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剖析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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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石结构—钢屋架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37

C.9石结构—石楼盖房屋危险性鉴定用表40

本导则用词用语说明43

条文说明┉┉┉┉┉┉┉┉┉┉┉┉┉┉┉┉┉┉┉┉┉┉┉┉┉┉┉┉┉44

1总则

1.0.1为确保既有农村房屋的安全使用,正确判断农村房屋结构危险程度,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制定本技术导则。

1.0.2本技术导则适用于既有农村房屋的危险性鉴定。

1.0.3本技术导则在农村房屋的危险性鉴定中考虑场地的影响。

1.0.4对常见农村房屋类型给出定性及定量鉴定方法。

首先采用定性鉴定方法,对于鉴定结果为D级房屋,再进行定量鉴定。

对定性鉴定结果为C级房屋,可根据实际情况再进行定量鉴定。

对于定量鉴定方法没有包含的房屋结构类型,可直接采用定性鉴定结果。

1.0.5本技术导则以房屋使用阶段危险性鉴定为主,鉴定手段主要通过量测结构或结构构件的位移、变形、裂缝等参数,在统计分析的基础上评估,间接实现对承载力的判断。

1.0.6危险房屋(简称危房)为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

1.0.7鉴定人员应具有专业知识或经过培训上岗。

1.0.8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或保护性建筑的鉴定,除应符合本技术导则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构件member

基本鉴定单位。

它可以是单件、组合件或一个片段。

2.1.2主要构件primarymember

其自身失效将导致相关构件失效,并危及承重结构系统工作的构件。

2.1.3次要构件secondarymember

其自身失效不会导致主要构件失效的构件。

2.1.4一种构件kindredmember

一个鉴定单位中,同类材料、同种结构型式的全部构件的集合。

2.1.5相关构件interrelatedmember

与被鉴定构件相连接或以被鉴定构件为承托的构件。

2.1.6场地site

被鉴定房屋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工程地质条件。

其范围相当于自然村或不小于一平方公里的平面面积。

2.1.7混凝土结构concretestructure

由混凝土构件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的结构,包括素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等。

2.1.8砌体结构masonrystructure

由块材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柱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

是砖砌体、砌块结构的统称。

2.1.9生土结构房屋immaturesoilstructure

由原生土、生土墙(土坯墙或夯土墙)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的房屋。

2.1.10石结构房屋stonestructure

由石砌体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的房屋。

2.1.11木结构房屋timberstructure

由木柱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生土墙(土坯墙或夯土墙)、砌体墙和石墙作为围护墙的房屋。

主要包括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梁房屋。

2.2主要符号

2.2.1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符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L0——计算跨度;

h——计算高度;

n——构件数;

ndc——危险柱数;

ndw——危险墙段数;

ndmb——危险主梁数;

ndsb——危险次梁数;

nds——危险板数;

nc——柱数;

nmb——主梁数;

nsb——次梁数;

nw——墙段数;

ns——板数;

nd——危险构件数;

nrt——屋架榀数;

ndrt——危险屋架构件榀数;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dfm——地基基础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sdm——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esdm——围护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R——结构构件抗力;

S——结构构件作用效应;

μ——隶属度;

μA——房屋A级的隶属度;

μB——房屋B级的隶属度;

μC——房屋C级的隶属度;

μD——房屋D级的隶属度;

μa——房屋组成部分a级的隶属度;

μb——房屋组成部分b级的隶属度;

μc——房屋组成部分c级的隶属度;

μd——房屋组成部分d级的隶属度;

μaf——地基基础a级隶属度;

μbf——地基基础b级隶属度;

μcf——地基基础c级隶属度;

μad——地基基础d级隶属度;

μas——上部承重结构a级的隶属度;

μbs——上部承重结构b级的隶属度;

μcs——上部承重结构c级的隶属度;

μds——上部承重结构d级的隶属度;

μaes——围护结构a级的隶属度;

μbes——围护结构b级的隶属度;

μces——围护结构c级的隶属度;

μdes——围护结构d级的隶属度;

γ0——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

ρ——斜率。

2.3代号

2.3.1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的代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a、b、c、d—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等级;

A、B、C、D—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

Fd—非危险构件;

Td—危险构件。

3鉴定程序与评定方法

3.1鉴定程序

3.1.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按图3.1.1规定的程序进行。

图3.1.1房屋危险性鉴定程序

1受理委托:

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

2初始调查:

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

3场地危险性鉴定:

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所处场地地质情况,进行危险性鉴定;

4检查检测:

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宜采用仪器量测和进行结构验算;

5鉴定评级:

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包括定性与定量鉴定;

6处理建议:

对被鉴定的房屋,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7出具报告:

报告式样应符合本导则附录的规定。

3.2评定方法

3.2.1房屋危险性场地鉴定:

按房屋所处场地,评定其是否为危险场地。

3.2.2房屋危险性定性评定:

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根据房屋损害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房屋危险性等级可分为A、B、C、D四个等级。

3.2.3房屋危险性定量鉴定:

采用综合评定,综合评定应按三层次进行:

第一层次应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可为危险构件(Td)和非危险构件(Fd)两类;

第二层次应为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其等级可分为a、b、c、d四等级;

第三层次应为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可分为A、B、C、D四等级。

3.3等级划分

3.3.1房屋可分为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组成部分。

3.3.2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1a级:

无危险点;

2b级:

有危险点;

3c级:

局部危险;

4d级:

整体危险。

3.3.3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1A级:

结构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2B级:

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3C级:

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4D级:

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4场地危险性鉴定

4.1.1下列情况应判定房屋场地为危险场地:

1对建筑物有潜在威胁或直接危害的滑坡、地裂、地陷、泥石流、崩塌以及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

2暗坡边缘;

浅层故河道及暗埋的塘、浜、沟等场地;

3已经有明显变形下陷趋势的采空区。

5房屋危险性定性鉴定

5.1一般规定

5.1.1定性鉴定现场检查的顺序宜为先房屋外部,后房屋内部。

破坏程度严重或濒危的房屋,若其破坏状态显而易见,可不再对房屋内部进行检查。

5.1.2房屋外部检查的重点宜为:

1房屋的结构体系及其高度、宽度和层数;

2房屋的倾斜、变形;

3地基基础的变形情况;

4房屋外观损伤和破坏情况;

5房屋附属物的设置情况及其损伤与破坏现状;

6房屋局部坍塌情况及其相邻部分已外露的结构、构件损伤情况。

根据以上检查结果,应对房屋内部可能有危险的区域和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做出鉴定。

5.1.3房屋内部检查时,应对所有可见的构件进行外观损伤及破坏情况的检查;

对承重构件,可剔除其表面装饰层进行核查。

对各类结构的检查要点如下:

1着重检查承重墙、柱、梁、楼板、屋盖及其连接构造;

2检查非承重墙和容易倒塌的附属构件,检查时,应着重区分抹灰层等装饰层的损坏与结构的损坏。

5.1.4现场检查人员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5.2房屋评定方法

5.2.1A级:

1地基基础:

地基基础保持稳定,无明显不均匀沉降;

2墙体:

承重墙体完好,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无松动、脱闪现象。

非承重墙体可有轻微裂缝;

3梁、柱:

梁、柱完好,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梁、柱节点无破损,无裂缝;

4楼、屋盖:

楼、屋盖板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板与梁搭接处无松动和裂缝。

5.2.2B级

承重墙体基本完好,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无松动、脱闪现象;

梁、柱有轻微裂缝;

梁、柱节点无破损、无裂缝;

楼、屋盖有轻微裂缝,但无明显变形;

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轻微裂缝;

屋架无倾斜,屋架与柱连接处无明显位移;

5次要构件:

非承重墙体、出屋面楼梯间墙体等有轻微裂缝;

抹灰层等饰面层可有裂缝或局部散落;

个别构件处于危险状态。

5.3.3C级

地基基础尚保持稳定,基础出现少量损坏;

承重的墙体多数轻微裂缝或部分非承重墙墙体明显开裂,部分承重墙体明显位移和歪闪;

非承重墙体普遍明显裂缝;

部分山墙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有明显松动、脱闪现象;

梁、柱出现裂缝,但未达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个别梁柱节点破损和开裂明显。

楼、屋盖显著开裂;

楼、屋盖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明显裂缝,个别屋面板塌落。

5.2.4D级

地基基本失去稳定,基础出现局部或整体坍塌;

承重墙有明显歪闪、局部酥碎或倒塌;

墙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普遍松动和开裂;

非承重墙、女儿墙局部倒塌或严重开裂;

梁、柱节点破坏严重;

梁、柱普遍开裂;

梁、柱有明显变形和位移;

部分柱基座滑移严重,有歪闪和局部倒塌;

楼、屋盖板普遍开裂,且部分严重开裂;

楼、屋盖板与墙、梁搭接处有松动和严重裂缝,部分屋面板塌落;

屋架歪闪,部分屋盖塌落。

6房屋危险性定量鉴定

6.1一般规定

6.1.1危险构件是指其损伤、裂缝和变形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结构构件。

6.1.2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6.1.3单个构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

1)独立柱基:

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一构件;

2)条形基础:

以一个自然间一轴线单面长度为一构件;

以一个计算高度、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一构件;

3柱:

以一个计算高度、一根为一构件;

4梁、檩条、搁栅等:

以一个跨度、一根为一构件;

5板:

以一个自然间面积为一构件;

预制板以一块为一构件;

6屋架、桁架等:

以一榀为一构件。

6.2房屋危险性综合评定原则与方法

6.2.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性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6.2.2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危险性判定时,应考虑其危险性是孤立的还是相关的。

当构件危险性孤立时,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

否则,应联系结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

6.2.3全面分析、综合判断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各构件的破损程度;

2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结构中的重要性;

3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结构中所占数量和比例;

4结构整体周围环境的影响;

5有损结构安全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

6结构破损后的可修复性;

7破损构件带来的经济损失。

6.2.4根据本导则划分的房屋组成部分,确定构件的总量,并分别确定其危险构件的数量。

房屋危险性综合评定方法见附录A。

6.3地基基础危险性鉴定

6.3.1地基基础危险性鉴定应包括地基和基础两部分。

6.3.2地基基础应重点检查基础与承重构件连接处的斜向阶梯形裂缝、水平裂缝、竖向裂缝状况,基础与上部结构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地基稳定、特殊土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

6.3.3当地基部分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1地基沉降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4mm/月,并且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2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上部墙体产生裂缝宽度大于10mm,且房屋局部倾斜率大于1%;

3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且仍有继续滑动的迹象。

6.3.4当房屋基础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基础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2基础已有滑动,水平位移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在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3基础己产生通裂且最大裂缝宽度大于10mm,上部墙体多处出现裂缝且最大裂缝宽度达10mm以上。

6.4砌体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6.4.1砌体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砌体的构造连接部位,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砌体承重墙体的变形和裂缝状况以及拱脚的裂缝和位移状况。

注意量测其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其分布,并观测其发展趋势。

6.4.2砌体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受压墙、柱沿受力方向产生缝宽大于2mm、缝长超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2受压墙、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

3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最大裂缝宽度已超过1mm;

4墙、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最大裂缝宽度大于0.5mm;

5墙、柱产生倾斜,其倾斜率大于0.7%,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6墙、柱刚度不足,出现挠曲鼓闪,且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7砖过梁中部产生的竖向裂缝宽度达2mm以上,或端部产生斜裂缝,最大裂缝宽度达1mm以上且缝长裂到窗间墙的2/3部位,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8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顶沿母线通裂或沿母线裂缝宽度大于2mm或缝长超过总长1/2,或拱曲面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且拉杆体系失效;

9砌体墙高厚比:

单层大于24,二层大于18,且墙体自由长度大于6m。

6.5木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6.5.1木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腐朽、虫蛀、木材缺陷、构造缺陷、结构构件变形、失稳状况,木屋架端节点受剪面裂缝状况,屋架出平面变形及屋盖支撑系统稳定状况。

6.5.2木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木柱圆截面直径小于110mm,木大梁截面尺寸小于110mm×

240mm;

2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已导致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和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

3主梁产生大于L0/120的挠度,或受拉区伴有较严重的材质缺陷;

4屋架产生大于L0/120的挠度,且顶部或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或出平面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h/120;

5木柱侧弯变形,其矢高大于h/150,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

柱脚腐朽,其腐朽面积大于原截面面积1/5以上;

6受拉、受弯、偏心受压和轴心受压构件,其斜纹理或斜裂缝的斜率分别大于7%、10%、15%和20%;

7存在任何心腐缺陷的木质构件;

8木柱的梢径小于150mm;

在柱的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且在柱的同一截面开槽面积超过总截面面积的1/2;

9柱子有接头;

10木桁架高跨比h/l大于1/5;

11楼屋盖木梁在梁或墙上的支承长度小于100mm。

6.6石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6.6.1石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石砌墙、柱、梁、板的构造连接部位,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石砌体承重墙体的变形和裂缝状况以及拱脚的裂缝和位移状况。

6.6.2石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承重墙或门窗间墙出现阶梯形斜向裂缝,且最大裂缝宽度大于10mm;

2承重墙整体沿水平灰缝滑移大于3mm;

3承重墙、柱产生倾斜,其倾斜率大于1/200;

4纵横墙连接处竖向裂缝的最大裂缝宽度大于2mm;

5梁端在柱顶搭接处出现错位,错位长度大于柱沿梁支撑方向上的截面高度h(当柱为圆柱时,h为柱截面的直径)的1/25;

6料石楼板或梁与承重墙体错位后,错位长度大于原搭接长度的1/25;

7石楼板净跨超过4m,或悬挑超过0.5m;

8石柱、石梁或石楼板出现断裂;

9支撑梁或屋架端部的承重墙体个别石块断裂或垫块压碎;

10墙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0.5mm;

墙体竖向通缝长度超过1000mm;

11墙、柱刚度不足,出现挠曲鼓闪,且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12石砌墙高厚比:

单层大于18,二层大于15,且墙体自由长度大于6m;

13墙体的偏心距达墙厚的1/6;

14石结构房屋横墙洞口的水平截面面积,大于全截面面积的1/3;

15受压墙、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

16其他显著影响结构整体性的裂缝、变形、错位等情况;

17墙体因缺少拉结石而出现局部坍塌。

6.7生土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6.7.1生土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连接部位、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生土承重墙体变形和裂缝状况。

6.7.2生土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受压墙沿受力方向产生缝宽大于20mm、缝长超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2长期受自然环境风化侵蚀与屋面漏雨受潮及干燥的反复作用,受压墙表面风化、剥落,泥浆粉化,有效截面面积削弱达1/4以上;

3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最大裂缝宽度已超过10mm;

4墙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1mm;

5墙产生倾斜,其倾斜率大于0.5%,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6墙出现挠曲鼓闪;

7生土房屋开间未设横墙;

8单层生土房屋的檐口高度大于2.5m,开间大于3.3m;

窑洞净跨大于2.5m;

9生土墙高厚比:

大于12,且墙体自由长度大于6m。

6.8混凝土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6.8.1混凝土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柱、梁、板、及屋架的受力裂缝和主筋锈蚀状况,柱的根部和顶部的水平裂缝,屋架倾斜以及支撑系统稳定等。

6.8.2混凝土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梁、板产生超过L0/150的挠度,且受拉区最大裂缝宽度大于1mm;

2简支梁、连续梁跨中部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其一侧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且缝宽大于0.5mm,或在支座附近出现剪切斜裂缝,缝宽大于0.4mm;

3梁、板受力主筋处产生横向水平裂缝和斜裂缝,缝宽大于1mm,板产生宽度大于0.4mm的受拉裂缝;

4梁、板因主筋锈蚀,产生沿主筋方向的裂缝,缝宽大于1mm,或构件混凝土严重缺损,或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露筋,钢筋锈蚀后有效截面小于4/5;

5受压柱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主筋外露锈蚀;

或一侧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1mm,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锈蚀;

6柱、墙产生倾斜、位移,其倾斜率超过高度的1%,其侧向位移量大于h/500;

7柱、墙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其破坏面大于全截面的1/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截面减小;

8柱、墙侧向变形大于h/250,或大于30mm;

9屋架产生大于L0/200的挠度,且下弦产生横断裂缝,缝宽大于1mm;

10屋架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其倾斜率大于屋架高度的2%;

11端节点连接松动,且伴有明显的变形裂缝;

12梁、板有效搁置长度小于规定值的70%。

6.9钢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6.9.1钢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各连接节点的焊缝、螺栓、铆钉等情况;

应注意钢柱与梁的连接形式、支撑杆件、柱脚与基础连接损坏情况,钢屋架杆件弯曲、截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屋架挠度、侧向倾斜等偏差状况。

6.9.2钢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

焊缝、螺栓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2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

3受拉构件因锈蚀,截面减少大于原截面的10%;

4梁、板等构件挠度大于L0/250,或大于45mm;

5实腹梁侧弯矢高大于L0/600,且有发展迹象;

6钢柱顶位移,平面内大于h/150,平面外大于h/500,或大于40mm;

7屋架产生大于L0/250或大于40mm的挠度;

屋架支撑系统松动失稳,导致屋架倾斜,倾斜量超过h/150。

附录A定量综合评定方法

A.1地基基础危险构件的百分数应按下式计算:

Pfdm=nd/n×

100%(A.1)

Pdfm——地基基础危险构件的(危险点)百分数;

n——构件数。

A.2承重结构危险构件的百分数应按下式计算:

(A.2)

psdm——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nsb——次梁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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