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代移动通信终端的欧盟市场准入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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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代移动通信终端的欧盟市场准入制度Word格式.docx

低电压设备应达到11个安全目标:

(1)确保电气设备能够按照设计目的正确地使用,基本性能应该在设备上或在随附的报告上进行标识;

(2)制造商的名称和商标应清楚地印在电气设备上或在包装上;

(3)电气设备及其零部件的设计应确保设备能够安全并且正确地安装和连接;

(4)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应确保防护(5)~(11)指出的危害,如果设备按照其设计目的使用并且正确维护;

(5)对人身和家畜有足够的保护,免受因电气直接或间接接触造成的物理伤害或其他危害(触电);

(6)不会产生导致危险的温度、电弧或辐射;

(7)对人身、家畜和财产有足够的保护,免受按照经验电气设备导致的非电气危险;

(8)在可预见的条件下有适当的绝缘保护;

(9)电气设备满足预期的机械性能要求,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

(10)电气设备在预期的环境条件下能够抵御非机械方面的影响,从而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

(11)在可预见的过载(过电流)的情况下,电气设备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

此外,低电压指令还提及了辐射要求,限制那些直接对人体和家中动物产生危害的辐射限制要求。

移动终端产品配套使用的家用充电器必须满足LVD指令要求,主要测试标准有EN60950、EN50360等。

3.1.3电磁兼容指令

电磁兼容性EMC(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是指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符合要求运行并不对其环境中的任何设备产生无法忍受的电磁干扰的能力。

国际电工委员会(TEC)对EMC的定义是:

指在不损害信号所含信息的条件下,信号和干扰能够共存。

电磁兼容指令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电器组件或装置在电磁环境中能够具有正常工作的能力,以及研究电磁波对社会生产活动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机理和预防措施。

EMC指令89/336/EEC最初制定于1989年,后经过了91/263/EEC、92/31/EEC、93/68/EEC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31日,欧盟公布了新EMC指令2004/108/EC,旧EMC指令89/336/EEC也于2007年7月20日作废。

到2009年7月20日,符合旧指令的设备将不能在市场上销售。

EMC指令包含了电磁干扰(EMI)和抗干扰(EMS)两方面。

在保护要求方面,指令要求设备应依据现状进行设计和制造,以确保设备产生的电磁骚扰不超过无线电通讯设备或其他设备不能按预期用途正常运行的水平,并且设备对预期使用中遇到的电磁骚扰应有抗扰性,预期性能没有无法接受的降低。

3.1.4无线通信指令

鉴于无线电装置和电信终端是通讯设备的重要部分,无线频谱的正规有效使用,1999年4月7日,欧盟发布了无线电和电信终端设备及其合格评定相互认可的指令(1999/5/EC,也称R&

TTE指令)。

按此指令,所有投放欧洲共同体市场的无线和电信终端设备必须符合R&

TTE指令的基本要求,并要求个成员自2000年4月8日起开始履行该指令。

该指令的第3条对无线和电信通信设备做了以下基本要求:

1.安全要求:

涉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保护,包括低电压(2006/95/EC,LVD指令)涵盖的安全目标,但不包括其中关于电压范围限制的要求;

2.电磁兼容要求:

R&

TTE指令所包含的有关电池兼容的保护要求;

3.频谱的有效利用:

为了避免有害干扰,无线电设备应能有效使用分配的地/空无线电通信频谱资源和轨道资源;

4.特种类型的设备:

欧盟委员会可以根据指令规定的程序,决定制造某些特殊类型的设备,包括网络连接安全、信息安全和支持特殊性能的设备。

指令适用范围为无线电设备和电信终端设备。

这里“电信终端设备”是指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与公共电信网络接口相连而进行通信的终端设备。

该指令不适用的设备如下:

1.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所使用的设备;

2.电缆和电线;

3.仅用于声音和电视广播服务的单向接收无线电设备;

4.用于有关公共安全、国防以及刑法领域的国家活动的设备。

医疗器械指令93/42/EEC和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械指令90/385/EEC所管制的产品中若集成了独立的无线器件(模块),则该无线器件(模块)应同时受到R&

TTE指令和相关医疗器械指令的管制。

机动车或摩托车中集成的无线模块,既要符合机动车型式批准电磁兼容指令72/245/EEC(已更为2004/104/EC)或两轮、3轮摩托车型式认证指令92/61/EEC(已更为2002/24/EC),又要符合本指令。

鉴于LVD指令和EMC指令都是普适指令,R&

TTE指令是专项指令,其管辖的无线和电信终端产品将不受LVD、EMC指令管制,但LVD、EMC指令中涉及的保护、安全要求和合格评定程序仍适用。

根据欧盟决定2000/299/EC,欧盟将所有属于R&

TTE指令的设备分为两类:

CLASS1设备和CLASS2设备。

CLASS1设备指不受限制投入市场使用的无线电和电信终端设备,CLASS2设备指会造成有害干扰的欧盟各国认为需要受限制的无线电设备。

符合1999/5/EC指令的第7

(2)条或9(5)条的设备,属于class2,需贴如图所示的警示图标。

图XR&

TTE指令class2设备的警示标志

2011年9月21日,欧盟发布其最新R&

TTE指令协调标准目录:

http:

//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

uri=OJ:

C:

2011:

277:

0001:

0035:

EN:

PDF

(相关后续指令);

2005/631/EC(nsuringaccessofCospas-Sarsatlocatorbeaconstoemergencyservices)

2005/53/EC(radioequipmentintendedtoparticipateintheAutomaticIdentificationSystem(AIS))

2003/213/EC:

CommissionDecisionof25March2003ontheapplicationofArticle3(3)(e)ofDirective1999/5/ECoftheEuropeanParliamentandoftheCounciltoradioequipmentintendedtobeusedonnon-SOLASvesselsandwhichisintendedtoparticipateintheAutomaticIdentificationSystem(AIS

3.1.5能效环保指令

3.1.5.12005/32/EC

2005年7月6日 

,欧盟发布EuP指令2005/32/EC,为规定用能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建立框架并修订第92/42/EEC号和 

第96/57/EC号理事会指令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2000/55/EC号指令。

EuP指令涵盖广泛,涉及所有在设计和制造后投放到市场的耗能产品。

根据EuP指令中的定义,耗能产品(EuP)是指一件产品,当其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时,需要靠能量输入(电力、化石燃料和再生能源)完成其预定工作;

或是一件用于产生、转换和计量这种能量的产品,包括依靠能量输入并拟装配到指令所涵盖的一件EuP上的零件,它们可以作为为最终用户提供的单个零件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并且其环境性能可以独立地予以评定。

EuP条例

管制范围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EC)No1275/2008

家用和办公用电子电气设备待机和关机模式电能消耗

2008.12.18

(EC)No107/2009

简单机顶盒

2009.2.5

(EC)No244/2009

非定向家用灯

2009.3.24

(EC)No245/2009

无镇流器的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以及配套镇流器和灯具

(EC)No 

640/2009

电机

2009.07.23

(EC)No641/2009

无轴循环机

(EC)No642/2009

电视机

643/2009

家用电冰箱及冷冻柜

其中,(EC)No245/2009取代了2000/55/EC,(EC)No 

643/2009取代了96/57/EC。

EuP指令的立法实施进程漫长,须经过产品先期研究、利益相关方论坛咨询、立法委员会投票及由欧盟官方公报公告等过程,因此于各阶段释出的文件将有助于一窥最终实施方法之管制方向。

3.1.5.22009/125/EC

2009年10月31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OJ上公布了《确立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框架》(2009/125/EC)。

2009/125/EC对2005/32/EC号指令进行了修订,并取代2005/32/EC号指令。

2009/125/EC的一个鲜明的变化就是将2005/32/EC中的耗能产品扩展为能源相关产品(Energy-relatedProducts),因此我们将2009/125/EC号指令简称为ErP指令。

所谓“能源相关产品”指投放市场和/或投入使用、并在其使用期间对能源消耗有影响的所有商品,如水龙头、淋浴喷头、窗户等。

这包括预期嵌入能源相关产品、对于最终用户作为独立单元、其环保性能能够被评估的零部件。

ErP指令规定纳入实施措施的耗能产品必须加贴CE标志,方能进入欧盟市场。

在取得CE标志前,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采取措施确保产品已按照实施措施规范的内容及程序通过合格评定,准备好产品合格评定相关的技术文件,并出具EC合格声明。

ErP指令规定了耗能产品的一般生态要求(指令附录I)和特殊生态要求(指令附录II),并据此制定出具体产品的具体生态特征和实施措施规范(指令附录VII)。

制造商和欧盟进口商根据该具体规范来调整自己的产品,如果符合要求,便可在整个欧盟市场投放,否则将禁止其产品的投放或受到相关惩罚。

ErP条例

(EU)No 

327/2011

输入功率在125W到500KW之间的.电扇

2011.4.6

1015/2010

家用洗衣机

2010.11.11

1016/2010

家用洗碗机

ErP指令虽然取代了EuP指令,但不影响原EuP指令框架下的条例实施。

截止2011年9月,欧盟已发布生态环保设计条例共11条。

3.1.5.32010/30/EU

2010年5月19日,欧盟委员会及其理事会通过了一个新指令2010/30/EU,这个新指令重筑了之前的能源标签指令92/75/EEC的框架,规定了能源相关产品能源和其他资源消耗的指示性标签和标准产品信息。

新指令将从OJ公布之日起生效,成员国应在2011年6月20日前完成指令的转换,旧指令(92/75/EEC)也将从2011年7月21日作废。

旧能源标识框架指令(92/75/EEC)始于1992年,从此能源标识成为欧盟促进高能效产品的手段之一。

现有家用电器能源标识帮助消费者在购买冰箱、冰柜、洗衣机、滚筒干衣机、洗碗机、烤箱和空调时评估其运行费用,制造商则必须注明每年的耗电量,不论产品表现好(深绿色的“A”级)或不好(红色的“G”级)。

92/75/EEC的改写指令2010/30/EU旨在将产品范围扩展到家用产品以外,使得有更多节能产品供给政府采购选择。

该指令的产品范围就和同样给能源相关产品设置要求的生态设计指令2009/125/EC保持了一致。

此外,以推广最佳能效产品为目标,新指令在现有能效等级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三个新的能效能级。

在原来七个能效等级A至G之上,新指令又增加了三个额外的等级A+,A++和A+++。

当由于科技进步而产生了能效更高产品的时候,新的等级可以被添加到当前的分级体系里。

原则上,能级总数被限定为最多七个。

指令2010/30/EU的目标是通过提供清晰的标准化的信息,从而简化最终消费者对于更高能效产品的选择过程,同时也可以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前可以获得相关的产品信息,无论产品的售卖方式如何。

对于该指令范围内的每类产品,欧盟委员会将会公布各个委任法令,这些法令将会对标签上必须要提供的信息提出具体要求。

此外,在产品信息卡上,还必须提供有关能耗和任何其他与消费者产品使用相关的信息。

欧盟委员会会提供一个能源相关产品的优先列表,列表上的产品将会优先被该新指令下的委任法令所覆盖。

这样的一个列表也会被范围相同且提出最低能效要求的生态设计指令2009/125/EC的工作计划图(WorkingPlan)所包括。

新指令2010/30/EU于2010年6月19日正式生效,但是第五款(Article5)供应商的责任的(d),(g)和(h)点的要求于2011年7月31日才生效。

对旧指令92/75/EEC的引用,应该被理解为就是指新指令2010/30/EU。

能源标识和生态设计作为重要的节能减排措施,对于促进欧盟实现到2020年提高能源效率20%的目标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据估计,新能源标识指令到2020年将为欧盟每年节约2700万吨石油当量的能源,相当于8000万吨的二氧化碳排放,或2020年奥地利预计的年排放量。

3.1.6ROHS指令

3.1.6.12002/95/EC

RoHS指令(2002/95/EC)对包括无线电设备在内的八大类电子电气产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做了强制性规定,规定了新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中铅等六类有害物质的限制含量。

该指令自2006年7月1日起强制执行。

指令规定:

2006年7月1日起在欧盟市场出售的电器及电子设备所含的同质物料中,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及多溴二苯醚(PBDE)含量不得超过重量的0.1%;

镉含量不得超过0.01%;

获豁免产品除外。

表RoHS指令所管的有害物质及其限值

有害物质

限量水平ppm

(mg/kg)

主要用途

重金属

铅(Pb)

1000

焊料、玻璃(如阴极射线管、玻璃灯具等)、陶瓷组件(如压电组件、电介质组件)、可焊接线端的涂层、电池、铅酸电池、作为聚氯乙烯(PVC)塑料的光或热稳定剂、油墨和颜料、用于涂料或油漆的干燥剂等

汞(Hg)

电池、燃料、荧光灯、电子管等

镉(Cd)

100

作为稳定剂或颜料用的催干剂、焊料、厚膜电路和陶瓷中、电接触器、继电器、微型开关、镍镉电池、半导体光敏器件和新型太阳能电池等

六价铬(Cr6+)

电镀件钝化膜、各种金属表面的薄涂层、颜料、镀金属膜塑料用的塑料腐蚀剂、耐蚀油漆和涂层等

助燃剂

多溴联苯(PBB)

聚合物与塑料阻燃剂、印刷电路板(PCB)、连接器、塑料外壳等

多溴二苯醚(PBDE)

指令中列出了20条获得豁免的内容,并且在2006年9月,又增加了9项豁免内容。

其中与无线和通讯设备有关的豁免条款有:

a)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矩阵系统用焊料中的铅得到豁免(豁免批准到2010年);

b)转换、信号传输、发射以及通讯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备用焊料中的铅得到豁免(其豁免期设置具体的时间期正在欧盟委员会的评估过程中);

c)由两种以上元素组成的焊料中的铅含量在重量的80%~85%间并用于连接插脚和微处理器的铅得到豁免;

d)阴极射线管、电子部件和发光管的玻璃内的铅含量;

e)高温融化的焊料中的铅(即:

锡铅焊料合金中铅含量超过85%);

f)等离子显示屏(PDP)及表面传导式电子发射显示器(SED)的构件所用的氧化铅;

g)允许氧化铅用于焊接液晶显示器中前后平板荧光灯基质的玻璃。

3.1.6.22011/65/EU

2008年12月3日,欧盟执行委员会发布了《电子电气设备中特定有害物质限用指令修正草案》。

2011年7月1日,欧盟正式发布了ROHS修改指令2011/65/EU,新指令从2011年7月21日起生效,成员国需要在2013年1月2日前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

旧指令2002/95/E从2013.01.03起废止:

新指令开始施行。

在原指令2002/95/EC管辖范围外的设备,暂时不需要符合新版指令也可持续上市,直到2019年7月22日。

这意味着,经济参与者可以在欧盟市场上供应电子电气设备,以商业活动的形式进行流通、消费和使用,无论是付费或免费。

修订指令对某些设备的上市过渡时间规定较短。

例如,限制物质要求将于2014年7月22日起适用于医疗设备和监测控制设备。

2011/65/EU较原RoHS指令的不同主要在:

▪范围

扩大了产品范围,将所有的电子电气产品都涵盖在了指令规管的范围内(包括线缆和备用零部件),但是给予了新添入的第8类医疗器械。

第9类监视和控制仪器(包括工业监控仪器)一定的过渡期,此外,还针对这两类产品给出了20项的豁免(列于附件IV中)。

RoHS修订指令的扩展产品范围与适用日程表:

适用日期

产品类别

2014年7月22日

医疗器材及监控设备

2016年7月22日

体外诊断医疗设备

2017年7月22日

工业监控设备

2019年7月22日

未列于其上及先前RoHS指令适用范围的电子电气设备

▪管控物质的范围未扩大

维持了原有的六种物质的原限量要求,但是提出了今后的审查过程中,要对包括DEHP等在内的物质优先进行考察,为指令今后扩大管控物质的范围铺路;

▪新的释义

新指令引入了一些重要的释义,原有的释义做了改动,例如:

1.“经济参与者”的定义:

“制造商”(manufacturer)、“进口商(importer)”、“经销商”(distributor)“授权代表”(authorisedrepresentative)…并对其职责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2.“均质材料”的定义:

作为一个统一构成整个材料。

或者,由不能机械地分离成不同材料的组合材料组成的物质。

这意味着机械动作,如旋开,切割,粉碎,研磨或研磨工艺,材料都不能被分离;

3.“电气和电子设备'

'

(EEE)的新定义:

依赖于电流或电磁场才能正常工作的设备,以及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

其设计额定电压,交流电不超过1500伏,直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

“依赖”的定义是“需要电流或电磁场来实现至少一个预期功能。

3.1.7WEEE指令

为协调欧盟各成员国关于处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相关法规、政策和措施;

提高设计电子电气设备的有关人员的环保能力,实现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的再循环和再利用,欧盟委员会于2003年2月13日颁布了《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2002/96/EC,即WEEE指令),该指令全称为“废旧电子电气设备回收指令”(2002/96/EC,WEEE指令),不属于新方法指令范围。

该指令阐明了十大类电气电子产品的废弃物管理和回收要求,其核心内容是:

从2005年8月13日起,欧盟市场上流通的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商必须在法律上承担起支付报废电子产品回收费用的责任,欧盟各成员国有义务制定电子电气产品回收计划,建立相关配套回收设施,使电子电气产品的用户能方便而有效地处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根据WEEE指令的要求,2006年12月31日前,每人每年收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达4公斤,并且成员国应保证生产者达到的回收和再循环再利用率见下表:

表3-8欧盟EE产品回收和再循环率明细表

产品组

回收率(%)

再利用再循环率(%)

大型家用电器

80

75

小型家用电器

70

50

信息和通信设备

65

消费类设备

照明设备

电子和电气工具(大型固定工业工具除外)

电动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

医疗器械(所有被植入和被感染的产品除外)

-

监测和控制仪器

自动售卖机

根据WEEE指令的要求,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应标有下面的标志(特殊情况下可以将标准印在包装、使用说明书和保修单上):

图3-2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符合性标志

2008年12月3日,欧盟执行委员会发布《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修正草案》。

其重点内容如下:

1.删除2002/96/EC指令中的附录IA和IB;

2.新增废弃电子电气设备装运的最低监控要求;

3.废弃电子电气产品需达到前两年市场销售总量65%的回收率;

4.修改废物利用率(recovery)与再循环率(recycle)的目标(与原目标相比,修订后重量增加5%),增加医疗设备的利用率(recovery)和再使用率(reuse)。

3.1.8欧盟频谱资源管理(修)

表欧盟对移动用户终端(G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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