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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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工程质量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科。

负责对施工、监理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具体负责质量检查活动的组织和日常巡查工作,资料整理、初评和拟定奖惩意见,供领导小组决策。

主任:

管理处分管副处长(兼)

副主任:

质量安全科科长总监理工程师

质量安全科、工程科、总监办、中心试验室有关人员。

第六条总监办成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组长的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以工程质量为核心开展监理工作,监督、检查、考核监理人员,巡查工程实体质量。

第七条各驻地办成立以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为组长的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合同文件的要求配备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以工程质量为核心,具体落实各项监理工作。

加强施工过程旁站、抽检、试验、测量等监理工作,特别是关键工程、隐蔽工程的监理力度。

成立工程质量巡查小组,负责所辖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监理和试验检测人员工作情况的巡查、检查、抽查工作。

第八条各施工单位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合同文件要求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工程机械设备、试验检测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办法。

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的工程质量巡查小组,负责本合同段工程质量的巡查、检查工作。

第九条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内容包括人员机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检测设备和持续改进措施等。

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条各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应合理配置人员,认真落实岗位质量责任制,使质量管理制度化、标准化。

第三章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管理处质量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及工程合同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管、检查。

(二)负责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的人员、机械到位情况;

监督检查有无转包和非法分包现象;

有权下令清除转包和非法分包队伍,对不能按期完工和保证质量的合同段,有权对其工程另行安排施工队伍,对严重违规的参建单位有权中止合同。

(三)负责督促落实各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施工单位自检体系的工作质量。

管理处组织每季度进行一次质量检查活动,根据检查结果结合日常随机检查情况,对全线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质量评比,奖优罚劣。

(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总监办及中心试验室、驻地办)及其人员执行监理合同情况及监理的日常工作情况。

对监理在施工中做出的不当决定有权做出纠正,对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或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做出清场决定,有权对监理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要求各检测、监控单位(隧道、桩基检测,连续刚构监控)严格执行合同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检测、监控报告,对在检测、监控过程中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提供虚假数据的检测人员,有权做出清出现场的决定,有权对检测、监控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对施工违章现象进行处罚,及时研究处理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

(七)处理重大技术变更,参与关键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查工作。

(八)根据工程进展安排不同阶段的劳动竞赛,并进行劳动竞赛评选活动,结合工程质量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奖励和表彰。

(九)及时发布工程质量和进度信息,协调工程进度与质量的关系。

(十)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一)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公路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二)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该符合有关公路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合同的要求;

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5、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

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

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

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尤其对地基承载力等关键指标要做出必要的鉴定。

7、施工图提交后,管理处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图纸核查,设计单位应及时进行修改。

施工期间提出的变更设计,必须有设计单位的签署意见。

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或变更设计如有疑问,应及时提出。

按审查意见或变更意见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质量责任仍由设计单位负责。

8、设计质量管理及变更设计管理应严格按《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及双方的合同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

9、工程完工后,对本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三条总监办质量管理职责:

(一)总监办对本项目实施总体监理,主要包括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环保、文明工地建设等,其中质量是工程监理的关键与核心,工程质量监理贯穿于整个合同执行过程的始终。

(二)总监办要对中心试验室、驻地办加强管理,定期、不定期地对中心试验室、驻地办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组织或参加工地例会。

着重组织对工程进展的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检查、监督与管理,抓好质量巡查工作。

总监办针对工程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召开有关专题会议。

(三)准备阶段:

1、审查并批准施工单位配备的技术管理人员及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审查中心试验室的专业检测工程师及仪器设备。

2、审查并批准施工单位为工程配备的施工机械是否满足合同要求和工程实际要求,审查中心试验室的仪器设备是否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试验规程和工程质量的要求。

3、审查施工单位拟在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的来源、数量和质量检测情况并指令中心试验室进行独立抽检试验。

4、指令中心试验室审查施工单位的混合料配合比设计和土工试验等标准试验成果并批复。

5、审查拟开工项目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重要工程或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6、审批施工单位的导线点、水准点以及地面线测量成果,并进行不少于20%的抽查。

7、审批施工单位的配合比、标准试验,并指令中心试验室进行验证试验。

8、负责编制《坪汉高速公路标准化施工作业指导书》,并现场督促落实。

9、规范监理行为、明确监理工作程序,落实监理责任。

(四)施工阶段:

1、审批、签发总体开工报告,核查分项工程开工报告。

2、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按开工前驻地办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3、指令中心试验室检查施工中所使用各种原材料、混合料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和混合料配合比要求,并按规定频率进行独立抽检试验。

4、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监理程序,监督、检查驻地办监理人员是否严格按照监理规范进行现场监理。

5、负责对各驻地办的管理,监督、检查、指导驻地办的工作,并对驻地办及监理人员进行考核。

6、负责对中心试验室的管理工作,并考核试验室及试验人员的工作。

7、中间交工验收:

每个分项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和驻地办应按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及时对分项工程进行评定验收,总监办应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中心试验室质量管理职责:

(一)中心试验室由总监办负责管理,是全线质量的控制中心。

作为进行全线施工现场检测业务实施与管理的实体组织,在总监办的领导下拥有合同规定的权力、责任与义务。

(二)执行管理处或总监办下发的各项制度、办法及总监办的各项指示,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实施各项试验检测工作。

(三)为总监办提供施工单位拟用于永久工程的重要原材料的料源和材料检验报告。

(四)为总监办提供施工单位标准试验的平行试验、重要配合比试验报告。

(五)对进场材料、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检试验,频率应不低于施工单位抽检频率3%。

(六)定期汇总并向总监办报送关于原材料、施工质量的检验成果统计报表。

(七)提供总监办要求的报告及资料。

(八)配合总监办对施工单位试验室人员资质进行审查,对技术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十)建立完善的试验、检测资料台帐。

(十一)参与单项工程的交工验收工作。

(十二)完成管理处、总监办交办的其它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五条驻地办质量管理职责:

驻地办对该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监理,质量管理是工程监理的关键与核心,工程质量监理贯穿于整个合同执行过程的始终。

(一)准备阶段:

1、审查施工单位配备的技术管理人员及试验室的仪器设备。

2、审查施工单位为工程配备的施工机械是否满足合同要求和工程实际要求。

3、审查施工单位拟在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的来源、数量和质量检测情况,并进行独立的抽检试验。

重要原材料由驻地办初审后报总监办或管理处审批。

4、驻地办审查施工单位的混合料配合比设计和土工等标准试验成果,报总监办审批。

5、审查拟开工项目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重要工程或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报总监办审批或同意。

6、驻地办初审施工单位的导线点、水准点以及地面线测量成果,并进行100%的复测,成果报总监办审批。

7、驻地办审批施工单位的各类砂浆、混凝土配合比(C25以下),初审混凝土配合比(C30及以下)和路基填料标准试验成果报总监办审批。

(二)施工阶段:

1、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经驻地办审批签认开工报告。

2、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按开工前驻地办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3、检查施工中所使用各种原材料、混合料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和混合料配合比要求,并按规定频率进行独立抽检试验。

4、驻地办应严格监理程序,在现场监理中,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独立抽检,独立抽检频率不小于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20%。

对每道工序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及时予以签认,对不合格的工序应责令施工单位进行缺陷修补或返工直至合格。

上道工序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一)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及业主下发的质量管理制度、办法、细则,落实质量管理岗位责任。

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认真落实各项质量管理措施,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并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二)结合本项目特点,根据阶段质量控制目标,在分项工程开工前,搞好质量岗前培训教育。

(三)实行“三个服从、五个不施工”制度:

三个服从:

进度服从计划,计量支付服从工程质量,质量否决服从监理;

五个不施工:

施工图没有核查不施工;

现场没有技术交底、重难点项目没有《作业指导书》不施工;

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未完善不施工;

施工准备不充分不施工;

监理工程师未下达指令不施工。

(四)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以项目经理总负责、总工程师分管的质量管理制度,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

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质量自检及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工程技术管理制度,认真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严格执行技术人员登记备案制度,做到每个正在进行施工的工点均有持证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工地试验室设施,配齐各种试验仪器(设备)及合格的试验人员,建立健全试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按技术规范要求完成各项标准试验和现场质量检测试验,确保各种试验数据真实可靠。

(六)施工单位必须重视质量通病的研究和治理,对高填土下沉、软土地基超限沉陷、沥青路面早期破损、桥梁伸缩缝和桥头跳车、防护工程和小型结构物表面粗糙、预应力结构管道压浆不实等质量通病必须制定预控措施;

努力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有质量控制和复检制度。

(七)对所有外购重要原材料如钢材、钢绞线、水泥、沥青、桥梁支座、伸缩缝等,在签订订货合同前应向监理单位提供拟采购材料样品,并提供有关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和产品质量检验单,向监理单位提供外购计划,要妥善保管所有进场材料、成品或半成品构件,使之在安装施工时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八)加强施工现场的标准化管理,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全面贯彻执行本项目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文明施工的责任与义务,实现场地布置合理化,维护设施标准化,场地道路硬地化、宿舍办公规范化,脚手架安全美观化,施工场地整洁化。

(九)路基土石方、路面工程各条作业线,路基工程(除路基土石方)、桥涵工程各分部工程,水稳拌和站、沥青拌和站、水泥砼拌和站、梁板预制场等的工点均应明确工地负责人、工地技术负责人、测量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并报监理单位批准。

(十)工程中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管理处及有关部门报告,暂停该项工程的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尽量保护现场原貌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十一)施工单位对以下情况负全部责任:

1、施工前的复测工作不认真,导致开工后才发现实际地形与设计不相符而需要增加路基土石方数量;

2、施工单位放样错误,或使用未经管理处认可的图纸放样,造成的一切损失;

3、违反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或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的返工、停工、不予计量的损失;

4、违反施工程序,审批签认手续不齐全,被处以停工、返工所增加的费用;

5、不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要求施工,造成的路基边坡坍塌、构造物基坑坍塌、隧道洞身坍塌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坍方数量本身和因坍塌需增加的处治工程费用。

(十二)加强施工过程中原始工程资料的整理工作,必须符合《**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有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按规定向管理处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七条缺陷责任期阶段:

一、在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应对本工程的质量负责。

由于施工质量及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局部损坏,驻地办应要求施工单位自费修理或重建,并由驻地办负责组织验收。

二、在缺陷责任期内,驻地办应要求施工单位侧重对于工程的外观缺陷进行修补,并加强现场和工程本身等工程质量的经常性检查,在缺陷责任期试运营阶段无工程质量缺陷,直至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建立综合考评制度: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严格、认真地做好对施工、监理单位的信用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确保工程质量的组织保证,按照质量管理体系中组织机构的职责认真落实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良性循环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基础。

充分发挥各级质量管理体系的作用,把坪汉高速公路建成优质路、人文路。

第四章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组织保证体系、技术保证体系和检查考核保证体系。

在管理处质量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各自职责,按月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分析质量控制形势,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和缺陷查找原因,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杜绝问题重复出现。

第二十一条实行“全方位控制、全过程控制、全员控制”的三全控制手段。

(一)从质量行为、工程材料、机械设备、施工工艺、管理制度、检测手段、施工组织、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工作协调等进行全方位质量控制。

(二)从施工图复核、现场放样、各种原材料的选择确定、各工序的施工过程、检查、验收整个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三)参加项目建设的每个人都要树立“质量第一”意识,按规范操作,坚持质量标准,做到人人讲质量。

第二十二条实行中间检查验收制度

严格进行工程中间检查验收程序控制,施工质量中间检查验收程序(见附2)是施工过程中控制工程质量有力的措施之一,其中规定了施工过程中以工序质量检查为基础,分项工程质量交验为单元流程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明确了施工单位、监理及管理处在施工质量中间检查交验中的职责范围以及检查方法和抽检频率等。

1、工序检查:

(1)在各分项工程开工之前、驻地办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与施工单位的自检负责人,根据分项工程施工工艺流程确定工序检查程序及相应的施工记录和检查表格,经驻地办监理工程师同意后送达施工负责人执行。

(2)每道工序完工后,首先由施工单位自检人员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工序质量检查表”(表样见附3)申报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

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予以签字认可。

前道工序检查不合格或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书面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对于:

隐蔽工程、路基压实、三背回填、路面摊铺及混凝土浇筑等重要工序的施工,监理人员应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督;

其他工程项目可采取巡回检查与旁站监督相结合的监理方法。

2、抽检频率:

(1)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检测试验规程要求的实测项目和频率,按100%频率完成测量和试验检测。

在取样和测量过程中现场监理人员应予以检查、监督。

(2)监理人员抽检分为试验类和测量类:

a、试验类抽检,指监理人员独立取样、独立保养试件、独立试验,独立记录并独立计算、填写、整理、保存、管理资料。

对于指导施工的标准试验如各类配合比、标准击实等由驻地办送样或中心试验室直接取样,中心试验室完成100%抽检试验(即对比试验)。

施工过程中的抽检,驻地办独立完成不少于施工单位试验频率的20%,中心试验室完成不少于施工单位试验频率的3%。

b、测量类抽检,指专业监理工程师独立视镜(读尺)、独立记录并独立计算、填写、整理、保存资料。

施工控制桩(如导线点、水准基点)施工单位按100%频率检查合格后,驻地办按100%抽检,总监办按20%抽检。

大中桥基础(如钻孔灌注桩等)及桥梁中线位置、桥面标高(含梁、板顶面标高)施工单位按100%抽检,驻地办按不少于30%抽检,总监办不少于5%抽检。

施工过程中的其他抽检,驻地办独立完成不少于施工单位抽检频率的30%,总监办不少于3%。

3、分项工程交验:

(1)每一分项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的自检人员应对照技术规范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2004)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对检查出的一般性缺陷在征得驻地办同意后予以修补;

对较大缺陷、重大缺陷或质量事故,应予返工。

对于经自检合格的分项工程,应汇总各道工序“工序质量检查表”、测量记录、试验资料、填写“分项工程交验表”(表样见附4),绘制出竣工图,提出“分项工程交验报告”,报送驻地办。

(2)驻地办邀请总监办参与,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2004)有关规定对该分项工程进行全面系统检查验收,必要时可进行测量和试验抽检,签认“分项工程交验表”,验收合格后由驻地办签发“分项工程交验证书”,报备总监办。

(3)总监办根据工地施工质量控制实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施工质量中间检查验收,必要时全过程参与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通过技术培训、设计核查、作业指导书等强化质量控制措施。

(一)在工程施工各个阶段由各参建单位分别组织监理和试验检测人员、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操作工等开展各种层次和形式的业务技术培训,使他们熟悉项目特点、难点,关键工序和施工工艺、技术和质量要求等。

(二)由管理处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协调等单位,在施工放线后正式开工前、路基桥隧基本完成时、附属工程实施前三个阶段,对施工图设计进行现场复核和优化完善工作。

(三)总监办负责按项目工程特点,对重点、难点工程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统一施工工艺要求,细化路基、路面、桥梁、绿化、交安等各项工程的施工标准化要求,提高实体工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坚决执行“三个不准”、“五个不放过”、“七个推倒重来”。

“三个不准”:

主要人员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不准上岗;

未经检验合格的原材料不准进场;

不满足本工程质量标准要求的机械设备不准进场。

“五个不放过”:

施工不符合工艺要求的行为不放过;

偷工减料行为不放过;

粗制滥造行为不放过;

对未经检验合格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行为不放过;

出现质量问题相关责任人未追究责任不放过。

“七个推倒重来”:

路基施工单层压实厚度超过规定厚度的推倒重来;

路床实测弯沉低于设计弯沉值的推倒重来;

稳定土类无机结合料含量不足的推倒重来;

台背回填压实度不合格的推倒重来;

砼强度不足的推倒重来;

砼外表不美观的推倒重来;

砌体外观质量差、砂浆不饱满的推倒重来。

除此之外,视情节还将采取罚款、停工整顿、终止合同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建立专项奖励基金,重奖质量控制先进

通过施工过程中质量综合评比,对质量控制先进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重奖,以促进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从而保证整个项目的工程质量。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及举报

项目建设全过程接受社会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在项目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立“工程质量举报公告牌”公布建设和政府质量监督单位信息及举报电话。

第二十七条工程质量评定

管理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规定,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各合同段以及整个建设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第二十八条质量保证资料

施工单位应有完整的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数据、分项工程自检数据等质量保证资料,并进行整理分析,负责提交齐全、真实和系统的施工资料和图表。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齐全、真实和系统的监理资料。

质量保证资料应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所用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质量检验结果;

2、材料配合比、拌和加工控制检验和试验数据;

3、地基处理、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和隧道、大桥施工监控资料;

4、各项质量控制指标的试验记录和质量检验汇总图表;

5、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非正常情况记录及其工程质量影响分析;

6、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质量事故,经处理补救后,达到设计要求的认可证明文件。

第五章工程质量制度管理

第二十九条参建单位责任和义务

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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