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管理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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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管理法文档格式.docx

乙方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第四条甲方对乙方授权的有效期至甲方信用卡正式销户之日止。

乙方承担超出甲方授权查询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章使用

第五条乙方将在《使用指南》等相关资料中明确信用卡使用有关规定,并通过网站公布等渠道向甲方提共,甲方在使用信用卡时,应已理解掌握并遵循《使用指南》及建设银行的其他有关业务规定,如有疑问,应及时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等渠道向乙方咨询。

第六条甲方申领的信用卡只限本人使用,信用卡卡片所有权属于乙方。

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信用卡信息,否则对由此带来的各种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乙方不承担责任,且乙方有权收回信用卡。

第七条甲方应当通过乙方指定的途径设置信用卡电话银行密码、交易密码。

信用卡电话银行密码适用于乙信用卡客户服务电话的身份确认;

信用卡交易密码适用于信用卡取现和消费。

甲方须妥善设置、保管并正确使用密码,妥善保管动态验证码,否则对由此带来的各种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乙方不予承担。

第八条使用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

不使用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甲方姓名的交易凭证或能够证明甲方本人消费的其他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

电子现金交易不使用密码和或签名,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承担相关风险及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九条甲方应按建设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承担各类费用。

乙方费用标准调整生效后,甲方如继续使用乙方信用卡及相关服务即应按照新的标准承担各类费用。

第十条甲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

由乙方在甲方主卡贷记帐户内记收,甲方承担还款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通过银联网络的交易以人民币结算,通过VISA、万事达卡、JCB或其他非银联网络的交易以信用卡外币帐户币种结算。

如甲方使用乙方外币交易自动购汇信用卡产品,甲方通过VISA、万事达卡、JCB或其他非银联网络的交易,将由乙方折算为人民币计入信用卡人民币帐户。

因交易币种不同于结算币种产生的清算汇率,依据相应信用卡国际组织及建设银行最新规定办理。

甲方同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汇兑损益。

第十二条银联IC卡电子现金帐户初始余额为零,余额上限为1000元,甲方圈存(将资金转入电子现金帐户)后可进行脱机消费。

电子现金帐户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现金、交易不得撤销,余额以电子现金芯片可余额为准。

第十三条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不能或不愿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可按不低于最低还款额外的任意金额还款,但应还款中的消费、分期付款、圈存交易款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还款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帐日起,根据甲方实际欠款天数,按每日累积欠款余额(不含费用)乘以日利率计算,日利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对帐单所载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须按月支付滞纳金。

第十四条甲方使用信用卡在规定限额内提取现金(包括溢缴款)时,除乙方另有规定外,须按笔支付手续费。

透支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自银行记帐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第十五条乙方对甲方信用卡溢缴款及电子现金余额不计付利息。

第十六条乙方可因甲方信用记录良好而调高甲方信用额度或信用卡等级,并通知甲方。

甲方如不愿调高额度或信用卡等级,可要求乙方恢复。

第十七条甲方信用卡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乙方有权降低甲方信用额度,并提高3个工作日通过手机短信或信函告知甲方。

第十八条甲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和方式为甲乙双方所同意,任何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乙方已履行送达义务。

如甲方任何信息发生变更,应于10日内通知乙方更改,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各种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

乙方通过甲方所留信息无法与甲方取得有效联系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第十九条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等客观情况)导致甲方不能正常用卡的,乙方可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造成的错帐现象,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帐务处理,甲方有权提异议。

第二十条甲方使用信用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均由商户提供,商户承担所有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全部责任。

乙方公提供信用卡支付服务,与商户之间没有代理、经销、担保等关系。

第二十一条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和乙方的审批条件对甲方的分期付款申请进行审批,经乙方审批同意,甲方可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

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的分期数、手续费收取标准等业务规则以乙方网站、网站、电子银行等渠道的公示内容及甲乙双方的其他约定为准。

第四章对帐单

第二十二条甲方帐单日由乙方在发卡函中明确;

若甲方欠款于当期帐单日或之前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乙方应向甲方发送当期对帐单(不包括电子现金帐务信息)。

甲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帐单并主动核对帐务,不得以未收到对帐单为由拒绝向乙方偿还欠款。

第二十三条若甲方对对帐单内容有疑义,应在当期帐单日后15日内向乙方查询并提出调阅签购单申请,同时应说明理由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过期查询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对已提出疑义的交易,甲方仍应按期偿还对帐单所列应还款额。

乙方应协助核实,如经查实交易存在,甲方应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承担该项交易款及可能导致的损失。

甲方与商户或其他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得以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第五章还款

第二十四条甲方使用信用卡发生的欠款,可选择到乙方营业网点或使用其自助设备、或通过网上银行等方式主动以相应币种偿还,也可选择约定帐户还款方式偿还。

甲方选择外币约定帐户还款时,约定还款的外币帐户需要为现钞帐户。

甲方选择约定帐户还款(含约定帐户购汇还款)时,即授权乙方每月在对帐单所列到期还款日,按当期对帐单所列的应还款额,从甲方的约定还款帐户中按约定扣款方式进行扣款。

若约定帐户可用余额外不足扣款金额,乙方有权拒绝扣款。

若约定帐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下同),甲方应主动与乙方联系并重新确定还款方式。

若因约定还款帐户余额不足或帐户状态不正常等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约定扣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甲方换(补)发新卡的,约定还款授权自动适用于新卡。

甲方知悉,选择约定帐户还款后,若同时通过其他渠道还款,可能造成重复还款,甲方可向乙申请将重复扣划的金额划回约定帐户。

第二十五条甲方可用人民币购汇偿还信用卡外币欠款。

甲方使用信用额度购汇还款的,使用信用额外度的部分视作取现,自购汇之日起计收利息。

电话购汇、短信购汇、手机银行购汇和网上银行购汇的汇率以购汇当日乙方公布的信用卡外币欠款币种卖出价为准,当日尚未公布的以上一日公布的为准;

约定帐户购汇还款的汇率以当期帐单日乙方公布的信用卡外币欠款币种卖出价为准。

第二十六条甲方若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甲方应承担责任并授权乙方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任何帐户上扣收任何币种款项,乙方同时有权行使担保权利,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如扣划款项不同于甲方应还款币种,乙方有权按扣收时乙方公布的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甲方应还款币款币种清偿甲方应付款项。

如甲方对乙方还负有本协议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一笔到期债务。

第二十七条若甲方主动申请销户或要求停卡,或甲方不履行债务,或甲方信用卡被停卡,或甲方出现本协议第八章第三十四条约定的任一情形及其他可能导致甲方债务履行能力或信用程度降低时,甲方的分期付款债务应于发生上述事项之时视为全部到期,甲方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滞纳金等全部应还款项。

第六章挂失

第二十八条甲方挂失信用卡经乙方确认后即时生效,挂失生效时间以银行记录为准。

在挂失正式生效前发生的债务和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挂失生效后因信用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甲方承担,但甲方对该债务和损失有任何违法、欺诈或其他不信行为以及遗失或被窃信用卡无持卡人签名的除外。

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到他人占用的,甲方应配合乙方调查情况。

信用卡电子现金不得挂失,信用卡挂失生效后,其效力不及于电子现金帐户,乙方不承担电子现金资金被冒用所引起的任何风险。

第七章换卡与销户

第二十九条信用卡有效期标示在卡片正面,超过有效期卡片即失效。

乙方将在卡片失效前为甲方提供自动换卡服务,如甲方到期不再用卡,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第三十条甲方信用卡到期并符合换卡条件时,乙方有权为其更换信用卡。

甲方同意,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终止合作)导致甲方使用的信用卡停发或甲方用的信用卡停发或甲方无法继续使用特定类型信用卡的,经乙方通过网站、信函、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渠道公告后,乙方有权为甲方更换其他类型信用卡。

如果甲方不接受乙方为其更换的其他类型信用卡,甲方应在公告内容施行前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将不再为甲方更换信用卡,并在公告内容施行后终止为甲方提供拟停发或无法使用的信用卡服务。

第三十一条芯片信用卡换卡后,持卡人应及时持新卡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电子现金余额转移手续,并交回旧卡。

第三十二条甲方向乙方提出帐户销户申请前,应清偿帐户全部欠款,解除卡内所有签约关系,并销毁卡片。

乙方在受理帐户销户申请45天后,为甲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

乙方保留对甲方正式销户前发生欠款的追索权。

甲方提出芯片信用卡销户申请时,其电子现金余额应为零,否则甲方应在贷记帐户正式销户后至建设银行营业网点圈提(将资金转出电子现金),并交回卡片。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三条乙方对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建设银行网点、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

建设银行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后签署本协议。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章程》、本协议、信用卡业务约定条款及《使用指南》等涉及甲方权利义务的内容进行调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通过网站公告一定时期后施行,无需另行通知甲方。

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限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及相关服务,如甲方不愿意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在公告施行前向乙方申请终止相关服务或选择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

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甲方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

第三十四条甲方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降低甲方信用额度、信用卡等级并告知甲方,或冻结甲方帐户、收回及停用甲方信用卡(电子现金除外),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甲方应立即偿还全部欠款,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一)甲方使用信用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章程》或有关业务规定;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甲方拒绝承担使用信用卡交易产生的风险与责任,或甲方拒绝向乙方支付各类费用以及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自甲方帐户发生欠款后第一个帐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

(四)甲方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

(五)四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调查;

(六)甲方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甲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

(八)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

(九)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

(十)甲方的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足以影响还款能力,已经不再符合乙方办理信用卡条件且未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

(十一)乙方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或卡片风险控管因素。

第三十五条如欠款逾期,经乙方催收后仍不归还的,甲方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尽事宜依据《章程》、有关业务规定及相关金融惯例办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三十七条本协议经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自乙方批准甲方申请并发放信用卡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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