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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6962--1986 

1:

500、1:

1000、1:

2000比例尺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

GB/T17986.2--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二单元:

房产图图式

CH1003--1995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

总则

3.1房产测量的目的和内容

3.1.1房产测量的目的

房产测量主要是采集和表述房屋和房屋用地的有关信息,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利用、交易、征收税费,以及城镇规划建设提供数据的资料。

3.1.2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

房产测量的基本内容包括: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

3.1.3房产测量的成果

房产测量成果包括:

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

3.2房产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

3.2.1房产测量的精度指标与限差

本标准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

3.2.2房产平面控制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

末级相邻基本控制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超过±

0.025m。

3.2.3房产分幅平面图与房产要素测量的精度

3.2.3.1模拟方法测绘的房产分幅平面图上的地物点,相邻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

0.5mm。

3.2.3.2利用已有的地籍图、地形图编绘房产分幅图时,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

0.6mm。

3.2.3.3对全野外采集数据或野外解析测量等方法所测的房地产要素点和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超过±

0.05m。

3.2.3.4采用已有坐标或已有图件,展绘成房产分幅图时,展绘中误差不超过图上±

0.1mm。

3.2.4房产界址点的精度要求

房产界址点(以下简称界址点)的精度分三级,各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和间距超过50m的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不超过表1的规定;

间距未超过50m的界址点间的间距误差限差不应超过式

(1)计算结果。

表1

界址点等级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

限差中误差

一±

0.04±

0.02

二±

0.10±

0.05

三±

0.20±

0.10

 ΔD=(±

mj+0.02mjD)..................................

(1)

式中:

mj——相应等级界址点的点位中误差,m;

D-----相邻界址点间的距离,m;

ΔD----界址点坐标计算的边长与实量边长较差的限差,m。

3.2.5房脚点的精度要求

需要测定房脚点的坐标时,房脚点坐标的精度登记和限差执行与界址点相同的标准;

不要求测定房脚点坐标时则将房屋按2.3的精度要求表示于房产图上。

3.2.6房产面积的精度要求

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三级,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表2计算结果。

表2 

房产面积的精度要求

房产面积的精度等级限差中误差

一0.02√s+0.0006s0.01√s+0.0003s

二0.04√s+0.002s0.02√s+0.001s

三0.08+√s0.06s0.04√s+0.003s

注:

S为房产面积单位,(平方米)√s为开根号

3.3测量基准

3.3.1 

房产测量的坐标系统

房产应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或地方坐标系,采用地方坐标系时应和国家坐标系联测。

3.3.2 

房产测量平面投影

房产测量统一采用高斯投影。

3.3.3 

高程测量基准

房产测量一般不测高程,需要进行高程测量时,由设计书另行规定,高程测量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5房产调查

5.1一般规定

5.1.1房产调查的内容

房产调查,分房屋用地调查和房屋调查,包括对每个权属单元的位置、权界、权属、数量和利用状况等基本情况,以及地理名称和行政境界的调查。

5.1.2房产调查表

房产调查应利用已有的地形图、地籍图、航摄像片,以及有关产籍等资料,按附录A中的A1、A2规定的“房屋调查表”和“房屋用地调查表“以丘和幢为单位逐项实地进行调查。

5.2 

房产单元的分类

5.2.1房屋用地的调查与测绘单元

房屋用地调查与测绘以丘为单元分户进行。

5.2.2房屋的调查与测绘单元

房屋调查与测绘以幢为单元分户进行。

5.3 

丘与丘号

5.3.1丘是指地表上一块有界空间的地块。

一个地块只属于一个产权单元时称独立丘,一个地块属于几个产权单元时称组合丘。

5.3.2丘的划分

有固定界标的按固定界标划分、没有固定界标的按自然界线划分。

5.3.3丘的编号

5.3.3.1 

丘的编号按市、市辖区(县)、房产区、房产分区、丘五级编号。

5.3.3.2房产区是以市行政建制区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的行政辖区,或房地产管理划分的区域为基础划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将房产区再划分为若干个房产分区。

5.3.3.3丘以房产分区为单元划分。

5.3.3.4编号方法:

市、市辖区(县)的代码采用GB/T2260规定的代码。

房产区和房产分区均以两位自然数字从01至99依序编列;

当未划分房产分区时,相应的房产分区编号用“01”表示。

丘的编号以房产分区为编号区,采用4位自然数字从0001至9999编列;

以后新增丘接原编号顺序连续编立。

丘的编号格式如下:

市代码+市辖区(县)代码+房产区代码+房产分区代码+丘号

(2位)(2位) 

(2位) 

(2位) 

(4位)

丘的编号从北至南,从西至东以反S形顺序编列。

5.4幢与幢号

5.4.1幢的定义

幢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层数的房屋。

5.4.2 

幢号的编立

幢号以丘为单位,自进大门起,从左到右,从前到后,用数字1、2……顺序按S形编号。

幢号注在房屋轮廓线内的左下角,并加括号表示。

5.4.3 

房产权号

在他人用地范围内所建的房屋,应在幢号后面加编房产权号,房产权号用标识符A表示。

5.4.4 

房屋共有权号

多户共有的房屋,在幢号后面加编共有权号,共有权号用标识符B表示。

5.6房屋调查

5.6.1房屋调查的内容

房屋调查内容包括房屋座落、产权人、产别、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用途、墙体归属、权源、产权纠纷和他项权利等基本情况,以及绘制房屋权界线示意图。

5.6.2房屋的座落

房屋的座落按5.5.2要求调查。

5.6.3房屋产权人

5.6.3.1私人所有的房屋,一般按照产权证件上的姓名。

产权人已死亡的,应注明代理人的姓名;

产权是共有的,应注明全体共有人的姓名。

5.6.3.2单位所有的房屋,应注明单位的全称。

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应注明全体共有单位名称。

5.6.3.3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包括公产、代管产、托管产、拨用产等四种产别。

公产应注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全称。

代管产应注明代管及原产权人姓名。

托管产应注明托管及委托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拨用产应注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全称及拨借单位名称。

5.6.4房屋产别

房屋产别是指根据产权占有不同而划分的类别。

按两级分类调记,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A中的A4执行。

5.6.5房屋产权来源

房屋产权来源是指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和方式,如继承、分析、买卖、受赠、交换、自建、翻建、征用、收购、调拨、价拨、拨用等。

产权来源有两种以上的,应全部注明。

5.6.6房屋总层数与所在层次

5.6.6.1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

0以上计算;

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米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

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5.6.6.2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5.6.7房屋建筑结构

房屋建筑结构是指根据房屋的梁、柱、墙等主要承重构件的建筑材料来划分类别,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A中的A5执行。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筑结构,应分别注明。

5.6.8房屋建成年份

房屋建成年份是指房屋实际竣工年份。

拆除翻建的,应以翻建竣工年份为准。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建成年份,应分别注明。

5.6.9房屋用途

房屋用途是指房屋的实际用途。

具体分类标准按附录A中的A6执行。

一幢房屋有两种以上用途,应分别调查注明。

5.6.10房屋墙体归属

房屋墙体归属是房屋四面墙体所有权的归属,分别注明自有墙、共有墙和借墙等三类。

5.6.11房屋产权的的附加说明

在调查中对产权不清或有争议的,以及设有典当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应作出记录。

5.6.12房屋权界线示意图

房屋权界线示意图是以权属单元为单位绘制的略图,表示房屋及其相关位置、权界线、共有共用房屋权界线,以及与邻户相连墙体的归属,并注记房屋边长。

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标注部位。

房屋权界线是指房屋权属范围的界线,包括共有共用房屋的权界线,以产权人的指界与邻户认证来确定,对有争议的权界线,应作相应记录。

8.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8.2.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8.2.3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层高小于2.2米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附 

录 

B

(提示的附录)

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

B1.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的测算

B1.1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B1.2套内房屋使用面积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a)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b)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d)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B1.3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B1.4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按“房产面积测算2”的规定计算。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B2.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和分摊公式

B2.1共有共用面积的内容

共有共用面积包括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共用的房屋用地面积。

B2.2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原则

a)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b)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B2.3共有共用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

按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或共用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

δSi=K.Si

K=∑δSi/∑Si

K---为面积的分摊系数

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m2;

δ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m2;

∑δ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m2;

∑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m2。

B3.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B3.1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

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割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B3.2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

B3.3共有建筑的分摊方法

a)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住宅楼以幢为单元,依照B2的方法和计算公式,根据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求得各套房屋分摊所得的共有建筑分摊面积。

b)商住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首先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将全幢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成住宅和商业两部分,即住宅部分分摊得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和商业部分分摊到的全幢共有建筑面积,然后住宅和商业部分将所得的分摊面积再各自进行分摊。

住宅部分:

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住宅部分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B2的方法和公式,按各套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各套房屋的分摊面积。

商业部分:

将分摊得到的幢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身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层套内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作为各层共有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加至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得到各层总的共有建筑面积,然后再根据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至各套,求出各套房屋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

c)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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