及以下、干式变压器额定容量为800kVA及以下,变压器回路宜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单元。

当单台油浸式变压器额定容量为630kVA以上、干式变压器额定容量为800kVA以上,变压器回路应选用带保护功能的断路器单元。

c)低压开关柜宜采用金属封闭抽出式开关柜。

8.2充电站配电系统

d8.2.110kV(20kV)宜采用单母线接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

380V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

8.2.2采用整流变压器时,充电机的两回低压线路应分别接入整流变压器低压两个绕组系统。

其他三相用电设备应均衡分配在整流变压器低压侧两个绕组,照明等单相用电设备应接于星形结线绕组侧,各单相负荷应均衡设置。

8.2.3变压器星形二次绕组的低压配电系统采用TN-S接地系统,变压器三角形二次绕组的低压配电系统采用IT接地系统。

8.2.4低压进线断路器宜具有短路瞬时、短路短延时、长延时三段保护功能,并具有接地保护功能。

低压进线断路器宜设置分励脱扣装置,不宜设置失(低)压脱扣装置。

8.2.5容量较大或重要的用电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

8.2.6低压配电设备及线路的保护应满足GB5005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8.3充电桩配电系统

8.3.1充电桩的接地系统应采用TN-S。

8.3.2向充电桩供电的低压断路器应具有短路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其剩余电流保护额定动作电流为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8.3.3向充电桩供电的低压断路器宜带有分励脱扣器附件。

8.3.4成组布置的交流充电桩宜采用链式供电。

8.3.5交流充电桩的配电系统应尽量做到三相负荷平衡、各相负荷矩相等。

8.3.6直流充电桩宜采用放射式,也可采用链式供电。

8.3.7在新建停车场设置充电桩时,充电桩的计算负荷应纳入变压器总容量中。

8.3.8在已建成停车场设置的充电桩时,应对配电站现有变压器进行容量校验,对配电装置进行校核。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改造措施。

8.4配电线路及敷设

8.4.1配电线路和控制线路宜采用铜芯导体。

8.4.2高压电缆宜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类型,低压电缆宜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类型,照明及插座宜选用聚氯乙烯绝缘护套电线。

8.4.3移动式电气设备等经常弯移或有较高柔软性要求的回路,应使用橡皮绝缘等电缆。

8.4.4低压接地系统为TN-S时,宜选用五芯电缆,电缆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

低压接地系统为IT时,可选用带PE保护线的四芯电缆。

8.4.5用于三相用电设备的电力电缆,其外护套宜采用钢带铠装类。

用于单相负荷及直流负荷的单芯电缆,其外护套不应采用导磁性材料铠装。

8.4.6低压电缆截面应满足最大电流工作时,导体载流量的要求,并应校验线路允许电压降,以满足电气装置的正常工作。

8.4.7为便于低压供电线路引入、引出充电桩,低压线路的截面不宜大于120mm2。

8.4.8向成组布置的交流充电桩供电的低压电缆总长度应保证电缆线路正常泄露电流不使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发生误动作。

8.4.9单芯电缆不宜单根穿钢管敷设,当需要单根穿管时,应采用非导磁管材,也可采用经过磁路分隔处理的钢管。

9电能质量的要求

9.1电压偏差要求

9.1.1供电电源电压偏差

受电端的电压偏差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a)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电压偏差不得超过标称电压的±

7%。

b)220V单相供电的电压偏差不得超过标称电压的+7%、-10%。

9.1.2用电设备电压偏差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的电压偏差允许值,宜符合下列要求:

a)充电机及其电气接口±

5%。

b)充电桩±

10电气照明

10.1照度标准

充电站各场所照度标准应符合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

10.2照明光源

照明光源的选择应符合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10.3照明种类

12.3.1照明种类有工作照明和疏散照明。

10.3.2应急疏散照明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1防雷与接地

11.1一般要求

11.1.1充电站的防雷与接地应满足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DL/T621《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的有关规定。

11.1.2独立建设的充电站属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如与其他建筑物共同建设时,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性质并经计算确定其防雷级别。

11.1.3充电站应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波入侵和防雷电电磁脉冲的技术措施。

11.2接地要求

充电站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宜共用一套接地装置。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

12电气测量和计量

12.1一般要求

12.1.1电气测量和电能计量装置准确度要求参见GB/T50063-2008《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和DL/T5137-2008《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12.1.2电气测量和电能计量装置配用的电流、电压互感器准确度要求参见GB/T50063-2008《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和DL/T5137-2008《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13充电站安全防护

13.1消防及安全

13.1.1充电站的建(构)筑物构件燃烧性能、耐火极限、站内建(构)筑物与站外民用建(构)筑物及各类厂房、库房、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13.1.2充电站电力设备的消防安全要求应满足DL5027《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有关规定。

13.1.3二级电力用户的充电站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满足GB50016-200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13.1.4充电站应设置灭火剂,灭火剂的选用应能提高灭火的有效性、降低对设备和人员的影响。

13.1.5充电站内应设置消防砂坑(库),消防用砂应保持充足和干燥。

13.1.6电缆在室外进入建筑物内的入口处,以及电缆在穿越各房间隔墙、楼板的孔洞在线路敷设完毕后,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13.1.7充电站防治白蚁的措施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

13.2噪音限值

充电站的噪音限值不应超过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

13.3标志标识

13.3.1充电站内的各类设备、设施及场所应进行标识。

13.3.2充电桩应进行标识。

13.3.3所有标识的颜色代码、尺寸、内容等应符合Q/CSG10001-2004《变电站安键环设施标准》相关要求。

14对其他专业的设计要求

14.1土建专业

14.1.1充电站的建筑外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物内外侧装修材料应选用节能环保型产品。

14.1.2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

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

14.1.3变压器室、配电室、充电机室、监控室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应能双向开启。

上述场所的门宜采用甲级防火门。

14.1.4充电站应设置防止雨、雪进入室内的措施,以及防止小型动物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14.1.5充电站电气设备室门口,宜加装高度为600mm的挡板。

14.1.6室内电缆沟应采取防渗水、排水措施。

14.1.7当配电室、监控室、充电机室的长度大于7m时,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的两端。

14.1.8监控室地面宜采用不产生静电或尘埃的材料,也可采用抗静电阻燃材料活动地板或水磨石地面。

14.1.9充电站屋面应采取隔热、防水措施。

14.1.10充电机室、监控室的窗户应有良好的气密性,以保证电气设备工作的清洁度要求。

14.1.11监控室不宜与高压配电室和变压器室毗邻布置,如毗邻时应采取屏蔽措施。

14.1.12充电站建筑耐火等级:

a)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耐火等级为一级。

b)监控室耐火等级为一级。

c)非燃或难燃介质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d)低压配电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e)公共充电站营业厅耐火等级为一级。

14.1.13公共充电站营业厅宜采用钢筋砼框架或排架结构,满足建筑对防爆的安全要求。

14.2通风专业

14.2.1充电站机械排风应优先选用低噪音通风装置。

14.2.2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

夏季的排风温度不宜高于45℃,进风和排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

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并装设事故排烟排风装置。

14.2.3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变压器室、配电室内的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在进出风口宜加装空气过滤器。

14.2.4通风百叶窗应加装可拆卸的金属防尘网。

14.2.5配电室、变压器室、监控室、充电机室内,不应有与电气设备运行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14.2.6监控室温度宜控制在18℃-25℃范围内,温度变化率每小时不宜超过±

5℃;

相对湿度宜控制在45%-75%之间,在任何情况下无凝露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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