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办法修水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公开租赁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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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租赁、竞价租赁、议价租赁或委托中介机构拍租等方式。

第五条 

 

竞租人在两人及以上的,都应采取招标租赁、竞价租赁或委托拍租方式确定承租人。

第三章 

租赁期限和底价确定

第六条 

对实行租赁经营的经营性资产,合理确定租赁期限。

凡属店面的,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期限为三年;

凡属租赁房屋兴办各类娱乐场所、茶楼、酒楼、大型商场的,租赁期限最长为五年;

凡租赁房屋兴办宾馆等大型经营场所的,租赁期限最长为七年。

第七条 

公开租赁底价依据《公开租赁底价确定办法》确定。

第四章 

租赁公告

第八条 

出租人应提前十天将出租经营性资产的信息在交易地点、报纸、电视、政府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发布租赁公告。

第九条 

租赁公告包含以下内容:

(一)拟出租经营性资产的名称和地址;

(二)拟出租经营性资产的位置、状态、面积、租赁期限、用途、租赁保证金等内容;

(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租赁保证金及申请取得租赁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出租经营性资产有关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公开租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五章 

招标租赁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租赁是指出租人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拟出租经营性资产,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租人的行为。

第十一条 

招标租赁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竞租人须持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进行资格确认和办理报名手续;

身份为单位的竞租人须持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材料进行资格确认登记和办理报名手续;

(二)确认竞租人有效资格后,竞租人应根据租赁公开的具体标准向出租人或中介机构交纳租赁保证金;

(三)竞租人在租赁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将租赁报价密封后,向出租人或中介机构递交;

(四)出租人或中介机构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召集租赁人当众开标,公布所有投标竞租人的报价,报价最高且超过租赁物底价的竞租人为中标人,签订《公开租赁成交确认书》;

(五)签订《公开租赁成交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由出租人与招标租赁中标人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租赁手续,竞租人转为承租人。

(六)未能中标的竞租人,其租赁保证金由出租人或中介机构在确定承租人后的2个工作日内,如数退回(不计利息)。

中标的竞租人其竞租保证金在扣除佣金后,转为首期租金;

承租人拒不签订《公开租赁成交确认书》或逾期不签订有关的《租赁合同》的,该中标无效,租赁保证金归出租人所有。

第六章 

竞价租赁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价租赁是指出租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竞租人竞租申请,竞租人在竞租期间内轮番报价,出租人按价高者确定承租人的行为。

第十三条 

竞价租赁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二)对参加竞价租赁的竞租人资格进行统一编号;

(三)确认竞租人有效资格后,竞租人应根据租赁公告的具体标准向出租人交纳租赁保证金;

(四)竞租人在出租人的竞价租赁报价单受理地点出示竞租人资格标号、提交竞价租赁报价单并经出租人盖章,竞租人一经报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撤回竞价租赁报价单;

(五)竞租人在公开竞价租赁期限内,可以多次填表竞价租赁报价单(一般为年租金),出租人可根据竞价情况调整竞价加价幅度,竞租人每次加价必须等于或多于具体挂牌公开竞价加价幅度,每次填写竞价单不得低于已公开的最高报价,少于或低于的加价、报价无效。

(六)出租人应及时公布、更新竞价租赁最高报价和竞租人编号;

(七)在公开竞价租赁公告规定的竞价截止时间,出租人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竞价租赁中标人,并当场宣布竞租结果,与竞价租赁中标人签订《公开租赁成交确认书》;

(八)签订《公开租赁成交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由出租人与竞价租赁中标人签订《租赁合同》,办理有关租赁手续,竞租人转为承租人。

第十四条 

竞价租赁必须在公告时限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未能中标的竞租人,其租赁保证金由出租人在确定承租人后的2个工作日内,如数退回(不计利息)。

中标的竞租人其租赁保证金在扣除佣金后,转为首期租金;

承租人拒不签订《公开租赁成交确认书》或逾期不签订有关《租赁合同》的,该中标无效,租赁保证金归出租人所有。

第十六条 

竞价租赁时限届满时,出租人结合竞价租赁登记表、竞价租赁报价单,按下列规定确定经营性资产租赁的竞价租赁中标人:

(一)在规定的竞价期限内,只有1个竞租人报价且报价等于或高于租赁标的租赁起价(底价)的,则确定中标。

(二)在规定的竞价期限内,有2个以上竞租人报价的,允许多次报价,由价高者中标;

(三)在规定的竞价期限内,若无竞租人竞价,则终止该经营性资产的竞价租赁,重新确定底价后,实行公开租赁。

第七章 

议价租赁和拍租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议价租赁是指出租人对在公告期限内只有一名求租者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资产,依据确定的底价,在规定的期限内与竞租人通过商议来确定承租人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拍租是指出租人对实行租赁经营资产委托中介机构以现场竞争报价的形式,按最高报价来确定承租人的行为。

拍租规则由被委托的中介机构按有关规定制定后,报修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八章 

租赁合同

第十九条 

经营性资产租赁经营,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 

《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经营性资产的坐落位置、面积、设施现状;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付款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安全管理责任;

(八)装修及改变结构约定;

(九)转租、转借、退租的约定;

(十)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一条 

租金的付款方式由出租人与承租人根据出租资产的具体情况商定,一般分为季交、半年交、一年交或一次性付清等(时间均指首日)。

特殊资产租金数额较大的,可实行月交。

第九章 

合同的解除和续订

第二十二条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需要继续租赁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并参加由出租方组织的下一轮公开租赁,原承租人和其他竞租人平等竞争,在同等条件下履约较好的原承租人优先。

第二十四条 

租赁的经营性资产用途为较大型公益性事业项目或有特殊原因不适宜竞价租赁,续租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原则上依据价值规律,根据市场行情调整原租金后再续签租赁合同。

如果当事人双方达不成协议,合同期满后出租方有权收回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权实行公开租赁。

第二十五条 

《租赁合同》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应当交回租赁的经营性资产,交回的经营性资产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状况,如果做了装修的,承租人无权提出补偿要求。

第二十六条 

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批准)无权将已租赁经营性资产转租、转让(借)他人。

擅自转租、转让(借)或者以合伙(合作)经营为借口变相转租、转让的,其行为无效,出租人有权收回经营性资产使用权,双方租赁合同解除,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一切后果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合同条款或者解除合同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因城市规划建设发展和政府政策性需要拆除或需要调剂处置的;

(四)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的经营性资产;

由此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拆、改经营性资产结构或者改变租赁用途的;

(二)累计拖欠租金2个月(含2个月)以上的;

(三)利用租赁的经营性资产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未经出租人批准,利用租赁的经营性资产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

(五)故意损坏租赁的经营性资产的;

(六)经营项目严重影响周边环境,造成周边环境不稳定或扰乱了市场秩序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九条 

租赁期间,出租人拟将出租的经营性资产出售的,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优先购买。

第十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的经营性资产;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向承租人收取经营性资产的租金;

(三)不得对承租人按租赁合同正常、合理使用经营性资产进行干扰和妨碍;

(四)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管理维护经营性资产。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合同约定用途合理使用经营性资产,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性资产结构、用途。

在不危及经营性资产安全情况下,确需改变局部结构的,应当在动工前到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经出租方批准后方能动工;

(二)因经营需要,对租赁的经营性资产进行装修,由此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合同期限届满或因承租人原因合同提前终止的,出租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三)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赁金;

(四)自觉遵守有关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安全生产、门前“六包”等规定;

(五)遵守环境保护法规的规定,并承担造成污染的责任;

(六)违反本规定,未能妥善使用或因使用不当造成经营性资产损坏,给出租人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租赁期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者未与出租人达成续租协议而逾期不腾空的,属非法占用国有资产。

给出租人造成损失或造成新的承租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租赁合同未到期需要拆除的,补偿金额不超过当年三个月租金,合同到期的一律不予补偿。

合同到期后,凡承租人不及时搬走的,资产物资(含装饰装修附属物)全部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有权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附 

第三十四条 

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及下属国有(集体)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凡是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原则上不对外出租;

资产在短时间内需要拆除的一律不对外经营;

对特殊情况需要租赁的,合同一年一签,且一律不准装饰装修和增加附属物。

合同期内,承租户一律不准以任何方式对外转租,否则,终止合同,出租房屋予以收回。

第三十五条 

符合城市规划的国有经营性资产出租后,原则上不允许大规模装修改造;

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国资、规划、城管、建设、房产等部门批准后才能装修改造。

对未经批准擅自装修改造的立即终止合同,预交租金及押金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 

凡未纳入修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及下属国有(集体)单位经营性资产,一律按规定实行公开租赁。

租赁合同须经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核,超过七年租期和年租金超过10万元的重大租赁事项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出租。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出台后,对原已出租但未按要求实施租赁的,相关单位要对照规定自查自纠,已签合同必须予以纠正;

如仍有不按照规定办法租赁经营性资产的,经查实,租金全部上缴县财政,并由单位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包括后期拆迁补偿费用)。

第三十八条 

条管单位符合城市规划的经营性资产的租赁参照本办法执行,不符合城市规划的经营性资产,一律不准出租。

第三十九条 

修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立竞租人和承租人“不信任档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五年内参加国有经营性资产租赁经营的资格。

(一)有违法违规使用租赁的房屋或店面行为的;

(二)承租期间无故拖欠租金的;

(三)私自转租房屋或店面行为的;

(四)有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第四十条 

在租赁经营、管理过程中,本规定未涉及到的问题由修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另行研究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未划转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租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修水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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