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服务工作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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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服务工作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具备资格的代账机构有为微型企业提供代账服务意愿的,填写《代理机构代理微型企业记账申报表》(附件1),并持相关资料向注册地区县工商局和财政局申报,区县工商局会同财政局进行审查,原则上每年复核和对外公开一次。

(三)公开公示。

各区县工商局和财政局于每年9月1日前,将审查合格的代账服务机构名单和监督举报电话,在本区县政府门户网站和行政审批大厅进行公开;

并将相关名单联合上报市工商局和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在本单位公众信息网对全市微型企业代账服务机构名单向社会进行公开。

2014年9月1日前,各区县工商局、财政局应当将本区县微型企业代账服务机构名单联合上报市工商局、市财政局。

第五条代账服务及补助申请流程

(一)服务方式。

微型企业代账服务按照微型企业和代账服务机构双方平等自愿选择的原则开展。

微型企业自愿选择代账服务机构,签订《代理记账服务协议书》(协议书中应载明提供免费服务和收费服务的范围,及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

代账机构可根据微型企业实际需要和自身业务能力,跨区域开展代账服务。

(二)补助申请。

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微型企业代账补助申报工作。

代账机构需向微型企业提供代账服务满6个月后,方可向所代账的微型企业注册地工商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同时提交《微型企业后续帮扶资金申报表》(附件2)、《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明细表》(附件3)、代账协议复印件、以及当地工商、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申报材料。

所代账微型企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核拨付。

区县工商部门应对代账机构提交的代账补助申请资料严格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应在当地区县行政审批大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见附件4)。

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工商部门将《微型企业后续帮扶资金申报表》、《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明细表》报当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代账补助资金直接拨付代账机构。

补助资金在各区县微型企业后续帮扶区县切块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监督检查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微型企业接受代账服务,不得指定或推荐代账机构,不得干涉代账机构正常经营活动。

发现违规行为的,微型企业、代账机构等可通过举报电话向当地和市工商、财政部门投诉举报,经查实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二)区县工商局、财政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代账机构为微型企业提供代账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将对各区县微型企业代账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微型企业代账服务机构应主动配合,接受监督检查。

(三)代账机构有以下行为的,取消微型企业代账服务资格,追回补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助资金。

2.未按约定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3.一年内受到10户微型企业投诉举报并经查实的。

4.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工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市工商局联系人:

谭毅电话:

63050382

市财政局联系人:

郭永成电话:

67575322

附件:

1.代理机构代理微型企业记账申报表

2.微型企业后续帮扶资金申报表

3.微型企业代理记账明细表

4.微型企业代理记账补助情况公示(样表)

 

附件1

代理机构代理微型企业记账申报表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

营业执照号

代账许可证号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所属区县

企业住所

联系人

代账服务区域

区县工商局审核意见

区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盖章)

附件2

微型企业后续帮扶资金申报表

企业名称

(公章)

营业执照注册号

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负责人

经营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申请资金

项目

□场地租金补助□信用保险补助□代账补助□水电费补助□电子商务运营补助□技术设备购置补助□贷款贴息补助□其它:

申请资金金额

(小写)

(大写)

本人代表企业郑重承诺:

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客观,本企业对其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并愿意接受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若申报材料中有虚假、伪造等违规情况,即放弃扶持资格,并不得再进行申请。

承诺人:

(企业负责人签字、按手印)

年月日

区县工商局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微型企业代理记账补助明细表

填报单位:

(公章)

序号

微型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联系电话

享受补助期限

补助月数

补助金额(元)

银行账户

微型企业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1

2

3

4

5

合计金额

(元)

制表单位应确保微型企业所盖公章清晰完整,可续表。

附件4

微型企业代理记账补助情况公示

代账机构名称

住所

享受补助期限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元)

公示期限:

XX区县财政局举报电话:

XXXXXXXX

XX区县工商局举报电话:

年月日(工商局公章)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14年8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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